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三二八號
聲請人 即被 告 甲○○右列聲請人因本院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三二八號,聲請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原審就聲請人被訴傷害案件,以證人乙○○之證述為論罪科刑之依據,聲請人業已對證人乙○○提出偽證之自訴,刻正由台灣南投地方法院審理中,本件傷害案是否構成既以證人乙○○之證詞是否真實為據,爰聲請於該偽證案確定前裁定停止本件之訴訟程序等語。
二、經查本件原審判處聲請人傷害罪刑並非以證人乙○○之證詞為唯一之證據 (詳判決書),況證人乙○○之證詞是否可採本院得依職權調查,聲請人右開聲請核無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規定,裁定駁回。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筱 珮
法 官 吳 重 政法 官 康 應 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 薰 慧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二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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