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民國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九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因偽造貨幣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理 由甲○○因附表所示之罪,均已確定,茲由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九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羅 得 村
法 官 劉 榮 服法 官 陳 毓 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 水 濱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九 日
R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受刑人現於臺灣臺中分監執行中)┌──┬───┬────┬────────┬──────────┬──────────┬───┐│ │ 宣 │犯罪日期│ 偵 查 │ 最 後 事 實 審 │ 確 定 判 決 │ 備 ││罪名│ 告 ├────┼──┬─────┼─┬───┬────┼─┬───┬────┤ ││ │ 刑 │年 月 日│偵機│年 字 號│法│案 號│判決日期│法│案 號│確定日期│ ││ │ │ │查關│ │院│年字號│年 月 日│院│年字號│年 月 日│ 註 │├──┼───┼────┼──┼─────┼─┼───┼────┼─┼───┼────┼───┤│ 故 │有壹 │ │ 台 │ 7│台│ 9│ │台│ 9│ │ 8││ 買 │期年 │ │ 中 │ 3│中│ 9│ │中│ 9│ │ 執4││ 贓 │徒 │ 9 │ 地 │ 偵 2│地│訴8│ 3 │地│訴8│ 5 1│ 6││ 物 │刑 │ │ 檢 │ 7│院│ 2│ │院│ 2│ │ 維4││ │ │ │ 署 │ 1│ │ │ │ │ │ │ │├──┼───┼────┼──┼─────┼─┼───┼────┼─┼───┼────┼───┤│ 偽 │有參 │ │ 台 │ 7│台│ 1│ │最│ 4│ │ 3││ 造 │期年 │ │ 中 │ 3│中│ 上5│ │高│ 台7│ │ 執9││ 貨 │徒貳 │ 9 間│ 地 │ 偵 2│高│ 0│ 7 │法│ 9│ │ 2││ 幣 │刑月 │ │ 檢 │ 7│分│ 訴1│ │院│ 上5│ │ 維0││ │ │ │ 署 │ 1│院│ │ │ │ │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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