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3年度上訴字第141號被 告 甲Z○選任辯護人 林坤賢律師
邱華南律師被 告 乙M○選任辯護人 梁宵良律師被 告 q○○選任辯護人 林堡欽律師
熊梓檳律師被 告 甲e○選任辯護人 朱逸群律師上列上訴人因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31號中華民國92年9月1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88年度偵字第2034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撤銷。
甲Z○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致人於死,處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
乙M○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致人於死,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緩刑伍年。
q○○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致人於死,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甲e○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致人於死,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緩刑肆年。
事 實
一、甲Z○係設於台中市○○路○段○○○號十樓之一「辰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已解散清算,以下簡稱辰源建設公司)之負責人,乙M○為設於台中市○○路○段七之三號建築師事務所之負責人,為執業建築師,q○○為設於台北市○○○路○段○號七樓之五互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互利營造公司)之負責人,甲e○(係甲Z○之侄)為上揭互利營造公司所聘僱擔任各建築工地之工地主任,均係從事特定相關業務之人。緣乙M○於民國七十九年間,受坐落於台中縣大里市○○段第六○號、第六一號、第六二號、第六三號、第七七號、第七八號、第七九號、第八○○之三八號、第八○○之三九號、第八○○之四○號、第八○○之四一號、第八○○之四二號、第八○○之四三號等土地所有權人之委託,就上開土地為規劃設計建築,基地面積計五○五六平方公尺、建築面積為二○四一.九八平方公尺、建築體總面積為三二七五七.一四平方公尺,經乙M○設計後為三棟建築體,其中一棟為「L」式型連棟式、其他二棟為「I」式型,建築物本體均為地上十二樓、地下二層之鋼筋混凝土樑柱韌性構架構造物,建築物自屋頂層高度為三五.九公尺(不含屋頂突出物)、地下層為六.一公尺,基礎採筏式基礎,設計規範為七十八年五月五日內政部修正公布之度中華民國建築技術規則,材料強度部分:混凝土fc=二一○kg\cm2、鋼筋#(號)六以上四二○○kg\cm2、#六以下二八○○kg\cm2,建築物中「I」式型二棟建築體中靠近台中縣大里市○○路之建築體為採一樓挑高建築式設計,餘二棟建築體則分為一樓為屬商店區或住宅之設計其高度為四五○cm,餘各層為三二○cm,設計活荷重屋頂○.二t\m2、二樓以上○.二t\m2、一樓○.五t\m2等。後乙M○再以上開土地之所有權人周賢煒、宋明宗、宋興亮、宋明賢、蘇春美、林麗華、劉敦榮、郭灶、陳榮垣、陳台昇、陳春美、陳弘基、陳政信、陳台德、周宜龍、周劉桃、陳建宏、周賢塗、周賢明、高慧芬、陳菊珠、高慧玲、陳櫻美等人之名義向台中縣政府工務局之住管機關申請,於七十九年九月十七日取得七九建管字第三七七九號建造執照。而該建築基地欲為建築前,因上開土地所有權人缺乏資金無法據以興建,上開土地所有權人乃以每坪土地新臺幣(下同)十七萬元之價格出售予甲Z○所經營之辰源建設公司,後甲Z○再將起造人部分變更為辰源建設公司。其間甲Z○於營造之部分,乃以新台幣(下同)六千一百三十二萬元之總價委由q○○所經營之互利營造公司為興建,q○○再指派互利營造公司之土木技師潘文雄(已歿)、工地主任甲e○二人為營建部分之現場監工人。
二、詎乙M○明知該建築基地面積為二○四一平方公尺,依建築技術規則第六十五條等之規定,每六百平方公尺鑽探一孔數之鑽探、及於地質鑽探之部分,鑽孔深度應為建築物最大基礎版寬之兩倍以上,或建築物寬度之一.五倍至二倍、及各鑽孔中至少應有一孔之鑽孔深度為前項鑽孔深度之一.五至二倍,而乙M○於地質鑽探之部分委託中南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南公司)之陳育琦(另由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雖為八孔鑽探,惟依上開寬度約四十公尺計算,應為四十X一.五或二倍,即六十公尺以上之深度,惟中南公司並未實際鑽探至上開六十公尺規定之深度,而於鑽探試驗報告書內,為十五公尺與七公尺二種深度之鑽探內容,亦與其中一孔鑽探深度應為其中各孔一.五至二倍規定有所不符,且陳育琦雖於鑽探報告中有分為十五及七公尺深度之鑽探施作記錄,然陳育琦並未實際施作該十五公尺及七公尺之地質鑽探,而係依據其目視現場狀況後而為:
卵礫石夾砂內容之鑽探內容資料,不實填載於鑽探試驗報告書內,而於職務上製作之文書為登載不實,其後再由乙M○檢附於建造執照申請書內,向台中縣政府工務局申請建造執照以為行使職務上製作不實之文書,足生損害於台中縣政府工務局對上開建造執照審核與管理之正確性,而該不實之鑽探報告既無從對該建築基地之地質為詳細調查,以查知該建築基地地質,藉以查悉地質對建築後建築構造物所得以承受力量之多寡,該不實之地質鑽探報告自足使建築師與結構計算人員對於該建築工程施作建築結構體後,及於基礎地下一、二層為開挖時所應斟酌考量之各項因素無法為精確之評估與計算。
三、又①:本件建築結構之部分,由洪己悅結構技師設計,組構係數(K)=一.○之立體剛構架與剪力牆(或斜撐剛架)共同存在之構造,混凝土:fc>或(=)二一○KGF/CM2,設計活荷重部分:屋頂○.二t/m2,二至十二層為○.二t/m2,一樓為○.五t/m2;一樓樓高為四五○CM、餘各樓層高為三二○CM,全樓高三五.九M、地下室負六.一M。於鋼筋部分設計:fy=四二○○KGF/CM2(六號鋼筋以上)、及fy=二八○○KGF/CM2(六號鋼筋以下);主要構材尺寸,於一樓屬開放空間(即本件倒塌大樓)之大樓其主柱斷面積部分:於編號C一、C五、C六、C八:九○cmX六○cm,編號C二、C三、C四、C一○、C七、C一一、C一二:八○cmX八○cm,編號C九:六○cmX九○cm;同上一樓屬開放空間大樓鋼筋主柱配筋(一樓之部分):於編號C(柱)一:二二(枝)─#(鋼筋號數)八、箍筋#三(上方)@一○(代表每十公分應施作一箍筋)、#三(中間)@二
五、#三@一○(下方),於編號C二:主筋二六─#八、箍筋#三@一○、#三@二五、#三@一○,於編號C三:
主筋二四─#八、箍筋#三@一○、#三@二五、#三@一○,於編號C四:主筋二八─#八、箍筋#三@一○、#三@二五、#三@一○,於編號C五:主筋二四─#八、箍筋#三@一○、#三@二五、#三@一○,於編號C六:主筋二○─#八、箍筋#三@一○、#三@二五、#三@一○,於編號C七:主筋二○─#八、箍筋#三@一○、#三@二
五、#三@一○,於編號C八:主筋二○─#八、箍筋#三@一○、#三@二五、#三@一○、於編號C九:主筋二二─#八、箍筋#三@一○、#三@二五、#三@一○、於編號C一○:主筋二○─#八、箍筋#四@一○、#四@一○、#四@一○、於編號C一一:主筋一二─#八、箍筋#四@一○、#四@一○、#四@一○、於編號C一二:主筋二二─#八、箍筋#四@一○、#四@一○、#四@一○,同上柱體內,同箍筋位置另於編號C一、C三、C六、C七、C八、C九、C一○、C一一、C一二部分設計四箍(X向與Y向各二箍)之內箍筋(即繫筋)、於編號C二、C五、部分設計五箍(X向三箍與Y向二箍)之內箍筋、於編號C四部分設計六箍(X向三箍、Y向三箍)之內箍筋,而於混凝土之保護層則設計於鋼筋外四至七公分厚度,以為保護該鋼筋結構,而為上開建築構造物之混凝土及鋼筋部分之建築結構。就上開結構設計,乙M○本其所具之建築師專業知識,原應詳為審查複核,注意建物之結構破壞,是由臨界點開始;而建物之崩塌,是由破壞最烈點開始。以經良好設計與施做之鋼筋混凝土而言,結構在預期之模式下開始破壞,則該點仍然保有原來強度,仍然能傳遞力量與能量,直到該點韌性用盡而破壞殆盡為止。建物崩塌,是由於結構由原先之靜不定狀態進入到靜定而後進入到不穩定狀態,亦即結構的靜不定度數因破壞點過多而大量降低,形成不穩定而崩塌之情事。卻疏未注意前開相關學理與經驗法則,在本件建物之設計上有下列之諸多疏失:
⑴建築剖面圖顯示地下室含基礎深度實為八˙三公尺,結構
計算書為九˙三公尺,鑽探報告顯示六孔,有四孔只有七公尺深,根本不及設計深度。
⑵樑的編碼在結構平面圖中,地上樓層與地下樓層不同,並
且與結構計算書不一致。此以倒塌棟之柱C3與C6之間的樑為例,結構計算書於該樑位置上從地下室到頂樓皆稱B4
(FB4 、BB4 、1B4 、2B4 、3B4 、.....) , 結構平面圖該樑位於地下二樓稱FB42,於地下一樓及一樓皆稱G50,二樓以上才稱B4,而平面圖地下樓層之B4卻移到未倒塌之北棟。
⑶結構平面圖中,C6柱與C8柱尺寸為60cm乘以90cm,而結構計算書卻是以80cm乘以80cm計算,造成強軸弱軸錯置。
⑷地下二樓結構平面圖中,標示全案的鋼筋材料強度,其中
樑筋皆為2800kg/cm2 , 而結構計算書卻以4200 kg/cm2計算所有六號以上鋼筋。
⑸地下一樓結構平面圖中,樑G45共有兩處,此兩個G45長度相比近1:2 ,其結構行為也截然不同,卻共用同一編號。
⑹地上樓層的結構平面圖中,倒塌棟的B4樑心與C3柱心已偏
離四二˙五cm,超過柱寬的一半,結構計算書卻無此偏心的相關計算及補強。
⑺結構計算書未做扭力之分析計算,而依結構平面圖判斷,
樑G8於B11 交接處必有一極大之扭矩不可忽略,此點一疏忽,極可能於該處造成脆性破壞,引發嚴重之連續破壞。關於此點,再細查其結構計算書,以2G8 與2B11交接處為例,該點扭矩設計需要強度介於3.18 t-m到6.33t-m 之間,依建築技術規則第五節強度設計第四百三十三條與第四百三十四條規定,至少需配置三號筋直徑十公厘以上之縱向樑腹筋,若實際試算,則至少需七號以上之縱向樑腹筋,本件設計卻遺漏此項。
⑻北側未倒棟之結構計算樓層高度設定錯誤,計算書以四˙
二公尺計算一樓樓高,建築立面圖卻標示四˙九公尺;又頂樓塔屋 (含水塔及電梯機械房)未列入載重,只一律以均佈載重代替,且地下室停車空間以 200kg/cm2設定活載重亦顯不足;另原柱配筋之主筋多有同時配兩種尺寸(#7),主筋數亦多有非四之倍數 (如C3 &C4於2FL),顯然有強弱軸之分,設計圖上卻無標明如何區分強弱軸,以C3柱為例,兩支C3柱相位相差90度,卻適用同一配筋圖,則必有一柱之強弱軸錯置,此均未附加明確之說明與澄清。
②:而甲Z○為上開辰源建設公司之負責人,原應注意依據建築師所規劃設計之圖示為施工,非經申請工務主管機關許可不得任意變更該建築大樓原所設計之原貌,以防所加設之非主體結構構件損及主體結構構件、乙M○係為本件設計規劃之建築師,對於辦理建築業務監造時,應遵守監督營造業依建築設計之圖說為施工,查核建築材料之規格與品質;而q○○為實際執行該建築營造之人、甲e○為該建築工程監工之現場工地主任,均應明知於施工時,(a):於混凝土之部分原設計抗壓強度為fc>或(=)二一○KGF/CM2,除混凝土材質應達上開抗壓強度外,並應注意混凝土之水凝土之水泥與粒料配合成份及其施工,須儘量使其依強度試驗之平均強度,不低於規定壓力之強度、及混凝土成份之配比,在施工進行時,保有適當稠度,而能順利使混凝土充滿模版邊角及鋼筋四周,不致材料分離,或表面有過量之浮水;(b):於鋼筋配筋之部分,除應依據原鋼筋配置圖說為施作不得任意短少箍筋數量及增加箍筋之間距外、且於樑柱、及樑與樑搭接處就支承處負彎矩拉力鋼筋須有三分之一將其錨錠延伸至最外反彎點外,且不得少於淨跨度之四分之一,樑柱每端至少須有最多拉力鋼筋之四分之一連續穿過樑上端,而橈區構材上下鋼筋須延伸至柱,並穿過柱至對面之橈區構材,圍束區為以緊密箍筋或緊密螺筋圍束樑(柱)中混凝土處或樑柱接頭處、及鋼筋之搭接處不得互相重疊等規定,使樑與柱、樑與樑之搭接得以達到設計之抗壓強度而另所設計規劃之箍筋應圍束於主筋之外,以達主筋支撐功能。而乙M○對於上開混凝土與鋼筋配置設計原應注意監造營造商有無按照上開圖說為施工;甲Z○、q○○二人對於上開混凝土與鋼筋、箍筋之部分,應知悉按照上開圖說施工,並不得減少內箍筋及短少箍筋以增加箍筋之間距,以維該建築結構得達於原結構系統安全無虞之程度;而甲e○於現場為監工時,亦應注意依照上開圖說監工,以維上開建築結構體施工完成後得以達成相當之抗震強度,且適於購買戶住居安全無虞,且該等情事亦為乙M○、甲Z○、q○○、甲e○等人所明知;詎上開建築工程於施工時,甲Z○、q○○、甲e○、乙M○,為圖取不法之利益竟為偷工行為:於混凝土之部分,水泥與粒料配合成份施工後,未能達到本件混凝土強度所設計規劃之fc>或(=)二一○KGF/CM2之強度,經測試後所得結果強度雖達二四八.四KG/CM2至二六七.九KG/CM2之不等之強度,惟其經鑽心測試結果,其強度分布係為二五四.五、二八九.六、二五
九.五、二○九.一、二五八.七、二七七.五KGF\CM2,該混凝土抗壓強度分布最高與最低部分有近八○.五KGF\CM2之落差,顯見於混凝土於施工時,其澆置行為顯有誤差,致使混凝土強度部分無法達到平均水準;再其間鋼筋搭接處為互相重疊,致使鋼筋密度過大,混凝土澆置時,粒徑較大之粒料無法通過鋼筋之間,致使混凝土填充不確實,而有間隙及蜂巢現象,造成混凝土提供之握裹強度不足,即已在柱頭發生握裹失敗。
