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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92 年上訴字第 174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一七四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戊○○選任辯護人 張慶宗右上訴人因恐嚇取財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二四二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四二六九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原判決撤銷。

戊○○無罪

理 由

一、原審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戊○○於民國(下同)八十二年間曾犯恐嚇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月確定,於八十六年四月十五日執行完畢,猶不知悔改,復於八十八年九月底,見其所居住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三段宏福三巷九號十四樓之一所屬之「非凡比」大樓因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一日凌晨一時四十五分許九二一集集大地震致主要結構之樓柱裂傷、牆壁龜裂及鋼筋裸露,依行政程序經臺中市政府認定為半倒之房屋後,即可由全體共計六十八名住戶向臺中市政府領取每戶應發給之補助款新臺幣(下同)十萬元,且可依法向建商、建築師與營造商請求民事賠償等情;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該大樓住戶管理委員會(下稱管委會)於同年十月二日召開八十八年第一次臨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時,向部分住戶散發八十三年間某期翡翠雜誌剪報影本,內略載「臺灣有史以來最多廠商涉及的公共工程圍標案-八十三年度臺電配電管路工程招標案,共有臺北市榮電股份有限公司等五十六家,涉嫌以暴力手段圍標工程並恐嚇取財,而一併移送法辦的竹聯幫份子,共有戊○○等十六人。其中第三次會議在八十二年八月六日,於臺中市福華大飯店集會,五十六家廠商幾乎悉數參加,會議亦由戊○○主持,本次會議,入場處門禁管制,凡持臺電八十二年管烙類廠商合格證明函者始可進入,否則均拒於會場外,後達成分配市場提高獲利的協議,而協議內容大致為:一、區隔市場為北、中、南、東、四區,北區有基隆、臺北等二十二家。中區有臺中、彰化等九家。南區有南投、嘉義等十八家。東區有花蓮、宜蘭等七家。....四、不得越區或對於非指定之工程競標或搶標,若違反協議約定,則由戊○○出面制裁。....六、得標廠商提撥工程款百分之七為戊○○酬勞。※八十二年九月間因廠商合億公司違背協議,越區且低於底標搶標工程,經戊○○之指定廠商「洲義公司」告知,李乃強行向【合億公司】索還該工程交由【洲義公司】承作並命【合億公司】支付三八○萬元作為補償費。※【臺邦公司】獲得桃園區管路個案工程三分之一承攬權,戊○○遂取得二四○萬元,另該公司得標桃園區零星第二、三批工程時亦交付戊○○一○○餘萬元。※介入臺電配電工程,該工程工程款、材料款共一四○億,廠商間惡性競爭、致無利可圖,戊○○立即儼然成為廠商之聯絡人,於八十二年間全省廠商於宜蘭「唐代飯店」召開研討會,決議聘請戊○○為顧問,顧問費為總工程款的千分之二,各廠商得標後應付李顧問費,承包商【南協公司】在付款時報警埋伏,誣陷李恐嚇取財」等文字;並向全體住戶寅○等人告以:該非凡比大棲欲被政府判定為半倒危樓並不容易,但伊有門路使臺中市政府判定該大樓為半倒,並有辦法向建商國凱建設公司與營造商九達營造公司索取損害賠償,惟需支出相當之公關費疏通管道,是各住戶應將其所得補助款金額百分之五與損害賠償數額之百分之二十支付予伊充作傭金等語。適有住戶丁○○當場表示異議,戊○○乃對丁○○恐嚇稱:「如果你再反對,那我們就出去溝通、溝通。」;致在場參加集會之全體住戶心生畏懼,均不敢表示異議,而同意由戊○○辦理申請補助款與請求損害賠償等事宜。前開「非凡比」大樓旋經臺中市政府會同建築師公會、結構技師公會勘驗,評列為半倒之危險建築物,而臺中市政府亦於同年十月十六日以支票發放該大樓每戶補助款十萬元,共計六百八十萬元。嗣戊○○另因向建商及營造商求償未果,乃決意轉對該大樓全體住戶施以恐嚇以企圖提高其所求取報酬之比例,遂藉該大樓管委會於同年十月二十一日及二十四日再度召開社區管理委員會議及八十八年第二次臨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時,公然向與會之全體社區委員及住戶寅○等人陳述其黑道背景及犯罪記錄,揚言:伊係為竹聯幫之黑道份子,常常有在圍標工程等語,繼而要求全體住戶應將臺中市政府所發給每戶補助款百分之二十交付予伊作為報酬;並於同年月二十四日之第二次臨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中再度散發前開翡翠雜誌,致在場之該大樓全體委員及住戶均知悉其係黑道份子而心生恐懼,無人敢表示異議。期間於同年十月二十三日,在該大樓管理室,雖有時任該大樓管委會副主任委員之丙○○,因見戊○○索求過高而向其勸謂:「這樣好像是太高了」等語,戊○○為遂行其恐嚇取財目的,復向丙○○恐嚇稱:「你不要認為與我共事久了,就沒大沒小,再說我就一槍打死你」等語,使丙○○心生畏懼,不敢再表示意見。嗣戊○○便在該大樓管理室內等候,乘該大樓各住戶依第二次臨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於受領上揭政府補助款十萬元後,現住戶每戶繳交七萬元(承租戶繳交八萬元、空戶繳交五萬元)予管理委員會財務委員午○○,作為公共設施工程修繕復建費用而前來繳款時,向癸○○等七人陸續取得彼等所繳交之建物修繕基金計四十九萬元;及先後向午○○收取該大樓管理委員會已收取之建物修繕基金計五十八萬元。惟因尚不足戊○○要求之數額,財務委員午○○只好於同年十一月六日自以其與斯時任該大樓主任委員之寅○、監察委員之丑○○等名義,共同於其臺中市第六信用合社永安分社所開設帳號為00000000000000號,供作該大樓九二一地震修繕專戶內,提領二十九萬元交付戊○○。共計遭戊○○恐嚇取得款項達一百三十六萬元。因認被告戊○○涉有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之恐嚇取財罪嫌及刑法第三百零五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公訴意旨認被告涉有右揭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之恐嚇取財犯行及刑法第三百零五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犯行,無非以①、右揭事實,業據被害人寅○、丁○○、丑○○、丙○○、癸○○、午○○、己○○、甲○○、辛○○、卯○○、乙○○、辰○○等人於警訊時及偵查中指述甚詳,核與證人賴俊呈、賴木春、庚○○於警訊時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八十三年間某期翡翠雜誌剪報影本一份、戊○○親書「九二一案」之筆記影本一紙、臺中市政府發放九二一震災受災戶救助金印領清冊影本一份、上簽有「戊○○」或「戊○○代」字樣之該大樓管委會八十八年十月份收費單據影本七紙、上捺有「非凡比大樓管理委員會」大印並簽有「戊○○」字樣之收據影本四紙、與臺中市第六信用合作社存褶明細影本一紙在卷可稽。②、依被告所辯,因其為該大樓貢獻心力達一月有餘,故管委會始決

議予伊「半倒」補助款之二成,並送交區分所有人會議通過。然衡諸常情若真係如此,何以卷附該大樓「八十八年第一次臨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八十八年十月二日)」與「八十八年第二次臨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八十八年十月二十四日)」之公告與會議記錄影本各二紙均無應給予被告補助款二成即一百三十六萬元之記載明文?且誠若被告所言,副主委丙○○等人亦於請領上開補助款時多有貢獻,何以彼等未如被告受有相當一月一百三十六萬元之重酬?況被害人癸○○、丙○○與證人庚○○、未○○亦均於警訊時及偵查中陳稱:被告於領得前開一百三十六萬元後,分別有拿二千元至四萬元不等之紅包予彼等,但彼等於收受後旋即交由該大樓財務委員午○○處理等語。是被告受有重大報酬一事,顯與常理有違,應以非法取得上揭款項無訛。③、被告曾加入竹聯幫之犯罪組織之事實,有臺東縣警察局八十六年二月十九日八十六警刑一字第二八五九號刑事案件移送書影本暨所附筆錄各一份在卷足憑。且被告於偵查中已供承八十八年十月二日第一次臨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開會時,有由未○○主動影印並散發關於其圍標工程之上開翡翠雜誌剪報影本予住戶參閱等情(見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四二六九號偵查卷第二八三頁);又證人未○○於警訊時亦證稱:刊載戊○○圍標工程事蹟之翡翠雜誌剪報,係戊○○親自影印發送予住戶參閱,非其所影印,公共設施修繕費由戊○○收取之部分確達四十九萬元,卷附八十八年十月份收費單據影本七紙係由其所書,再交由戊○○簽名,而卷附代收代繳登記交接簿一份中,由其簽名欄內有劃「X」之代號之款項就是戊○○親自取的等語,核與卷附代收代繳登記交接簿一份內所載七筆款項之「代收人未○○」處劃有「X」記號等情相符。益徵被告確有散布前開翡翠雜誌剪報,並以其黑道背景之內容恐嚇住戶同意讓其收受補助款二成之傭金,並親自至警衛室截收往戶繳納之公共設施修繕費用達四十九萬元之事實。

三、訊據上訴人即被告(以下簡稱被告)戊○○固不否認有代前開「非凡比」大樓全體住戶向建商、建築師與營造商求償,並從事向臺中市政府申請核定該大樓為半倒危樓等事宜,而收受一百三十六萬元傭金與上揭翡翠雜誌確曾發送至該樓住戶手中等事實,然矢口否認有何恐嚇取財之犯行,辯稱:八十八年九二一集集大地震後,該「非凡比」大樓僅剩約二十多戶居住,且當時政府對全倒、半倒之判定亦朝令夕改,致人民對如何申請判定危樓以求能獲得救濟之程序無所適從。後因該大樓主委寅○、副主委丙○○,知伊曾從事營造業,且熱心於大樓事務,乃於八十八年十月二日第一次臨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時,推薦伊代全體住戶向建商、建築師與營造商求償;並請伊幫管委會向臺中市政府申請判定該大樓為半倒危樓,而非伊主動於該會議時,向全體住戶保證伊有門路使臺中市政府判定該大樓為半倒。嗣該大樓管理委員會委會乙○○因見伊為前開事宜勞苦奔走,才於同年十月二十一日之社區管理委員會議中,提議將已申請到之半倒補助款提出百分之二十予伊為傭金,旋經大部分委員表決同意,並於同年十月二十四日提交第二次臨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表決通過,而非伊向管委會恐嚇施壓所獲致;此由該會議記錄所載:「感謝戊○○(誤載為李大維)先生一月來的辛勞,多方奔走幫助全體住戶辦理九二一震災申請災戶半倒戶慰助金不遺餘力,請大家鼓掌表示感謝之意」及第一案決議所示:「十四B住戶戊○○先生願協助本大樓住戶統一申請辦理(租金補助事宜)」益明之。況於臺中市政府批准「半倒」補助款之翌日晚間,伊曾邀請寅○、丙○○、譚耀康與甲○○夫婦等多位該大樓管委會委員聚餐,席間大家有說有笑、和樂融融,若伊真有任何恐嚇彼等之犯行,彼等豈會同餐共樂?伊於同年十月二日之第一次臨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時,係因住戶丁○○欲向銀行貸款,怕該大樓所貼之「紅單」會使銀行不願出貸,而急欲提議將「紅單」撕下,然伊已向臺中市政府申請補助款,恐會影響該大樓「半倒」之認定,才據理力爭與丁○○發生衝突。又嗣於同年十月某日,時任該大樓管委會副主任委員丙○○,因幫伊用電腦輸入資料出錯而大叫一聲,伊便向其開玩笑言:「你太不用心了,真想一槍斃了你!」,但絕無向丙○○恐嚇稱:「你不要認為與我共事久了,就沒大沒小,再說我就一槍打死你」,致其心生恐懼。卷附八十三年間某期翡翠雜誌所刊本報導內容,僅在說明伊捲入「臺電案」始末,讓住戶了解伊係因圍標工程而被關,非因其他不名譽之事所致;且於該報導中,並未論及伊如何恐嚇廠商之過程,而伊亦未自承係黑道人物,是住戶何心生畏懼之有?況該份報導之影本之散發,係因八十八年十月二日第一次臨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開會時,有住戶質疑伊被關過有前科是否能辦好此事,經大樓管理員未○○為伊抱不平,始主動影印上開翡翠雜誌,並於同年十月二十四日第二次臨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時,分送予住戶參閱,用以澄清伊名譽及證明伊有能力辦好此事,並非用以恐嚇住戶。至於八十八年十月二日第一次臨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時,伊未散發上開翡翠雜誌影本。管委會主委寅○為防管理員未○○代收該大樓建物修繕基金,累積太多現金會生弊端,便指示賴木春將每日所收取之金額交予財務委員午○○,若其不在則將該款項交予伊或主委代收,再轉交午○○。伊實無在該大樓管理室內等候,乘該大樓各住戶依決議前來繳款時,截收癸○○等七人陸續所繳交達四十九萬元之情事,伊所得之補助款百分之二十傭金,並經管委會公告在案等語。

四、經查:

1、按刑事訴訟法於九十二年二月六日經修正公佈後於000年0月0日生效,並增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二之規定,定為:「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本件依程序從新之原則,自應適用新增定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二之規定,合先敘明。

2、經查:

