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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91 年聲字第 955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九五五號

聲明疑議人 甲○○右聲明疑議人因聲明疑議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疑議之聲明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明疑議意旨如附件。

二、經查聲明疑議人因觸犯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上更(二)字第七五號判處有期徒刑柒年叁月,褫奪公權肆年,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亦經最高法院以九十一年度台上第六0七八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有本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及判決書影本附卷可參,聲明疑議人稱伊已就最高法院判決提起非常上訴中,為恐權益受損,是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三條聲明疑議云云,惟查本院九十一年度上更(二)字第七五號判決及最高法院以九十一年度台上第六0七八號判決內容並無何疑義之處,最高法院以聲明疑議人上訴違背法律上程式,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駁回上訴,則本院九十一年度上更(二)字第七五號判決自已生實質上確定力,應依法執行,本件聲明疑議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十二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袁 從 楨

法 官 胡 森 田法 官 姚 勳 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 如 慧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十三 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2-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