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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92 年附民字第 452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四五二號

原 告 丙○○被 告 乙○○被 告 丁○○被 告 最佳法定代理人 甲○○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四五二號過失傷害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二十五 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二十五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3-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