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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92 年上訴字第 381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三八一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右列被告因常業重利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五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常業重利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五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四日,三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五日起,第 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六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筱 珮

法 官 趙 春 碧法 官 吳 重 政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 世 傑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七 日

I

裁判案由:常業重利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3-0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