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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93 年上易字第 268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上易字第二六八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乙○○右上訴人因(家暴)傷害案件,不服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八日第一審判決(民國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二三七八號,起訴案號: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民國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一七七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

二、上訴人即被告乙○○在本院未提出其他有利之證據及辯解,其上訴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五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照 明

法 官 吳 重 政法 官 王 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王 麗 珍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六 日

裁判案由:(家暴)傷害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4-0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