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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92 年附民字第 165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一六五號

原 告 金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被 告 文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被 告 乙○○被 告 丙○○右列被告等因違反專利法案件(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四一○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乙○○、丙○○被訴違反專利法案件,業經本院判決免訴在案。依照首開規定,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三十 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洪 耀 宗

法 官 劉 登 俊法 官 江 德 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吳 麗 琴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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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案由:違反專利法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3-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