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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92 年附民字第 173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一七三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甲○○右列原告因誹謗附帶民事訴訟事件(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一七三號),不服本院九十二年四月十六日裁定,提起上訴,經核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捌拾捌萬柒仟伍佰元(詳附表),應徵上訴裁判費貳萬捌仟叁佰拾貳元,茲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六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繳納,逾期即裁定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十二 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十三 日附表:

一、新臺幣五十萬元。

二、中國時報四分之一版面價額五十二萬五千元

三、聯合報四分之一版面價額二十六萬二千五百元

四、自由時報四分之一版面價額六十萬元

裁判案由:誹謗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3-0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