③:於鋼筋之箍筋及內箍筋配置之施工部分,於(a):編號C一部分(於一樓與地下室交接部位)原設計三#@一○之箍筋,惟該部位並未施作箍筋,且內箍筋部分於施工中因放樣錯誤而為突出後再行剪斷,部分內箍筋彎鉤長度不足、另於接近柱頭部分亦未施作箍筋,即僅就主筋中之中間位置施作,上下兩端均未施作、且於主筋部分,樑部分所設計六枝#八主筋僅穿越柱之主筋位置,未施作彎鉤、未為錨定,致使支撐力量不足、於混凝土保護層之部分不足,導致所施作主筋與箍筋部分已鏽蝕;(b)、於編號C二部分,於接近樑與柱、及樑與樑交接處,依原設計圖應為#三@一○之箍筋配置,然於樑與柱之交接位置,並未施作箍筋、且六枝#八鋼筋僅為穿過柱體主筋部分,未具體施作彎鉤為錨定,致使支承力量不足、另於混凝土保護層之部分僅為二cm之厚度,與原設計混凝土厚度不符,未達混凝土報護效果;(c)、於編號C三之柱與樑交接位置部分原設計箍筋三#@一○,實際上箍筋未為施作、於地下室與一樓柱體間,因放樣錯誤,導致地下室與一樓之柱體有二五cm之偏差,於放樣錯誤後又未將地下室柱體予以拆除重新施作、於內箍筋部分於施工中偏移後,未為更正,而予以剪斷、且混凝土厚度不足,保護能力不夠,導致混凝土保護能力不足;(d)、編號C一於柱與樑交接位置部分原設計箍筋三#@一○,實際上箍筋並未施作、於內箍筋部分未施作彎鉤,部分內箍筋因施作中偏移,而予以剪斷、且混凝土保護層僅為一cm厚、致使混凝土保護層厚度不足,內部主筋及箍筋部分已為鏽蝕、而主筋雖未短少,然其排列後位置偏移,致使主筋支承力量不足,無法達到該柱體應有支承力、且主筋大部分於同一斷面搭接,致使主筋間距不足,混凝土無法通過主筋之間隙,致使混凝土無法通過主筋,澆置混凝土後之混凝土握裹能力不足,無法達到混凝土保護效果;(e)、編號C八柱於地下室與一樓交接位置箍筋部分,原設計三#@一○之箍筋,惟箍筋並未施作、內箍筋因施作中偏移而予以剪斷、於樑之主筋,僅穿過柱之主筋,未施作彎鉤以為錨定,樑之主筋排列偏移,致使樑與柱交接支承力量不足、且於混凝土保護層部分僅為一cm厚,無法達到混凝土保護層功能;(f)、編號C一○於地下室與一樓交接處,原設計#四@一○之箍筋,惟於施作中並未施作箍筋、且混凝土保護層其厚度未足一cm,致保護層無法發揮其效能,該柱體之主筋、箍筋已為鏽蝕、於內箍筋部分,彎鉤及長度均屬不足,無法達到圍束主筋之效果;(g)、於C一一之地下室與一樓交接處,混凝土保護層其厚度僅為二至三cm,未達原設計標準,致使混凝土保護層能力不足,主筋與箍筋部分已為鏽蝕、另內箍筋彎鉤與長度均有所不足,無法達到圍束主筋效果、而箍筋於地下室與一樓交接處,未為施作;(h)、編號C一二於一樓與二樓間柱體部分,原設計箍筋#四@一○之箍筋,惟於接近地下室與一樓及一樓與二樓柱體部分之箍筋未為施作、且於柱體主筋於同一斷面搭接,致使主筋間之間距不足,混凝土粒徑較大之部分,無法通過主筋間隙,致使混凝土握裹能力不足,無法達到混凝土保護層之功能等上情,均足以顯示該倒塌大樓之地下室與一樓間及一樓與二樓間之柱體中之箍筋、內箍筋、主筋排列、柱體施作放樣、混凝土澆置時均與原設計規劃不符,而難以符合原設計耐震係數,更不符於安全規範;(i)、於編號一FB三九(底板樑)之部分,樑內配置有一.八cm一○枝、二cm一枝、三.七五cm五枝之管線,配管管線顯屬過多;(j)、於編號一FG九五之箍筋部分,原設計#三@一○,現場為#三@一五,箍筋間距增加@五cm之間距;(k)、於編號一FB六三箍筋部分,原設計#三@一五,現場為#三@二○,箍筋增加@五cm之間距、混凝土保護層僅為一.五cm,厚度顯有不足;(l)、於編號G三三D部分,混凝土高達二○CM,即保護層太厚,無法達保護效果,形成剝落現象、於編號一FG三三C箍筋部分排列偏移,致箍筋部分太大、部分不足;(m)、於編號B一FB四九部分,混凝土保護層太厚,無法達到保護效果,形成剝落現象,且係二次灌漿施作,形成冷縫現象,混凝土黏著力不足;(n)、於編號B一FG三三a混凝土部分,屬二次施工,有冷縫現象,混凝土黏著力不足;(o)、於編號B一FG三三b混凝土部分,亦屬二次施工,有冷縫現象,混凝土黏著力不足;(p)、於編號一FS一三版部分,底版混凝土保護層不足,鋼筋外漏鏽蝕;(q)、於編號一FG三三C混凝土部分,保護層太厚,形成剝落現象;(r)、於編號一FC五六主筋部分,箍筋內縮至主筋內即主筋均未於圍束區內,箍筋無法達到圍束效果;(s)、於編號一FG三三底版樑混凝土保護層太厚達一二cm,形成剝落現象;(t)、於編號B一FB六二底版樑之箍筋未依圖說予以紮綁,且箍筋間距排列偏移;(u)、於編號B一FB三五底版樑之部分分箍筋均未施作紮綁;(v)、於編號B一FB三底版樑之箍筋部分,原設計圖說為#四@一五,惟現場箍筋間距達@五○cm以上,箍筋間距過大;(x)、於編號B一FB三六底版樑之箍筋部分,原設計圖說為(上、下)#四@
一五、中央為#四@二五,惟現場端部施作(上、下)#四@二○、中央#四@三○,已增加@五cm之間距,箍筋間距顯有不符;(y)、於編號一FG三三底版樑之部分,主筋排列偏移、於編號一FG一九底版樑之部分,樑端配管過多且僅鄰主筋,形成混凝土握裹強度不足;(z)、於編號B二FC九之部分,箍筋未將主筋圍束,無法達到箍筋圍束效果。
④:又該大樓於委由q○○所經營之互利營造公司施作完成主體結構後,乙M○、甲Z○乃於八十三年九月十五日向台中市縣府公務局申請領七九工建字第三七七九號使用執照,惟甲Z○於領得上開使用執照使用後,對於上開建築物之主體結構未經申請變更使用前,原不得對於上開大樓任意予以加建,詎甲Z○於上開建築物主體結構完成領得使用執照後,竟為圖上開建築物易於出售及便於整體環境利用,於嗣倒塌之大樓一樓,該位置原設計為挑高高度四六○cm之一樓大樓,且屬中庭開放空間,甲Z○竟於該一樓處予以加設八吋高約一百八十公分之磚牆,於磚牆上再行裝設鋁門窗,將該一樓位置變更為「媽媽教室」、「才藝教室」、「健身房」以增加該大樓售屋之賣點,然該加設八吋磚牆及鋁門窗設備,係未經向主管機關申請變更設計許可,且於裝設該八吋磚牆及鋁窗後形成「短柱效應」,致使該大樓之一樓柱體所受地震剪力及彎矩力量部分均為顯著之增加,即甲Z○於該加設磚牆及鋁窗部分,係非經原結構設計所計算,致使所加裝非屬結構構件之物件影響及該大樓結構構件,該大樓一樓之地震剪力與彎矩力量,更非原設計結構系統所計算範圍內之數據,致使購買該大樓之住戶所購得之住屋均非屬原設計之住屋,而形成購買戶住居於危險之建築物中。而甲Z○、乙M○、q○○、甲e○等四人對於上開箍筋、內箍筋未為施作、主筋排列不整放樣錯誤、箍筋未將主筋予以圍束、混凝土澆置不當及未經申請變更設計重新就結構系統予以計算後再行加裝八吋牆面及鋁窗等非屬結構構件等偷工減料情事與未經申請變更設計後擅自加裝非屬結構構件等違反施工規範及違背建築技術規則等疏失均為其等事前所明知,且依當時狀況亦無不能注意之狀況,甲Z○、乙M○、q○○、甲e○等四人竟疏未就上開違反建築技術規則及施工規範事項分為監造與現場監工,並予以制止違反上開建築技術規則及規範行為,而致於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一日凌晨一時四十七分發生集集大地震時,使該建築基地原屬挑高且係屬開放空間建築大樓部分,由編號C二、C三、C四、C五、C一○、C一一、C四、C二、C九等柱體由地下室與一樓交接處、編號C四、C一二等二柱體部分由一樓與二樓交接處扯斷,並向該大樓社區之中庭方向倒塌,撞及該社區對向之大樓後,始靠於對向大樓處。致該大樓住戶洪瑞祥、林秋娥、乙O○、柯茂盛、黃富本、陳育琳、陳淳浩、陳佳慈、B○○、陳映龍、H○○、曾如平、黃喜昇、乙D○、吳孟宸、曾如均、a○○、方淑娟、洪宣旻、洪維森、吳志豪、甲k○等二十二人死亡;另該大樓住戶連奉德受有前額及右耳裂傷、臉部及右臂擦傷、小腿瘀血,致柯文智受有右前額、右上眼臉裂傷、右上唇裂傷、右臂擦傷、上背右腰大背兩肢等擦傷,楊宛伶受有頂部裂傷、左眼結膜出血、右腳裂傷、背部及四肢瘀血,周星博受有頭部外傷、臉部擦傷,乙Q○受有頭枕部裂傷、右手肘擦傷之傷害。後該大樓亦經台中縣政府建設局會同鑑識機構勘查後認定為屬危險建物而應予以拆除,而致生公共危險。
四、案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動檢舉指揮法務部調查局台中縣調查站,及台中奇蹟大樓社區自救會代表K○○與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等人訴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事實認定部分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甲Z○,對於其為右揭辰源建設公司負責人,並有興建上開「台中奇蹟」建築大樓案,及於上開倒塌大樓一樓處未經申請而擅行加蓋八吋牆面與鋁窗等情並不否認,惟矢口否認其有何偷工減料及違背建築技術規則之情事,辯稱:伊不了解何謂違背建築術,伊僅請營造廠來施做,而付錢給營造廠,伊有經過政府認定,有請建築師來設計,亦請技師來做;當初乃由q○○所經營之互利營造公司承包,伊雖有到場監工,但未發現有何缺失;如果經營者未實際參與興建,卻要為地震造成的死傷負責,那往後無人敢做;且伊是向銀行借貸資金做工程,沒有偷工減料,本件係因地震規模太大造成,要伊負責,並不合理等語。
而其選任辯護人則為其提出下列之辯護意旨:
Ⅰ九二一地震本即是台灣百年以來最大地震,九二一地震在大
里地區所帶來之地震力確實大過本案建築物設計當時法規所要求之耐震標準,因此建物之倒塌也不能說與地震毫無關係,按:
㈠九二一地震為極大之地殼變動,九二一地震於本案建物所
坐落之大里地區所帶來之地震力究為多少?究屬天災或人禍造成,實有必要先究明九二一地震之屬性。
⒈地震在法律上定位為不可抗力事件,經常為法律課程教師
在課堂上引為講解案例。然九二一地震在震區所在之中部地區並非以不可抗力事件處理,實令人難以理解,因此地震力對建物之破壞情形實有究明之必要。
⒉按根據經濟部水資源局、馬國鳳教授及王乾盈教授九二一
地震報告所指出:「九二一地震規模達七.三級,是台灣一百年來最大的地震」「本次地震係因車籠埔斷層(北自大甲溪南至濁水溪長達公里)發生錯動所造成,斷層東側上升數公尺,地震規模及影響範圍均比阪神地震為大。此外,因屬逆衝斷層型態,東側地區震力額外激烈,高達IG(中央氣象局名間地震站測得),為阪神地震0.8G之
1.2 倍」「九二一集集大地震主要是由車籠埔斷層及大茅埔~雙冬斷層,此兩條活動斷層之同時再次活動所引起。車籠埔斷層沿著台中盆地的東側邊緣,從雲林縣的桶頭開始,向北經過竹山、名竹大橋(垮了)、名間、南投、中興新村、草屯、烏溪橋(垮了)、霧峰、車籠埔、太平、大坑、到豐原」而本案建物位處大里,是屬於九二一災區範圍無庸置疑,再者本案建物係坐落於大里市,地理座標為東經120 °43'18"、北緯24°05'05"(換算二度分帶座標值為:E220700m、N0000000m)將 此座標套入國立中央大學應用地質研究所之「台灣活斷層位置查詢系統」(網址為http://140.115.123.30/act/actq.htm),查出本案距車籠埔斷層之關係位置圖,顯示本案距車籠埔斷層甚近。再者,根據中央氣象局在大里市附近所設置地震測站,包括霧峰鄉霧峰國小地震測站測得之最大震度數據:774.42gal,大里市健民國小地震測站測得之最大地震度數據:488.86 gal。另外從國立中興大學土木工程係顏聰教授所發表『九二一地震震壞建築物耐震能力個案分析及改善建議』文中所分析的二十個受震倒塌案例,其中第十一案例係宏總建設所興建位於太平市之「新生活公園大廈」,在該報告 p16、17「倒塌大樓基本資料表」中所引用之鄰近地區地震強度亦以大坑光正國小地震測站測得之最大震度數據: 438.68gal為基準;另由行政院國科會、台灣大學防災國家科技計劃辦公室資訊研究群及國家地震工程研究中心共同製作之「中部五縣市水平最大地表加速度模擬分布圖」顯示:台中縣大里市震區之水平最大地表加速度分布在圖面上「橙色(及400gal至600gal間)區塊」,亦可知本棟建築物所坐落震區於九二一地震時之水平最大地表加速度已顯然超過400gal,在400gal地震力上所代表之意義為何,而本建築設計當時建築技術規範所要求能抵禦之地震力為多少 gal,實應為本案之重要爭點所在,如建物之倒塌全然不考慮地震力之大小,並非公允。且再查建物距斷層帶越近所承受之地震力越強,此從葉超雄博士所作「近斷層建築物設計地震力之研究」中有所概述,此涉及之專業程度非常深奧,但可確信的是建物距斷層帶越近承受之地震力越強乃無庸置疑,因此本案建物實際所承受之地震力除應考慮中央氣象局設於大里健民國小所偵測之地震力外,尚應考慮本建物屬近斷層所帶來之衝擊。
㈡本案建物所在大里地區所發生之地震力高達400gal以上,其對建物破壞之因果關係探討說明如下:
⒈因地震所致建物倒塌,其原因主要可歸納為三大類,其一
為地震本身之外力所造成;其二為建築物所在基地的特性;其三為可能是建築物本身體質的關係,此為行政院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營建組於八十八年十月八日所製作對外公開之「建築技術規則對建築物之耐震規定」問題手冊(第一輯)於其前言說明所作之歸納,並非一己之則。由前述歸納地震所致建築物倒塌之原因可知,建築物倒塌絕非建物本身體質良窳(如有無偷工減料)而已,地震本身所產生之外力即震度強弱實為主因,依該手冊所指:「依我國中央氣象局之震度分級,最高等級者為加速度250gal以上的六級烈震,其所產生之震動程度為房屋倒塌,山崩地裂、地層斷陷、地面顯著裂開及建築基礎可能破壞等影響,本次地震部份地區如南投日月潭及名間所測得之水平加速度為989gal及921gal,已遠超過建築物設計上所能抵抗之水平加速度,因此理論上附近建築物遭受破壞誠屬難以避免」一語道出地震力即水平最大加速度達到250gal以上時,其震動強度已足使建物倒塌,已無關建物本身體質之良窳。尤其本案涉及九二一地震獨特之垂直地震力是否為建築師設計當時所能知悉?及有無歸責?等之認定。
⒉根據目前由中央氣象局地震中心所提供資料指出,此次地
震力「東西向的最大地震(即地表)加速度為989.21gal,威力最為驚人,地球的重力加速度為980gal(即一大G,一大G等於980gal)而此東西向的地動加速度和在名間測站的最大地動加速度(980gal)同時超過重力加速度,創目前世界的地震紀錄」,由此說明可知,九二一地震確為目前全世界上所發生難見之數一數二之烈震,對於建物之破壞自所難免,尤其我國當時建築技術規則對於建物耐震規定顯有不足下,如何如此令人難以接受?茲為進一步說明政府對建物耐震力所作之規範,俾了解原委,有必要先將地震規模及震度再作一說明如下(同樣詳見「建築技術規則對建築物之耐震規定」問題手冊):
⑴問:何謂地震規模(Magnitude)?
答:①地震規模是用以描述地震大小的尺度,係依其所
釋放的能量而定,為一無單位的實數。目前世界所適用的地震規模為芮氏規模。以本次集集大地震為例,中央氣象局所測得之地震規模為芮氏規模七.
三,其所釋放出的能量,大約等於四十個轟炸日本廣島原子彈的能量。
②地震規模愈大的地震,其所釋放的能愈大,但其能釋放係以波的型式(即地震波)向四方傳播,在傳播途中,能量會因磨擦、吸收等而衰減,因此傳播的距離越遠,其能量衰退越多,對建築物的破壞力越低,而距離包括水平距離及垂直距離,因此震源越深的地震,其傳播到地表的距離就愈遠,因此深層地震對建築物的破壞力也就較小。故地震規模大小與其所造成的災害未必有絕對的關係,必須視其震源的深淺及其震央附近人口數的稠密程度,如果地震規模大,震源深度淺,且震央附近人口稠密,則其所造成的災害將很大。本次集集大地震,其震源深度為一公里(註:根據最新資料,震源為八公里,但仍屬淺層地震),係屬極淺層地震,以致造成如此大之災害。
⑵問:何謂震度(Intensity)?
