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92 年上訴字第 2181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二一八一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乙○○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甲○○右上訴人即被告因家庭暴力罪之殺人未遂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二九八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九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六九四八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原判決撤銷。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被告死亡者,案件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乙○○業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日死亡,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個人基本資料一紙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自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原審法院未及審究遽予論科,尚有未洽,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為不受理之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三十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文 雄

法 官 陳 嘉 雄法 官 邱 顯 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陳 桂 芬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三十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4-0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