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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91 年附民字第 332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三三二號

原 告 甲○○被 告 乙○○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一六二○號(家暴)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文 雄

法 官 陳 秀 媖法 官 陳 嘉 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 信 和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二十四 日

裁判案由:(家暴)傷害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2-1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