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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92 年上訴字第 2070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二○七○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乙○○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甲○○右列被告因違反妨害國幣懲治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乙○○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三十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被告乙○○因違反妨害國幣懲治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十一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三十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玆本院以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應自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三十一日起,再予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十五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黃 日 隆

法 官 江 錫 麟法 官 謝 說 容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 美 利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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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4-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