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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92 年上訴字第 1089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一О八九號

被 告 乙○○

甲○○右列被告因常業竊盜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乙○○、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二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甲○○前經本院認為犯常業竊盜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第九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二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一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二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袁 從 楨

法 官 姚 勳 昌法 官 郭 同 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 玫 伶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六 日

裁判案由:常業竊盜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3-0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