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一三四八號
上 訴 人 甲 ○即 被 告選任辯護人 洪錫欽自 訴 人 丙○○自訴代理人 乙○○右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台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自字第一九二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六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上訴駁回。
甲○緩刑參年。
事 實
一、甲○及高美麗(現由原審法院通緝中)係母子關係,高美麗則係丙○○之前妻(兩人於八十九年十一月一日離婚)。丙○○前因向聯信商業銀行(下稱聯信銀行)訂立消費借貸契約,向聯信銀行借貸如附表所示之款項,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擔保前開債務。嗣丙○○因於九十年十月間財務週轉困難,無力負擔上揭借款利息。而甲○當時因居住於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房屋,知悉丙○○經濟窘境,竟與高美麗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由高美麗向丙○○詐稱:「我願意負責代為清償如附表所示之抵押借款,並辦理抵押權塗銷登記,惟你(指丙○○)須將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甲○」等語,致使丙○○不疑有詐而陷於錯誤後,即委託代書李啟清於九十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將如附表編號三至五所示之不動產,及於九十一年二月四日將如附表編號
一、二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均移轉登記予甲○。詎甲○等二人詐得前開不動產後,並未向聯信銀行清償丙○○以上開不動產抵押擔保之債務,雖迭經丙○○要求甲○處理,但均未獲置理,至此丙○○始知受騙。
二、案經丙○○向原審法院提起自訴。
理 由
一、引用原審判決書所記載之證據(如附件)。至被告甲○上訴意旨雖一再否認有詐欺之犯行,辯稱:伊係用現金向自訴人丙○○購買上開不動產,且伊有匯款給自訴人云云。但查被告與共犯高美麗確有前開詐欺犯行,已據原判決於理由內敘述甚明。且被告甲○迄今仍無法提出其有支付現金之證據。另加拿大商多倫多道明銀行台北分行亦函覆本院稱:「加拿大多倫多道明銀行在加拿大設有聯名帳戶之服務,在聯名帳戶中,開戶合約可設定其中一人或兩人同時領取該帳戶內之款項,欲領取之人必須親自前往簽名辦理」等情,有該行九十二年十月三十日(九二)台道銀字第一0一號函一份在卷可稽。而自訴人自九十年三月三日後,均未有何出入境之紀錄,亦有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查詢結果一份附卷足按,足見被告甲○縱有匯款至加拿大多倫多道明銀行,亦非自訴人所提領甚明,益證被告甲○與共犯高美麗具有共同詐欺之犯行。被告甲○上開所辯顯係飾卸之詞,不足採信,是罪證明確,其犯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其與共犯高美麗等共二人間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原判決調查後適用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並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手段、目的、詐騙所得、所生危害暨犯罪後否認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被告甲○有期徒刑八月,以示懲儆。認事用法核無違誤,量刑亦妥適,被告甲○上訴意旨仍執前詞否認犯罪,並無理由,應予駁回。又被告甲○前未曾受過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足按,且事後已與自訴人達成和解,有自訴人之陳報狀一紙足按,足見被告甲○犯後具有悔意,其經此教訓應知警惕,並無再犯之虞,本院認上開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故併予宣告緩刑三年,以勵自新。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第三百七十三條、刑法第七十四條第一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羅 得 村
法 官 陳 毓 秀法 官 劉 榮 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 俞 豪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五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編號 │不動產坐落 │抵押權設定 │實際貸款金額 │├───┼──────────────┼────────┼───────┤│一 │臺中市○○區○○段三三八之四│共同設定最高限額│九百六十四萬元││ │地號土地 │抵押一千二百萬元│(每月利息約六│├───┼──────────────┤ │萬二千一百元)││二 │臺中市○○區○○段二三二○建│ │ ││ │號建物(門牌號碼臺中市南屯區│ │ ││ │大墩六街一二八號) │ │ │├───┼──────────────┼────────┴───────┤│三 │臺中縣太平市○○路段一○八之│參見編號四、五 ││ │八、一一二之二、一一二之十四│ ││ │地號土地 │ │├───┼──────────────┼────────┬───────┤│四 │臺中縣太平市○○路段四四八三│與編號三所示土地│八百五十萬元(││ │建號建物(門牌號碼臺中縣太平│共同設定最高限額│每月利息十二萬││ │市○○路五之二號) │抵押一千零二十萬│二千四百二十元││ │ │元 │) │├───┼──────────────┼────────┼───────┤│五 │臺中縣太平市○○路段四四八四│與編號三所示土地│八百萬元(每月││ │建號物(門牌號碼臺中縣太平市│共同設定最高限額│利息十一萬七千││ │振武路五一之一號 │抵押九百六十萬元│二百八十八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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