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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92 年聲字第 838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八三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處分 人 甲○○右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聲請免除繼續執行強制工作案件,聲請強制工作免予繼續執行,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犯竊盜罪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其繼續執行。

理 由查本件受處分人前犯竊盜罪,經台灣苗栗地方法院以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一三六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三年確定,受處分人上訴後經本院於九十年五月三十一日以九十年度上易字第八○五號刑事判決駁回其上訴而確定後,移由聲請人執行。民國九十年七月二日先送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已滿一年六個月,茲聲請人以其在執行期中,成績優良,悛悔有據,認無繼續執行前項處分之必要,檢具事證,聲請免其處分之繼續執行前來,本院覆核無異,應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五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三十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洪 耀 宗

法 官 蕭 錦 鍾法 官 江 德 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 麗 琴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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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3-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