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91 年聲再字第 85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再字第八五號

抗 告 人 甲○○

乙○○○丙○○右列聲請人因傷害聲請再審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六日所為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再字第八五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抗告駁回。

理 由查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之裁定,不得抗告,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五條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所犯為刑法第條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一款之規定,係屬不得上訴於第三審之案件,茲抗告人對本院就本件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顯屬違背上開規定,爰依同法第四百零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一 年 八 月 十四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照 明

法 官 盧 江 陽法 官 蔡 名 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 許 哲 禎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一 年 八 月 十五 日

裁判案由:傷害聲請再審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2-0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