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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91 年附民字第 282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二八二號

原 告 甲○○被 告 乙○○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一0八三號盜取財物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二十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羅 禮 政

法 官 陳 欣 安法 官 蔡 聰 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 振 祥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二十一 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2-0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