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八六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右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竊盜案件,聲請強制工作免予繼續執行,本院裁如左:
主 文甲○○犯竊盜罪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其繼續執行。
理 由查本件受處分人甲○○,前犯竊盜罪,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八日,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月,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嗣經本院於八十九年三月二十日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移由聲請人執行。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四日移送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之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已滿二年六月,茲聲請人以其在執行期中,成績優良,悛悔有據,最近三月考核成績均在二十六點六以上,認無繼續執行前項處分之必要,檢具事證,聲請免其處分之執行前來,本院覆核為正當,應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五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十二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羅 禮 政
法 官 陳 欣 安法 官 蔡 聰 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 振 祥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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