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再字第一一一號
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甲○○右列聲請人因過失傷害聲請再審案件,對於本院九十年度交上易字第二0九一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八日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再審意旨:如聲請再審狀所載(附件)。
二、按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又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敍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分別為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三條、第四百二十九條所明定。
三、查本件再審聲請人甲○○聲請再審,其聲請再審狀並未檢附原確定判決之繕本,所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前揭規定,自應由本院予以裁定駁回之,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林 照 明
法 官 蔡 名 曜法 官 盧 江 陽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 妙 瑋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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