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二三二九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甲○○選任辯護人 林根煌律師右上訴人因(家暴)殺人未遂案件,前經辯論終結,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三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廿一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裁判案由:(家暴)殺人未遂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裁判日期:2004-0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