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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92 年聲字第 475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四七五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處分 人 甲○○右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竊盜案件,聲請強制工作免予繼續執行,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犯竊盜罪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 由查本件受處分人甲○○前犯竊盜罪,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二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確定,移由聲請人執行。九十年一月八日先送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已滿一年六個月以上,茲聲請人以其在執行期中,成績優良,悛悔有據,認無繼續執行前項處分之必要,檢具事證,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其處分前來,本院覆核無異,應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五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三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文 雄

法 官 陳 嘉 雄法 官 邱 顯 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 桂 芬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四 日

A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3-0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