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上更㈠字第一八二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甲○○右被告因(家暴)殺人未遂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上訴人即被告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七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被告甲○○因(家暴)殺人未遂案件,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三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七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七日起,再予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二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袁 從 楨
法 官 郭 同 奇法 官 姚 勳 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 美 利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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