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一二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處 分人 甲○○ 男右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搶奪案件,聲請強制工作免予繼續執行,本院裁如左:
主 文甲○○犯搶奪罪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其繼續執行。
理 由查本件受處分人甲○○前犯搶奪罪,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二日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四月,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確定,移由聲請人執行。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四日先送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已滿一年六月,茲聲請人以其在執行期中,成績優良,悛悔有據,認無繼續執行前項處分及執行其刑之必要,檢具事證,聲請免其處分之執行前來,本院覆核無異,應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五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十一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袁 從 楨
法 官 胡 森 田法 官 姚 勳 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 如 慧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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