答:①震度是表示地震時地面上的人所感受到震動的激
烈程度,或物體因受震動所遭受的破壞程度,因此震度可以用以表示地震對當地建築物的破壞力。
②震度大小可由地震波傳到當地時的水平加速度值來劃分,世界各國的劃分方式並不盡相同。國內中央氣象局將震度分為○至六級。
③本次九二一集集大地震依中央氣象局所測得震度分別為南投、台中六級,嘉義、新竹、台南、宜蘭五級,台東、屏東、澎湖、高雄、台北四級,花蓮、苗栗三級。
經由上述說明可知,建物之耐震與地震震度相關,而震度之表示係以水平加速度數值gal 表示,再根據中央氣象局所製作震度加速度級數對建物破壞所作附圖如左說明可知,六級烈震為250gal以上,其震力足使房屋倒塌。而本案建物位處大里,依大里健民國小地震測站測得地震力為基準而論,南北向地震312.66gal 、東西向為488.86gal 、垂直向為230.58gal ,如依向量取其合力最大值(公式為
312.66平方+488.86 平方而後開根號)可得最大加速度力為580.29 gal,單就東西向最大水平加速度力488.86gal而論,已超過250gal以上,而屬前述中央氣象局就地震程度所歸屬六級以上烈震,而六級以上烈震,其對地表上地上物破壞程度為「房屋倒塌,山崩地裂、地層斷陷」,如再考量本次九二一地震法規未為規範之垂直力193.98gal,則本建物依設計當時政府法令即建築技術規則所要求之耐震標準究為多少?能否足以抗衡此次九二一地震力,自應是本案爭議之重點,而非執著於施工品質之良窳,蓋建物之損害不可忽視九二一地震於本建物所在大里地區所實際發生之地震力,已超過當時建築技術規則所規定之設計震度。第查,本建物位於大里地區,縱使依八十六年修訂之建築技術規則耐震要求僅規定能承受五級地震即可(註:震度加速度值最高僅230gal),況依八十年設計時建築技術規則僅需依中震區設計,並無震度加速度值之規定,職故本建物發生400gal以上之六級以上烈震致建物部份受損,乃地震力超過政府耐震規範使然,根據最新建築技術規則耐震設計第四十二條規定,建築物構造之耐震設計,地震力及結構系統在中度地震時應保持在彈性限度內,但在大地震時得容許產生「塑性變形」,其韌性需求不得超過容許韌性容量,此規範已說明在大地震時,建物發生塑性變形乃理所當然。
⑶再按建物發生損壞是否因地震力遠超過法規對建物耐震規定使然,絕非空論。再進一步申論之,根據八十六年建築技術規則計算建物設計時應有之耐震力,有一公式即V=ZdCW=ZICW/(1.4αyFu),其中Zd表示設計地表水平加速度係數等於Z(震區水平加速度係數,230gal係數為0.23)乘上I(用途係數)除以1.4αyFu(結構系統地震力折減係數),C為工址正規化水平加速度反應譜係數,W表示建築物總重量,據此原始數據可推算地表加速度應為若干及到底地表加速度大到什麼程度為使建物發生崩塌,Zd值稱之為設計地表加速度係數,Z值稱之為崩塌地表加速度係數,介於二者之間之數值即為塑性區域;淺顯的說法是,地震力小於設計地表加速度時,房屋結構桿件不容許任何破壞,大於崩塌地表加速度時,房屋會因韌性容量飽和而發生倒塌,介於二者之間即建物會發生或輕或重程度破壞,但建物不致崩塌,此即前述建築技術規則耐震規範第四十二條規範之精神,而本案建物所處位置為發生地震力高達400gal以上,縱依八十六年修訂之規範,本建物工址屬地震二區,設計耐震地表加速度值230gal,本案建物發生震倒不能說與九二一地震無因果關係,況依本案八十年設計當時之規範僅為中震區,未註明設計耐震地表加速度值,地震力具有方向及共振效應,建築物迎合地震形成共振自會震倒或震損,要求本建物在六級烈震之下不能有震損,是不符現代建物韌性設計之本質(耐震標準取決在一個合理系數,以回歸期四百七十五年的地震為基礎,總不能不顧經濟效益將住屋設計成可抵禦六級烈震之核能廠般堅固,也不合情、理、法。
㈢發生大地震時以建物有無震損作為檢視起造人或其他營建
業者有無違背建築技術成規之考量依據,是極為不合理或許有人質疑何以在災區仍有更多建物未倒塌或受損輕微,坊間這種比較式說法相當殘酷,按地震屬震波,其發生為不定方向,一般而言,偵測震波方向以東西向、南北向及垂直向觀察,此次九二一地震東西向地震力大於南北向,因此建物東西向厚實自有較強抵抗地震力之本質,反之則易受損,此為最簡易之說明,實則地震力對建物之破壞相當複雜,如垂直地震力及扭力等因素對建物破壞情形等是,再者震波經由地質傳遞有時會因地質、地形及建物方位而對地震產生不同反應,尤其地震震波會產生共振,而使地震力產生放大效應而加劇地震對建物之破壞,而此共振現象之發生,從前述所示建築技術規則對建物之耐震規定問答手冊第一輯第十五頁有相關記載如下:「建築物基地之地層皆有其固有週期,係由其地層之土層厚度分佈、土壤類別而異。建築物本身也有固有週期,係由其結構物樓層高度、結構系統、構造類別等而異。當建築物之固有週期與基地之固有週期接近時,地震所引起之震動則較為顯著」,於地震發生時,誰也不知其方向為何?基地地層是否穩定?基地地質及建物本身之構造是否會發生共振?如發生共振,則此地震力將會放大已非地震儀所測得力量而已,而往往會放大數倍,此即何以有些建物會瞬間震倒緣由,有些不會,有些受損嚴重,有些輕微,有些則無恙。根據前述經濟部水資源局、馬國鳳教授及王乾盈教授之「九二一大地震報告」中亦指出:「再觀察竹山至豐原,以逆衝為主的斷層線上,發現位於逆衝斷層上盤的建築物,破壞都很重,但位於下盤之建築物,縱使靠近二、三公尺,都未見破裂,甚至看到一棟老舊的『土角厝』仍然安然無恙,令人稱奇。」由此足證,房屋於大地震中是否震損涉及因素相當複雜,絕非震損之建物皆來自建物本身在施工上有缺失使然。再者,震波除波速外更有頻率,會因低頻或高頻不同而對高層或低層建物產生破壞力(證七),而大地震發生時,誰也不會知道當時建物所在之地區所發生之地震頻率究竟為高頻或低頻,此如同人類對斷層所在之位置仍然無法全面知悉之道理是一樣的,因此,在九二一地震時,以建物有無震損而後以震損之建物做為檢視被告有無違背建築技術成規及有無業務過失致人於死之作法,是相當殘酷的。
㈣建築技術規則對於地震之耐震規範是會隨著時間的演進而
修改強化,本案設計當時是依七十一年建築技術規則之耐震規定,當時並無對抗地震垂直力之耐震規範,且相關耐震規範亦屬落後,值此九二一大地震未檢視規範不足,對被告而言亦屬不公。
⒈被告相信目前仍有地震工程專家仍無法解開之謎題,畢竟
人類對地震知識仍在探索之中,建築技術規範也是經由每次地震造成災害後,利用日新月異之科學儀器測得地震震波後加以分析及了解對建物造成破壞之各種現象後,始研擬對策修改建築技術規範來因應,美國一九九四年舊金山北嶺大地震及一九九五日本神戶阪神大地震就是適例,因為人類對於地震所能得到的資料實在有限,惟有以大自然為實驗室,於人類居住環境之建物實際發生強震震損後再以觀察應變,像代表地震力之震波以前觀念僅存於水平方向,從未考慮地震震波會有上下垂直力而對建物產生破壞力,也不知悉土壤液化現象會造成建物基地突然無法發揮原有承載力而使建物遭受破壞,皆是適例,然而關於地震垂直力及土壤液化是人類歷前述美國舊金山北嶺及日本神戶阪神大地震之後始獲得之知識,而我國隨於八十六年修正建築技術規則時始納入較完備之建物防震設計考量,而本案建物於八十年設計,申請建照當時根據七十一年版建築技術規則,而非八十六年版修正建築技術規則,顯然當時建築法規對於地震垂直力及土壤液化現象並未規範,在此之下,尤其九二一地震所發生之地震之震度不僅大於前述美、日二國所發生地震,且所發生之地震垂直力可能為文獻史上最大,了解上情後,相信對本案建物僅發生震損而未震倒自會有所包容及了解。關於地震垂直力何時規範(註:土壤液化現象主要發生於員林地區,與本案無涉,故略),依前述問題手冊第一輯第三頁於比較我國與美日對建物耐震力規定時已指出如下:「問:世界各國我們較熟悉的國家(如美國、日本),其建築物耐震力規定與我國比較如何?答:民國七十一年內政部參照日本一九八一年以後新修訂建築基準法令,美國UBC(uniform buildi
ng code)耐震規範精神,修訂建築技術規則耐震力有關規定,嗣於八十六年另參考美國北嶺地震及日本阪神震災之垂直型式地震與土壤液化後新修訂之耐震相關法規,再修訂建築技術規則之耐震設計條文,因此可以說現行我國耐震條文之規定係與美、日同步」由此意旨可知,垂直地震力耐震規範係於美日二國先後發生大地震後始觀察得知之現象,而後加以研擬對策制成規範以茲因應,而我國其後雖即仿效修正建築技術規則,但已為八十六年之後之新建個案始有規範餘地,而本案建築係以七十一年建築技術規則規範設計,自無因應地震垂直力對建物造成損害之設計。
⒉再者,根據八十八年十一月八日行政院災後重建推動委員
會所製作「建築技術規則對建築物之耐震規範」問答手冊(第一輯)在其前言中亦指出:「國內建築法規與建築技術規則因應世界各地地震資料與法規之研修,歷經數次修訂,對於建築物之耐震能力已有大幅提昇並與美、日等先進國家之水準同步;此次震災後,建築相關法規與建築技術規則或尚有檢討改進之處」由此政府機構所製作之手冊中亦可證建築技術規則會因時間之經過而歷次修訂,本案建物設計當時,所根據之建築規範為七十一年所製訂,在九二一大地震發生後之八十八年政府仍認為技術規則尚有檢討改進之處,況七十一年之建築技術規則,尤其如前所述大里地區耐震規範屬中震區,耐震力不足,對於地震垂直力又無規範,在此等耐震技術規範不完備之時,要求建物能抵禦九二一所帶來之六級以上強震,不能震損,否則即檢視施工缺失,並以發現施工缺失做為建築師有故意違背建築技術成規之認定,對被告而言並不公平。
Ⅱ本案建築物之缺失在現場人為施工下,被告不敢說毫無瑕疵
,但起訴書所指之缺失皆為本建物歷經九二一地震未經震損安然無恙之部份,因此起訴書所指之缺失不僅不足以做為本案建物倒塌之理由,反足以證明本案建物之倒塌與起訴書所指之施工缺失無涉,此從起訴書第二十九頁第十一行自承:
「另者其餘一樓柱體部分雖未勘驗,惟該未為勘驗之柱體已斷裂陷入地下一、二樓間,亦足以證明其餘未經勘驗柱體部份亦有明顯偷工減料之情事甚明」可以為證。
Ⅲ根據中興大學對本案所提出之鑑定報告於鑑定結果乙項中設
計材料及實驗結果中指出:「實驗結果顯示混凝土強度以及鋼筋降伏強度均能滿足設計之需求,亦即混凝土與鋼筋材料可以據以判斷無明顯或重大缺失,故可將材料強度對建物安全之影響排除。」從而起訴書中指本案建物混凝土強度不均勻,並不足採。
Ⅳ再根據中興大學對本案所提出之鑑定報告於鑑定結果第四項
所作之結論中指出:「九二一地震規模極大,本建物基地附近之震度為六級,已超過規範所假設之地震強度,因此,地震強度過大實為本建物坍塌之主因。然而由工地現場所取得之材料來看,混凝土及鋼筋之強度均可滿足設計之需要,故材料對結構安全之影響並不明顯。在施工的細節方面,由上述施工品質描述之各點細節來看,的確有部分未達應有之水準,甚至未達法規之要求,可見仍有人為疏忽之處。經現場研判,破壞起始點在於其中一棟頂蓋式開放空間之挑高角柱頂部,實際上,整棟建築最脆弱的地方亦在此,由於原設計之建築結構為韌性構架,但事實上存在的圍牆、女兒牆、隔間牆、外牆等皆有可能改變原設計時之假設條件,以致令力之分佈與原設計不符,進而導致破壞提早產生」。因此縱認定被告應就本件建物倒塌負責,無論是就施工缺失未善盡督導之責或被告將本大樓一樓開放空間部份加設八吋高約一百八十公分之磚牆致發生短柱效應,亦應考慮九二一地震為台灣百年以來之最大地震,不能完全排除此部分之客觀衡量,而過度苛責被告。
Ⅴ再者,被告身為起造人,對於本案無論在設計、監造或施工
,皆非親自為之而是委由相關專業人士負責,而非非專業之被告所能或所需負責。根據行政院公共公程委員會所提之鑑定報告認本件建物倒塌之原因計四項,除地震力超過設計當時本建築物之法規設計地震力外,其餘三項㈠)開放空間㈡軟層㈢梁柱接頭區未作韌性立體剛構架配筋,係屬專業技術層級而與被告無涉。至本案究竟是否有實質短柱效應,鑑定報告亦無法確定,自不應以此做為被告有罪之認定。
二、訊據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乙M○,亦不否認其為該建築案之設計建築師,本件於施工期間伊亦均有到場做相關之勘查工作,然矢口否認其有何設計不當與監造不實之情事、及偽造文書之犯行,辯稱:伊請鑽探公司做的鑽探報告與現場實際情形相符;而建築師不是全能,伊只能負責伊可以負責的部分,業務過失致死部分,伊沒有其他職權可以做到結構技師、土木技師的工作,可能是多年來一般認為建築師要對所有建築層面來負責之故;然建築師並不負審核結構計算書的義務,而且建築師並不能掌控工地的全部部分,基於專業分工,伊均有重點監造,且並未發現有何偷工減料與圖說不符之處等語。其選任辯護人則提出下列辯護意旨:
Ⅰ地質鑽探不實部份:
依公訴意旨雖認,被告乙M○委託中南公司陳育琦負責本件建築物基地之地質鑽探業務,其明知陳育琦所製作之鑽探報告未依據建築技術規則之規定實際鑽孔探測,且明知該鑽探報告不符合法令規定之應鑽探深度,而仍放任陳育琦將該不實事項登載於業務上之文書云云。然查:
㈠被告乙M○為執業建築師,基於專業分工之原則,有關本
件基地地質鑽探部份乃委請專業之中南公司負責,依據該基地之面積寬度,被告指示中南公司應為八孔之鑽探,其中七公尺者六孔、十五公尺者二孔,被告並於鑽探期間至基地監督,確曾見工地有工人進行鑽探工程,故依照鑽探之費用每公尺約二千元之價格(共計十三萬元)支付中南公司,此有中南公司開據之鑽探款統一發票附卷足稽(起訴書誤載為一萬三千元)。若被告明知中南公司並未實際為鑽探業務,則何須支付其鑽探費用?況且由於建築技術規則第六十四條第一項後段現定:「建築設計人應監督鑽探工作之進行,並審查其報告內容」,故中南公司製作鑽探報告後,被告僅負責審查其鑽探結果之內容是否合於被告設計之建築物,至於該內容若與事實不符,除非中南公司告知,被告根本無法知悉;更何況被告支付相當費用委請專家鑽探,目的即係了解該基地之地質是否適於建築,其中若有虛偽情事,建築師勢將負擔建築物安危之責任,焉有故意與受託人共同製作不實之鑽探報告而為矇混之理?公訴人謂被告乙M○對於陳育琦製作不實之鑽探報告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顯與常理不符。
㈡次查,公訴人引用建築技術規則第六十三條、六十四條、
第六十五條之規定,謂依照本件建築物之寬度為四十餘公尺計算,被告委託中南公司之鑽孔數八孔雖為符合規定,然其深度應在六十至八十公尺之深度,而於鑽探試驗報告書內卻為十五公尺與七公尺二種深度,顯與規定不符。然查地質鑽探之內容,「調查深度必須能充分達成調查目的為原則,一般狀況下應達基腳寬度之四倍以上或筏基寬度之1.5 倍以上,且不得少於6 公尺,或達可確認之承載層深度為止。」,又「若在二倍基腳寬度之深度內有明顯堅硬之承載層,則調查深度達可確認之承載層深度即可,‧‧」,此有中華民國建築學會建築技術規則構造基礎構造設計規範第六、七頁及內政部建築研究所,中華民國大地工程學會,建築技術規則構造基礎構造設計規範第三十五頁之文獻足茲參照。從而上開建築技術規則之規定僅係原則性之鑽探標準,而實際鑽探之深度應達承載層即可,況且縱使本件鑽探之深度不符建築技術規則之標準,亦屬是否違反建築法規之問題,被告要求中南公司為八孔之鑽探,深度分別為七公尺及十五公尺,中南公司據以填載在鑽探報告書,亦無所謂虛偽填載之情事,核與偽造文書罪責必須行為人明知為不實事項,而登載於業務上作成之文書之要件亦有不合。
㈢再查,本件中南公司依其鑽探結果,認該基地之土質為卵
礫石及夾砂,嗣本件偵查中,公訴人委請台灣省大地工程技師公會至台中縣大里市○○段與本件基地相鄰之同一地段現場鑽探鑑定之結果,其所為鑽探地層描述,核與中南公司所鑽探之內容相符,此有該公會台中縣大里市台中王朝社區地層鑑定案工作報告及中南鑽探工程公司鑽探位置圖足佐,從而中南公司所為之鑽探報告書內容並無不實之情事,公訴意旨對於該基地實際之土質為何?鑽探報告書內容是否與該地之實際土質不符?等項,均未詳查,遽認被告涉有偽造文書犯行,認事用法顯有疏誤。
Ⅱ未盡監造之注意義務部份:
按「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刑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公共危險罪之成立,以「承攬工程人員或監工人於營造或拆卸建築物時,違背建築術成規,致生公共危險者」為要件。從而犯罪之主體,應以「承攬工程人員」或「監工人」為限。查本件被告乙M○雖擔任本件「台中奇蹟」建築物之設計監造業務,惟其所謂「監造」之責任範圍如何?其監造之注意義務為何?其與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所規定之「監工」是否屬於同一範疇?等疑點,對於本件建築物倒塌之結果,被告乙M○應否負監造之責,實具關鍵,而有加以釐清之必要,茲分述理由如下:
