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七九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男 二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叄月。
理 由甲○○因盜匪等罪,經本院及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筱 珮
法官 康 應 龍法 官 趙 春 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 文 琴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九 日
R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受刑人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 │ 宣 │犯罪日期│ 偵 查 │ 最 後 事 實 審 │ 確 定 判 決 │ 備 ││罪名│ 告 ├────┼──┬─────┼─┬───┬────┼─┬───┬────┤ ││ │ 刑 │年 月 日│偵機│年 字 號│法│案 號│判決日期│法│案 號│確定日期│ ││ │ │ │查關│ │院│年字號│年 月 日│院│年字號│年 月 日│ 註 │├──┼───┼────┼──┼─────┼─┼───┼────┼─┼───┼────┼───┤│ 強 │有玖 │ │ 台 │ │台│ │ │最│ │ │ ││ │期年 │ │ 中 │ 6│中│ 上4│ │高│ 台1│ │ 執3││ 盜 │徒 │ 1 │ 地 │ 偵 5│高│更1│ 9 │法│ 3│ │ 9││ │刑 │ │ 檢 │ 3│分│ ㈠2│ │院│ 上1│ │ 維4││ │ │ │ 署 │ 6│院│ │ │ │ 7│ │ ││ │ │ │ │ │ │ │ │ │ │ │ │├──┼───┼────┼──┼─────┼─┼───┼────┼─┼───┼────┼───┤│ 傷 │有肆 │ │ 台 │ │台│ │ │ │ │ │ ││ │期月 │ │ 中 │ 5│中│ 上4│ │ │ │ │ 執1││ 害 │徒 │ │ 地 │ 偵 1│高│ 8│ 4│同│ 上│ 4│ 0││ │刑 │ │ 檢 │ 3│分│ 易6│ │ │ │ │ 維3││ │ │ │ 署 │ 5│院│ 1│ │ │ │ │ │├──┼───┼────┼──┼─────┼─┼───┼────┼─┼───┼────┼───┤│ 毀 │有參 │ │ 台 │ │台│ │ │ │ │ │ ││ │期月 │ │ 中 │ 5│中│ 上4│ │ │ │ │ 執1││ 損 │徒 │ │ 地 │ 偵 1│高│ 8│ 4│同│ 上│ 4│ 0││ │刑 │ │ 檢 │ 3│分│ 易6│ │ │ │ │ 維3││ │ │ │ 署 │ 5│院│ 1│ │ │ │ │ │└──┴───┴────┴──┴─────┴─┴───┴────┴─┴───┴────┴───┘
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