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七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男二十右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竊盜案件,聲請強制工作免予繼續執行,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犯竊盜罪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其繼續執行。
理 由查本件受處分人甲○○前犯竊盜罪部分,經本院於八十九年十月十七日判處有期徒刑五年,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三年,確定後移由聲請人執行,先送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自八十九年十二月四日起至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日止,執行已滿二年,茲聲請人以其在執行期中,成績優良,悛悔有據,認無繼續執行前項處分之必要,檢具事證,聲請免其執行其餘強制工作處分,本院覆核無異,應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五條第一項、法院辦理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十四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羅 得 村
法 官 劉 榮 服法 官 黃 文 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 麗 花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十五 日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