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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92 年聲字第 32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三二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加和紙業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甲○○ 住苗栗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加和紙業股份有限公司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罰金新台幣拾萬元。

理 由加和紙業股份有限公司因違反勞動基準法、勞工安全衛生法等罪,經本院及台灣苗栗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七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十四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羅 禮 政

法 官 陳 欣 安法 官 蔡 聰 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 振 祥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十五 日

R受刑人加和紙業股份有限公司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宣 │犯罪日期│ 偵 查 │ 最 後 事 實 審 │ 確 定 判 決 │ 備 ││罪名│ 告 ├────┼──┬─────┼─┬───┬────┼─┬───┬────┤ ││ │ 刑 │年 月 日│偵機│年 字 號│法│案 號│判決日期│法│案 號│確定日期│ ││ │ │ │查關│ │院│年字號│年 月 日│院│年字號│年 月 日│ 註 │├──┼───┼────┼──┼─────┼─┼───┼────┼─┼───┼────┼────┤│ 勞 │新 │ │ 苗 │ │台│ │ │台│ │ │ ︵││ 工 │台 │  5│ 栗 │ 2│灣│ 苗 │ │灣│ 苗 │ │ 罰 已││ 安 │幣 │ 至 │ 地 │ 偵 8│苗│ 7│ 1 │苗│ 7│ 3 4│ 1執││ 全 │伍 │  │ 檢 │ 1│栗│ 簡2│ │栗│ 簡2│ │ 執6畢││ 衛 │萬 │ │ 署 │ 5│地│ │ │地│ │ │ ︶││ 生 │元 │ │ │ │院│ │ │院│ │ │ ││ 法 │ │ │ │ │ │ │ │ │ │ │ │├──┼───┼────┼──┼─────┼─┼───┼────┼─┼───┼────┼────┤│ 勞 │新 │ │ 台 │ │台│ │ │台│ │ │ ︵││ 動 │台 │ 1 起│ 中 │ 7│中│ 上4│ │中│ 上4│ │ 罰7尚││ 基 │幣 │ 至 │ 地 │ 偵 9│高│ 7│  7│高│ 7│  7│7未││ 準 │陸 │ 9 │ 檢 │ 4│分│ 易7│ │分│ 易7│ │ 執3執││ 法 │萬 │ │ 署 │ 4│院│ 1│ │院│ 1│ │ 行││ │元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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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3-0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