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上易字第二六八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乙○○右上訴人因(家暴)傷害案件,不服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八日第一審判決(民國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二三七八號,起訴案號: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民國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一七七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
二、上訴人即被告乙○○在本院未提出其他有利之證據及辯解,其上訴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五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照 明
法 官 吳 重 政法 官 王 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王 麗 珍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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