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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93 年上易字第 592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上易字第五九二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甲○○右上訴人因(家暴)傷害案件,不服台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八日九十二年易字第二三八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九十三年九月十六日上午九時三十分為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二十三 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二十七 日

裁判案由:(家暴)傷害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4-0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