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二○七○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乙○○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甲○○右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妨害國幣懲治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乙○○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上訴人即被告乙○○因違反妨害國幣懲治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十日第一次延長羈押期間屆滿,玆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起再予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榮 龍
法 官 江 錫 麟法 官 謝 說 容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 美 利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二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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