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四九二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二年度執聲字第三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理 由甲○○因違反國家安全法等罪,經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八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羅 得 村
法 官 劉 榮 服法 官 黃 文 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 麗 花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九 日
R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宣 │犯罪日期│ 偵 查 │ 最 後 事 實 審 │ 確 定 判 決 │ 備 ││罪名│ 告 ├────┼──┬─────┼─┬───┬────┼─┬───┬────┤ ││ │ 刑 │年 月 日│偵機│年 字 號│法│案 號│判決日期│法│案 號│確定日期│ ││ │ │ │查關│ │院│年字號│年 月 日│院│年字號│年 月 日│ 註 │├──┼───┼────┼──┼─────┼─┼───┼────┼─┼───┼────┼───┤│ 國 │有三 │ │ 嘉 │ 1│嘉│ │ │ │ │ │ ││ 家 │期月 │ │ 義 │ 8│義│ 9│ │ │ │ │ 執 ││ 安 │徒 │ 6 │ 地 │ 偵 3│地│簡1│ 8 │同│ 上│ 9│ 1││ 全 │刑 │ │ 檢 │ 4│院│ 7│ │ │ │ │ 緝3││ 法 │ │ │ 署 │ │ │ │ │ │ │ │ │├──┼───┼────┼──┼─────┼─┼───┼────┼─┼───┼────┼───┤│ 詐 │有三 │ │ 台 │ 8│台│ 0│ │最│ 4│ │ 7││ │期年 │ │ 中 │ 4│中│ 上2│ │高│ 台9│ │ 9││ │徒六 │ 8 │ 地 │ 偵 4│高│ 1│ 1 │法│ 3│ 5 │執6││ 欺 │刑月 │ │ 檢 │ 4│分│ 訴1│ │院│ 上2│ │ 4││ │ │ │ 署 │ 1│院│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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