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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92 年聲字第 672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六七二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處 分 人 甲○○右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竊盜案件,聲請強制工作免予繼續執行,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犯竊盜罪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其繼續執行。

理 由

一、查本件受處分人前犯竊盜罪,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二日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月,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三年確定,移由聲請人執行,民國九十年八月一日先送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已滿二年,茲聲請人依強制工作執行機關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之陳報,認無繼續執行前項強制工作處分之必要,檢具事證,聲請免其處分之執行前來本院覆核無異,應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五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一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袁 從 楨

法 官 郭 同 奇法 官 姚 勳 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 美 利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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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3-0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