㈠按建築師監造責任之範圍,依內政部六十六年五月十七日
台內營字第七三七五八二號函釋:「建築師監造責任之範圍,建築法、建築師法及本部六二、七、九台內字第五四六九○七號令核定之省(市)建築師公會建築師業務章則中均有明文規定。建築師受委託辦理建築物監造業務時,自應依上開有關法規規定負其監造責任」,從而建築師受委託辦理建築物監造時,首應遵守建築師法第十八條所為之規定辦理。建築師法第十八條於七十三年修正前所列舉之規定內容為:⑴監督營造業依照建築師法第十七條所設計之圖說施工;⑵遵守建築法令規定監造人應辦事項;⑶檢驗建築材料之品質、數量及強度;⑷指導施工方法;⑸檢查施工安全。嗣該建築師法第十八條於七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修法時,將原第三款:『檢驗建築材料之品質、數量及強度』,修正為『查核建築材料之規格及品質』;原第四款:『指導施工方法』、第五款:『檢查施工安全』則予以刪除,並經立法院審查通過,此有其修正對照表及立法院修正理由足憑。由其修正理由觀之,建築師僅能對建築材料之規格及品質負查核之責,而對於建築材料之數量及強度的檢驗,並無注意義務。又參酌前揭建築師法之修正草案總說明(行政院七十二年九月十四日台『72』內字第一六八一六號函)第五點:『建築師僅對建築材料之規格及品質負查核之責,其數量及強度之檢驗、施工方法之指導及施工安全之檢查,均屬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之責任,爰予明確劃分以利建築師之監督』。從而建築師雖為法定監造人,但其監造工作並非涵蓋所有營造行為之每一細項,由該修法之過程,明顯可見原應由建築師監督建築材料之數量及強度的檢驗,施工方法及施工安全之指導、檢查工作,於建築師法修正後,均轉由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負責。其次,建築師法第十八條所定建築師應遵守之規定,係採列舉之方式,因此七十三年修正前之規定既分別列有五款,則表示其中第四、五款所舉「指導施工方法」及「檢查施工安全」二項工作並不在第一款所舉「監督營造業依照前條設計之圖說施工」之範圍內;換言之修正後之建築師法第十八條第一款之監督範圍,除非建築師與委託人之間有特別約定外,亦不應包括「指導施工方法」及「檢查施工安全」兩項工作。
㈡依上開建築師法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建築師僅對建築材
料之規格及品質的查核,其執行方式依內政部八十五年一月二十二日八十五年營署建字第二五九八四號函稱:「查建築師法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查核建築材料之規格及品賀,意指負責查核建築材料規格及品質之資料」。指出建築師進行建築材料之規格及品質的查核工作,僅侷限在查核建築材料規格及品質之書面資料。至於工地現場所為之施作,例如,依建築技術規則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一項各款:鋼筋之彎紮及排置(即施工方法與鋼筋材料之數量);混凝上配料之品質及配比,混凝上之拌合、澆置及養護(即施工方法與混凝上強度之檢驗);模版及支撐之安裝與拆除(即施工方法及施工安全),皆屬專業工程人員負責事項,非建築師監造業務注意之內容,至於建築技術規則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二項稱「前項各款查驗,均須有查驗報告,並由監造人簽認,‧‧」,若依前述監造人不必至工地現場為「檢驗建築材料之品質、數量及強度。指導施工方法。檢查施工安全。」等項工作之前提,則建築師之簽認工作明顯為書面審核專業工程人員查驗報告之形式監督。
㈢依前揭內政部函釋,建築師除依建築師法之規定負監造責
任外,另一監造責任之依據則為省(市)建築師公會建築師業務章則。該章則於七十二年十月二十日台內營字第一七七二一四號函修正時,第六條規定之建築師現場監造事項如左:
⑴監督營造業依照詳細設計圖說施工。
⑵檢驗建築材料之品質、尺寸及強度是否與圖說規定相符。
⑶檢查施工安全。
⑷審查及核定承造人依據設計圖繪出之現場大樣圖並指導施工方法。
⑸建築師發現營建業不按圖樣施工時應即糾正,如營造業
不聽糾正時,應即以書面報告委託人及當地主管建築機關備查。
⑹工程所有應付款項,由建築師按照建築契約之規定,負
審核及簽發領款憑證之責,委託人憑該領款憑證,直接付予營造業。
⑺工程上所有一切建築設備應由建築師綜理一切,如委託
人自行另聘專家擔任設計時,應通知建築師以便隨時聯繫及配合。
⑻凡與工程有關之疑問由建築師解釋之,並得視為最後決
定。有關委託人與營造業間發生之問題,建築師可按照建築契約之規定,擔任解釋並決定之,惟任何一方對於其所解決之點有不滿意,仍待向建築爭議事件評審委員會申請仲裁。
由該條之規定,建築師現場監造事項包含之範圍至為廣泛,若完全依該規定為之,建築師必須隨時親臨工地指導有關施工方式,並監督所有施工技術之細節,然一個建築工地小則數十坪,大則往往超過數百坪,且工程期間常持續數年,若要求每一建築師均需監督施工之任一細節,顯然過苛,於常情亦屬不能。故內政部為配合七十三年建築師法第十八條之修正,而於內政部七十五年八月二十二日台內營字第四三四四四一號函修正該建築師業務章則第六條,於第一項對於建築師現場監造事項中,將原第六條第二至五款及第七款直接刪除,並於第二項增列:「前項現場監造事項不包括營造業及其他設備廠商採行之施工方法、工程技術、工作程序及施工安全」。至此始將建築師之現場監造事項為一合理之規定,本件被告乙M○係於七十九年受託設計監造「台中奇蹟」之建築物,則其現場監造之事項,自應依照七十五年修正後之建築師業務章則為之。㈣依建築師法第十九條前段雖規定:「建築師受委託辦理建
築物之設計,應負該工程設計之責任;其受委託監造者,應負監督該工程施工之責任。」然其後段之但書規定「但有關建築物結構與設備等專業工程部份,除五層以下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外,應由承辦建築師交由依法登記開業之專業技師負賁辦理,建築師並負連帶責任」。依此但書之強制規定,建築師並無五層以上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結構專業工程之設計與監造工作權。參照建築法第十三條之規定:「本法所稱建築物之設計人及監造人為建築師,以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為限。但有關建築物結構與設備等專業工程部份,除五層以下非供公眾使用外,應由承辦建築師交由依法登記開業之專業工程技師負責辦理,建築師並負連帶責衽。」其意為建築師雖為法定之設計及監造人,但在專業分工的前提,建築師被強制得僅為「五層以下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結構與設備之設計及監造工作。此條文之但書規定係六十四年建築法修法後增列,依行政院函送立法院審議「建築法部份條文修正草案」(六十四年九月十二日台六十四內字第六九四二號),有關第十三條之修法說明為:「高樓建築物結構之計算與建築物各種機電設備之設計與監造,須由專業之工程技師,辦理,故將各種專業工程技師之業務及責任增訂於本條文內。又為求各種設計及施工密切配合起見,故規定由承辦之建築師負責交辦,並連帶負責」。是故,建築師對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結構之設計與監造應盡之注意義務乃在交辦有關結構專業工程部份予專業工程技師,並不負責辦理高樓建築物之結構設計與監造。本案建築物為十二層集合住宅,屬供公眾使用建築物,自有該法之適用。
㈤再按八十九年四月十四日立法院二讀審查條文中,刑法第
一百九十三條修正條文:「工程設計人、承攬人、監造人或其監工人,於設計、營造或拆卸建築物、道路、橋樑或其他工作物時,違背建築、營造、設計技術法令或成規,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千元以下罰金。」,將「監造人」與「監工人」做明顯之區分,足見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所謂「監工人」之定義,應不包含監造人(即建築師)在內至明。又於九二一大地震之前,法院判決實務見解,對於「監工人」與「監造人」之法律概念亦多有所區別,茲舉數例如左:
⑴台灣高等法院七十八年度上易字第一九七八號刑事判決
要旨謂:「查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之公共危險罪,其犯罪主體為承攬工程人或監工人;且該罪採具體危險制,必須其結果發生公共危險者始克成立。本件被告吳某、陳某係右開工程之設計監造人,並非承攬工程人,亦非監工人,已難以該罪相繩」。
⑵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七年度上易字第二八九五號刑事判決
:「按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所規定之違背建築術成規罪,須承攬工程人或監工人於營造或拆卸建築時違背建築術成規,致生公共危險者,始足成罪。綜上所述,本件被告林某、林某為本件新建工程之起造人、定作人,並非承攬工程人。而被告張某則為建築師,為本件工程之監造人,非監工人,應非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違背建築技術成規所處罰之行為主體」。
⑶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八十八年易字第四一○五號刑事判決
:貳、無罪部份:經查,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違背建築術成規罪其犯罪主體之「監工人」,係指建築法第十五條負責監督施工人員是否按建築技術施工之人,監工人為營造廠內部之負責施工技術責任之人,通常為主任技師,為營造廠之受僱人。而「監造人」依建築法規定為建築師,兩者角色功能不同,監工人負責施工技術責任,而建築師則不負責施工技術,此由原建築師法第十八條規定,建築師受委託辦理建築物監造時,應遵守指導施工方法及檢查施工安全,然於七十三年建築師法條正時業將該款項刪除,其修正理由謂「指導施工方法、檢查施工安全依建築法第十五條規定應由營造業設置之專任工程人員負責,爰予刪除」觀之即明。又監造人之法定責任係就營造廠是否已按設計圖完成設計圖上所示之建物為監督,對營造廠言係外部人,而監工人係營造廠之受僱人,為內部人,憑其施工技術監督工人為營造廠完成承攬建物,監工人並非扮演監督營造廠之角色,故當然需另有為外部人之建築師扮演監督營造廠(而非指揮監督營造廠之員工)之角色,以確保設計圖所示意念得以實現,營造廠與營造廠主任技師及監造人之角色功能不同,此乃建築師、建築師法上之基本概念,於監工人之外有另設監造人之必要乃建築法上之當然之理(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七年度上易字第一八二號判決可資參照)。‧‧本件被告林志瑞係設計及監造人,負責設計及監督施工人員是否按設計圖說施工,並非監督施工人員是否按建築技術施工之「監工人」,非屬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規定之犯罪主體,自不能以該罪相繩。
㈥由上分析可知,在建築結構部分,建築師所執行之監造人
業務,並非查驗工地現場之鋼筋、混凝土等建築材料之數量與強度;而是查核承造人所購置之材料或材料出廠証明文件應符合相關建築法令之規定。至於施作與工地現場之材料數量是否符合設計圖說,應視承造人與材料供應商、下游各承、分包商之工作合約內容及工地現場之實際施作,始能辨其真正。因此監造人監督營造廠之範圍,依法僅能在建築材料之資料等文件之範圍作書面查核工作,對於鋼筋、混凝土之數量與強度等查驗工作,以及現場工地人員各項之施工方法、工作程序等實際施工行為,皆非其監造之範圍。從而尚難僅據建築師負監造責任,即謂建築師為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之監工人,並令其負工程施工瑕疵之注意義務。
本件公訴意旨引內政部頒布之建築師技術規則構造篇第二百三十九條及三百三十五條之規定,而認被告乙M○建築師對於混凝土、鋼筋設備、地基調查各項建築事項,應負實質審查之義務,並負實質監造之責任云云。然查該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鋼構造施工‧‧為確證施工能以達到設計標準,監造人應負責並聘請專業人員辦理查驗工作,‧‧」,其所規範者方為鋼構造建築物,並不適用於本案之鋼筋混凝土造之建築物,非本案建築師監造業務應注意內容。而三百三十五條之規定:「混凝土構造施工時,必須隨同工作進度,查驗左列各項工作並予記錄:一、混凝土配料之品質及配比。二、混凝上之拌合、澆置及養護。
三、鋼筋之彎紮及排置。四、模版及支撐之安裝與拆除。
五、施預力(預力混凝土)。六、接頭查撿(預鑄混凝土)。前項各款查驗,均須有查驗報告,並由監造人簽認,‧‧」,此係規定建築師之簽認權責,若公訴人依據此第三百三十五條之規定做為建築師監造之範圍,則監造人勢將對工地現場行材料數量、強度之查驗與施工方法、技術、安全之指導,如此一來,顯然牴觸建築師法第十八、十九條,建築法第十三條及建築師業務章則之相關規定。公訴意旨引該建築技術規則所推論建築師之監造範圍,於法尚有不符。本件公訴意旨依中央大學之鑑定報告,認本件建築物於混凝土之部份,有強度未達設計值21Okg/c ㎡,無法達到平均水準,以及混凝土保護層厚度不足,有間隙及蜂巢現象。另於鋼筋之數量(指箍筋部分)及其施作方法部份,則略為:A.柱樑交接處未依設計圖施作箍筋。B.大樑主筋僅穿過柱體末作彎鉤、末為錨定。c.c3 柱 於地下室與一樓間之放樣有偏差。D.主筋於同一斷面搭接。E.內箝筋偏移予以剪斷。F.內箍筋之彎鉤長度不足等各項瑕疵。姑無論該鑑定報告是否確實,其所列出之瑕疵點,或係建築材料之強度,或係鋼筋之數量及施工方法,依前所述,皆非由建築師在現場一一監督指導施工之範圉,自難令建築師對該施工所造成之瑕疵負過失之責。此外,復無積極證據足證被告乙M○有「明知」營造業者有偷工減料行為,而與委託人及廠商共謀獲取不法利益以至充耳不聞之情事,公訴人引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二項而論被告罪責,顯無理由。
Ⅲ混凝土強度不足部份:
㈠本件混凝土之壓力強度測試:二組(六枚)混凝土鑽心試
體經中興大學採樣並測試後所得之混凝土平均壓力強度為
195.3Kg/c ㎡與201.7Kg/c ㎡,超出規定值178.5Kg/c ㎡達50% 及39% 之多,且無任一試體之壓力強度低於157.5Kg/c ㎡。(本案混凝土強度設計值為21OKg/c ㎡,但混凝土鑽心試體依建築技術規則第三百五十二條第二項:「三個試體之試驗壓力強度之平均值如不小於規定壓力強度之百分八十五,且無單一試體之試驗壓力強度小於規定壓力強度百分之七十五,可以認為合格。」則210Kg/c ㎡*85%=178.5Kg/c ㎡,210Kg/c ㎡*75%=157.5Kg/c ㎡)。
㈡本案建築材料(鋼筋)之抗拉強度測試,經中興大學採樣
並測試之後所得之抗拉強度分別為5995Kg/c㎡、6083Kg/c㎡、5896Kg/c㎡、5736Kg/c㎡,均超出設計值4200 Kg/c㎡達36.6% 至44.8% 之多。
㈢依前項說明,建築師在建築物施工過程,其與結構相關之
監造事項僅在查核材料品質與規格之資料。本案建築師查核建築材料之資料無誤,可由採樣並經試驗後之建築材料品質均高出設計值甚多得到証實。再佐以鑑定單位中興大學對材料試驗結果之描述:「混凝土抗壓以及鋼筋降伏強度均能滿足設計之需求,亦即混凝土與鋼鐵材料可據以判斷無明顯或重大缺失,故初步可將材料強度對建物安全之影響排除。」亦可証明監造人已善盡其監造應盡之注意義務,並無違失之處。故公訴人稱本案「混凝土之部分‧‧施工後未達到本件混凝土強度所設計規劃之fc=21OKg/c㎡之強度,致使混凝土強度部份無法達到平均水準」(起訴書P.7), 「混凝土澆置不當」(起訴書P.12),「混凝土強度參差不齊」(起訴書P.19),「混凝土無法達到應有之強度‧‧」(起訴書P.24 )云云,亦有未洽。
