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再字第二七七號
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甲○○右列聲請人因過失傷害聲請再審案件,對於本院九十二年度交上易字第一六四一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三日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再審意旨:如聲請再審狀所載(附件)。
二、按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又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敍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分別為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三條、第四百二十九條所明定。
三、查本件再審聲請人甲○○聲請再審,其聲請再審狀並未檢附原確定判決之繕本,所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前揭規定,自應由本院予以裁定駁回之,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十三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陳 朱 貴
法 官 劉 連 星法 官 胡 忠 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 美 惠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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