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民國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九五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因違反水利法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甲○○因違反水利法等罪,經本院等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均已確定,茲由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羅 禮 政
法 官 蔡 聰 明法 官 陳 欣 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凃 錫 彬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二十四 日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宣 │犯罪日期│偵 查 │ 最 後 事 實 審 │ 確 定 判 決 │ 備 ││罪名│ 告 ├────┼─┬─────┼─┬───┬────┼─┬───┬────┤ ││ │ 刑 │年 月 日│機│年 字 號│法│案 號│判決日期│法│案 號│確定日期│ ││ │ │ │關│ │院│年字號│年 月 日│院│年字號│年 月 日│ 註 │├──┼──┼────┼─┼─────┼─┼───┼────┼─┼───┼────┼───┤│違水│有三│ 9 月│台│ 6│臺│ 0│ │ │ │ │號台││ 利│期月│ 間│中│ 8│中│ 上8│ │ │ │ │執9中││反法│徒 │ 至 │地│ 偵 7│高│ 2│ 8 │同│ 上 │ 9 │ 1地││ │刑 │ │檢│ 4│分│ 訴1│ │ │ │ │ 7檢││ │ │ 月│署│ 1│院│ │ │ │ │ │ 7 ││ │ │ 底│ │ │ │ │ │ │ │ │ │├──┼──┼────┼─┼─────┼─┼───┼────┼─┼───┼────┼───┤│違水│有六│ 月│彰│ │臺│ 9│ │ │ │ │號彰││ 利│期月│ 間│化│ 5│中│ 上4│ │ │ │ │執4化││反法│徒 │ 至 │地│ 偵 2│高│ 2│ 3│同│ 上 │ │ 8地││ │刑 │ │檢│ 5│分│ 訴1│ │ │ │ │ 6檢││ │ │ 1 6│署│ │院│ │ │ │ │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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