A、證人未○○部分:證人未○○於警訊時固證稱戊○○有收取酬金,但並未證稱被告戊○○有何恐嚇取財犯行,反而於警訊時證稱:「李(大偉)對大樓申請補償金之事情是很熱心,但收多少傭金,我完全依照委員會議決定辦理。」等語,是公訴意旨依未○○於警訊之證述認定戊○○涉有恐嚇取財犯行,尚有未洽。本院茲錄證人未○○之警訊筆錄於后:「證人未○○於警訊係證稱:「李(指戊○○)也是非凡比大樓住戶,九二一地震發生後該大樓受創嚴重,李就在大樓召開住戶會議,主動介入表示願幫忙住戶申請新台幣(以下同)十萬元補償金,但需抽成百分之五為其自己所得之傭金,後該大樓有得到補償金十萬元,六十八戶共計六百八十萬元,後得知大樓管理主委等幹部同意讓李抽補償百分之二十,故李才向住戶收取補償金。」、「補償金十萬元當初開會有決議,要交七萬元給大樓修膳用,另三萬元留做住戶自行運用,李係到管理室來收錢,住戶繳錢時我開收據,李就收現金,或者是我有收到錢,就會通知李或是負責財務委員午○○、主委寅○等來收錢。李共收了多少錢我不清楚,要問財務委員午○○。」、「李是黑道份子,有黑道背景,曾經參加幫派,且他曾影印翡翠雜誌給大樓住戶看,該內容是他以前犯罪之報導。」、「李有給我六千元,其用意是說我有幫申請補償金手續等之酬謝,但後來我全數交給財委午○○了。」「李對大樓申請補償金之事情是很熱心,但收多少傭金,我完全依照委員會議決定辦理。」、「當時是戊○○收取,收據由我代寫,讓戊○○簽名,金額共計四十九萬元。當初主委寅○有告知我說可以讓戊○○收取大樓修繕基金,所以戊○○收取之金額由他簽收。我有提供代收登記交接簿影本三張,其中代收人由我簽名之欄,有劃X之代號就是戊○○收取的,劃O之代號則是主委寅○收的,沒有做記號則由財委午○○收取的。」、「當時戊○○有在管理室收取,有時直接向住戶收取,其時間我提供之代收登記交接簿,有登記時間。」,(詳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四二六九號卷第一八五頁、第一八六頁、第一八七頁。),嗣證人未○○於本院審理復證稱:「不僅開會過程平和,且主動表示係伊散發翡翠雜誌的影本」等語。茲錄證人未○○本院調查筆錄如后:「(問:於會議記錄有關於『同意授權管委會處理九二一震災相關事宜』含意為何?)是住戶同意管委會處理半倒補助款及修繕事宜。(問:該次會議過程如何?)過程還算平和,住戶十七樓呂先生擔心如貼上紅單後,對於銀行貸款有影響。(問:所謂的呂先生是否就是『丁○○』?)是。(問:丁○○的意見,是否表示反對授權給管委會,或是只是關於他個人貸款問題?)是關於他個人的問題。(問:丁○○發言時間多久?)不到兩分鐘。(問:十月二日開會時,是否有散發翡翠雜誌的影本?)第一次沒有。(問:何時散發雜誌影本?)於十月二十四日第二次住戶大會時。(問:何理由散發?)第一次住戶大會討論時,當時有住戶提議由李先生處理修繕事宜,但有住戶提出李先生曾經被關過,擔心不辦事要拿車馬費。但當時李先生確實熱心在幫我們處理。於第二次住戶大會時,於管委會辦公室時,當時看到雜誌是寫李先生因工程圍標涉案,而非個人品行問題,所以我把它拿去影印。所以散發雜誌影本,是我主動的,因我覺得李先生並非作姦犯科,而是因工程圍標事件。(問:你於警訊筆錄之證述有何意見?)我所講的是第二次,而非第一次。‧‧‧當時既然委託李先生處理,所以我才陳述雜誌是被告自己印的。(問:證人所述是否為警察誤導?)是我當時認為這是管委會的事(筆錄誤載為『是』字)與我無關所以才這樣想的,沒有被誤導。當時四十二萬元,是他們自己繳交的,是他們交給我後,我再交給李先生。當時收這些錢時,只有主委、財委、李先生才可以收。交給我是因當時主委、財委、李先生都不在。時間是於九二一地震後一個月內,就已經全部領到了。至於李先生給我的紅包錢,是在第二次住戶大會之前李先生就已經拿給我了。給我的原因是因我有幫忙協調。我是在警察來後,我才退給主委的。(問:何人決定主委、財委、戊○○才可以收錢?)是主委說管委會同意這三人可以收錢。」等語(詳見本院審理卷第一宗第五十三頁─第五十六頁),依上開未○○於本院調查所述,亦未見未○○有證述戊○○涉有恐嚇取財犯行,本院亦無從依未○○於本院之證述認定戊○○有恐嚇取財犯行。

B、證人庚○○部分:證人即非凡比大樓行政事務管理員庚○○於警訊並未提及有聽聞丙○○遭被告恐嚇一事,雖證人庚○○證稱有看見翡翠雜誌報導戊○○曾經圍標台電工程之畫面影本給非凡比住戶,但其並不知被告之動機,公訴意旨依庚○○警訊所證述認定戊○○有恐嚇取財犯行,亦有未洽。本院茲錄證人庚○○之筆錄如下:證人庚○○於警訊證稱:「(問:八十八年之九二一地震非凡比大樓有無召開會議?由誰作紀錄?)有的,『住戶大會』及『委員會議』,均分別召開多次,另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住戶大會』應更名為『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方為正確。委員會如果有通知我去作會議記錄或公告要開會,我都會到場作會議紀錄,除非委員會沒有通知或公告,我則沒有到場。(問):你是否認識戊○○(經提示戊○○口卡片及照片)?我認識戊○○,他是非凡比大樓之購買戶,是十四樓A棟,我不確定他是否確實有住於該處。(問:戊○○是否曾持翡翠雜誌之前訪問他,報導李某曾經圍標台電工程之畫面影本給非凡比住戶?)是的,我也有收到。(問:目前該畫面影本在何處?共有幾頁?)在我公司內,我願意提供給貴組當參考,共有四頁。(問:戊○○為什麼要提前述畫面影本給非凡比住戶?)動機我不知道,當時我在會議中之前面做紀錄,而他在後面發言,因我專心紀錄,致未用心聽他發言內容。(問:李某於何時在何處散發前述畫面影本給住戶?)於八十八年十月二十四日在非凡比大樓二樓資訊室內召開之『臨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而該次會議是眾多會議中的一次。(問:該次會議由何人主持?是否由你紀錄?)是由主委寅○主持,由我與現場管理組的組長未○○共同紀錄之。(問:會議決議情形如何?)本次會議共有四案,其中第二案。社區損壞向建商、建築師、承造商求償事宜,決議:贊成委任十四A住戶戊○○先生,代理全體住戶向建商、建築師,承造商求償。(問:戊○○對右案有無提出對於建商、建築師、承造商求償總額百分之二十之傭金之提議?)我沒有聽到。(問:另戊○○有無同時對非凡比大樓住戶對於政府補助總款的百分之五作為傭金之提議?)有的,聲稱是走路工、車馬費、文書處理費。(問:前次提議有無紀錄於會議記錄內?沒有,經我與委員會商量,右述提案有違法之虞,所以不列入會議記錄,不予採納。(問:委員會後來有無對戊○○作出補助總款百分之五傭金之履行?)沒有。(問:戊○○有無向建築師、建築商、營造商求償成功?)戊○○向前述三者求償未成,李某遂轉向非凡比大樓總補助款傭金原來百分之五提高為百分之二十。(問:總補助之百分之二十是若干?)有六十八戶,每戶補助十萬元,即六百八十萬元,六百八十萬元之百分之二十即是一三六萬元。(問:前述之一三六萬元有無付給戊○○?有的,已經付給戊○○一三六萬元,我是聽說的。(問:由誰付給戊○○?)我不清楚。(問:前述戊○○要索百分之二十傭金之事,有無開會表決通過?)有召開會議,但開會表決情形我不知道,因為該次會議,委員會未通知我到場。(問:前述會議召開之時間、地點?)我不知道。(問:請你確定你確實沒有參加前述會議嗎?)確實沒有。(問:你有無收授戊○○賞你之賞金?)於八十八年十月間某日,我在社區巧遇戊○○,李某硬塞給我一個信封,我不要,但他硬丟進車內,第二天我打開一看,是新台幣二千元,我就趕快將之交給財委午○○,供做大樓建設基金用。(問:戊○○在非凡比社區內會議時有無恐嚇他人,有無自稱是黑道,是竹聯幫地堂堂主,要拿槍打死人等?)本句除了他有說與竹聯幫很熟以外,其他都沒有聽到。(問:你提供之二份『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記錄』時間分別:八十八年十月二日、八十八年十月二十四日之公告,意旨如何?)八十八年十月二日之第二案:贊成委任A住戶戊○○先生代表全體住戶向建商、建築師、承造商求償(結果如第三頁前段)。八十八年十月二十四日之第一案決議:A住戶戊○○先生願協助本大樓住戶統一辦理。又於八十八年十一月三日第四案決議:公告租金申請補助由管委會免費統一申請,依實際居住人數申報,(所以沒有辦成)。(問:你認為戊○○為人如何?):為人較四海,說話較大聲,為人尚可,自從九二一地震後他才出現,之前沒有看到這號人物,可能是因為我很少去社區的緣故。(問:你的集鈺管理公司所管理之『非凡比』大樓自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一日大地震後,委員會與『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住戶大會)共召開過幾次?)共約二十次左右。(問:每次是否有會議紀錄?)有的。(問:目前會議紀錄是否能提供本組做參考?)可以,我願提供貴組作參考。(問:現你所提供之會議紀錄共二十份是否非凡比大樓當時所召開之會議紀錄,所提供會議紀錄與正本有無增刪情事?)是的,所提供會議紀錄與正本無增刪之情形。(詳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四二六九號第二一九頁至第二二三頁),依證人庚○○上開警訊筆錄所述並未提及有聞丙○○遭被告恐嚇一事,且證人庚○○固有看見翡翠雜誌報導戊○○曾經圍標台電工程之畫面影本給非凡比住戶但其並不知被告之動機,是公訴意旨依庚○○之警訊認定戊○○有恐嚇取財犯行,確屬無據。另證人庚○○於本院調查時復證稱:(問:於住戶開大會或管委會開會時,你是否都有列席?)是。(問:於八十八年十月二日、二十四日是否均有參加?)有。(問:第一次住戶大會時,是否有表決授權管委會全權處理震災相關事宜?)有。(問:表決時,戊○○是否有退席?)有。(問:退席為何?)他為利害關係人,希望住戶不要因此受干擾。(問:第一次大會時,是否決議授權管委會在請領到半倒補助款時,給付戊○○傭金?(提示偵卷第二八八頁會議記錄並告以要旨)對,如會議紀錄所載。(問:除了提示的手寫會議紀錄外,是否另有製作打字的會議紀錄?)一般都會,因我們要公告。(問:為何於八十八年十月二十一日管委會開會時,未列席?)我不曉得,但一般都應該通知我們。除非管委會不想讓我們知道。(問:第二次住戶大會時,是否決定半倒補助款之百分之二十,作為戊○○傭金?)在十月二十四日開會前,我就已經知道。主委在二十二日或二十三日告訴我說管委會已經通過要給戊○○傭金。(問:請就被告所提出之問題(第一、聲請十萬元半倒補助款時,寅○、丙○○副主委及其他委員是否有幫忙。第二、對於收受癸○○等人之四十二萬元的時間為何,陳述之?)沒有,包括委員們也沒有幫忙。收錢時間應該是在二十二或二十三日左右」(詳見本院審理卷第一宗第五十六頁─第五十九頁),依上開庚○○於本院調查所證述,亦未見庚○○有證述戊○○恐嚇取財犯行,本院亦無從依庚○○於本院之證述認定戊○○有恐嚇取財犯行。

C、證人寅○部分:證人寅○警訊時固稱有遭被告恐嚇,惟於本院調查時卻改證稱:並未遭被告恐嚇,也沒有看到被告恐嚇住戶。警詢所證與本院所證不一,茲錄其警訊及本院調查筆錄如后:證人寅○菸警訊時證稱:「自從中央會峰補助受災戶半倒申請之後,戊○○就非常異於平常的熱心,諸如:教導受災戶如何填寫申請書,並向受災戶及委員會揚稱他非常有辦法,由他代辦,申請一定會准,他並向委員會要求若補助費核發下來,戊○○要求要拿百分之五之傭金,另他亦有辦法向該大樓興建時之建築師、營造廠、建設公司求償,他同時要求要拿取求償金額之百分之二十做為傭金,後來在他向建築師、營造廠、建設公司求償不得要領,轉向我們稱要將

