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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92 年聲字第 489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四八九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即受處分人 甲○○右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聲請免除繼續執行強制工作案件,聲請強制工作免予繼續執行,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犯竊盜罪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其繼續執行。

理 由查本件受處分人前犯竊盜罪,經本院於民國(下同)九十年三月十三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月,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三年確定,移由聲請人執行,並於九十年四月三日先送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已滿二年二個月,茲聲請人以其在執行期中,成績優良,悛悔有據,認無繼續執行前項強制工作處分之必要,檢具事證,聲請免其強制工作處分之執行前來,本院覆核無異,應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五條第一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八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朱 貴

法 官 廖 柏 基法 官 劉 連 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 妍 嬅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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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3-0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