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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91 年附民字第 239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二三九號

原 告 乙○○訴訟代理人 甲○○被 告 丙○○右列被告因毀損案件(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八六七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所有坐落台中縣大里市○○○段一三五之四○地號(重測後新編為大里市○○段○○○○號),門牌號碼為台中縣大里市○○路○○○巷○○號房屋,與被告所有坐落台中縣大里市○○○段一三七之一二(重測後新編為大里市○○段○○○○號),門牌號碼為台中縣大里市○○路○○○巷○○號房屋毗鄰,因建屋時二筆土地歪斜無法獨立建屋,乃建商彼此達成協議,以土地交換取直方式於該土地上建二屋,故建商李宗夫所興建原告所有房屋佔用原地主陳國棟部分土地,而陳國棟所興建後來賣予被告之房屋佔用原告之父陳新添土地之現狀。嗣李宗夫出面與陳國棟協議,由乙○○父親陳新添與陳國棟兩造辦理互換或買賣移轉登記,然因故未能踐行,被告明知上開房屋使用土地之現況已有十餘年,竟因要求原告返還屋後佔用被告土地部分未果,竟將上開土地上之兩戶住家間原告所興建之圍牆推倒,並將其所有機器搬進原告家後院佔用後院土地,爰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第二百十三條請求被告將上開圍牆回復原狀並陳明願供擔保請准予宣告假執行等語,並援用刑事訴訟之證據。

二、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毀棄損壞案件,業經本院判決無罪(臺灣台中地方法院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羅 得 村

法 官 陳 賢 慧法 官 陳 毓 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吳 宗 玲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二十五 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2-0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