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民國九十二年度勞安上易字第一一八五號
上 訴 人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興農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代 理 人 丙○○右上訴人因被告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等案件,不服臺灣台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二九八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三十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三二八四號,九十一年偵字第二二四二○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檢察官在本院未提出其他不利被告之證據,認原判決量刑過輕云云,其上訴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文 雄
法 官 陳 秀 媖法 官 陳 嘉 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 信 和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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