伊所提出百分之五傭金提高為百分之二十。」、「(問:戊○○於何時、在何處取走該一三六萬元的?)時間是八十八年十一月間至八十八年十二月間,他陸陸續續分別向管理室及住戶收取,緣因委員會決議每戶要交出七萬元給住管會供做大樓修繕公共工程部分,這段時間他幾乎每天都坐在管理室,有住戶來繳七萬元修繕款時他即接收,並以備妥之收據簽名後交予住戶,如看到住戶尚未繳七萬元,又假好心催住戶要趕快去領補助款。」、「九二一大地震後委員會召開了好幾次的臨時委員會,其中八十八年十月份上旬某日之臨時委員會戊○○主動到會並主動提出他要政府補助總金額之百分之五做傭金,向建築師、建設公司、營造公司求償總金額百分之二十的傭金,後來可能向建築師等求償不順利,又於八十八年十月下旬之臨時委員會主動提出揚稱他要政府補助總金額的百分之二十(原要求百分之五),因我是主委,要主持委員會議,因戊○○自動提出,且他熱幫心助住戶申報‧‧‧等,所以我表示要表決,在十一名委員中,有超過半數,所以表決通過。」、「(問:表決同意之委員為什麼會同意付戊○○百分之二十做為傭金?)原因有戊○○凶神惡煞,平日惡形惡狀,不同意者戊○○即作勢使人害怕,另一個重要原因係有的住戶原受損不很嚴重,經戊○○從中穿針引線領到補助款,可能有一種意外財的意思。另戊○○曾持翡翠雜誌曾經訪問他於數年前因圍標工程爆發後,被採訪時之照片,自稱是流氓,照片顯示他站在一輛賓士車前。」、「(問:戊○○向住戶擅自收取之住戶是誰?委員會表決同意之會議紀錄在何處?)住戶要調查一下才知,因我已卸下主委職務,會議紀錄在管理室可洽『集鈺』管理公司,『周玉明』經理:電話:0000000。(問:受災戶市政府有來勘驗否?)一共來勘驗了七次,前第一、二次來勘驗時即被認定是危樓(貼紅單),然而第三次以後的勘驗,戊○○即向前來複勘的建築師、土地技師、結構技師聲稱這棟危樓有多嚴重‧‧‧‧‧‧以防紅單被拆掉致不能領到補助款。(問:此棟大樓之建築師、建設公司、營造公司各如何?建築師是李長煌建築師,電話:00-0000000,據李長煌曾經電話告訴我稱,戊○○曾經逼李長煌買回伊在該大樓十四樓之房屋。建設公司是國凱建設公司(目前已倒閉)。營造公司是九達營造公司。」、「有一次戊○○向副主委丙○○稱:『我一槍就把你打死‧‧‧‧‧‧。』,後來我們幾位委員都知道而感到害怕,所以亦係在公開表決情形下不得不表示支持之原因之一。」、「(問:戊○○真的有槍嗎?是否見過?)這點我沒有見過我不能確定。)」(詳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四二六九號第二十九頁─第三十二頁)。「(問:戊○○所散發之『翡翠雜誌』是否為本組提供之圖文影本?(經提示當場指證),你有無觀看、閱讀?觀閱後感想如何?)是的無誤。有稍微看了一下,他是在顯示他有黑道背景。」、「(問:戊○○散發上項『翡翠雜誌』之時間、地點如何?其動機又如何?散發時間是八十八年十月二十四日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住戶大會)會場,地點是大樓二樓之餐廳,然而在住戶大會召開以前,戊○○即陸陸續續在警衛室大門口散發,其動機是要讓住戶瞭解其黑道背景。」、「(問:戊○○所散發之『翡翠雜誌』是否為本組提供之圖文影本?(經提示當場指證),你有無觀看、閱讀?觀閱後感想如何?)我稍微看了一下我感到所報導之事項與他本人是一致的,要炫耀他過去的黑道背景,暗示他很有辦法及什麼事都做的出來,貴組所提示之翡翠雜誌圖文影本就是他當日所散發的無誤。」、「(問:請你確定戊○○提議抽取大樓補助總款之百分之五作為傭金,及自行提議向建築師、建築商、營造業商求償,償得後需抽百分之二十做為傭金乙節,究係經『委員會』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即住戶大會)通過?有無表決?如何表決?為何會議記錄未見有關於此議案之紀錄?)戊○○在八十八年十月二日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上及往後數日某日之『委員會』上,有自己提案要抽取大樓補助總款之百分之五及向建築師、建築商、營造業廠求償,並要百分之二十之傭金,提議後,大家沒有異議,大家認為百分之五數目不多,而且另外向建築師、建築商、營造業商求償,若求償成功,而且大樓公共設施修繕費可以多一點,大家認為百分之五是行情價,沒有異議,所以也沒有表決,故會議記錄也沒有紀錄這一部份。(問:請你確定戊○○抽取大樓補助總款百分之二十作為傭金乙節,有無經『委員會』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即住戶大會)通過?有無表決?如何表決?為何會議記錄未見有關於此議案之紀錄?)本社區住戶於八十八年十月十六日陸續向西屯區公所領到補助金十萬元,於八十八年十月二十一日召開委員會議,會議中決議補助款十萬元,住戶自留三萬元,餘七萬元繳交管委會做為公共設施復建費用。並提議要大樓補助總款之百分之二十等,復於八十八年十月二十四日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要求住戶同意他要百分之二十之傭金,該次會議沒有表決,後來戊○○要求紀錄庚○○不可列入會議中。」、「(問:戊○○如何要住戶同意他的百分之二十傭金?)戊○○是負面表決,即向與會住戶揚稱:『‧‧‧我要補助款之百分之二十作為走路工、茶水費,不同意的人,請舉手‧‧‧‧‧‧。』,然而大家不敢得罪他,居然沒有人舉手,不過他說前述言詞時,我雖是會議主持人,但因當時有市政府勘察人員來視察,我不在會場,我是事後聽人說的。」、「(問:戊○○收取大樓補助總款之百分之二十即一三六萬元,究係依何人或何會議之指示或表決而收取得逞的?)前述之八十八年十月二十一日委員會有表決,但要經住戶大會住戶的認可。」、「(問:政府補助金核下後,戊○○有無逼你召開會議?其時間、地點、方式與動機如何?)沒有逼我召開會議,但有建議我召開會議。(問:你是否曾被戊○○恐嚇?其時間、地點、方式各如何?)是的,於八十八年九月底某日我在管理室巧遇戊○○,管理員向他介紹我是大樓的主委,然而戊○○不知何故,感到我好像沒有特別尊重他,突然拍桌子,罵我:『‧‧‧你這是什麼態度‧‧‧‧‧‧。』,『‧‧‧你看到我應該要立正站好‧‧‧‧‧‧。』等等藉以炫耀他過去的黑道背景,使人心生畏懼。」(詳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四二六九號第三十三頁─第三十五頁)。惟證人寅○於本院調查時卻與警訊為完全不符之證述稱:「(問: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一日以前,你曾和被告在社區一樓有過不愉快是為何事?)被告質疑我作主委時有收回扣才起衝突。(問:八十八年十月十二日光明國際同濟會會長交接授證典禮,被告是否參加致詞?)被告是否有樂捐二萬五千元?你是否怕被告才邀請他?)被告有參加致詞,也有樂捐二萬五千元,並不是為了怕他才邀請他,是因他是同濟會另一會的會長。(問:請說明八十八年十月二十一日委員會有關傭金百分之二十表決之過程?被告當時有恐嚇威脅大家?所有委員是否在自由意願下表決通過?八十八年十月二十四日住戶大會有再次表決百分之二十傭金一事?)當時有九票贊成一票反對,被告並無恐嚇威脅大家,大家是在自由意願下通過。十月二十四日並無再表決。(問:被告何以可代收修繕基金?八十八年十月二十一日委員會是如何決定何種方式給被告一百三十六萬元?)會議決定是決定收多少就按比例百分之二十給他。(問:八十八年十月二十七日以前,你找過工程公司修繕社區?有請被告幫忙找?)當時我有請被告幫忙找。(問:十月二十七日委員會為何事召開?)是為了修繕事宜召開,因有些住戶及委員對他有意見所以未邀他。(問:八十八年十月二十一日左右,你曾和丙○○、甲○○夫婦、譚耀康及福安里幹事等人和被告至臺中擔仔麵餐廳及至金錢豹KTV喝酒唱歌,你們是因為怕被告才去?)我有去但並不是怕他才去。當時因為被告心情不錯請我們去。(問:八十八年十月二日住戶大會,十月二十一日委員會、十月二十四日住戶大會,誰是主席?被告在會中是否自稱黑道?是否威脅大家?)我沒有聽到。我都是聽說的,並沒有親眼看到。也沒有看到他恐嚇住戶。(問:在烘爐茶壺聚餐聚會,你是否參加?聚會之目的何在?被告為社區貢獻很多,身為主委何以未邀他參加?)我有參加,第一是工程的事還有一個委員對他有些不滿所以要舉發他。就是因一個委員及一些住戶對他不滿所以未邀他。(問:九十年間在社區一樓和你碰面,被告曾問你:你我私交不錯,何以陷害我,你說:有人告訴你,被告說你當主委有向廠商拿回扣,所以你對被告誤會很深,有這回事?)是有這回事沒錯。(問:何以在警訊及偵訊中做出很多不實之陳述,被告為社區付出不少,何以對他不義?)因當時警訊過程都是三更半夜,一大早又要到公司上班所以精神狀態不是很好。當時警員有點誤導,所以警訊有點偏頗。當時本來也要訊問譚耀康委員,但因他與被告熟,所以並沒有訊問他。」、「(問:為何九票通過一票反對?)可能有些人事後受到他人的影響。(詳見本院審理卷第一宗第七十九頁─第八十三頁),證人於本院審理時改證稱被告並無恐嚇威脅大家,且伊並未害怕,與恐嚇取財之構成要件不符,依上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二之規定,證人寅○於上開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且本件係經開會決定給予被告佣金,而證人寅○於警訊所指「九二一大地震後委員會召開了好幾次的臨時委員會,其中八十八年十月份上旬某日之臨時委員會戊○○主動到會並主動提出他要政府補助總金額之百分之五做傭金,向建築師、建設公司、營造公司求償總金額百分之二十的傭金,後來可能向建築師等求償不順利,又於八十八年十月下旬之臨時委員會主動提出揚稱他要政府補助總金額的百分之二十(原要求百分之五),因我是主委,要主持委員會議,因戊○○自動提出,且他熱心幫助住戶申報‧‧‧等,所以我表示要表決,在十一名委員中,有超過半數,所以表決通過。」等語,亦足認定本件係經會議通過給予被告戊○○佣金,並無何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至於證人寅○另於警訊指稱:「我稍微看了一下我感到所報導之事項與他本人是一致的,要炫耀他過去的黑道背景,暗示他很有辦法及什麼事都做的出來,貴組所提示之翡翠雜誌圖文影本就是他當日所散發的無誤」、「於八十八年九月底某日我在管理室巧遇戊○○,管理員向他介紹我是大樓的主委,然而戊○○不知何故,感到我好像沒有特別尊重他,突然拍桌子,罵我:『‧‧‧你這是什麼態度‧‧‧‧‧‧。』,『‧‧‧你看到我應該要立正站好‧‧‧‧‧‧。』等等藉以炫耀他過去的黑道背景,使人心生畏懼。」等語,姑不論與其於本院調查中所指不符,依上開文義觀之,尚屬證人寅○個人推測之詞,且並無從以被告戊○○口出『‧‧‧你這是什麼態度‧‧‧‧‧‧。』,『‧‧‧你看到我應該要立正站好‧‧‧‧‧‧。』等語,認係恐嚇言詞,本件尚無從以證人寅○於警訊之證述認定被告戊○○有恐嚇取財犯行。

