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二年度附民更字第六號
原 告 新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中市○○○街○○○號七樓法定代理人 己○○原 告 維晉億企業有限公司 設台中縣大里市○○路○段○○○號法定代理人 甲○○原 告 松豪企業有限公司 設台中市○○路○段○號法定代理人 戊○○被 告 金勇建身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中市○○路○段○○○號之三兼法定代理人 乙○○被 告 益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桃園縣○○鎮○○路○○○號兼法定代理人 丁○○被 告 丙○○被 告 庚○○右列被告因違反專利法案件(九十二年度重上更㈠字第十二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等被訴違反專利權法案件,業經本院判決免訴在案。依照首開規定,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洪 耀 宗
法 官 江 德 千法 官 劉 登 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鄧 智 惠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二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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