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九七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一年度執聲字第五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貳月。
理 由甲○○因違反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等罪,經台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三十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袁 從 楨
法 官 姚 勳 昌法 官 郭 同 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康 孝 慈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一 日~IVX6Q6L14T32G2;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宣 │犯罪日期│ 偵 查 │ 最 後 事 實 審 │ 確 定 判 決 │ 備 ││罪名│ 告 ├────┼──┬───┼─┬───┬────┼─┬───┬────┤ ││ │ 刑 │年 月 日│偵機│年字號│法│案 號│判決日期│法│案 號│確定日期│ ││ │ │ │查關│ │院│年字號│年 月 日│院│年字號│年 月 日│ 註 │├──┼──┼────┼──┼───┼─┼───┼────┼─┼───┼────┼──┤│ 妨 │有六│ │ 彰 │ │彰│ │ │ │ │ │7││ 害 │期年│ │ 化 │ 9│化│ 8│ │ │ │ │執0││ 國 │徒 │初某日│ 地 │偵9│地│訴8│ 4 │同│ 上 │ 5 6│ 8││ 幣 │刑 │起 │ 檢 │ 6│院│ 2│ │ │ │ │ 1││ │ │ │ 署 │ │ │ │ │ │ │ │ │├──┼──┼────┼──┼───┼─┼───┼────┼─┼───┼────┼──┤│偽證│有二│先後於 │ 彰 │ 4│臺│ 0│ │ │ │ │0││造券│期年│ 9 │ 化 │ 3│中│ 上3│ │ │ │ │執0││有 │徒四│ │ 地 │偵9│高│ 5│ 9│同│ 上 │ 3│ 1││價 │刑月│ 1 │ 檢 │ 2│分│ 訴1│ │ │ │ │ 4││ │ │ │ 署 │ │院│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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