Ⅳ綜上Ⅰ至Ⅲ之論述
㈠按建築物之完成過程中,有起造人、設計監造人、承造人
及主管建築機關等重要角色,各人有其應負之定作、監督、承攬施工及依據公法上之監督等不同之任務。渠等彼此間應各有分際,權責分明。然而現今建築相關法令規定不甚周延之結果,造成建築師與營造業之間權責歸屬不明,加以一般人對於建築師在建築物完成過程中所扮演之角色有所誤解,而忽略建築物完成之過程中,事實上有許多專業之分工非建築師所能勝任,以至於將原屬營建業應負之責任加諸建築師之身上,使得建築師無疑成為建築物品質之保證人,擔負所有工程瑕疵之責,對於建築師而言,核屬過苛。
㈡前述監造人依建築法第十八、十九條負責監造。而建築師
法第十八條各款中,其第四款規定,其應係私法上之契約責任,應依其委任契約決定之;其次就第三款規定,於七十三年建築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第五項,已清楚說明建築師僅對建築材料之規格及品質負查核之責,復於八十五年一月二十二日主管機關內政部營建署以八五營署建字第二五九八四號函說明二,更解釋前述立法說明「查核建築材料之規格及品質」,係指負責查核建築材料之規格及品質之資料,所以監造人僅就工材料文件做審核,殆無疑義;至第二款規定遵守建築法令所規定監造人應辦事項,其應遵守之範圍,除如前述表列項目外,應尚包含建築法第五十四條開工申報、第七十條申請使用執照、第八十七條行政責任、第八十九條行政責任及其他主管建築機關所頒布之相關行政命令。其中最有爭議者,則為該條第一款規定之監督營造業依照前條設計之圖說施工;圖說內容之定義參考建築法第六十條規定應為核准圖說,建築師法第十七條詳細說明為合於建築法、建築技術規則、建築管理規則及其他法令規定之圖說,並能正確估價施工,範圍較無爭議;而「監督」之定義,則因採廣義或狹義之解釋而有所不同,然就該法條修正過程觀之,顯然應可將原有之「指導施工方法」及「檢查施工安全」予以排除。
㈢由營造建築物之歷史發展及法律之修改演變觀之,建築師
在營造過程中,早期確曾擔負類似監工人之角色,然而隨著建築結構之複雜多變、建築技術之更新,建築師之專業已不足以擔任所有建築物建造過程中每一環節之實質監督之責,而漸漸成為所謂「營造的觀察者」,是業主典營造者之間,營建施工圖、施工說明書等法律文件的「契約的管理者」,而非「營造的管理者」;因此建築師之監督事務,無法如營造業者時時注意施工行為之每一過程,監督之密度亦無法達到承造人主任技師或工地主任之監工密度。因而在法律之設計上,在營造業管理規則第十九條規定其專任工程人員負承攬工程之施工責任,第三十一條規定擅自減省工料應撤銷營造業登記之處罰,第四十條規定不得不依規定圖說施工,在施工過程之營造業專業技師直接責任為,技師法第十九條規定,不得違背其業務上應盡之義務,建築物結構與設備專業工程技師簽證規則第十條規定,其施工必須勘驗部分,應由各該專業技師查核簽章,以使申報繼續施工,所以法律定位監造人監督所衍生之責任,應非直接施工瑕疵責任,而係監督實際行為人(承造人或監工人)之間接責任,不能課以與行為人相同之責任。況且主管機關亦深知現行法規執行之不足,更於營造業法草案第三十六條規定,其專任工程人員應負責督導按圖施工之責任,因此建築師為監造之責任絕對不等同於營造之監工責任,應堪確信。本件公訴意旨依據鑑定報告所指建築物施工上之諸多瑕疵,而課被告乙M○建築師對於該瑕疵應負監造人之責任云云,顯然未將建築師之監造與承造人之監工權責劃分清楚。
Ⅴ建築結構設計部份:
㈠按建築物之設計區分為建築平面設計、立面設計與結構設
計三大部份,依建築法第十三條但書及建築師法第十九條後段但書規定:「有關建築物結構與設備等專業工程部分,除五層以下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外,應由承辦建築師交由依法登記開業之專業技師負責辦理,建築師並負連帶責任」,即六層以上或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其有關之結構設計部分應交由結構技師辦理,而結構設計之具體結果即表現在「結構平面圖」、「結構配筋圖」及「結構計算書」。
㈡承上,六層以上或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有關柱、樑配置
與配筋,係建築師將設計完成後之「建築平面圖」交付結構技師,經由結構分析及電腦計算後,由結構技師繪製成「結構平面圖」、「結構配筋圖」,(鋼筋配筋圖),並依電腦計算過程製作「結構計算書」後,再由建築師將上開三份書圖送交建築管理機關申請建造執照;因此有關柱樑的位置與鋼筋之尺寸、種類及數量,皆由結構技師本於專業工程技能設計決定,建築師因不具結構設計之證照與能力,並未參與結構之設計、分析及鋼筋配置,故與結構設計有關之結構設計平面圖、配筋圖及計算書,均非建築師所為。
㈢由於建築師未具備結構設計之專業技能,因此建築法第十
三條及建築師法第十九條規定均規定,六層以上與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有關結構設計及監造工作,均應由專業之結構工程技師負責辮理,並不受建築師之監督,此參照建築學者黃武達博士所著建築法釋義,即闡明:「專業工程部分除五層以下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得由建築師負責設計監造外,其為六層以上或供公眾使用者,均應由建築師交由依法登記開業之各該專業工業技師負責辦理,以符專業分工之原則‧‧。各該專業工業技師於執行之業務依技師法及本法(建築法)之規定負設計監造之責,‧‧工業技師‧‧其執行業務就其本科技術有關之事務,依法自得不受建築師之指揮監督。」,內政部六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台內營字第五二一八六號函更釋明:「‧‧建築師將結構與設備等專業工程部分,依上開建築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交由專業技師負責辦理後,建築師應否再予核算有無錯誤乙節,應無再核算之必要」,均足以證明,結構部分之設計及監造,並非建築師之責任。
㈣依建築法規定六層以上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結構事項交
由專業技師辦理,惟自六十四年增列前開規定以來,有關建築執照之申請,並未列有結構技師之簽章欄,有舊式申請書可參,內政部則遲至八十二年八月四日始以台(八二)內營字第八二七二六三七號函頒布「建築物結構工程部分交由專業技師辦理及簽證負責注意事項」,並再於八十四年會同經濟部以台(八四)內營字第八四七二一八六號函發布「建築物結構與設備專業工程技師簽證規定」,自此以後,各縣市建築主管機關始陸續要求建築執照申請書內應檢附承辦建築物結構事項之技師相關資料,亦有新式申請書表足佐;而本件台中奇蹟大樓建造執照申請日期在七十九年間,依當時規定並無需於相關文件內載明承辦之結構技師,然被告乙M○確實已將結構設計部分依規定交由結構技師洪己悅、楊佳湖二人辦理,並經該二人到庭結證屬實。
㈤結構設計平面圖、配筋圖與計算書,既係由結構技師經由
結構分析、電腦計算製作或繪製而成,被告乙M○並未參與,即依前開內政部函釋意旨,亦無再行核算之必要,乙M○自無需於結構計算書上使用立可白塗改;此除證人楊佳湖在鈞院結證稱渠有時可能會有以立可白塗改結構計算書的參數外,前開結構計算書亦經主管機關審核通過,被告乙M○自無疏誤。
㈥九十二年七月十七日原審提示之「結構配筋圖」、「結構
平面圖」,並無從辨明是最後定案,送請台中縣政府核准之圖說;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四日問及:「是否還有你以前所提過與本案有關之設計圖及卷證尚未調集之資料?(提示扣案大里奇蹟相關申請案卷其設計圖等證物並告以要旨),被告乙M○陳明:「有,在本案最重要的是『鋼筋配筋圖』,但在提示的資料中沒有看到。當初是我主動提供給救災單位即縣政府,請再行調閱。我確信有提出發照時核准之最後據以施工配筋圖給縣政府,因為要有配筋圖才可以申請建造(照),而庭上所提示的資料是我存檔的資料並且後來才給中興大學的。」,再問:「你有留存最後據以施工的配筋圖?」答:「沒有。我都給縣政府了。」即原審提示之鋼筋配置圖並非最後據以施工之配筋圖,乃偵查中被告乙M○於倉庫內找出,供參考之用,原經台中縣政府核准之結構設計平面圖及結構配筋圖,均已於救災當時交由台中縣政府辦理救災使用。
㈦前開提示配筋圖,依其圖示,某些柱之主筋配有二種尺寸
,分別以「x 」與「△」表示八號與十號鋼筋;此外主筋有非四之倍數,但也可以由柱內之「x 」與「△」符號得知其相關位置與數量,是現場營造廠之主任技師即可據以施工,並無「設計圖上並無標明,如何區分配置」之情形;此由建築物倒塌後,檢察官於第一時間會同相關人員及中興大學鑑定人員,至現場所為兩次履勘鑑定,各柱之主筋、箍筋數量,並無不符之情形可稽;至於結構平面圖上有樑柱偏心之情形,除該結構平面圖是否為送審定案之平面圖,尚待查明外,結構平面圖是由結構技師製作,被告乙M○並未參與,結構技師楊佳湖亦證稱:「一般而言,如果是這種情形,我們會建議儘量不要這樣做,如果一定要這樣做,我們會做局部加強」等語;故除通常技師會在現場調整到一致或做局部加強外,現場並不會有結構圖上所示偏心情形,此由現場照片並無此種情形出現,亦無C3柱與B4樑交接處有破壞之情形,當可證明。
Ⅵ鋼筋之施工方法、技術與監造
㈠監造人就契約關係而言,並非是全程參與,應屬「重點監
造」,對於工程施工細節並不作實際操作,而係一種專業視察行為,故建築師業務章則第六條第二項訂明:「現場監造事項不包括營造業及其他設備廠商採行之施工方法、工程技術、工作程序及施工安全」,本件本院提示之八十八年十月十九日拍攝照片,顯示之缺失與施工之瑕疵,均屬鋼筋與模板組立之施工技術、程序與方法,為專任工程人員(如營造廠之主任技師)所應負責之工作,並非建築師監造業務之注意內容。
㈡台中奇蹟大樓倒塌現場,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七日至十月一
日,已由檢察官會同中興大學鑑定人員,完戌鑑定工作,其後檢察官下令不再保留現場,並隨即由重型機具進行拆除,而該大樓之破壞點在一樓的某一根角柱,照片也顯示二樓以上的建築物幾乎保持完好(中興大學鑑定報告參照);惟八十八年十月十九日拍攝前開提示照片時,倒塌大樓已由一樓拆除至六、七樓,除九月二十七日至十月一日中興大學所做現場會勘及鑑定,並無發現倒塌處之一樓樑柱有類似該照片所示瑕疵外; 公訴人據以提起公訴之中央大學鑑定報告,亦在大樓拆除至六、七樓以後,於未會同相關人員情形下所進行之鑑定,當時現場已遭破壞,鑑定之內容更非屬一樓之破壞處,實不足以為大樓倒塌原因之證明;尤其對照中興大學鑑定報告之原始內容,更足以證明,被告乙M○並對監造事項並無過失。
㈢內政部六十三年台內營字第五六三一○五號函敘明:「‧
‧為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施工勘驗,應由主管建築機關派員勘驗並負其責任,未便委由監造人負責勘驗,另七十四年七月二十二日台內營字第三二二○二一號亦釋明:「‧‧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施工勘驗,依前開法條(建築法第五十六條)建築工程施工中必須勘驗部分,主管機關得隨時勘驗之,此項勘驗仍應由主管機關辦理‧‧」;本件台中奇蹟大樓為十二層大樓,屬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台中縣政府工務局均依規定指派查驗人員至工地現場進行勘驗,均經認定符合施工圖說,並核准同意繼續施工,有台中縣政府相關核准函可查,益見被告乙M○對於監造事項,確已盡應有之注意義務。
Ⅶ針對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之鑑定部分表示意見如下:
㈠本案鑑定之圖說及結構計算書,均非台中縣政府核准之文件,則鑑定結果自難作為判決之依據。
㈡組構係數k值為 1.0時,梁柱接合處可不做韌性接頭,此
見建築技術規則構造篇第四十四、五十三、四百零七條,然鑑定報告將組構係數k值為 1.0的結構物設計與k值為
0.67與0.8 的結構物混為一談,一體適用建築技術規則構造篇第六章第四節耐震設計特別規定,明顯違反結構理論,並引而論本案大樓因梁柱接頭區未作韌性立體剛構架配筋而致倒塌,其立論顯有錯誤。
㈢鑑定書提及開放空間及軟層亦為建築物倒塌之原因,然卻
未說明開放空間之勁度受何種因素影響才有軟層規象之發生。
三、訊據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q○○,雖不否認其任負責人之互利營造公司為上開大樓興建之承包商,並承建完成本件大樓工程等之事實,然矢口否認其有何未按圖施工等情事,辯稱:伊認為互利營巷造公司施工有符合建築技術的規則,本件乃因地震強度過大,才是系爭大樓倒塌的主因;互利營造公司每年營業額有十幾億元,公司又在台北,因此為承包本件工程,互利營造公司都是派另一位股東潘文雄技師在負責,伊僅在動土及上樑時到現場,至甲e○並不是互利營造公司派下來的,而是潘文雄到台中自行聘僱;再者互利營造公司是依業主提供之圖及料施工灌漿,一切都需建設公司檢查通過才可繼續下一步之施工,不是自己想怎麼做就怎麼做,假如沒有施作完成,建設公司不可能讓互利營造公司繼續施作;本件確均有按圖施工,未有偷工之情事等語。至其選任辯護人亦為其提出如后之辯護意旨:
Ⅰ本案被告林源所經營互利營造公司,於七十九年間承攬同案
被告甲Z○負責經營辰源建設公司規劃之「台中奇蹟」工案ABC三棟系爭大樓主體結構工程之營造(代工只負責鋼筋、混凝土、模板施作),依七十九年中華民國建築技術規則中關於建築材料強度之規定:混凝土強度fc>=210kg/cm2 ;鋼筋六號以上強度fy=4200kg/cm2;六號以下強度 fy=2800kg/cm2。而按系爭大樓C棟雖於八十八年九二一大地震時倒塌,但該棟建物材料強度均已逾上開標準,詳細數據如下:
㈠混凝土抗壓強度部分:依建築技術規則第三百五十二條第
二項之規定:「三個試體之試驗壓力強度之平均值如不小於規定壓力強度之百分之八十五,且無單一試體之試驗壓力強度小於規定壓力強度之百分之七十五,可以認為合格。」,及其規定混凝土強度為fc>=210kg/cm2 ,是試體之試驗壓力強如在178.5kg/cm2 (210×0.85=178.5) 以上,即可認為合格。本案系爭大樓受強震倒塌後,於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七日至同年月三十日間,在檢察官指揮下,會同建築師、建設公司、現住戶,由國立中興大學土木工程學系教授,帶同鑑定小組成員在倒塌之C棟建築物現場蒐證、採樣,而後作成鑑定報告所示:二組(六件)混凝土鑽心試體強度分別為fc=209、254.5、259.5、258.7、277.5、289.6kg/cm2(鑑定報告附表一)平均強度分別為267.9與 248.4kg/cm2,上開鑑定混凝土抗壓力強度均超過規定標準值178.5 kg/cm2甚多,雖取樣之六件混凝土鑽心試體,其抗壓強強度高低有落差,但最小強度也超過規定之設計強度,是現場取樣之混凝土強度,並無不符法定混凝土抗壓力強度標準之情事,是公訴意旨指摘本案系爭大樓營造所用之混凝土抗壓力強度未能達到 fc>=210kg/cm2強度之足,顯與事實不合。
㈡鋼筋抗拉降伏強度部分:依建築技術規則第四百零八條之
規定:「鋼筋之最大降伏應力不得大於4200kg/cm2,並不得以較高應力鋼筋代替之。」是依國立中興大學木土工程學系前開鑑定報告所示:系爭大樓C棟倒塌後採樣鋼筋之鑑測結果,依據CNS2111 、G2013 金屬材料拉伸試驗法,於兩點取樣,在取樣時避免選擇已受力之鋼,每一點取兩根試體,每根試體長度至少50cm,並於國立中興大學材料試驗室進行拉拉試驗,結果六號以上鋼筋強度分別為fy=5
995、6083、5896、5736kg/cm2,四個試體平均強度為592
