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九七О號
上 訴 人即 自訴 人 甲○○被 告 乙○○右上訴人因被告違反專利法案件,不服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自字第四○八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四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諭知被告免訴之判決,並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自訴人之上訴,並無理由,爰不經言詞辯論,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第三百七十二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三十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袁 從 楨
法 官 姚 勳 昌法 官 郭 同 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 玫 伶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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