D、證人乙○○部分:證人乙○○於警訊及本院審理所證並不一致,乙○○於警訊證稱:「(問:戊○○是如何利用921地震發財?)非凡比大樓嚴重受損後,戊○○自己向非凡比大樓管委會自稱:『伊有辦法向政府申請大樓鑑定,並能判定為半倒之危樓』,但待每戶補助款伊順抽取百分之五。(問:非凡比大樓全體住戶經判定半倒之危樓後,有否依戊○○之要求給予百分之五之傭金?)非凡比大樓經政府判定為半倒之危樓後,不知何因戊○○卻向大樓全體住戶要求伊要百分之二十的傭金,亦每戶要補助十萬元,共補助六百八十萬元,所以戊○○共抽取了一三六萬元的傭金。(已得手)(問:為何戊○○要抽取百分之二十的傭金,而非凡比大樓全體住戶即給予李某一三六萬元?)因為戊○○在非凡比大樓住戶大會時向全體住戶稱:『伊為了向政府單位申請鑑定時,是需要走後門的,需公關費用的,所以伊抽取百分之二十的費用是很合情、合理的等語。』當然伊抽取如此高的傭金是沒有人會答應,甚至有位住戶丁○○因在住戶大會時質疑戊○○的作法,即被戊○○以強制的手段拉的門外,並以三字經辱罵丁○○,致使全體住戶心生畏懼,不敢反抗戊○○,只好依伊的要求給予傭金。(問:戊○○有否再以其他方法恐嚇非凡比大樓住戶,強迫住戶繳交傭金?)戊○○向住戶稱:『伊是竹聯幫的地堂堂主,還散發翡翠雜誌刊登伊曾犯罪的報導。』,致使全體住戶不敢反抗,因大家都知道李某是黑道份子,如果不依伊的要求,又與李某同住在該社區裡,那一位住戶不怕遭李某的報復或修理。(問:九二一地震受災戶是政府補助災民之德政,只要合乎補助之標準,政府一定救助,戊○○憑什麼要向非凡比大樓住戶要求抽取補助災民基金?)戊○○在非凡比大樓住戶會議時向全體住戶宣稱:非凡比大樓能通過鑑定是伊出力,透過關係才能申請通過的,所以伊抽取一三六萬元的傭金是合情合理,理當應得的。(問:你是否領取政府十萬元補助金?如何處置?)我領取了十萬元的補助金,但非凡比大樓住戶有決定每戶繳交七萬元予管委會,作為修繕基金,修復非凡比大樓之用,所以我亦同。(問:戊○○是如何領取傭金?)戊○○待非凡比大樓全體住戶領取了十萬元補助金後,住戶會繳交七萬給管委會的財委午○○,而戊○○再向午○○收取。(問:戊○○是使用何手段迫使非凡比大樓全體住戶接受伊的要求?)戊○○除了以右記手段恐嚇非凡比大樓的住戶外,在住戶大會時更以自導自演的方式迫使住戶不敢反抗伊的要求,如在住戶大會時伊要求達百分之二十的傭金時,伊會詢問在場的住戶有否意見,被詢問到住戶那敢聲稱,所以伊即宣佈既然住戶全體沒有意見,伊就要抽取一三六萬元。」(詳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四二六九號第一九三頁、第一九四頁)、「(問:戊○○所散發之『翡翠雜誌』是否為本組提供之圖文影本?(經當場指證)你有無觀看?觀閱感想如何?)你們所提示之『翡翠雜誌』影本之圖文即是戊○○所散發之『翡翠雜誌』給予住戶的圖文,我有大概觀閱一遍。我在住戶大會時就領教過了戊○○的凶狠,心理即已很害怕,看了該雜誌的報導,我更不敢反抗伊,尤其我與伊都住在同一社區。(問:戊○○散發上項『翡翠雜誌』之時間、地點如何?其動機又如何?)戊○○散發『翡翠雜誌』圖文的時間是在八十八年十月二日第一次住戶大會時即陸續散發,真正散發的時間八十八年十月二十四日住戶大會時間,伊散發此翡翠雜誌其目的就是在對住戶〝先下馬威〞,宣揚伊是黑道的背景,政府補助九二一地震的費用,伊是要定了,如住戶敢反抗就等著被修理。(問:戊○○提議抽取百分之五的傭金時間是在何時?抽取百分之二十的傭金是經過住戶大會的同意或是委員會的同意?為何未見會議紀錄?住戶大會又在何處開?)戊○○在非凡比大樓住戶會議時自己向住戶稱:伊有辦法申請政府補助每戶十萬元,但伊要抽取百分之五傭金,其餘伊要再向建築師、建商申請施工不良補助,但伊要抽取百分之二十的傭金,但不知為何在八十八年十月二十四日時,伊便要在政府補助住戶每戶抽取百分之二十的傭金,我在第一次筆錄中說過,全體住戶沒有人同意伊抽取百分之二十的傭金,是伊自導自演通過的,因為只要有人有意見,伊便會以各種強暴脅迫的方式讓有意見的住不敢反對,更何況全體住戶都知道伊是黑道份子,又同住一社區,有誰敢抗戊○○。非凡比大樓住戶大會就在該大樓的二樓餐廳,至於為何會沒有會議紀錄,我就不知道,但應該有紀錄才對(會議紀錄未記右事項)。(問:請你確定戊○○抽取大樓補助總款百分之二十作為傭金乙節,有無經委員會或住戶大會通過?有無表決?如何表決?為何會議紀錄未見有關於此議案之紀錄?)戊○○要向住戶抽取百分之二十的傭金,並沒有經過全體住戶的表決通過,也沒經過委員會的表決,是伊向全體住戶詢問:那位有意見,不同意的請舉手,伊是黑道份子有誰敢反抗,就這樣強迫通過的,我在第一次筆錄中已說的很清楚。至於為何會沒有會議紀錄,我就不知道了。(問:戊○○收取大樓補助總款百分之二十即一三六萬元,究係何人或何會議之指示或表決而收取的?)戊○○收取的錢並未經過大會同意,非凡比大樓全體住戶是將補助款中七萬元交管委會作為修繕大樓主樑之用,而戊○○是向管委會收取的,管委會也不敢不給,因為全體住戶都怕伊。」(詳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四二六九號第一九六頁背面、第一九七頁),惟證人乙○○於本院審理時卻證稱:「(問:八十八年十月二日、十月二十一日及十月二十四日三次會議中,被告有自稱為竹聯幫?有恐嚇大家?)都沒有。(問:八十八年十月二十一日委員會百分之二十傭金一事,你是否出於自願才為被告說話?你是否提議由工程款中灌水給付給被告一百三十六萬元,但遭被告反對?付被告百分之二十傭金之決議,何以無紀錄及公告?)我是出於自願的,當時被告確實有反對,被告認為工程款灌水不好。(問:八十八年十月二十四日住戶大會有否表決百分之二十傭金一事?當日被告是否有為翡翠雜誌影本一事作解釋?)沒有表決,被告當時有解釋他是因工程的問題被關並不是其他作姦犯科的事。(問:被告曾和丁○○說溝通溝通,是在何時、何地、為何事?)當時丁○○要撕下市政府所貼的紅單,被告表示已經是判定半倒為何要撕下紅單一事才跟他爭執。紅單大概是地震後一星期,貼完三、四天後。(問:是誰告訴你被告曾向丙○○說一槍打死你?十月二十四日之前你曾看到翡翠雜誌影本?)我沒有聽過,我也沒有看過翡翠雜誌影本。(問:烘爐茶壺餐廳及甲○○住處之二次聚會,你有參加?聚會之目的何在?)當時我是以委員的身分參加,聚會的目的是因癸○○與卯○○要對付被告及工程修繕的問題。(問:被告與你無怨無仇,何以在警訊及偵訊中做出不實之口供?)當時是半夜,警員打電話說要做警訊筆錄,要詢問被告被舉發的事。當時警訊過程很久,我就跟警員說既然你們都瞭解,你們就寫完後我再蓋章即可。(問:當時癸○○與卯○○當時有無表示如何對付被告?)他們就說不要受被告影響,癸○○當時是委員,卯○○不是。(問:警訊筆錄既然睡醒再蓋章,如何一問一答?)警員當時表示被告已被很多人舉發所以叫我照其他人的筆錄寫。(問:警員製作筆錄時你是否在場?)沒有,我是等他們製作好之後才蓋章。(詳見本院審理卷第一宗第八十三頁─第八十六頁),與警訊筆完全不符。且足認定本件係經會議通過給予被告戊○○佣金,,本件尚無從以證人乙○○於警訊之證述認定被告戊○○有恐嚇取財犯行。

E、證人丙○○部分:證人丙○○於警訊係指稱被告戊○○對其朋友恐嚇,而於本院改證稱戊○○係對其開玩笑,當時只有二人在場,而被告復堅決否認有恐嚇證人丙○○,是顯無積極證據足資證定被告有恐嚇丙○○,茲錄丙○○警訊之證述如下:證人丙○○於警訊證稱:「(問:你的朋友遭到何人恐嚇交付政府發放的半倒房屋補助金?)遭到同為『非凡比』大樓的住戶:戊○○恐嚇」、「(問:你是否知道戊○○如何恐嚇你朋友?)因突遇大地震,房屋又被貼上紅單成為半倒的危樓,有些住戶不能承受財產一夕間化為烏有,即想將被判定半倒的事實能否從輕認定,就委請相關單位陸續前來鑑定。但戊○○知道後就說被判定為半倒很不容易,很多人都想要你們卻不要,後就自告奮勇要處理這些事,而且不是委員會能處理,要求立即由管委會召集全體住戶開住戶大會,會中戊○○就開始散發翡翠雜誌刊登他因涉及台電工程圍標案所作的專刊影本給住戶還上臺自我介紹說他是竹聯幫份子,輩分很高,與鍾魁是平起平坐,散發的影印本中台電工程圍標案,就是由他出面整合各黑道派系後才開始圍標台電工程,這件事情由他出面全權處理即可,但政府發放的半倒補助金他每戶要抽百分之五的傭金,另外他還要向建商、建築師、營造廠商索賠,但這部分他要抽百分之二十的傭金後,再說你們自行討論要不要授權我處理此事,我等你們消息後,即下樓了。但因開會當場丁○○在戊○○說話時插嘴,被戊○○以三字經的穢語當眾辱罵後,再說要將丁○○帶到後面溝通、溝通,即表示要毆打他,住戶們都嚇了一跳,但還是有人勸阻,所以當時也因大家突遇這樣的天災,六神無主,且戊○○說要拿到補助金不是你們想的那麼簡單,需請相關人員吃飯打通各關節等等,且剛發生有人差點被打的情形,與戊○○散發的傳單和他的自我介紹後,當時也沒有人敢表示反對的意見,就這樣在那種很不自然,也很不樂意接受的情形下同意由戊○○出面處理申請半倒補助金事宜。」、「(問:戊○○有無申請到半倒補助金?金額為何?如何處理?)有申請到,每戶新台幣十萬元,實際居住具請領資格者,共計六十八戶每戶交出補助金中的七萬元修繕公共設施,餘三萬元由住戶自行修繕個人房屋。當時約為十月下旬,因戊○○向建築師及建商、營造廠的索賠都無成後,再轉告管理委員會說他每戶要拿補助金中的百分之二十。即新台幣二萬元,又召集管委會開會,會中他極欲要求管委會作成同意的決議,會中戊○○仍然以他是竹聯幫份子的背景等語,一再重復聲明,讓我們心生畏懼後,要求我們舉手表決,因為當時他一直以眼注視在場的委員,大家都在那裡被注視,又擔心不舉手會有意外事故發生下情況下表示委員會同意,仍需經過全體住戶同意後始生效的附帶決議,先求脫身的轉圜藉口。」、「(問:有無再開全體住戶大會?作成何種決議?)我前述有些部分記錯了,我現在想起來當時正確情形,我更正說明,當時委員會同意後,當時有卯○○、丑○○、丙○○等三人表示以下二個方案(一)公佈、(二)打折不要收那麼多等貳方案,但被戊○○否決,並表示做成每戶交二萬(百分之二十)的決議。之後就沒有再開住戶大會了,而戊○○就每天待在管理室,等住戶前去向警衛繳交修繕工程款每戶七萬元時將七萬元全數收走,只要住戶將錢交給他,他就全數據為己有,直欲到達六十八戶,每戶貳萬元共計他將收到一三六萬元,但共收了一百餘萬元,尚不足一三六萬元,正確金額戊○○有簽收待查,不足額部分每日數通電話,以近恐嚇的言詞要我們大樓主委及幹部委員補足,因懼於戊○○黑道身分,因恐身家難測,最後以分期付款的方式補足至一三六萬元給戊○○。而戊○○於拿到錢後竟也論功行賞拿錢給丙○○、癸○○、未○○、庚○○等人,他們也不敢不拿,拿了後再交給管委員財委午○○。」(詳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四二六九號卷第六十五頁─第六十八頁)、「(問:你是否知道你朋友曾遭戊○○恐嚇嗎?)我曾聽我朋友說他曾因與戊○○共同辦理申請地震補助金時,戊○○說他要補助金的百分之二十,我朋友曾拒

絕,被戊○○恐嚇說:你不要認為與我共事久了就沒大沒小的,再說我就一槍打死你。(在何時?地?被恐嚇?)在八十八年十月二十三日晚上十八時,在大樓管理室內被恐嚇的,我當時在場,我有目睹。(問:戊○○所散發之翡翠雜誌資料影本,是否就是本組現提供之資料影本?)是的,戊○○就是散發貴組現提示之翡翠雜誌資料沒錯。(問:戊○○散發翡翠資料影本是在何時地?)是在八十八年十月二十四日十四時臨時住戶大會時散發的。(問:他散發翡翠雜誌資料之動機為何?)我認他是要拿住戶補助金的百分之二十,故先散發翡翠雜誌來向住戶下馬威,讓住戶不敢不同意。(問:戊○○抽取大樓補助金總額百分之五及百分之二十之傭金,有無經委員會及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通過有無表決?會議紀錄為何未見有關紀錄?)沒有經過表決通過,是戊○○在八十八年十月二十四日召集開住戶大會時宣佈的,問在場住戶說有不同意的舉手,沒有人舉手,他就自認通過,這不算表決,所以我朋友就未紀錄在會議紀錄內。(問:戊○○收取大樓補助款百分之二十共一三六萬,是依何人何決議指示或表決?)沒有經會議表決通過,只是戊○○自認這是他該得,宣佈後就自行收取了,累計共被他收取了新台幣一百三十六萬元。」(詳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四二六九號卷第六十五頁第六十九頁、第七十頁),依上開證人丙○○所述,係「我曾聽我朋友說他曾因與戊○○共同辦理申請地震補助金時,戊○○說他要補助金的百分之二十,我朋友曾拒絕,被戊○○恐嚇說:你不要認為與我共事久了就沒大沒小的,再說我就一槍打死你。」等語,並非公訴意旨所指之「戊○○為遂行其恐嚇取財目的,復向丙○○恐嚇稱:『你不要認為與我共事久了,就沒大沒小,再說我就一槍打死你』」之事實,是公訴意旨所指即與事實有所不符,尚無從以丙○○之於警訊之證述認被告戊○○有對丙○○恐嚇稱:『你不要認為與我共事久了,就沒大沒小,再說我就一槍打死你』」之事實。又證人丙○○本院審理時證稱:「(問:當時十月二十一日召開委員會議為何沒有紀錄與公告?)本來是管理公司要記的,但當天沒有人來所以主委叫我來寫,但只是在草稿上寫的,只是拿一張紙當草稿寫一寫,做個摘要而已,開會完後草稿並沒有交給任何人。