7.50kg/cm2。是上開鑑定之鋼筋抗拉降伏強度均已超過原始設計強度 fy=4200kg/cm2甚多,自無鋼筋抗拉強度不符規定之情事。
㈢以依前開鑑定報告:「參、乙、設計材料與試驗結果」欄
詳載關於設計材料強度之結論為:「試驗結果顯示,混凝土抗壓強度以及鋼筋降伏強度均能滿足設計之需求,亦即混凝土與鋼筋材料可據以判斷無明顯或重大缺失,故初步可將材料強度對建物安全之影響排除。」等語,明確指陳本案系爭C棟大樓,因九二一強震而倒塌,在結構上要與混凝土以及鋼筋材料強度之因素無涉,排除互利營造公司於系爭大樓營建過程中,按圖施工時所選用之混凝土以及鋼材,所有可能導致系爭C棟大樓倒塌的疑慮。
Ⅱ雖上開鑑定報告「參、丙、施工品質之描述」列舉以下瑕疵
:「一、依照建築技術規則第三百六十七條、第三百六十八條以及第三百七十條規定,鋼筋之搭接處不得互相重疊…。
二、有部分箍筋已被剪斷,且暴露於混凝土外(照片一),經推測可能係於綁紮鋼筋完成後,發現放樣錯誤,或管線工程施工為求方便,因而將原已彎成矩形之箍筋截斷…。三、倒塌之柱的柱頭部分混凝土發生嚴重壓碎損壞(照片二),經觀察裸露之柱主鋼筋後發現,所有鋼筋之施工切斷點均在同一位置,且極接近柱端。四、…有一柱外側有七支縱向鋼筋未被包覆於混凝土內。經推測該七集鋼筋係為擋土柱之殘餘鋼筋,於澆置該柱前,並未予以裁剪,雖對結構無影響,但於施工時,仍應將之剪斷(照片三)。五、…有一擋土柱之鋼筋未切除,以致深入上部柱體結構(照片四)。」等情,惟查:
㈠依照建築技術規則第三百六十七條是「拉力鋼筋疊接」之
規定、第三百六十八條是「壓力鋼筋疊接」之規定、第三百七十條是「柱筋紮置」之規定,絕無「鋼筋之搭接處不得互相重疊」之規定。依規定如疊接處超過鋼筋根數一半時,其握持長不得小於一.七倍,以本工程主筋號數為8,其握持長約九十公分,按前述規定,其握持長不得小於一百五十三公分,而實際上互利營造公司施作之握持長超過一百八十公分,合乎規定。又依第四百一十條規定,承受軸力與彎矩之柱,其主筋斷面比不得小於百分之一,並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其用意即在控制鋼筋不能太密,影響混凝土澆置及鋼筋之握裹力,經計算本工程主筋斷面積比為一.六%,搭接在同斷面之主筋斷面積比為三.二%,亦小於六%之規定,不會造成混凝土填充不實及影響握裹力不足之現象。
㈡照片一所示為B棟建築角柱,並非C棟所有,且系爭被剪
斷箍筋,並非被告q○○所經營互利營造公司施作主體結構期間所為;而係主體結構完成後,交由水管(電)工程承包商施作時,為求打通水管管線,才將箍筋剪斷,要與負責建造主體結構之互利營造公司無涉。
㈢照片二所示C棟角柱,係因在地震倒塌前,承受極大力量
所致,由於B、C棟間距不足,於強烈地震時很可能由於兩棟房屋之振動週期不同,使得搖擺無法同步而發生相撞,致C棟受到震動扭矩,當建築物因搖擺超過彈性塑性而傾倒時,此角柱已呈塑性集中狀態,建築物倒塌把鋼筋應聲扯斷是自然現象,絕非施工切斷點在柱頭。依報告「經現場研判,破壞起始點在其中一棟頂蓋式開放空間之挑高柱頂部,實際上,整棟建築最脆弱的地方亦在此,…」,所指最脆弱的地方即是此角柱,此柱在設計規劃時是否已周詳考慮?此柱是否應請專家學者進一步分析?此柱是否能承受六級地震而不受損?均有待專業人士詳加鑑驗。
㈣照片三所示之鋼筋原應於施工時予以剪斷,誠如報告所言,對於結構並無影響。
㈤照片四所示擋土柱之鋼筋未切除,係施工人員疏忽所致,惟對於建物結構安全亦不生影響。
Ⅲ又前開鑑定報告書結論明載:「肆、結論:九二一地震是規
模極大,本建築物基地附近之震度為六級,已超過規範所假設之地震強度,因此,地震強度過大實為本建物坍塌之主因。然而由工地現場所取得之材料來看,混凝土及鋼筋之強度均可滿足設計之需要,故材料對結構安全之影響並不明顯。
在施工的細節方面,由上述施工品質描述之各點細節來看,的確有部分未達應有之水準,甚至未達法規之要求,可見仍有人為疏忽之處。經現場研判,破壞起始點在於其中一棟頂蓋式開放空間之挑高角柱頂部,實際上,整棟建築最脆弱的地方亦在地,由於原設計之建築結構為韌性構架,但事實上存在的圍牆、女兒牆、隔間牆、外牆等皆有可能改變原設計時之假設條件,以致令力之分佈與原設計不符,進而導致破壞提早產生。」等語,足證:
㈠九二一地震強度高達「六級」實為本建物坍塌之主因。蓋
依七十八年五月五日公布之建築技術規則規定:「中部地區除三義附近為強震區外,均為中震區。」而中震區之耐震強度為震度「四級」,其加速度為二五至八十gal(cm/sec);惟九二一地震在大里之震度為「六級」,其加速度高達四八八.八六gal,已超出規範震度四級最大加速度八十gal六倍;若以六級地震釋放之破壞能量,更是四級四地破壞能量的一千倍以上,是以九二一地震之震度,已超出中部地區四級震度之建築技術規則建築結構強度標準。
㈡本案起訴書所引國立中央大學土木工程學系鑑定報告(八
十八年十二月十四日)僅指「疑為」短柱效應,並未明確陳指確為短柱效應所致。查系爭C棟大樓一樓開放空間建築,互利營造公司於完成主體結構建築後,即移交業主辰源建設公司自行後續磚牆隔間,外牆粉刷、門窗組立、貼磁磚、水電工程、裝修工程等作業,因此縱令C棟確係短柱效應所致,亦係後繼工程所致,要與負責主體結構營造之互利營造公司無涉。否則,如起訴書指稱被告q○○為圖不法利益而有偷工減料行為,何以僅有系爭C棟開放空間建築在九二一地震時倒塌,而同時興建之A棟B棟建築均安然無事?尤其A棟現場施工面積=700m2,B棟=1500m2,C棟=352m2,C棟僅佔總營造面積的 13.8%,足見互利營造公司施工品質並無可疑慮。
Ⅳ國立中興大學土木工程學系對系爭C棟大樓倒塌案亦作成鑑
定報告(八十八年十二月十四日)鑑定結果略以:「本案(台中縣大里奇蹟集合式住宅)位處台中縣大里市○○路,經九二一震災後,經研判該處劃分為震度六級地區,…依據八十八年十月二十八日及十一月十一日實地勘查分析結果,…由現場建物的倒塌情況來推斷,建物「可能」是因一樓柱斷而倒塌,二樓以上並未有明顯破壞跡象,同時似乎建物在地震中出現扭轉現象,使建物倒塌時往前、往右傾倒。若果真建物在受震時產生扭轉現象,則將使承受較大的剪力,特別是角柱…,則可能在地震中某根角柱先行受剪破壞,然後該樓層的其他柱子便如骨牌般依序破壞,導致房屋整體傾倒。
經初步以ETABS程式估算本大樓第一模態為扭轉…,因此大樓在地震時出現扭轉應是合理的推斷。…根據中央氣象局TCU067測站(健民國小)所量測的資料顯示PGA高達0.488g,超過原設計之值,而距離較近的台中市南區測站TCU055(忠孝國小)的PGA高達0.256g,這也是可能造成建物倒塌的因素之一」等語,並提出九二一集集地震自由場加速度峰值表及「台中奇蹟基地位處車籠埔斷層帶示意圖」各一件為證。十足說明九二一高達六級強震所可能發生的結果,是本案系爭大樓正處車籠埔地震帶,其倒塌乃屬不可抗力之事。
Ⅴ本案系爭C棟大樓於九二一「六級強震」時倒塌,雖不免遭
人質疑,究竟系爭工案是否因被告q○○負責經營之互利營造公司於承攬該大樓之營造工程後,又轉包他人或自始即由非專業人士向互利營造公司以借牌方式承攬,以致施工品質不佳,導致倒塌。但被告q○○除堅決否認有以互利營造公司借牌給他人承攬或轉包他人營造情事外,於承攬系爭大樓營造簽約後,即著手規劃並交由互利營造公司股東兼土木技師潘文雄(已歿)及同案被告互利營造公司工地主任甲e○,在台中負責該大樓工地現場之工程及監工工作,此等情事已經被告甲e○及證人陳炳誠證述屬實。而互利營造公司於前開營造期間,將該營造工程再依工程細項,分包給尉諭企業有限公司(地下井、擋土柱工程)、啟志工程行(紮筋工程)、清泉工程行(紮筋工程)、金生五金工具商行(植筋工程)、春榮企業社(混凝土工程),配合施作之事實,亦有「互利營造公司台中奇蹟小包資料明細表」一紙及本案相關轉帳傳票、進項發票、支出證明單等件可證,足見被告q○○經營之互利營造公司確實未有借牌與他人承造系爭工程,而係由互利營造公司親自承造,再分包協力廠冏合力完成系爭大樓之營造。又該工案發包之作業,全是由潘文雄即互利營造公司股東兼土木技師在台中地區就地尋覓人手、比價、議價,選定協力廠商,而後進行施作,互利營造公司再依數量、單價、總價及相關規則辦理簽約,及嗣後的計價付款。此等情事均可由同案被告甲e○、證人陳炳誠及辰源建設公司負責人甲Z○、建築師乙M○等人予以證實。
Ⅵ又互利營造公司內部管理,係採責任中心,利潤中心制,分
層負責,本案系爭大樓之按圖施工,其間鋼筋配紮之施作,均由互利營造公司派駐現場之土木技師(股東)潘文雄、工地主任甲e○二人負責督導,責成小包商之工人逐步按圖施作,完成後再分段報經業主(建設公司)監工人員、建築師檢驗合格,再報請台中縣政府建管單位派員查驗,俟查驗合格後方能灌漿繼續施工。另本件工程於業主(建設公司)交下之施工圖說並無鋼筋標準圖,在工程施作之實際作業,除按圖施工外,並無特殊之防震要求,均依一般工程慣例施作,起訴書內所指缺失,部份於施工圖內並無鋼筋標準圖等規範,因此該等缺失已非承造單位即互利營造公司所應負責。
更何況被告q○○乃互利營造公司負責人,負責公司之營運及決策,統籌公司整體運作,至於個案之工地均有各該工地負責人及現場作業人員負責及管理,被告q○○並無親自在各工案參與查驗或現場鋼筋捆紮之情事,此由同案被告甲Z○、乙M○及甲e○等人之供陳可見。且刑事責任乃規範實際行為人,或有參與謀議犯罪之人,被告身為互利營造公司負責人,既無參與本案工地實際營造工作,則被告q○○對系爭大樓營造之或有瑕疵,自無承擔該項刑事責任可言。至於被告q○○偶有到達工案現場視導工案之進行,純屬公司負責人行政責任之表現,也只是為工地施作人員予以打氣加油而已。
Ⅶ國立台灣大學工學院教授許資生博士曾對松山東星大樓倒塌
案做過分析,明確指陳工程瑕疵中⑴樑柱接頭沒有韌性箍筋,其影響安全性為千分之二。⑵鋼筋箍筋間距不足,其影響可以忽略,完全沒有箍筋,其影響安全性為百分之二。而一般結構設計時抗彎之安全係數一.二~一.六五,抗剪之安全係數為一.七五,因此工程瑕疵並不會影響結構安全,是本案系爭大樓C棟建物所以倒塌,實乃地震強度過大才是該建物倒塌之主因。
Ⅷ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鑑定結果認大里奇蹟C建築物倒塌之
原因為:開放空間、軟層、梁柱接頭區未作韌性立體剛構架配筋、地震力超過設計當時本建築物之法規設計地震力。其中開放空間設計及其因此所形成之軟層效應等,既非被告所營建承作,亦非被告施工所造成,自難以此究責被告。又被告之互利營造公司僅係承作施工而已,亦即,須依照建築師之設計圖說按圖施工建造,至系爭建物應為何等建築設計,被告則不與焉,此乃建築師之權責所在,職是之故,縱令因梁柱接頭區未為韌性立體剛構架配筋之設計,足致系爭建物倒塌者,惟此要與被告或互利營造公司均無關連,依此而論,以被告或互利營造公司僅係為按圖施工無從變更設計之角色,自無庸就上開鑑定報告所指之「梁柱接頭區未作韌性立體剛構架配筋」倒塌原因,予以負責,自不待言。又系爭建物之建物結構或鋼筋水泥等有形實體,早已因九二一劇震撼動而嚴重扭曲變形,且當時震後第一時間為搶救受困於建物內之住戶人員,自極可能因人工破壞而導致建物現場一片凌亂。職是,則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徒憑上述凌亂現場所拍攝之照片,即行遽謂被告或互利營造公司之施工尚有缺失云云,實是倒果為因之說法。退步言之,即便確有上開施工缺失者(按被告否認之),惟鑑定報告亦僅稱此等缺失會降低系爭建物之耐震能力而已,並未見其將此等缺失列為系爭建物倒塌之原因,換言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亦認前述施工缺失與系爭建物倒塌間無何關連可言,亦即,系爭建物倒塌造成人員死傷核與被告或互利營造公司之施工缺失,尚不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堪可認定。
Ⅸ綜上所述,足見:
㈠被告q○○身為互利營造公司之負責人,僅負責公司之營
運及決策,統籌公司整體運作,對於個案工地未曾參與營造作業,是對各工案之營造或有瑕疵,因非實際營造行為人,自無刑事責任可言。
㈡被告q○○負責經營之互利營造公司於本案系爭大樓AB
C三棟主體結構工程施作時,確實遵照當時建築技術規則規範為之,併依建築師之設計施工圖說按圖建造,無論在混凝土與鋼筋抗壓強度,均經鑑驗符合相關建築法令規定之標準,在施工技術與品質上,雖然或有瑕疵,惟參酌國立台灣大學工學院教授許資生博士,對營造工程植筋施工之箍筋瑕疵所作之分析報告,指陳均不影響營造建築之結構安全。是互利營造公司於本案系爭大樓之建造應不影響結構安全。
㈢本案系爭C棟大樓之倒塌,如因短柱效應所致,則系爭A
BC三樓大主體結構工程於互利營造公司完成建造後,已交由業主辰源建設公司進行後續外牆粉裝工程,嗣後之或有二次施工、或有變更設計,導侄九二一地震時,形成短柱效應,引致系爭建物倒塌,此乃變更設計以致之,均與被告q○○個人及其經營之互利營造公司無涉。
㈣依報告所示台中奇蹟(大里奇蹟)基地位於車籠埔斷層地
帶上,遭逢九二一大地震之超級強震破壞,乃屬人力不可抗拒之事,以七十八年度建築技術規則之規範,台中地區屬中震四級震度,而九二一大地震造成台中地區六級震度,六級的規模是四級的一百倍,六級的能量釋放是四級的一千倍,如此懸殊的差距,七十八年度建築技術規則如何保障建築物之安全?㈤是被告q○○於本案應確無刑事責任可言。
四、訊據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甲e○,對於其有於右揭大樓興建工地任職之並不否認,惟矢口否認有違背建築術成規與過失致死等之犯行,辯稱:伊都聽命於潘文雄技師,潘文雄叫伊做什麼,伊就做什麼,薪水亦是他拿給伊的,整個工程是潘技師發包找人來做,叫伊去點工人,材料是建築公司提供送到現場後潘技師帶伊去現場看說東西在那裡,如果工人有需要就到放置的地方去取用,伊係受土木技師潘文雄之指示在現場負責聯絡等語。而其選任辯護人亦提出下列辯護意旨:
Ⅰ本案公訴人起訴被告甲e○涉嫌業務過失致死等罪,無非以
「被告為屬現場監工之工地主任,對於土木營造業務亦為其專長,未以其土木營造專長對該建築工程為確實之督導與監工,致使該建築結構無法達到原結構設計規劃之強度」云云。惟查,公訴人所認定之事實,不惟與實情不符,且就因果關係之構成,公訴人之認定亦屬牽強,爰析陳如后:
㈠就事實面而言,被告雖於本案「台中奇蹟」大樓興建時受
僱於互利營造公司,並被派駐於該大樓工地擔任工地主任,然查,被告所從事之工作內容,絕非公訴人所認定之「監督該營造工程使其達到原結構設計規劃之強度」。蓋被告並非土木相關科系畢業,而在互利營造公司任職並派駐該大樓工地現場之前,被告亦無任何土木相關之工作經歷,對土木營造業可以說是百分之百的新手。試想,以被告如此之資歷,如何能在工地現場監督或指導該工程是否合乎原設計結構之強度?互利營造公司焉有可能將如此鉅大之工程交由一個完全沒有經驗,又非相關科系畢業之人來監督?現場具備營造專業技術之工頭及工人又豈會聽命於對營造根本外行之「監工」?而被告既不具營造之相關知識,又如何分辨現場之工程是否符合標準而督導其「合於原設計結構之強度」?凡此均足見公訴人認定被告為實際監工乙節,不符實情,亦不合常理。實則,被告所擔任之工作,無非是依技師潘文雄之指示加以執行,是屬於事務性而非專業性之工作,對於現場之工程品質,被告則無從督導亦無此能力督導,公訴人僅以被告擔任工地主任即謂被告應就工程品質負責,誠有「欲加之罪,何患無辭」之嫌。
㈡次查,以被告之能力,尚無從負責對工地現場工程品質之
監督,已如前述。退而言之,既使認為被告不問能力有無,祇要擔任工地主任就應對本件大樓倒塌負責,然本次九二一大地震之強度,已遠遠超過當時國家標準所要求建築物耐震程度,而本件大樓倒塌,究係因地震強度過強,抑或純粹係工程瑕疵所致,迄今仍無定論。質言之,此次地震之強度如在國家標準所要求之耐震強度內,該大樓是否仍會發生倒塌之情形,如是,則可認該大樓之工程品質為導致倒塌之原因;否則該大樓之倒塌即係因偶然介入之「地震過強」因素所致,此時該大樓之施工品質即未必與倒塌之結果有必然之因果關係,此亦即數年前日本神戶大地震造成死傷慘重,事後卻無任何建商遭法院判刑之理,蓋其地震強度已超過其法定耐震標準,而事後並不能證明其房屋倒塌係施工品質不良而非地震餘度過強所致。準此,本件公訴人就此次地震強度已遠超過法定耐震標準之因素未加考慮,僅以房屋倒塌之事實及採自遭破壞後之現場所作之鑑定報告即認定相關人等一律應負業務過失致死重責,其就因果關係之認定自有不當。
Ⅱ綜上所陳,本件被告甲e○就「台中奇蹟」大樓之興建,並
