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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92 年附民上字第 151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二年度附民上字第一五一號

上 訴 人 甲○○被 上 訴人 乙○○

丙○○丁○○右上訴人因被上訴人違反建築技術規則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上訴事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一日第一審判決(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一八四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上訴駁回。

事 實

一、上訴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上訴人新台幣伍佰萬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日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其上訴事實理由略以:上訴人房地係向富澤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澤公司)所購。被上訴人丁○○擔任大樓建案之工地主任,負責工程現場監工之工作;被上訴人乙○○係建築師,負責本大樓建築設計、監造;被上訴人丙○○係鼎佑暘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鼎佑暘公司)之負責人,負責本大樓土木營造工程。被上訴仁等所設計、建造、承造、監造、出售之本大樓因違背建築成規、隱含重大瑕疵,故意不告知上訴人,致本大樓於九二一地震受損嚴重,並有致生公共危險之結果,爰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提起本件訴訟。

二、被上訴人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 由本件原審判決以上訴人甲○○告訴被上訴人乙○○等三人違反建築術成規案件,業已諭知被上訴人(即被告)三人無罪在案(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七○三號),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判決駁回原告之訴。茲據上訴人請求檢察官提起上訴,本院就刑事部分仍維持第一審無罪之判決而駁回檢察官之上訴(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六二七號),則附帶民訴部分之上訴,自亦無理由,應予駁回上訴,合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六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羅 得 村

法 官 巫 政 松法 官 陳 毓 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蕭 玉 真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七 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5-0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