(問:請說明八十八年十月二十一日委員會決議百分之二十傭金給被告之過程。十月二十四日住戶大會有否表決百分之二十傭金一事?)有,當天是寅○當主席,由乙○○提議,由委員會提撥獎金百分之二十給被告,當時癸○○附議,我也贊成。後來大家投票表決九票對一票。十月二十四日沒有表決傭金的事。」、「(問:被告曾向你說一槍打死你,請說明時間、地點及其動機,當時有無其他人聽到?)上次我出庭時,我已有跟法官提起,這件事是開玩笑的話。當時只有我與被告二人在管理室而已,另癸○○在管理室外面他有無聽到我是不曉得。時間我不記得。這句話後面還有一句話,就是『你再寫錯字,我一槍打死你,我叫我兒子來寫』,事後被傳成這樣我覺得很不可思議。」、「(問:八十九年二月十五日你是否參與委員會會議?會議內容為何?被告是否參與?為何參與?)財委當時報告財務狀況有提到一百多萬元的支出,但並沒有說明清楚,所以請被告代為說明這是大家表決通過的。(問:八十八年十月二日住戶大會請被告協助社區一事,表決時被告是否離席?你是否在會議中有下樓告訴被告,說有人質疑被告曾關過,會不會沒做事也要拿錢?)被告有離席,我也有下樓跟他說那些話。(問:請問你看到翡翠雜誌影本的時間、地點?八十八年十月二十四日住戶大會被告有否為翡翠雜誌影本作解釋?)時間我無法記得清楚。地點好像是在二樓會議廳。被告有針對翡翠雜誌一事作解釋因有人對他質疑這件事。」、「(問:申請十萬補助金一事,除了你幫忙造冊外,是否有任何委員或住戶幫忙?)幾乎沒有。(問:你在警訊筆錄中,是否在有壓力下完成?何以扭曲事實,居心何在?)我在上次開庭已有說明,坦白講原因是我們要選邊站。警訊非一問一答,時間大概三、四十分鐘。因當時大家都簽名了,時間也很晚,所以我也跟著簽名。(問:警訊筆錄過程中,回到大樓住處多久?)大概三十至四十分鐘,回來後筆錄已經做好,我也看其他人的筆錄,也都差不多。」(詳見本院審理卷第一宗第八十六頁─第九十頁),按證人丙○○於本院調查中所述,被告戊○○係對其表示『你再寫錯字,我一槍打死你,我叫我兒子來寫』,是開玩笑的話事後被傳成這樣我覺得很不可思議,核與證人丙○○於警訊指稱:被告戊○○係對其朋友表示「你不要認為與我共事久了就沒大沒小的,再說我就一槍打死你。」等語不符,丙○○既於本院證稱係玩笑話,與戊○○上開辯稱:「於同年十月某日,時任該大樓管委會副主任委員丙○○,因幫伊用電腦輸入資料出錯而大叫一聲,伊便向其開玩笑言:「你太不用心了,真想一槍斃了你!」,但絕無向丙○○恐嚇稱:『你不要認為與我共事久了,就沒大沒小,再說我就一槍打死你』,致其心生恐懼」等語相符,亦無從認定被告戊○○上開言詞,已使證人丙○○心生畏懼,核與刑法第三百零五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構成要件不符,應認被告戊○○右揭被訴恐嚇危害安全犯嫌不足。

F、證人癸○○部分:證人癸○○於警訊及本院審理所指亦完全不符,茲分述其警訊及本院審理筆錄如后:

①、證人癸○○於警訊時證稱:

問:係因何事接受警方調查筆錄?答:我要向警方說明男子戊○○,向我所住之大樓(非凡比大樓:本市○○路○段宏福三巷九號)藉機恐嚇索取大樓九二一地震之補償事實經過情形。

問:現警方提供男子戊○○四十二年元月一日之照片讓你指認?答:經我當場指認無誤。

問:係在非凡比大樓管理委員會任何職務?答:我於八十八年二月一日起迄八十九年元月三十一日止任該大樓B樓委員。

問:你任委員係做何事情?管理委員會之組織為何?答:有設主委一人、副主委一人、監察委員一人、財務委員一人、事務委員二人及各棟委員共十一人,我是B棟委員負責我們那一棟的事務。

問:該大樓九二一地震獲得多少半倒補償金?答:我們大樓共計六十八戶,每戶新台幣(以下同)拾萬元,共計六百八十萬元。

問:大樓地震補償金為何會遭戊○○趁機恐嚇索取補償金呢?答:因九二一大地震大樓有受創,於是有向西屯公所申請半倒補償,戊○○也

是大樓住戶,於是在大樓開住戶會議期間,李就主動介入說願意幫大樓申請半倒補償,因李平常很少在大樓出入,於是就利用開住戶大會時,自己影印翡翠雜誌,介紹以前自己犯罪之報導,並表示自己係黑道份子,和竹聯幫之關係密切,讓大樓住戶瞭解他之身分,自己就說有辦法讓公所同意發補償金,但他則要求百分之五之傭金,當時住戶會議原則上大家都同意,另還要追償建商施工不當補償金百分之二十,期間李均有參予申請半倒補償事宜,大樓每戶都有得到補償金拾萬元,補償金係由住戶自行領取,但當初住戶會議大家有決議,拾萬元住戶留三萬元留做自己修繕用,七萬

元管理委員留做大樓修繕用,但李在委員開會議開會之際,自己就主動到場參加,表示說自己付出很多心力,花很多錢交際等情,當初決議之百分之五傭金不夠,需要百分之二十傭金,當時有委員丑○○、卯○○二人就反對,說要交住戶大會同意或是打折不要支付那麼多傭金,當時李就十分生氣,口氣很大聲,說他付出那麼多,一定要拿到這些金額一百三十六萬元,當時所有委員因害怕之他身分黑道背景,勉強之下同意支付這一百三十六萬元傭金,於是李就自己到管理室,利用住戶交錢時,將錢收取,期間共被李收了一百餘萬元,但因不足一百三十六萬元,事後李有一直向大樓財務委員午○○追討,事後因害怕被李危害,才同意分期將錢交付給李,共計一百三十六萬元。

問:你們委員會係於何時?在何處開會?答:開會時間可能是在八十八年十月初左右(詳細時間待查),地點在大樓二樓圖書室,李當時有在場參加。

問:戊○○得到一百三十六萬元之後,有無行償大樓委員呢?答:有的,於八十八年十月中旬,因我家要修繕,李到我住處(三樓之二)借

關心之意,拿五千元給我說謝謝我幫忙他造名冊,當時我表示不要,李硬是塞給我,說我不拿就是不給他面子,於是我就勉強收下,後我就將這五千元交給財務委員午○○,事後我得知尚有多位委員有得到李之行償,但大部分委員都有交還財務委員。

問:那你交付補償金七萬元,是交給何人呢?答:在我們得到補償之後,李就每天在管理室見到住戶就追討七萬元,如遇到

不繳納之住戶李就一直打電話騷擾,其口氣就好像別人欠他錢一樣,口氣很不好,住戶大部分因都知道他有黑道背景,只好交付錢給李,我則是於八十八年十月十六日左右,在大樓管理室交付戊○○七萬元,當時李有簽收。

問:你是否有受到戊○○之恐嚇呢?答:因大樓受創需要維修,李就說要參與工程維修,但委員會議是決定招標發

包,後因李沒有得到該工程,就四處怪罪我們這些委員,四處挑撥委員之間的感情,其方法是別的委員說我之壞話,講我說在委員之間搞派系,故意不讓他得到維修工程等語,故意講的很激動很大聲,事後別的委員才來告訴我,致使我很懼怕他,不敢得罪他。

問:你對本案有何補述意見?答:於八十九年三月十七日戊○○主動打電話,恐嚇我說,我到調查局檢舉他

拿大樓補償金之事情,恐嚇我要小心點,要我不要亂來,否則我會很難過日子等語,因為李得知警方在調查此事情才四處打電話恐嚇其他人,有委員卯○○、甲○○、丑○○等人,李之惡行欺壓善良,致使我們大樓害怕搬走,何人搬走還要再查。另希望不要當面出庭指證戊○○,因為害怕被李危害。

(詳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四二六九號卷第八十七頁

-第八十九頁)問:現警方提供男子戊○○當初所散發之(翡翠雜誌)是否為你所提之資料呢

?你看後有何感想呢?答:經我當場觀這份資料就是當初戊○○自己提供給我們住戶觀看,無誤。李

大偉拿這份報導讓我們看,就是證明他是有黑道背景,是幫派份子,很有實力在黑道上,他本身又自我介紹其實力,加上雜誌報導,我本身感到懼怕。

問:戊○○散發之『翡翠雜誌』於何時?在何處?其動機為何?答:其時間是八十八年九月二十八日左右之前後幾天,有時是他自己在管理室

散發,見人就發,開住戶大會也有散發,其動機是要讓住戶瞭解他是有黑道背景,下馬威的意思,後就強力介入申請補償之事。

問:戊○○要求抽百分之二十傭金?在委員會之會議,為何未見紀錄呢?答:當初戊○○提議要抽百分之二十傭金,在委員會議時李提議說要紀錄在會

議紀錄內,但委員認為不妥,故才沒有紀錄,這時李當這各位委員面前要求表決,他就說不同意他抽百分之二十傭金的人舉手,當時沒有人舉手,李就說同意他抽百分之二十,當時沒有人敢反對。李才順利得到百分之二十傭金。

問:戊○○抽百分之二十傭金有無在住戶大會表決呢?答:李得知補償金已經申請到,就主動找主委開委員會議,要委員表決同意,

期間很多委員就說要交住戶大會決議,但遭李強烈反對,各委員害怕他之背景,故就勉強被迫決議通過,才沒有交住戶大會表決。

問:戊○○收取百分之二十即一三六萬是依何人指示收取的呢?答:委員會幹部沒有人指示,會議紀錄也沒有紀錄,李是自己表示說委員會同讓他收一三六萬元的,借委員會之名收取的。

問:戊○○當初提議主動要申請補償,要抽百分之五傭金,另向建商、營造商

求償要抽百分之二十為傭金,為何沒有會議紀錄呢?答:這個決議應該會有紀錄,但為何會找不到紀錄,是否有人動手到管理室拿走了呢。

問:你有無補述意見呢?答:戊○○出現在大樓造成住戶很懼,他之舉動是欺壓善良,希望能依法辦理。

(詳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四二六九號卷第九十頁、第九十一頁)問:您今(七)日至本(調查)站所為何事?答:我要向貴站說明男子戊○○涉嫌向我所住之大樓(非凡比大樓,位於台中市○○路○段宏福三巷九號)恐嚇索取該大樓九二一地震補償金情形。

問:非凡比大樓現住戶多少、管理委員會組織為何?答:非凡比大樓現住戶共六十八戶,組成一管理委員會,設主任委員、副主任委

員、監察委員、財務委員各一人,事務委員二人及各棟委員總計十一人。我曾自八十八年二月一日至八十九年一月三十一日,擔任B棟委員,負責B棟管委會相關事務。

問:非凡比大樓於九二一大地震後,共獲得多少補償金?答:非凡比大樓現住六十八戶,九二一大地震後被鑑定為半倒,每戶可領取補償

金新台幣(以下同)拾萬元,總計領取六百八十萬元,均由住戶領取後再交由管委會運用。

問:請詳述戊○○恐嚇索取非凡比大樓九二一地震補償金情形?答:非凡比大樓因九二一大地震受創,乃向台中市西屯區公所申請半倒補償,李

大偉亦是該大樓住戶,九二一大地震後某日,曾利用住戶大會時,散發翡翠雜誌相關報導影本,尚有渠曾涉及南區電力工程圍標等犯罪過程之報導,李某並表示,渠是黑道份子,和竹聯幫關係密切,可代該大樓向區公所爭取到地震補償金,但須付予百分之五傭金,當時住戶泰半沒有異議,且決議若領取到十萬元將留下三萬元自行修繕用,七萬元交管委會統籌運用。惟俟補償金確定後,八十八年十月間,李某即在管委會會議中要求將傭金提高為百分之廿,即一百三十六萬元決不罷休。由於李某惡行惡狀,又具黑道背景,該委員會成員心生畏懼,只好應允支付。

問:戊○○除散發翡翠雜誌相關報導影本予非凡比大樓住戶外,尚有何恐嚇行為

?答:戊○○曾於非凡比大樓住戶大會上,因為住十七A之呂姓住戶對其介入該大

樓地震補償金乙節有意見,而欲強行將呂某拖出會場毆打,幸經在場其他住戶勸阻而逃過一劫;另住戶陳寶龍醫師的妻子(陳醫師在台中市○○路○段開設『景新中醫診所』)亦曾在住戶大會上對李某作為表示反對,即遭李某辱罵到當場落淚;此外,管委會副主委丙○○曾在管理室,為住戶名冊造冊問題與李某意見相左,遭李某恐嚇表示,我一槍打死你,你以為我沒槍啊!‧‧,另據多名住戶向我表示,曾看到自由時報刊登,承建本大樓之『鼎佑揚』營造公司,為九二一地震本大樓結構毀損,而遭李某勒索五千萬元未遂。

問:戊○○如何索取該一百三十六萬元?答:戊○○以恐嚇手段,讓委員會通過給付渠百分之廿傭金,並利用住戶領取

拾萬元補償金而繳交七萬元給管委會時,擅自向住戶收取該比率金錢,若有住戶質疑或不從,李某即惡言以對,或不斷以電話騷擾,直到得逞為止。以此方法,李某共自行向住戶收取百餘萬元,不足一百三十六萬元部分,即向財務委員午○○追討,蔣女亦因懼怕身家受害而予得逞。

