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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92 年聲字第 194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九四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拾月。

理 由受刑人甲○○因偽造貨幣等罪,經本院及台灣苗栗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十七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羅 得 村

法 官 黃 文 進法 官 陳 毓 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 宗 玲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十八 日

F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宣 │犯罪日期│ 偵 查 │ 最 後 事 實 審 │ 確 定 判 決 │ ││罪名│ 告 ├────┼──┬─────┼─┬───┬────┼─┬───┬────┤ ││ │ 刑 │年 月 日│偵機│年 字 號│法│案 號│判決日期│法│案 號│確定日期│ 備 註 ││ │ │ │查關│ │院│年字號│年 月 日│院│年字號│年 月 日│ │├──┼──┼────┼──┼─────┼─┼───┼────┼─┼───┼────┼──────┤│ │有陸│ │ 苗 │ │苗│ │ │苗│ │ │ ││ 竊 │期月│ │ 栗 │ 6│栗│ 2│ │栗│ 2│ │ ││ │徒 │ 1 5│ 地 │ 偵 0│地│訴4│  1│地│訴4│  │上訴二審撤回││ │刑 │ │ 檢 │ 6│方│ 2│ │方│ 2│ │上訴確定 ││ 盜 │貳 │ │ 署 │ │法│ │ │法│ │ │ ││ │年 │ │ │ │院│ │ │院│ │ │ │├──┼──┼────┼──┼─────┼─┼───┼────┼─┼───┼────┼──────┤│ │有陸│ │ 苗 │ │苗│ │ │台│ │ │ ││ 偽 │期月│ │ 栗 │ 6│栗│ 2│ │中│ 上7│ │本案苗栗地院││ 造 │徒 │1某日│ 地 │ 偵 0│地│訴4│  1│高│ 5│ 2 │判決時已定應││ 貨 │刑 │ │ 檢 │ 6│方│ 2│ │分│ 訴9│ │執行有期徒刑││ 幣 │叁 │ │ 署 │ │法│ │ │院│ 1│ │伍年拾月 ││ │年 │ │ │ │院│ │ │ │ │ │ │└──┴──┴────┴──┴─────┴─┴───┴────┴─┴───┴────┴──────┘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3-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