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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92 年聲字第 301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三О一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判決 人 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 由甲○○因恐嚇危害安全、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朱 貴

法 官 廖 柏 基法 官 胡 忠 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 世 傑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二十四 日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宣 │犯罪日期│偵 查 │ 最 後 事 實 審 │ 確 定 判 決 │ 備 ││罪名│ 告 ├────┼─┬─────┼─┬───┬────┼─┬───┬────┤ ││ │ 刑 │年 月 日│機│年 字 號│法│案 號│判決日期│法│案 號│確定日期│ ││ │ │ │關│ │院│年字號│年 月 日│院│年字號│年 月 日│ 註 │├──┼──┼────┼─┼─────┼─┼───┼────┼─┼───┼────┼──┤│ 恐 │有七│ │苗│ 9│臺│ 0│ │最│ 7│ │號││ │期月│ │栗│ 0│中│ 上8│ │高│ 台6│ │執7││ │徒 │  9│地│ 偵 9│高│訴2│ 9 │法│上0│ 9 │ 9││ 嚇 │刑 │ │檢│ 5│分│ 1│ │院│ 7│ │ ││ │ │ │署│ │院│ │ │ │ │ │ │├──┼──┼────┼─┼─────┼─┼───┼────┼─┼───┼────┼──┤│傷親│有一│ │苗│ 9│臺│ │ │臺│ │ │號││害尊│期年│ │栗│ 0│中│ 上3│ │中│ 上3│ │執2││直親│徒 │  9│地│ 偵 9│高│ 4│ 2 │高│ 4│ 3 │ 6││系屬│刑 │ │檢│ 5│分│ 更 │ │分│ 更 │ │ 4││血 │ │ │署│ │院│ ㈠ │ │院│ ㈠ │ │ │└──┴──┴────┴─┴─────┴─┴───┴────┴─┴───┴────┴──┘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3-0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