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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92 年附民字第 233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二三三號

原 告 壬○○原 告 子○○原 告 辛○○原 告 丑○○○原 告 乙○○原 告 己○○原 告 丙○○原 告 甲○○共 同訴訟代理人 庚○○律師被 告 應群實業有限公司兼右 一 人法定代理人 戊○○被 告 丁○○被 告 豐源農業有限公司兼右 一 人法定代理人 癸○○右列被告因違反農藥管理法案件(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五六三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求為判決如卷附起訴書所載。爰求為判決如訴之聲明;並援用刑事訴訟之證據。

二、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違反農業管理法案件,業經本院九十二年上易字第五六三號判決無罪(臺灣台中地方法院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三十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榮 龍

法 官 江 錫 麟法 官 謝 說 容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金 珍 華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一 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3-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