無實際之監工職責,僅具工地主任之名,且行事務性工地管理之事而已。固然生命無價,本件大樓倒塌造成多人死傷,數十家庭破碎令人遺憾,然在法言法,被告並非該棟大樓之真正監工者,且本件大樓倒塌是否即為施工品質不良,尤其是否為被告之「監督不週」所致之施工不良而肇事倒塌,亦無直接之事證,公訴人請求論以被告業務過失致死之罪責,即非有據。
五、經查:Ⅰ㈠本件被告甲Z○係設於台中市○○路○段○○○號十樓之
一辰源建設公司(已清算解散)之負責人、被告乙M○為設於台中市○○路○段七之三號建築師事務所之負責人,為執業建築師、被告q○○為設於台北市○○○路○段○號七樓之五號互利營造公司之負責人、被告甲e○為上揭互利營造公司所聘僱擔任各建築工地之工地主任,均係從事一定營建管理、監工與建築設計、監造業務之人。而被告乙M○於七十九年間,受坐落於台中縣大里市○○段第六○、第六一號、第六二號、第六三號、第七七號、第七八號、第七九號、第八○○─三八號、第八○○─三九號、第八○○─四○號、第八○○─四一號、第八○○─四二號、第八○○─四三號等土地所有權人之委託就上開土地為規劃設計建築,基地面積計五○五六.○平方公尺、建築面積為二○四一.九八平方公尺、建築體總面積為三二七五七.一四平方公尺,經乙M○設計後為三棟建築體,其中一棟為「L」式型連棟式、其他二棟為「I」式型,建築物本體均為地上十二樓、地下二層之鋼筋混凝土樑柱韌性構架構造物,建築物自屋頂層高度為三五.九公尺(不含屋頂突出物)、地下層為六.一公尺,基礎採筏式基礎,設計規範為七十九年度中華民國建築技術規則,材料強度部分:混凝土fc=二一○kg\cm2、鋼筋六#以上四二○○kg\cm2、六#以下二八○○kg\cm2,建築物中「I」式型二棟建築體中靠近台中縣大里市○○路之建築體為採一樓挑高建築式設計,餘二棟建築體則分為一樓為屬商店區或住宅之設計其高度為四五○cm,餘各層為三二○cm,設計活荷重屋頂○.二t\
m2、二樓以上○.二t\m2、一樓○.五t\m2等;後被告乙M○再以上開土地之所有權人周賢煒、宋明宗、宋興亮、宋明賢、蘇春美、林麗華、劉敦榮、郭灶、陳榮垣、陳台昇、陳春美、陳弘基、陳政信、陳台德、周宜龍、周劉桃、陳建宏、周賢塗、周賢明、高慧芬、陳菊珠、高慧玲、陳櫻美等人之名義向台中縣政府工務局之住管機關於七十九年九月十七日取得七九建管字第三七七九號建築執照。而該建築基地欲為建築前,因上開土地所有權人缺乏資金無法據以興建,上開土地所有權人乃以每坪土地十七萬元之價格出售予被告甲Z○所經營之辰源建設公司,後被告甲Z○再將起造人部分變更為辰源建設公司;其間被告甲Z○於營造之部分,乃以六千一百三十二萬元之總價委由被告q○○所經營之互利營造公司為興建,被告q○○再指派互利營造公司之土木技師潘文雄(已歿)、工地主任即被告甲e○二人為營建部分之現場監工人等情事;除已據上開建築基地原土地所有權人周賢煒於偵查中到庭指稱屬實外,並為被告甲Z○、乙M○、q○○、甲e○等人所不否認,並有上開大樓建築案之工程建造執照卷、被告甲Z○與被告q○○所簽立之承攬契約書、潘正雄之土木技師證書影本等各一份在卷可參,上情堪為認定。
㈡又上開大樓於興建完成交由購買戶使用後,至八十八年九
月二十一日凌晨一時四十七分發生集集大地震時,使該建築基地原設計挑高且係屬開放空間建築大樓部分,由編號C二、C三、C四、C五、C一○、C一一、C四、C二、C九等柱體由地下室與一樓交接處、編號C四、C一二等二柱體部分由一樓與二樓交接處扯斷,並向該大樓社區之中庭方向倒塌,撞及該社區對向之大樓後,始靠於對向大樓處。致該大樓住戶洪瑞祥、林秋娥、乙O○、柯茂盛、黃富本、陳育琳、陳淳浩、陳佳慈、B○○、陳映龍、H○○、曾如平、黃喜昇、乙D○、吳孟宸、曾如均、a○○、方淑娟、洪宣旻、洪維森、吳志豪、甲k○等二十二人死亡;另該大樓住戶連奉德受有前額及右耳裂傷、臉部及右臂擦傷、小腿瘀血,柯文智受有右前額、右上眼臉裂傷、右上唇裂傷、右臂擦傷、上背右腰大背兩肢等擦傷,楊宛伶受有頂部裂傷、左眼結膜出血、右腳裂傷、背部及四肢瘀血,周星博受有頭部外傷、臉部擦傷,乙Q○受有頭枕部裂傷、右手肘擦傷等之傷害。後該大樓亦經台中縣政府建設局會同鑑識機構勘查後認定為屬危險建物而應予以拆除等情。除已經該系爭大樓社區自救會代表K○○、甲天○二人於偵查中到庭指訴及告訴人K○○代理人曾耀賢聰律師於本院供述甚詳外,並據被害人即住戶乙i○、吳玟宗、w○○、M○、乙U○、甲r○、乙G○、e○○、乙W○、v○○、乙黃○、甲f○、乙j○、甲g○、丙○○、甲i○、楊素惠、甲V○、S○○、R○○、洪詩學、甲C○、X○○、乙e○、H○○、乙戊○、x○○、O○○、簡茂盛、s○○、乙N○、甲戌○、丑○○、劉惠淑、甲庚○、申○○、m○○、甲K○、z○○、午○○、甲甲○、宇○○、乙s○、、巳○○、甲U○、J○○、乙R○、乙丑○、甲p○、乙k○、甲z○、T○○、甲辰○、甲L○、林麗玫、甲己○○、t○○、甲N○、乙Y○、甲a○、王朝仲、己○○、甲A○、黃惠娟、乙E○、n○○、乙F○、g○○、l○○、許雅惠、戊○○、h○○、甲○○、林東能、陳建生、甲b○、蔡松雄、甲W○、宙○○、乙庚○、乙h○、U○○、寅○○、卯○○、V○○、E○○、乙l○、u○○、甲丑○、r○○、乙g○○、甲h○、W○○、陳惠芬、乙K○、乙甲○、劉淑惠、甲w○、乙J○、甲G○、甲未○、乙L○、A○○、N○○、乙宇○、己○○、甲丁○、乙丙○、k○○、甲d○、楊惠真、乙乙○、乙d○、甲v○、甲F○、乙q○、活一津、張管龐、甲宙○、乙○○、乙B○、甲X○、黃一弘、曾淑琴、甲R○、f○○、鄭淑真、子○○、乙C○、Z○○○、甲亥、甲子○、何紹華、甲辛○、甲Y○、辛○○、乙o○、甲I○、甲戊○、蔡永昌、乙寅○、黃素真、乙辰○、何淑裡、P○○、乙戌○、乙申○、乙亥○、陳桓莉、甲午○、甲寅○○、D○○、乙a○、甲癸○、乙玄○、庚○○、未○○、黃○○、蔡麗香、甲H○、甲m○、甲u○、乙地○、乙b○、c○○、i○○、甲Q○、鐘坤見、乙酉○、梁秀蘭、乙丁○、乙巳○、j○○、y○○、王孔烔、乙午○、乙天○、甲乙○、玄○○、F○○、嚴崇禮、甲宇○、甲甲○、甲S○、甲玄○、o○○、甲x○、亥○○等人具狀告訴無訛,且有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二十二紙、驗傷診斷書五紙等附卷可據;是上揭所述該建築物為被告乙M○所規劃設計,後由被告甲Z○所經營之辰源建設公司委由被告q○○所經營之互利營造公司興建,建築案施工中由被告潘文雄、甲e○二人為現場監工、及該建築物於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一日凌晨一時四十七分發生集集大地震中所造成上揭多數人死傷等情事,亦堪為認定。
Ⅱ㈠又被告乙M○辯稱執業建築師雖有監造責任,惟依專業分
工,監造並非監工,對於鋼筋筋箍、內箍筋短少及未為施作、混凝土強度參差不齊、柱體放樣錯誤導致柱體於灌漿後偏移等缺失非其所應監工之範圍等云云。惟按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所規範之承攬工程人係指完成工作之人,因上揭人員知悉違背建築技術成規之危險性,及其可虞之後果,而有遵守之義務。且按建築師受委託辦理建築物監造時,應遵守:監督營造業依照前條設計之圖說施工;遵守建築法令所規定監造人應辦事項;查核建築材料之規格及品質;建築師受委託辦理建築物之設計,應負該工程設計之責任;其受委託監造者,應負監督該工程施工之責任,建築師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前段定有明文。又建築工程中必須勘驗部分,應由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於核定建築計畫時,指定由承造人會同監造人按時申報後,方得繼續施工,主管建築機關得隨時勘驗之;而建築工程必須勘驗部分,依左列施工階段辦理:①放樣勘驗:建築物放樣後,挖掘基礎土方前。②基礎勘驗:基礎土方挖掘後、澆置混凝土前,其為鋼筋混凝土構造者,配筋完畢,如有基椿者,基椿施工完成。③配筋勘驗:鋼筋混凝土構造及加強磚造各層樓板或屋頂配筋完畢,澆置混凝土前。④鋼筋勘驗:鋼骨鋼筋混凝土構造各層鋼骨組立完成裝置模樣前或鋼骨構造、鋼骨結構組立完成作防火覆蓋之前。...申報勘驗之文件應經承造人會同監造人查核簽章後於該階段工程施工前送達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次日方得繼續施工,建築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台灣省建築管理規則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三項亦有明定。本件被告乙M○於工程施工階段,並未確實勘驗該工程之鋼筋、配筋是否與核准之設計圖樣相符等情,業據被告乙M○於原審審理時供明在卷(其供稱其至現場查核時,有時現場之模板已封,故無法全部核對是否與設計圖說相符等語);且本件有本項下列Ⅴ㈡所示之工程施作與原核准設計圖說不符之處(詳如后述);而依當時之情形,被告乙M○並無不能注意之情形,則其身為監造人,自應監督依核准圖說施工,豈可在未能確實查核是否與核准圖說相符時,即向台中縣政府工務局報告已確按圖施工,使得該工程得以在與圖說不符之際仍能繼續施工,被告乙M○未盡確實監造之責任,致未能即時發現上開不符設計圖說之重大缺失,其行為顯有過失,自屬無疑。另再觀之建築技術規則第二章第一節中地基調查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四條所規定「建築設計人應監督鑽探工作之進行,並審查報告內容」、於第五章第一節第二百三十九條所規定「監造人應負責並聘請專業人員辦理查驗,詳細記載查驗事項,並剔除不合格部分,其在工廠施工部分,亦須同樣查驗,所有查驗及剔除之記錄,均應由監造人與檢查人簽認後報備存查」、於第六章第一節第三百三十五條所規定「前項各項查驗(指混凝土),均須有查驗報告,並由監造人簽認」、第五章第二節第三百三十九條所規定「粒徑最大粒徑,不得大於倆板模間最小間距五分之一,或樓版厚之三分之一,....但如能確認施工良好,不致於有空隙或巢蜂現象發生,經監造人同意得予以變更」等就混凝土、鋼筋設備、地基調查各項建築事項均規定監造人負有實質審查之義務,是建築師其為建築案之規劃設計,自非屬單純之規劃設計而已,對於該建築案之施工中自負有實質之監造責任;故被告乙M○其為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所規範之監工人之情甚明,對於本件倒塌大樓於混凝土澆置、鋼筋配置、地基調查事項均應為實質審查無訛,是被告乙M○所辯稱其身為建築師僅為監造而非監工人等云云,自均屬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㈡再按建築法所稱建築物設計人及監造人為建築師,以依法
登記開業之建築師為限。但有關建築物結構與設備等專業工程部分,除五層以下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外,應由承辦建築師交由依法登記開業之專業工業技師負責辦理,「建築師並負連帶責任」,此為建築法第十三條第一項所明定。又建築師法十九條規定建築師受委託辦理建築物之設計,應負該工程設計之責任﹔「其受委託監造者,應負監督該工程施工之責任,但有關建築物結構與設備等專業工程部分,除五層以下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外,應由承辦建築師交由依法登記開業之專業技師負責辦理,建築師並負連帶責任」。當地無專業技師者不在此限。是建築師接受委任就建築工程代為設計及建造後,將結構與設備等專業工程部分,依上開建築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交由專業技師負責處理」後,建築師應否再予核算有無錯誤乙節,應無再核算之必要,但有關專業設備如何有效配合等相關技術應由建築師妥為協調各專業技師辦理,此經內政部營政署函覆本院在卷可稽。復查台中奇蹟大樓於七十九年九月十七日取得核准之七九建管字第二七七九號建造執照,其檢附於建造執照申請書內之鑽探報告,依當時之建築技術規則構造編第二章第二節地基調查第六十四條(調查要求)五層以上建築物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均需由登記有案之鑽探業,應用地基探鑽方法調查,依鑽探結果設計基礎,「建築設計人應監督鑽探工作之進行並審查報告內容」。故此項目屬專業簽證負責範圍,非行政審查項目等情,亦經台中縣政府釋明在卷。依上說明,益認被告乙M○就本案大樓倒塌案應負過失責任甚明。
㈢被告甲Z○辯稱:伊為辰源建設公司負責人,且為起造人
,對於本案無論在設計、監造或施工,皆非親自為之而是委由相關專業人士負責,而非非專業之被告所能或所需負責。被告q○○辯稱:互利營造公司內部管理,係採責任中心,利潤中心制,分層負責,本案系爭大樓之按圖施工,其間鋼筋配紮之施作,均由互利營造公司派駐現場之土木技師(股東)潘文雄、工地主任甲e○二人負責督導,責成小包商之工人逐步按圖施作,完成後再分段報經業主(建設公司)監工人員、建築師檢驗合格,再報請台中縣政府建管單位派員查驗,俟查驗合格後方能灌漿繼續施工。伊乃互利營造公司負責人,負責公司之營運及決策,統籌公司整體運作,至於個案之工地均有各該工地負責人及現場作業人員負責及管理,伊並無親自在各工案參與查驗或現場鋼筋捆紮之情事,伊既無參與本案工地實際營造工作,則伊對系爭大樓之營造瑕疵,自無承擔該項刑事責任可言。至於伊偶有到達工案現場視導工案之進行,純屬公司負責人行政責任之表現,也只是為工地施作人員予以打氣加油而已云云。
㈣惟查,被告甲Z○、q○○分別為辰源建設公司與互利營
造公司負責人,並均實際執行經營辰源建設公司及互利營造公司業務,辰源建設公司雖將土木工程部分發包由互利營造公司承造,然一切建築材料均由辰源建設公司提供等情,已如前述,其等二人對於「台中奇蹟」大樓營建工程,在互利營造公司係設於台北市,施作本件土木工程所需之器械設備,並非由互利營造公司提供之情下(此業據被告q○○於原審審理中供承無訛),二人即皆居於類營造廠(承造人)及營造廠之地位,自均應負實際承造者之責任,而屬從事一定業務之人,且應注意除委託建築師負責監造與圖說相符外,並須慎選適任之員工與下游包商,及監督所屬員工及下游包商,依規定圖說施工,且不得擅自減省工料(營造業管理規則第四十條第一、二款)及注意承造人應設置主任技師,於配筋勘驗混凝土構造各樓層樓版或屋頂配筋完畢,澆置混凝土前,由主任技師會同監造人到場執行勘驗,以防止「台中奇蹟」大樓營建工程因施工不良遇地震導致建物倒塌之危險發生。惟被告甲Z○、q○○二人,在無不能注意之情形,被告甲Z○任由公司營業重心均在台灣北部復同時於多處工地承造建物工程,整個公司又僅有一位專業技師之互利營造公司,以臨時在本件工地所在區域調取之器械設備施作,又在互利營造公司之專業技師潘文雄並無法常駐本件工地所在區域之情下,任由互利營造公司僱用毫無相關專業常識之甲Z○姪子甲e○在現場單獨監工;被告q○○以公司唯一之專業技師潘文雄負責應付全部所有營建工程,在明知潘文雄不可能傾全心全力於監造本件工程之情下,任由潘文雄僱用不具專業常識之甲e○在場監工,而未再僱用其他專業技師指導施工,以此方式負責興建「台中奇蹟」大樓營建工程,顯無法確實監督所屬員工及下游包商,依設計圖說施工,致未立即發現「台中奇蹟」大樓營建工程有前開事實欄三所示之施工缺失,並予以改正,亦均難辭過失之責。
㈣被告甲e○亦辯稱:就事實面而言,伊雖於本案「台中奇
