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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92 年聲字第 182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八二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 由甲○○因過失致人於死等罪,經本院及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十二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洪 耀 宗

法 官 江 德 千法 官 劉 登 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 水 濱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十三 日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宣 │犯罪日期│偵 查 │ 最 後 事 實 審 │ 確 定 判 決 │ 備 ││罪名│ 告 ├────┼─┬─────┼─┬───┬────┼─┬───┬────┤ ││ │ 刑 │年 月 日│機│年 字 號│法│案 號│判決日期│法│案 號│確定日期│ ││ │ │ │關│ │院│年字號│年 月 日│院│年字號│年 月 日│ 註 │├──┼──┼────┼─┼─────┼─┼───┼────┼─┼───┼────┼──┤│ 過 │有六│ │ │ 3│臺│ 3│ │ │ │ │號││ 失 │期月│ │ │ 9│中│ 交3│ │ │ │ │執3││ 致 │徒 │ 4 │ │ 偵 1│高│上1│ 1 9│同│ 上 │ 1 │ 9││ 死 │刑 │ │ │ 6│分│ 訴2│ │ │ │ │執9││ │ │ │ │ │院│ │ │ │ │ │畢 │├──┼──┼────┼─┼─────┼─┼───┼────┼─┼───┼────┼──┤│違物│有一│ │ │ 5│臺│ 9│ │最│ 5│ │號││反清│期年│ │ │ 4│中│ 上2│ │高│ 台0│ │執3││廢理│徒一│  3│ │ 偵 1│高│ 0│ 7 │法│ 9│  │ 6││棄法│刑月│ │ │ 8│分│ 訴1│ │院│ 上5│ │ 7││ │ │ │ │ │院│ │ │ │ │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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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3-0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