問:(提示:戊○○,男,0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字號Z000000

000之口卡片影本)上述口卡片上照片之人是否即為你前述戊○○本人?答:(經詳視後作答)是的,上述口卡片上照片之人即是我前述戊○○本人。

問:(提示:『投機少數的角力場』、『舉投三尺有神明』等內容之翡翠雜誌

報導影本四張)上述四張報導影本,是否即為你前述之戊○○散發給非凡比大樓住戶?其作用為何?答:(經詳視後作答)是的,該報導影本即為我前述之戊○○散發給非凡比住

戶的,李某係藉此凸顯其竹聯幫派角色,及曾因『台電圍標案』被關、被流氓感訓之前科,此舉令我等住戶心生畏懼,致被恐嚇取財得逞。問:有無補充意見?答:戊○○惡行欺壓鄰里,致該大樓住戶已多人因受恐嚇,或畏懼與其為鄰而

他遷,我乃鼓足勇氣才出面舉發,為免我身家受害,希勿有與之當庭對質等類似情形,並能酌以保護我安全。

(詳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四二六九號卷第第九十八頁至第一○一頁)

②、證人癸○○於本院調查時證稱:「問證人癸○○:

被告戊○○是否於八十八年十月二十一日管委會召開委員會議時,提議要求將百分之二十傭金之決議載入會議記錄內以昭公信?委員何以認為不妥?認為不妥的委員係何人?答:一、沒有。

二、委員覺得沒有必要。

三、時間很久我不是很清楚。問證人癸○○:

被告戊○○與副主委丙○○在管理室是否因造冊問題而非傭金問題意見相左?答:一、是的。

二、我是在外面聽到他們在大聲講話。問:談話內容如何?證人況答:

內容大概就是為了造冊問題,被告有開玩笑的說我一槍斃死你。

問證人癸○○:

住戶陳寶龍醫師之妻是否確因反對被告戊○○遭被告戊○○辱罵而當場落淚?答:有對他大聲一點,但有無落淚,我沒有當面看到。

問:是否因反對的原因對他大聲?證人況答:

我沒有印象。

問證人癸○○:

被告戊○○是否於八十八年十月二日第一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十月二十一日管理委員會會議及十月二十四日第二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開會時恐嚇、威脅住戶或委員之情事?答:日期因時間太久記不起來,但沒有恐嚇、威脅住戶。

問證人癸○○:

何時繳交修繕基金?係交予何人?是否自動繳交亦或遭恐嚇始繳交?何以向檢調單位檢舉被告戊○○?答:一、我們都是自己繳交,時間應該是在政府撥放拾萬元的支票時才去繳交。

二、我個人是交給戊○○。

三、當時我們去烘爐茶壺餐廳吃飯時,委員有提到是否有認識調查站的人,我就說我有朋友在那裡。就問看看這件事如何處理,所以我並非如調查站人員所述是檢舉人。我只是把事情經過講一遍後,我就簽名,檢舉人是調查站人員自己加上去的。

問:是調查站還是刑事局?答:筆錄總共有兩次,第一次是第一分局,第二次是調查站的,當時並沒有記載檢舉人。

問證人癸○○:

是否曾參加烘爐茶壺餐廳及甲○○住處之聚會?有何人參加?聚會之目的為何?答:一、

二、參加的人乙○○、卯○○、甲○○、丙○○、寅○、里幹事名字忘記、丑○○,還有一些人要看冊子才知道。

三、聚會的目的是要講租金及工程的問題。問:為何會談到租金問題?答:因當時有要發放補貼租金的問題。

問證人癸○○:

非凡比大樓修繕工程得標廠商係何住戶所介紹?修繕金額多寡?況答:一、甲○○介紹的。

二、大約三百多萬元。正確數字記不起來。問:有何其他意見?況答:

我覺得有被陷害的感覺,筆錄上有些並不是我的原意。

(詳見本院審理卷第一宗第一三二頁─第一三五頁)‧‧‧問:提示臺中市調查站八十九年四月七日之筆錄第九十八頁、八十九年他字第

二○○三號第六十八頁,對於你自己之證述與事實是否相符?(提示並告以要旨)證人癸○○答:

當時並非一問一答的方式,所以他們所寫的有點誇張,我有跟他們說,他們就叫我照簽就好了。有些筆錄所記載的事實不太相符,像惡言相向及黑道背景這些話,我並沒有提到。也沒有提到心生畏懼。而且我是贊成的一方。

問證人癸○○:

八十八年十月二十一日百分之二十傭金的決議,九票贊成一票反對,反對者是誰?證人況答:

反對者是卯○○。

問:你既然贊成,事後為何對我舉發?答:因辦這件事時,被告有對我大聲過,所以我心生怨恨,後來與幾個委員談,大家來對付他。

問:證人癸○○稱我並沒有要求將決議記載會議記錄上,但證人癸○○於偵查

中八十九年三月三十一號警訊筆錄中,證稱的情形為詳如八十九年他字第二○○三號第六十八頁反面,為何與今日證述不一?答:當時他們叫我先整個描述後,才作筆錄。當時是戊○○有提出要紀錄,但其他委員說不要寫上去。詳細情形我忘記,就是有人反對。

問:是否今日證述才正確?答:今日所述才正確。

問:當時繳交修繕基金是直接交給管理室的未○○還是交給戊○○?證人癸○○答:

我是直接交給戊○○,因當時未○○不在,而戊○○剛好在管理室,就請他代收。

問:就管理委員會決議就半倒補助費中的百分之二十作為給被告傭金,是否認

為被告係趁火打劫?證人癸○○答:

我等於是與被告全程參與,我沒有趁火打劫的感覺。

(詳見本院審理卷第一宗第一三八頁─第一四一頁),證人癸○○就其於警訊所述完全否認,並稱:「當時並非一問一答的方式,所以他們所寫的有點誇張,我有跟他們說,他們就叫我照簽就好了。有些筆錄所記載的事實不太相符,像惡言相向及黑道背景這些話,我並沒有提到。也沒有提到心生畏懼。另本院認證人癸○○於警訊所述單獨遭戊○○恐嚇一節,並無何其他積極證據足資佐證,又證人癸○○於警訊所指丙○○遭恐嚇一節,丙○○於本院業已證稱當時僅有伊與被告二人在場,且證人丙○○初稱係伊朋友遭被告恐嚇,後又改稱伊被告跟伊開玩笑,本院顯無從採證人癸○○於警訊所為之證述為不利於被告之認定。

G、證人子○○部分:證人子○○自警訊迄本院審理,均未指稱被告有恐嚇取財及恐嚇危害安全犯行,且進一步證稱並未見戊○○自我介紹,只看到主委寅○在談話主持會議,且知道要如何後即離開。茲錄其筆錄如后:

①、證人子○○於警訊時證稱:「

問:你現居地臺中市○○路○段宏福三巷九號十四樓之三的房屋所有權人為何

?答:是我本人所有。

問: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一日發生的大地震你右述現居地房屋有無受損?答:有的。

問:損害程度為何?是否經過專業鑑定機關鑑定?鑑定結果為何?答:大樓的主要結構樑柱有損害,我知道有專業鑑定單位前來鑑定,曾二度被貼上紅色的標誌,列為危險建築,最後經判定列為半倒房屋。

問:經判定為半倒房屋後是否申請政府發放之拾萬元慰問金?答:有的。

問:如何申請?領取慰問金後你如何處理?答:由管委會統籌辦理申請後,再通知我前往西屯區公所領取。領取拾萬元後

,依管委會決議,住戶留存三萬元維修個人房屋,餘新臺幣(以下同)則交由管委會維修大樓公共設施。

問:大地震發生後貴大樓有無召開住戶大會?共幾次?你參加幾次?答:有召開住戶大會,議決災後大廳整建事宜,我不知道召開幾次,我只參加一次會議。

問:貴大樓整建及申請慰問助金事宜,有無委由專人處理?答:我只知道是由管委會處理,我很少參與大樓會議,所知不多,我只看公告,須配合繳交費用或文書資料,我儘量配合。

問:你所繳交之七萬元慰助金整建大樓公共設施部分,須提撥二萬元予戊○○

(‧1‧1日生,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你是否知道?答:我不知道,我只是看到公告後就將領取之慰助金七萬元送交管理室,交予管理員。我不知道有提撥二萬元交予戊○○之事。

問:參加住戶大會時有無看到戊○○在主持住戶大會?答:沒有印象,我只來了一下就離開了。

問:你來參加住戶大會時,有無看到或領到戊○○散發影印而翡翠雜誌所刊登

他被管訓之文章?及他的自我介紹?談話的內容為何?答:沒有。也沒有看到戊○○在自我介紹,我只看到主委寅○在談話主持會議,我知道要如何後即離開了。

問:警方現提示戊○○的口卡照片經你指認,你是否知道此住戶或認識此住戶

戊○○?答:於地震發生後才第一次看到。以前並不認識。

(詳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四二六九號卷第九十八第一○九頁背面、第一一○頁)

②、證人子○○於本院調查時證稱:問證人子○○:

是否參加八十八年十月二日第一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及十月二十四日第二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被告戊○○在開會時有無恐嚇住戶?證人子○○答:

一、詳細幾次我忘記,但我應該參加一次。

二、應該是沒有,我不知道。問證人子○○、酉○○:

何時繳交修繕基金?係交予何人?是否自動繳交抑或遭恐嚇始繳交?證人子○○答:

一、應該是繳交給管理員,當時管理員是一位姓賴的管理員。

二、我們是尊重管理委員會的決定沒有受到恐嚇。問:有無拿到翡翠雜誌影印資料?係何時拿到?證人子○○答:

沒有。

問:警訊筆錄製作過程為何?證人子○○答:

幾月幾號不知道,有一天晚上,管理室打電話來說要作筆錄,但不知道是哪個單位,我只認定是公家單位要做筆錄。我們是採一問一答的方式。問完後他讓我們看過後我就簽名。

問:有無其他意見補充?證人子○○答:

如果有人要出來幫我們做事的話,我們應該感謝他。

張律師直接詢問證人子○○:

所謂出來幫我們做事,是否指申請半倒補償費的事情?證人子○○答:

我很忙這些事情我也不懂,如果有人出來幫忙,我會感激他。

(詳見本院審理卷第一宗第一三五頁─第一三八頁)問:當時繳交修繕基金是直接交給管理室的未○○還是交給戊○○?證人子○○答:

我是直接送到管理室,(張律師提示收據)是由戊○○代收。而不是未○○方才我講錯了。

問:就管理委員會決議就半倒補助費中的百分之二十作為給被告傭金,是否認

為被告係趁火打劫?證人子○○答:

我認為沒有。

(詳見本院審理卷第一宗第一四○頁、第一四一頁)

H、證人酉○○部分:證人酉○○亦於警訊證稱未見被告戊○○有何恐嚇取財及恐嚇危害安全犯行,茲錄其筆錄如后:

證人酉○○於警訊時證稱:「

問:你所住之前述地址之『非凡比』大樓,在八十八年九二一大地震有無受損

?答:有的,大樓樓柱之鋼筋外露等。

問:你有無參加『非凡比』大樓所召開關於九二一大地震後重建之『委員會議

』及『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答:都沒有參加過。

問:為什麼沒有參加?答:因為都是我先生譚耀康去參加,我白天要上班,沒有時間去參加。

問:你是否認識戊○○這個人?答:我認識但不是很熟,戊○○跟我先生譚耀康比較熟。

問:戊○○在社區內參加關於九二一災後重建之各種會議內之言論及行為你都

知道嗎?答:我不知道。

問:九二一之大地震『非凡比』大樓被政府機關判定為半倒,依規定可補助十

萬元,你知道嗎?有無具領?由誰具領?答:我知道,已具領,由我具領,因為房子所有權是我。

問:大樓會議決定各住戶要交七萬元給住管會做為大樓公共設施修建費用,你

交給何人?答:我向西屯區公所領取補助款時是支票,待支票兌取後,我將七萬元交給我先生譚耀康,我先生譚耀康將七萬元交給誰我不知道。

問:戊○○利用恐嚇暴力之行為在『非凡比』大樓向住戶共取得一百三十六萬

元得逞之事,你知道嗎?答:我不知道。

(詳見本院審理卷第一宗第一○○頁、第一○一頁)

②、證人酉○○於本院調查時證稱:問證人子○○、酉○○:

是否參加八十八年十月二日第一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及十月二十四日第二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被告戊○○在開會時有無恐嚇住戶?證人酉○○答:

我沒有參加,不知道開會的結果。

問證人子○○、酉○○:

何時繳交修繕基金?係交予何人?是否自動繳交抑或遭恐嚇始繳交?證人酉○○答:

我們是主動繳交,我們領到就繳交。也沒有受到恐嚇。

問:有無拿到翡翠雜誌影印資料?係何時拿到?證人酉○○答:

沒有。

問:警訊筆錄製作過程為何?證人酉○○答:

是第一分局打電話來叫我們製作筆錄。製作筆錄的人有讓我們看過筆錄後,才讓我們簽名。

問:有無其他意見補充?證人酉○○答:

沒有。

(詳見本院審理卷第一宗第一三五頁至第一三八頁)問:當時繳交修繕基金是直接交給管理室的未○○,還是交給戊○○?證人酉○○答:

與證人子○○相同(直接送到管理室,由戊○○代收)。

問:就管理委員會決議就半倒補助費中的百分之二十作為給被告傭金,是否認

為被告係趁火打劫?證人酉○○答:

從頭到尾我都不知情,直到今日才知道。

問證人酉○○:

證人申○○為何未到庭?答:申○○是我弟弟,他目前被隔離中。

(詳見本院審理卷第一宗第一四○頁、第一四一頁),從而本件復無從以酉○○之證述,為不利於被告戊○○右揭恐嚇取財及恐嚇危害安全之認定。

I、證人壬○○部分:證人壬○○證稱:對於被告所散發的雜誌採丟棄方式處理,且對被告散發之動機不清楚等語,是本件亦無從以證人壬○○之證述,為不利於被告之認定,茲錄其筆錄如后。

①、證人壬○○警訊證稱:「問:你目前所住之大樓名稱如何?答:是『非凡比』大樓。

問:非凡比大樓在八十八年九二一大地震有無受損?答:有的,大樓樑柱斷裂、鋼筋外露等災情。

問:右述災情有無經政府判定,判定情形如何?答:經判定為半倒之危樓。

問:有無申請補助?補助若干?答:有的,經依規定每戶補助新台幣十萬元。

問:九二一大地震後非凡比大樓住戶管理委員會有無召開『委員會』或『區分

所有權人會議』(住戶大會),開過幾次?答:有的,開過很多次,但我只參加過『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二次。

問:你參加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時間、地點如何?答:第一次是八十八年十月二日十四時零分,第二次是八十八年十月二十四日十四時零分,地點都在大樓二樓餐廳。

問:你是否認識戊○○(當場提示戊○○口卡片、照片供指證)?答:認識。

問:戊○○在你所參加之二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上,戊○○有無參加?答:戊○○都有參加,會議上之大部分時間都是在發言,他說他自己對工程方

面很內行,並自吹已打電話問過營建署關於我們這些受災戶之補助事項,和住戶權益‧‧‧‧‧‧。

問:八十八年十月二日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上,戊○○發言內容如何?答:除自吹對工程很內行以外,我有聽到他有說要代住戶向建築師、建設公司、營造廠求償。

問:有無提到要非凡比大樓總補助款之百分之五做為傭金?答:關於這點我沒有聽到,可能是我比較晚到場的關係。

問:八十八年十月二十四日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戊○○發言如何?答:我到達會場後,我約略聽到戊○○發言稱:『‧‧‧我爭取到的每戶拾萬

元,是要交出公關費用的‧‧‧。』,我印象中戊○○有說過這樣的話,另外他在會場上散發他自行影印之翡翠雜誌報導關於他以前圍標台電工程案之圖文,我也有收到一份。另外大會宣佈現住戶每戶要繳交七萬元做公共設施之修建費用。

問:戊○○有無提到他要非凡比大樓總補助款之百分之二十做為傭金乙節及提

到申請租金部分他要百分之三十五一事?答:關於他要取大樓補助總款百分之二十做為傭金乙節,我因晚到會場,所以

我不清楚,戊○○取大樓補助款百分之二十做為傭金乙事,我是直至今日我才知道有這種事。至於他提到要幫住戶申請租屋津貼,戊○○強調一定要由他集中申請,住戶們不可單獨申請,他有揚言他代替住戶申請租屋津貼乙案,他要抽取百分之三十五做為傭金。後來住戶看戊○○是黑道份子,不願與其打交道而沒有申請租屋津貼,自願放棄此項權利。

問:修建公共設施每戶繳交七萬元,你有無繳交?交給何人?答:我有繳交七萬元,我是交給警衛室之未○○先生。

問:你前所引述戊○○所說:『‧‧‧我爭取到的每戶拾萬元,是要支出公關

費用的‧‧‧。』,戊○○說這句話的動機是什麼?答:是要大樓管委會及住戶付他傭金之意,至於後續如何付款‧‧‧等,我則都不清楚。

問:你收到之翡翠雜誌是否與本組提供的翡翠雜誌同是一樣的(經提示當場指

證)?答:是的。

問:前述戊○○所散發之翡翠雜誌圖文影本,你有無觀看、閱讀?觀閱後感想

如何?答:我沒有觀看、閱讀,回家後我將之丟棄了。

(詳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四二六九號卷第一一四頁背面─第一一六頁),壬○○警訊所指亦未因被告戊○○上開翡翠雜誌報導,而認 有受恐嚇。

②、證人壬○○於本院調查時證稱:「問證人壬○○:

是否參加八十八年十月二日第一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及十月二十四日第二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被告戊○○在開會時有無恐嚇住戶?證人壬○○答:

應該我都有參加。當時開會時有看到他,開會時並無講到但他有拿幾頁影印的美華報導資料給我們看。就是有關台電發包工程事件。

問證人壬○○:

何時繳交修繕基金?係交予何人?是否自動繳交抑或遭恐嚇始繳交?證人壬○○答:

跟區公所領到十萬元後,在第二三天就繳了。當時我是交給未○○先生。

繳交是開會決定的,我主動繳交。

問:有無拿到翡翠雜誌影印資料?係何時拿到?證人壬○○答:

我有拿到,就在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時拿到的。

問:警訊筆錄製作過程為何?證人壬○○答:

當時管理員通知下去二樓會議室作筆錄。當時員警是採一問一答方式,訊問過程並沒有離開,問完後就簽名。

問:

你是拿到翡翠雜誌還是美華雜誌?證人林答:

應該是兩者其一,我應該把他混淆。

問:拿到雜誌是在第一次或第二次區分所有權會議?證人林答:

不記得。

問:是管理員交給你還是在場被告發或是主席發的?證人林答:

沒有印象。

問:在繳交款項之前,你與被告有無往來?答:我在區分所有權會議時,他有上臺講過話,看過他而已。

問:提示本院卷證物一第二張,向何人繳交修繕基金?(提示並告以要旨)答:是未○○收的。

問證人壬○○:

聲請拾萬元補助款的手續是由你自己辦的?林答:

不是,統一由管理委員會辦的。

問:非凡比大樓是以何理由申請到補助款?林答:

我們是認定為半倒戶。

問:非凡比大樓六十八住戶中,扣掉七萬元,剩下的三萬元,住戶室內有無修

理?林答:

我的部分牆壁有脫落,有作油漆。

問:對於警訊筆錄之內容有何意見?(提示八九他字第二○○三卷第八三頁到

八五頁並告以要旨)林答:

我所說的都實在,警訊所講的沒意見。

(詳見本院審理卷第一宗第一六四頁─第一六八頁),證人壬○○於調查時,亦未證稱有遭被告戊○○恐嚇。是本院認亦無從以證人壬○○之證述,為不利於戊○○之認定。

J、證人己○○部分:證人己○○固於警訊證稱:「之前開會時有一呂姓住戶表示異議,戊○○即對呂姓住戶稱:『‧‧‧來!來!來!我們到後面溝通、溝通‧‧‧。』,又有一次開會時戊○○廣發翡翠雜誌所刊之前訪問戊○○圍標台電工程之案情,以凸顯他是黑道份子,所以大家都怕他,不敢當面得罪他。」,惟同時又證稱:「我尚不曾被戊○○恐嚇但他說話口氣不是很好。」,固足證被告說話口氣不好,惟仍未能證明被告有恐嚇住戶之犯行,茲錄其筆錄如后:

①、證人己○○於警訊證稱:

問:你所住之大樓樓名?答:是非凡比大樓。

問:非凡比大樓有無設住戶管理委員會(以下稱:住委會),其架構如何?答:有設住委會,設有主委一人、副主委一人、監察委員一人、財務委員一人

、事務委員一人,另六棟大樓各樓層推派一人為不分區委員,共計住委會有十一人委員?問:各委員是何人?答:主委:寅○,副主委:丙○○,監委:丑○○,財委:午○○,另有不分

區委員:有譚耀康、癸○○、吳友平、甲○○、乙○○、辰○○,我則是擔任事務委員。

問:非凡比大樓在九二一大地震有無受損?答:有的,大樓之樓柱有裂開,鋼筋外露,還有磁磚掉落等災情。

問:你是否認識戊○○?答:我認識。

問:戊○○是否本組提供口卡片與照片之人(男,‧1‧1生,桃園縣人

,身分證號:Z000000000,籍設:台中市○○區○○里○○鄰○○路○段宏恩二巷三五弄五號)(當場指證口卡片、照片)答:是的,無誤(當場指證)。

問:戊○○是否在非凡比大樓之住戶?答:我有看到他在該處大樓出入,不知道他是否大樓之住戶。

問:九二一大地震後『住委會』有無召開會議?『住戶大會』有無召開會議?答:都有,委員會議與住戶會議都召開了好多次。

問:開會時戊○○有無參會議?答:不是每次會議都有參加,偶而會參加。

問:你是大樓之事務委員,每次之委員會議及住戶會議你是否都有參與?你曾

經被戊○○恐嚇嗎?答:不一定,我尚不曾被戊○○恐嚇但他說話口氣不是很好。

問:戊○○在九二一大地震後對非凡比大樓有無做些什麼動作?答:戊○○在會議上自吹自擂稱他對大樓貢獻很多,並揚言他以前圍標工程,

對工程部分甚為內行,又稱他因圍標曾服刑種種‧‧‧,見他對住戶真的是很熱心,諸如:教導住戶填寫申請表‧‧‧‧‧‧。

問:戊○○在住戶大會上是否提議他要大樓部分總補助款之百分之五。及向建

築師、營建商、建築商求償,並要求百分之二十之補助款之傭金?答:這點之會議我有參加,後來見他發言時,我回想到他黑道氣息太重,我即先行離去,後來聽大樓住戶說確有這回事。

問:前述之會議時間、地點?答:大地震後召開會議之次數太頻繁,確實時間已不復記憶了,地點在大樓二樓之餐廳。

問:前述戊○○要求傭金乙事住委會有無履行?答:又過未久,召開委員會議時,戊○○在委員會議上要求大樓補助款部分要

從先前百分之五提高到百分之二十,又揚聲該百分之二十不是他個人所得,是有內幕的,只是我們大家不知道而已,所以在之後的委員會議上,他提出前述百分之二十的提議,後來經委員們沒有表決,他提議後自認為無異議通過。

問:戊○○是委員嗎?答:不是。

問:前述之委員會你有無參加?你表決情形如何?答:我有參加該次委員會,經他提議後,向在場之委員聲稱不同意的請舉手,

結果現場一片啞然無聲,無人應答,結果他自認為委員們無異議通過,現場沒有人贊同付他傭金之表決。

問:補助款百分之二十共有多少錢?答:共有六十八戶,每戶補助十萬元,所以共有六八○萬元之百分之二十,即是一三六萬元。

問:一三六萬元有無被戊○○取走?答:有的。

問:戊○○如何取走該一三六萬元的?答:前述之委員會後,戊○○自認已由委員會通過,則自翌日起在管理室等待

住戶要交七萬元時予以截收,共被收走七人計四十九萬元,餘不足款則由財委午○○付之,總共一三六萬元被戊○○收走得逞,此期間,戊○○見尚未領補助款者,即催領之。

問:委員會時委員們為什麼不表示反對意見?答:因之前開會時有一呂姓住戶表示異議,戊○○即對呂姓住戶稱:『‧‧‧

來!來!來!我們到後面溝通、溝通‧‧‧。』,又有一次開會時戊○○廣發翡翠雜誌所刊之前訪問戊○○圍標台電工程之案情,以凸顯他是黑道份子,所以大家都怕他,不敢當面得罪他。

問:你前述為什麼會要每住戶繳交七萬元?答:每戶交七萬元係整修公共設施部分之款,此項係經委員會表決同意的。(詳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四二六九號卷第一四四頁

─第一四六頁)問:戊○○所散發之『翡翠雜誌』是否為本組提供之圖文影本(經提示當場指

證)?你有無觀看、閱讀?觀閱後感想如何?答:好像是,因我沒有觀看、閱讀,所以沒有什麼印象。

問:戊○○散發前述『翡翠雜誌』之時間、地點如何?其動機如何?答:是八十八年十月二十四日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上,地點在非凡比大樓二樓餐廳。

問:請你確定戊○○抽取大樓補助總款百分之二十作為傭金乙節,有無經『委

員會』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即住戶大會)通過?有無表決?如何表決?為何會議記錄未見有關於此議案之紀錄?答:於八十八年十月二十四日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上,戊○○作負面表決

,即揚言:『‧‧‧不同意我收百分之二十的人請舉手‧‧‧』,結果大家未有人舉手,戊○○自認會議無異議通過,根本沒有表決,我不知道為何會議紀錄沒有紀錄此案之原因。

(詳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四二六九號卷第第一四七

頁)

②、證人己○○於本院調查時證稱:問證人己○○:

八十八年十月二十一日有無參加非凡比大樓管理委員會會議?被告戊○○有無出席?證人汪答:

有,在場被告也有列席。

問:該次會議是否有委員提議要求將百分之二十傭金之決議載入會議記錄內以

昭公信?在場有無委員認為不妥?認為不妥的委員是何人?答:當時委員並沒有講,是在場李先生要求要列入紀錄,這樣對大樓的住戶比

較清楚。在場的十位委員好像有一位不同意,只知道有一個反對的聲音但不知道是哪個人講的。

問:被告戊○○是否於八十八年十月二日第一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十月二十

一日管理委員會會議及十月二十四日第二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開會時恐嚇、威脅住戶或委員之情事?汪答:

我有參加但我沒有看到這個情形。

問:何時繳交修繕基金?係交予何人?是否自動繳交亦或遭恐嚇始繳交?汪答:

當我們領到補助金時,我們就直接到管理室繳錢,是繳給未○○,是我太太去繳的,時間我不清楚。這個基金是我們主動繳的,因是住戶大會都同意的。

問:是否曾參加烘爐茶壺餐廳聚會?汪答:

沒有,因我是作學校營養午餐,很早就出門。

問:當時八十八年十月二十一日之委員會議時不同意的人是不同意列入會議記

錄還是不同意給付傭金?證人汪答:

當時是不同意列入紀錄,應該不是不同意給付傭金。

(詳見本院審理卷第一宗第一八六頁至第一八八頁)問:八十八年十月二十一日委員會表決百分之二十傭金給戊○○,是由何人主

持?證人汪答:

主席是管委會的寅○。

問:八十八年十月二十四日第二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是否有再表決百分之二十

傭金一次?證人汪答:

好像沒有再談過。

問:是否有看到或拿到翡翠雜誌影本?如有,是何時拿到?如何拿到?證人汪答:

有,在第二次住戶大會有看過。當時大家坐在那裡,類似傳閱給大家看。

問:戊○○在會場時,是否有提到翡翠雜誌的事情?證人汪答:

有,他有說他曾因翡翠雜誌上所寫的事被關過。

問:對自己於警訊中之證述有何意見?(提示:朗讀警訊筆錄第一四四頁到一

四六頁並告以要旨)?證人汪答:

警察所寫好像有點誇大其詞,跟我當初的意思不太一樣。我是臨時被通知要作筆錄,警員有跟我說他們有問過很多委員了,我只要照簽名就可以了。例如有被告有跟住戶吵的事,我也沒有講,我覺得很奇怪。

問證人己○○:

在警訊是否有一再強調被告有黑道背景,令住戶害怕?證人汪答:

他們問我時我很累,我沒有這樣講,警員的筆錄也很潦草我也看不懂。(詳見本院審理卷第一宗第一九一頁─第一九三頁),依證人己○○上開於警訊所證述與其於本院調查時所證亦有不符,且依證人於警訊證稱:「我尚不曾被戊○○恐嚇但他說話口氣不是很好。」、「見他對住戶真的是很熱心,諸如:教導住戶填寫申請表‧‧‧‧‧‧。」「後來見他發言時,我回想到他黑道氣息太重,我即先行離去,後來聽大樓住戶說確有這回事。」等語,尚無從認定被告有何恐嚇取財之犯意,至證人己○○證稱「戊○○即對呂姓住戶稱:『‧‧‧來!來!來!我們到後面溝通、溝通‧‧‧。』」等語,客觀上尚無何以加害生命、身體、財產、自由、名譽之事相恐嚇,亦無從以證人己○○警訊之證述為不利於被告之認定。

K、證人午○○部分:證人午○○固於警訊時指稱曾聽過被告以槍恐嚇丙○○(詳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他字第二○○三號卷第九十三頁背面),惟丙○○遭恐嚇一事,並非「遭被告以槍恐嚇」,且本件依上開丙○○之證述,當時只有二人在場,而丙○○初稱係其朋友遭被告戊○○恐嚇,復改稱係被告對其開玩笑,尚無積極證據足資證明,己詳如述如前理由欄四之2之E所述,復無從以此為不利於被告之認定,又證人午○○雖提及被告散發翡翠雜誌一事,惟證人黎維盛於原審證稱:「當天被告有解釋這影本,說他不是作奸犯科」(詳見本院審理卷第一八九頁─第一八八頁)證人楊瑞林稱:「(第一次區分所有權會議)當天被告講話比較大聲,其他住戶也有,但是我認為那是很平常」(詳見本院審理卷第一八九頁─第一九○頁)證人徐仲緯證稱:「被告有上前講話,解釋他沒有被關過」(詳見本院審理卷第一八九頁─第一九三頁),且前開證人壬○○更表示看過翡翠雜誌後即丟棄,尚無從以被告散發上開雜誌,即認被告係出於恐嚇、脅迫之動機,參諸證人黎維盛楊瑞林、徐仲緯之證述,被告既以上開雜誌表示未被關過,亦無從以其散發上開雜誌,認被告係出於恐嚇取財之犯意而為。

O、證人辛○○部分:證人辛○○於警訊即證稱未收到被告所散發之雜誌(詳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四二六九號卷第二○五頁),且於原審證稱:「(問:這二次大會你有沒有看到被告出言恐嚇?)沒有,十月二日有全部開完,十月二十四日中途離席」等語(詳見原審審理卷第八十八頁)、復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問:整個討過程中,被告有無恐嚇、威脅的言語?)沒有」(詳見本院審理卷第二宗第四十三頁),是亦無從以證人辛○○於警訊所述為不利於被告之認定。

L、證人卯○○部分:卯○○於警訊時證稱:「(問:你是否曾被戊○○恐嚇?)沒有。」(詳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他字第二○○三號第二一一頁),是公訴意旨以卯○○於警訊所證述,可資為不利於被告之認定,尚屬無據,而證人卯○○更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問:經過討論,是否表決通過)有,(問:整個表決過程,被告有無恐嚇、威脅言語?)沒有」、「他的意思不是威脅,被告的意思是說他為我們奔波忙碌,我們還質疑他」、「我認為當天開會是祥和」等語(詳見本院審理卷第二宗第四十二頁、第四十三頁、第四十五頁),是依證人卯○○之證述,亦無從認定被告有何恐嚇取財之犯行。

M、證人丁○○部分:證人丁○○於警訊固證稱被告有散發雜誌,且於住戶大會公開質疑被告戊○○之作法及聽說戊○○要拿槍給丙○○好看等語(詳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他字第二○○三號第四十三頁),惟證人丁○○固看到雜誌後,仍表示質疑,惟尚難認上開雜誌已使其心生畏懼,至其聽說戊○○要拿槍槍給丙○○好看等語,核與上開丙○○所證之戊○○對其表示之言詞不符,且丙○○業已證述並未遭被告戊○○恐嚇,亦經詳述如理由欄四之2之E所述,是亦無從以丁○○於警訊所述,為不利於被告戊○○之認定,況證人丁○○於原審審理時改證稱:「(問:在表決的時候戊○○是否有恐嚇委員?)直接的應該是沒有」(詳見原審卷第三十六頁)、「當時有通過,當時我不覺得他有恐嚇的意思」(詳見原審卷第三七頁)、「他有說我們出去溝通溝通,沒有說如果你在反對」(詳見原審卷第三八頁),就所謂「出去溝通溝通」一語,並未提及被告有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相恐嚇,尚難認有何被告戊○○有對其為將來惡害之通知。復難依此認定被告有恐嚇取財及恐嚇危害安全犯行。

N、證人甲○○部分:證人甲○○固於警訊時證稱:被告有要丁○○到外面溝通溝通,且散發雜誌讓人知道其有黑道背景等語(詳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他字第二○○三號第一二二頁、第一二三頁),惟上開散發翡翠雜誌及要丁○○到外面溝通溝通,均未能積極證據證明被告有何恐嚇取財犯行,業經敘如理由欄二之2J、M所述,復無從以甲○○於警訊所證為不利於被告之認定。況證人甲○○於原審審理時復證稱:「當時有人在散發(指翡翠雜誌報),是誰在散發我不知道」、「當時戊○○自己提出來的,百分之五的補助金額及向廠商求償的百分之二十給他當報酬。當時是說反對的舉手,現場有很多人反對。到後來就默認」等語(詳見原審卷第一三八頁、第一三九頁),顯示本件被告取得報酬係經開會通過無訛。

O、證人巳○○部分:證人即里幹事巳○○於證稱開會過程平和,沒有恐嚇爭吵,茲錄其本院筆錄如后:證人巳○○於本院審理時證稱:「

問:是否知悉非凡比大樓住戶申領拾萬元補助款之過程?是否係被告戊○○與

西屯區公所接洽?馮答:

當時是九二一地震後,非凡比大樓被列為半倒大樓。依規定每住戶是補助拾萬元。當時接洽事宜,我與該大樓委員與李先生都有接洽。

問:有無參加八十八年十月二日第一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馮答:

我沒有參加。

問:是否曾參加烘爐茶壺餐廳聚會?有何人參加?聚會之目的為何?馮答:

我有參加。差不多都是他們管理委員會的人,當時主委是寅○,委員有男有女,名字我不太確定,大概有一桌十人左右。大概是談修繕的問題,其他細節我不是記得清楚。

法官問證人巳○○:

是否記得被告有恐嚇威脅住戶?馮答:

我回想起來,他們開會沒有通知我,但我確實有去發放老人年金,是恰巧碰到他們開會。我記得當時他們開會時,過程蠻平和的,沒有恐嚇爭吵。(詳見本院審理卷第一宗第一八九頁至第一九一頁),尚難認開會時被告有何恐嚇、脅迫之情事。

P、證人辰○○、丑○○、賴俊呈部分:證人辰○○、賴俊呈固均於警訊提及被告散發雜誌,而使其等惶恐不安之情事(詳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他字第二○○三號第一三七頁、第五十七),惟上開散發雜誌之行動,尚無積極證據足資認定係出於恐嚇取財之犯意而為,業經詳述如前,茲不再贅述,而證人丑○○於偵查中係證稱:「被告係對卯○○於反對時,向卯○○表示妳有無禮義廉恥,這對我是一種悔辱」等語(詳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他字卷第二○○三號卷第二二四頁),惟上開「妳有無禮義廉恥」等語,並未提及被告戊○○有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對卯○○相恐嚇,尚難認被告戊○○有何對卯○○為將來惡害之通知,且依證人卯○○上開證稱:伊並未受戊○○恐嚇等語,亦難認被告戊○○對卯○○稱:「妳有無禮義廉恥」等語,即認被告戊○○係恐嚇取財。

Q、證人李長煌部分:證人李長煌於警訊並未提及任何被告恐嚇情事,更於警訊中證述:戊○○並未向其求償,且未騷擾伊等語(詳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他字第二○○三號第二四八頁),是公訴意旨以被告涉有本件恐嚇取財犯行,業經證人李長煌證述明確云云,顯屬無據。

R、至於證人化名「成功」、「珍妮」者於警訊之證述,均未能為不利於被告戊○○之認定,業經詳述如前,附予敘明。而證人羅惠玲於警訊時亦證稱未看見翡翠雜誌報導,且證稱被告戊○○於會議上並無發言等語(詳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他字第二○○三號第一六五頁),亦無從以證人羅惠玲之指述為不利於被告之認定。

五、綜上所述,本件被告戊○○取得佣金係出於住戶之表決,雖被告戊○○有散發上開翡翠雜誌予住戶,惟依上開證人卯○○於警訊及本院證稱:「戊○○並未恐嚇」、「我認為當天開會是祥和」等語,證人丁○○亦於原審證稱:「直接應該沒有」、「當時有通過,當時我不覺得他有恐嚇的意思」等語、證人庚○○更證稱:「被告散發雜誌的動機伊不清楚」等語、證人壬○○證稱:「沒有觀看被告所散發雜誌」等語、證人辛○○證稱:「(問:這二次大會你有沒有看到被告出言恐嚇?)沒有,十月二日有全部開完,十月二十四日中途離席」等語(詳見原審審理卷第八十八頁)、復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問:整個討過程中,被告有無恐嚇、威脅的言語?)沒有」等語、證人己○○證稱:「我沒有觀看、閱讀(雜誌),所以沒有什麼印象。」等語、證人子○○亦證稱:「伊並未見過該雜誌報導」、「我們是尊重管委會的決定,沒有受到恐嚇」等語、證人寅○亦證稱:「係伊建議召開會議,戊○○並未逼伊」等語、證人巳○○亦證稱:「我記得當時他們開會時,過程蠻平和的,沒有恐嚇爭吵。」等語、證人甲○○證稱:「當時是說反對的舉手,現場有很多人反對。到後來就默認」等語,且上開證人黎維盛更證稱:「當天被告有解釋這影本,說他不是作奸犯科」、徐仲緯證稱:「被告有上前講話,解釋他沒有被關過」等語,顯無從認定參與表決之住戶,因被告散發上開雜誌有而有受恐嚇,況本件被告取得佣金係經住戶區分所有權會議表決通過,而表決過程,被告固係以「有反對的舉手」為表決方式,而以九票對一票通過(反對一票係卯○○),且過程平和,此據證人寅○、丙○○、癸○○、己○○於本院證述明確(詳見本院審理卷第一宗第八十頁、第八十七頁、第一三九頁、第一八七頁),是亦無從認定被告戊○○在表決過程有為恐嚇之行為,業經詳述如前,核與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取財之構成要件不符。至於被告戊○○被訴恐嚇被害人丙○○部分,不僅被害人丙○○於警訊指稱被告係恐嚇伊朋友與事實不符,被害人嗣又改稱:被告係對伊開玩笑,而當時僅有伊與被告二人在場等語,參以被告戊○○堅決否認有出言恐嚇被害人丙○○致生危害於丙○○之安全,本院認本部分亦無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有恐嚇危害丙○○之安全。

六、原審判決疏未詳細勾稽,遽對被告論罪科刑,顯有未洽,被告戊○○上訴主張其未涉有揭恐嚇取財及恐嚇危害安全犯行,指摘原審判決不當,即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原審判決撤銷改判,並諭知被告戊○○無罪。

七、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戌○○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二十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朱 貴

法 官 劉 連 星法 官 胡 忠 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檢察官得上訴。

被告不得上訴。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許 美 惠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二十七 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4-0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