蹟」大樓興建時受僱於互利營造公司,並被派駐於該大樓工地擔任工地主任,然伊所從事之工作內容,絕非公訴人所認定之「監督該營造工程使其達到原結構設計規劃之強度」。因伊並非土木相關科系畢業,而在互利營造公司任職並派駐該大樓工地現場之前,亦無任何土木相關之工作經歷,對土木營造業可以說是百分之百的新手。且伊所擔任之工作,無非是依技師潘文雄之指示加以執行,是屬於事務性而非專業性之工作,對於現場之工程品質,伊實無從督導亦無此能力督導云云。然查,被告甲e○於偵查中已供承其確為本件「台中奇蹟」大樓興建工程之工地主任,於原審復自承:「(問:是否有受q○○之指派與互利營造公司之土木技師潘文雄二人共同擔任上開台中奇蹟三棟建築體營造之現場監工?)有的」(詳原審八十九年七月一日訊問筆錄)、「(問:你究竟係何時受僱於互利營造公司?)八十一年十月底至八十三年一月底」等語(參原審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訊問筆錄),足見被告甲e○確有實際負責本件工地現場之監工,則其屬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規定所指之「監工人」,應無疑問,其既為監工人,自負有如事實欄三所示之注意義務,並其對於前開所示施工應注意之成規,自難諉為不知。況被告甲e○復供稱其每週工作六天,休息一天工人施工時皆會在場等語(見原審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訊問筆錄),則被告甲e○既確有監督工人施工之情形,對於上開施工之缺失,自有所認識並知之甚詳,是其於明知有前揭違背建築術成規之情事,卻未加以確實監工,並於發現有上開違反建築技術規則等施工不當及不當減料情事時,未予以制止,或予以紀錄告知監造人、營造人,放任工人繼續施工,應有違背建築術之情事存在等情,亦可認定。又上開被告甲e○所監工之「台中奇蹟」大樓於九二一地震時,因有上開施工缺失,致建築物傾倒,經台中縣政府會同鑑識機構勘查後,認為屬危險建築物等情,復如前述,故被告甲e○前開違背建築術成規之行為,有致生公共危險及前揭住戶死傷之結果,亦屬明確,被告甲e○此部分之犯行,已足以證明。
Ⅲ㈠再者於地質鑽探之部分,係由被告乙M○委託中南工程顧
問有限公司之負責人陳育琦負責鑽探業務,而陳育琦於地質鑽探之部分僅分為十五公尺深度二孔、及七公尺深度計八孔之施作,並係依據其目視現場狀況後而為─卵礫石夾砂內容之記載之情,有上開中南公司地質鑽探報告書及被告乙M○支付陳育琦鑽探款之統一發票一紙等在卷可據;該份地質鑽探資料既為陳育琦以目視方式所為,而非為實際為施作,對於該建築大樓基地地質自無法為明確計算並探知其實際地質狀況,嗣陳育琦為地質鑽探報告撰寫時又係以經驗、目視方式為之,陳育琦所製作之地質鑽探內容自屬不實,而陳育琦竟仍將之填載於鑽探試驗報告書內,自係對於業務上製作之文書為不實之登載。
㈡又「地基鑽探孔應均勻分佈於基地內,每六百平方公尺鑽
一孔,但每一基地至少二孔。如基地面積超過五千平方公尺時,當地主管建築機關得視實際情形規定孔數。鑽孔深度如用版基時,應為建築物最大基礎版寬之兩倍以上,或建築物寬度之一.五倍至二倍;如為椿基或墩基時,至少應達預計椿長加三公尺。各鑽孔中至少應有一孔之鑽探深度為前項鑽孔深度之一.五倍至二倍。」、「建築監造人對於該地基鑽探資料應為實質之審查」,此於最建築技術規則(七十九年修正版)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定有明文。而本件建築案之建築基地面寬為約四十餘公尺,此有本建築案申請建築執照現場平面圖在卷可據,是於地質鑽探之部分,依上開法令之規定,鑽孔數、及鑽孔深度應為建築物最大基礎版寬之兩倍以上,或建築物寬度之一.五倍至二倍、及各鑽孔中至少應有一孔之鑽孔深度為前項鑽孔深度之一.五至二倍,而被告乙M○對於地質鑽探之部分委託中南公司之陳育琦為八孔數之鑽探,其鑽孔數雖無不符,惟依上開寬度四十公尺計算,應為四十乘一.五或二倍,即六十公尺至八十公尺之深度,然中南公司並未實際為鑽探至上開六十公尺至八十公尺規定之深度,而於鑽探試驗報告書內,為十五公尺與七公尺二種深度之鑽探內容,與其中一孔鑽探深度應為其中各孔一.五至二倍規定有所不符。而被告乙M○雖為辯稱係尊重專業由陳育琦以經驗判斷其應鑽探深度云云;然查,地質鑽探係為探知、分析土質樣本,用以推算基土支承力及沉陷量,並調查當地及鄰近之地層情形與所用基土支承力、當地地面下各層之軟硬程度及地下水等資料,此於同上規則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等亦定有明文已如上述,則本件於地質鑽探之部分,既僅分為十五公尺與七公尺深度之鑽探,又何得以鑽探至水層部分以查知地下水層分佈、及各地下泥層軟硬分佈情況?甚者於同建築技術規則第六十四條第一項後段亦為明定:「建築設計人應監督鑽探工作之進行,並審查其報告內容。」,益徵被告乙M○本建築師之專業身分為本件大樓之建築設計時,對於陳育琦所製作之地質鑽探報告應為監督鑽探工作之進行與審查該鑽探報告內容,且該鑽探深度及應鑽探調查事項均於法規中所明定,被告乙M○其既為專業之建築師,對於上開法令規定自應為其所明知,且於鑽探試驗報告交由其辦理結構工程部分設計時,更應閱悉其內容而得知與法令所規定應鑽探深度不符,顯見於陳育琦為不實地質鑽探而為製作業務不實之文書時,被告乙M○與陳育琦間具有犯意之連絡而仍共同為之,是被告乙M○所辯稱地質鑽探之部分係由專業之鑽探公司為之,其並不知情等云云,亦屬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且就本件地質鑽探既已於法令規定其應鑽探之相當深度,被告乙M○本於對地質鑽探重要性之認知,自應依據法令督促中南公司為規定深度之鑽探,而其等僅為十五公尺及七公尺之深度鑽探,自未依法令之規定為執行地質鑽探甚明。
Ⅳ本案被告甲Z○、乙M○、q○○與甲e○分別所選任之辯
護人,另提出諸多工程學及地震學之專業著述或報告為被告辯護。就此部分,分論如下:
㈠參照工程學界及業界之專業書籍。於觀念上,所謂「建築
物損壞」或「建築物破壞」係指建築物的一部份開始改變其原來之態樣,並且開始變形以發揮其強度,例如牆面開始出現寬裂縫、樑柱接頭處混凝土塊掉落、樑底或樑腹出現混凝土裂縫甚至可見及樑筋、柱保護層崩裂,主筋外露等,此情下建築物雖有毀損,但強度仍存在未消失,仍保有或大致保有其區格之空間動線而可供人員逃離,一般情形下重大傷害不致發生;至於「建築物倒塌」或「建築物崩塌」則指建築物一部份或大部分毀損劇烈,其原先區格之空間動線不復存在,原先在內部的人員無暇或無法逃離,一般情形下將發生重大甚或致命傷害。又所謂「建築結構保持彈性」-乃指建築結構受力 (如風力地震力等等)產生變形,亦即結構各部藉由變形產生抗力來抵禦外力,外力移除則結構回覆原狀,在此保持彈性階段中,結構不會有任何損傷或質變;而所謂「建築結構進入塑性」-則指建築結構受力產生變形,超出彈性極限而產生大量變形,大量變形也吸收外部破壞能量,進入此塑性階段的結構將發生質變,其變形為永久,外力移除也不能回覆原狀;另所謂「建築結構耐震性」-係指運用工程、力學及之知識與技術,及利用結構材料之韌性,提供隔震 (隔離地震力之輸入)、 減震 (消減地震力之輸入)或 耐震 (提高建築結構的地震耐受力)等 防災措施或機制,尤以超出設計值或規範值的地震外力為考量,在此泛稱耐震性。
㈡台灣地區因位於歐亞大陸板塊與菲律賓板塊之交界處,國
人從未期待大地震不會來,此為不爭之事實,如同吾人不應心存僥倖以為不會面臨火災風災,而應居安思危做好預防以待萬一。火災風災可由民眾依己力自行加強防範,但建築結構對於震災之防範,民眾既無知識也無技術更無能力來增加一二,完全須仰賴建築專業人員,包含產官學界提供足夠的建築耐震性,供國人大眾安全居住及使用。此種專業分工各盡所能各盡其份互相信任的精神是今日文明社會之基本義理,也是社會進步的基石。九二一地震規模之大,危害之烈為眾所周知,其地震力在中部許多地區已超出規範地震力也為事實。地震力超出規範規定可能造成建築結構開始損壞,此點雖無庸置疑,但亦不能忽視規範地震力是為訂定地震防範之最低標準,在此之下之地震,建物保持彈性,超出規範值,建物可以產生大幅變形進入塑性,耐震性開始發揮,此時建築應仍然安全。地震力大雖為建物倒塌之原因之一,但地震力大不必然造成建築物倒塌,建築物倒塌也不必然全由於地震力大,尚須檢驗建築結構之耐震性是否足夠,亦即,巨大的天災來臨,本即是對人為防災措施之考驗;大地震來臨,建築業者包括規劃設計監造施工等依法規提供之耐震性是否足夠?是否有效的發揮作用來保護民眾?民眾因建物崩塌而有生命財產之傷亡甚或損失,此崩塌之預先防範有否因人為疏失而減損?此方為本案應釐清之重點。
㈢本案「台中奇蹟」大樓在九二一大地震中並非面臨毀滅性
之地震。被告等雖引中央氣象局所製作之震度加速度對照建物破壞來說明「台中奇蹟」大樓倒塌之合理性,但中央氣象局已於八十九年更新該對照圖;不同於法令規定之不溯及既往,自然科學應是新說更貼近真實而勝於舊說;依新對照圖而論,加速度達400gal尚不致造成建物倒塌,超出400gal亦只是有些建物開始倒塌。被告等依前開舊資料,引學界之研究結果來論證,縱能對地震現象產生宏觀之了解,然並無法對本件個案做確實之驗證。此包括被告等指稱本建案引據之七十一年建築技術規則並未特別規定垂直地震力,以致耐震力不足,但查證該規則設計需要強度之規定,其中載重因子與強度折減因數均與建築物垂直抗力有關。如載重因子1.4DL+1.7LL 或0.75(1.4DL+1.7LL+1.87EQ)( DL為靜載重,LL為活載重,EQ為地震橫力), 結構之強度折減因數為0.9 到0.7 ,亦即,若純以垂直向而言,1.4G之垂直力使非理想品質狀態的結構柱受力尚在彈性極限內而尚未發揮韌性,若直接以被告等所引之測站數據垂直震度231gal,則垂直向為1.235G,單論垂直向尚難謂其已超出彈性極限。況且技術規則與規範乃是訂定最低標準供業者依循,並未限制業者提供更高標準之建物,已如前所論述。被告等將建築物倒塌歸因於規則不夠完備,不僅悖於事實,誠亦有避重就輕之嫌。另被告等雖引台中縣大里市健民國小測站數據來說明本案因地震力太大,致系爭建物因不可抗力而崩塌毀壞;但查證中央大學應用地質所所提供 (按此為被告所提供)之 九二一震區圖,健民國小距斷層約六百公尺,「台中奇蹟」大樓距斷層卻將近四公里,以地震波隨著距離斷層(或 震央)之 遠近而衰減,引健民國小測站數據推測「台中奇蹟」大樓所在地點之震度實已過度誇大。若大里市面臨毀滅性之地震,則該區域之建築物應皆難以倖存,然事實上大里市建築物倒塌者甚少,此反足以推論此次地震並非到不可抗力之地步。亦即,關鍵不在於地震有多大,而是建物是如何倒的。
㈣如上開之論述,本件「台中奇蹟」大樓三棟中只一棟倒塌
,而大里市○○路、益民路一帶甚至整個大里市區之高樓(八 樓以上)於 九二一地震後屹立未倒者所在多有,反倒塌、崩塌者寥寥可數(此於後將再予詳述),甚至有結構安全無損者;而「台中奇蹟」樓高約三十六公尺,在大里市區如此之高度並不特別。同一地區受同一地震,樓高相同,長短相位相同,而結果有如此大之差異,則有細察是否有人為疏失造成此差異之必要。再比較「台中奇蹟」大樓中與倒塌棟平行而未倒之另棟,一棟倒而一棟未倒,甚至經過倒塌棟之撞擊也未倒,且兩棟互相平行,長短相位一致,所以地震波對結構強弱軸的因素可排除;倒塌棟長度較短,未倒棟長度較長,地震波的波長相位造成的扭矩於未倒棟較大,故此因素也排除;兩棟高度一致,距離不到三十公尺,位於同一基礎地質,所以共振及地盤因素及地震力大而造成倒塌之考量均可排除;綜上所述,結構物本身力學上之差異方是其倒塌與否之關鍵,以甚為明顯。㈤再從結構破壞,是由臨界點開始;建物崩塌,是由破壞最
烈點開始之論點分析。結構臨界點乃結構受力與結構強度之相對而言,若結構在受外力負荷的情形下,某一點可能臨界或超出其強度極限而其他點尚在可耐受程度中,則此點稱為臨界點。結構破壞,必由臨界點開始,若結構強度均勻,則此點必為受力最大點;若結構受力相同,則此點必為強度最弱點。以經良好設計與施做之鋼筋混凝土而言,結構在預期之模式下開始破壞,則該點仍然保有原來強度,仍然能傳遞力量與能量,直到該點韌性用盡而破壞殆盡為止。建物崩塌,是由於結構由原先之靜不定狀態進入到靜定而後進入到不穩定狀態,亦即結構的靜不定度數因破壞點過多而大量降低,形成不穩定而崩塌。本件依台中縣政府核准「台中奇蹟」之建造執照七九字第三七七九號卷宗內所附之建築圖、結構平面圖(未 見配筋圖)、 結構計算書 (依被告乙M○指稱,此僅為倒塌棟該棟之計算)及鑽探報告書,於前開相關學理與經驗法則上,顯有下列之諸多謬誤及疏失:
⑴建築剖面圖顯示地下室含基礎深度實為八˙三公尺,結
構計算書為九˙三公尺,鑽探報告顯示六孔,有四孔只有七公尺深,根本不及設計深度,更何況是法規規定之深度。
⑵樑的編碼在結構平面圖中,地上樓層與地下樓層不同,
並且與結構計算書不一致。此以倒塌棟之柱C3與C6之間的樑為例,結構計算書於該樑位置上從地下室到頂樓皆稱B4 (FB4 、BB4 、1B4 、2B4 、3B4 、.....) , 結構平面圖該樑位於地下二樓稱FB42,於地下一樓及一樓皆稱G50 ,二樓以上才稱B4,而平面圖地下樓層之B4卻移到未倒塌之北棟;此種張冠李戴之錯誤嚴重改變原來設計分析之結構應力應變模式,並可能削弱該棟應有之結構強度。
⑶結構平面圖中,C6柱與C8柱尺寸為60cm乘以90cm,而結
構計算書卻是以80cm乘以80cm計算,造成強軸弱軸錯置之嚴重錯誤。
⑷地下二樓結構平面圖中,標示全案的鋼筋材料強度,其
中樑筋皆為2800kg/cm2,而結構計算書卻以4200kg/cm2計算所有六號以上鋼筋。此種標示方式,極易使施工人員誤認而嚴重減低結構物應有強度。
⑸地下一樓結構平面圖中,樑G45共有兩處,此兩個G45長
度相比近1:2 ,其結構行為也截然不同,卻共用同一編號,屆時配筋也相同;若配筋圖是依應力較小的繪製,則較長的G45 必然是設計配筋量不足,此亦將嚴重影響結構強度。
⑹地上樓層的結構平面圖中,倒塌棟的B4樑心與C3柱心已
偏離四二˙五cm,超過柱寬的一半,結構計算書卻無此偏心的相關計算及補強,如此將對結構形成先天之弱點。
⑺結構計算書未做扭力之分析計算,而依結構平面圖判斷
,樑G8於B11 交接處必有一極大之扭矩不可忽略,此點一疏忽,極可能於該處造成脆性破壞,引發嚴重之連續破壞。關於此點,再細查其結構計算書,以2G8 與2B11交接處為例,該點扭矩設計需要強度介於3.18 t-m到
6.33t-m 之間,依建築技術規則第五節強度設計第四百三十三條與第四百三十四條規定,至少需配置三號筋直徑十公厘以上之縱向樑腹筋,若實際試算,則至少需七號以上之縱向樑腹筋。設計者遺漏此項,實為關鍵性之嚴重錯誤。因扭力破壞模式與剪力破獲相同,皆為脆性破壞。若G8與B11 交接處發生脆性破壞,則將造成G8樑斷裂,同時引發C2與C9柱額外之負荷而崩壞。此點嚴重弱化結構之強度與耐震性。
⑻再考諸被告乙M○所交付予中興大學土木系之完整結構
圖含配筋圖與陳報原審之完整的結構計算書,上述各點之結論仍然確定無所懷疑;其中上開第⑵點所述原FB42改為FB50,其臨界點之配筋量相差近三倍 (四: 一一),以此點而論,取此份結構圖含配筋圖為憑據較有利於被告,然而對照該樑位之結構計算,FB50與結構計算書之FB4相較仍然有所不足 (其比例為一一: 一二),且結構圖上之 FB4配筋為八號筋四至八支,不同於計算書中FB4配筋為十號筋二至十二支。前開第⑸點所述 BG45之配筋為四支八號筋,與跨度達九公尺之樑的應力模式極為不合。其餘各點結論之依據仍然未變, 且依完整的計算書與結構圖又明顯呈現下列現象:①北側未倒棟之結構計算樓層高度設定錯誤,計算書以四˙二公尺計算一樓樓高,建築立面圖卻標示四˙九公尺,柱強度將因此弱化;②頂樓塔屋 (含水塔及電梯機械房)未列入載重,只一律以均佈載重代替,且地下室停車空間以200kg/cm2設定活載重亦顯不足;③原柱配筋之主筋多有同時配兩種尺寸 ( #7& #8),主筋數亦多有非四之倍數 (如C3 &C4於2FL),顯然有強弱軸之分,設計圖上卻無標明如何區分強弱軸,以C3柱為例,兩支C3柱相位相差90度,卻適用同一配筋圖,則必有一柱之強弱軸錯置,若未附加明確之說明與澄清,則營造廠如何施工?其又如何監造?⑼另被告乙M○辯稱:依上開其所交付予中興大學土木系
之完整結構圖含配筋圖,無從辨明是最後定案,並送請台中縣政府核准之圖說等語;此查,原台中縣政府存查之台中奇蹟建造執照七九字第三七七九號卷宗中應附之書圖已有缺漏,例如配筋圖與結構計算書另兩棟 (未倒棟)之計算全部未附,而唯一於該卷宗內仍存之倒塌棟結構計算書,卻在設定地震力重要參數處 K,C,I有塗改痕跡,而難以辨明其電腦程式輸入計算之設定值是否正確;然則依被告乙M○所不爭之該建造執照卷宗書圖,其形式及內容皆已存有諸多錯誤 (內容錯誤如上所列),無法據以正確施做已然確知,退一步言,若採被告乙M○所辯,該完整結構圖含配筋圖非最後定案,然衡諸被告所爭之其於九二一地震後所自提結構圖中關於地下二樓平面圖編碼錯誤情形已較少於其所不爭而附於主管機關卷宗內之平面圖所載,及依常理,圖說中之錯誤應是越改越少等情,則被告乙M○嗣所自提之書圖未必較其所不爭先已呈送主管機關之書圖有較多之錯誤。是此部分之所辯,亦不足採。
⑽就上開所論列之各項謬誤與疏失,身為原始設計者之被
告乙M○如能依法令規定(按依建築法第十三條及建築師法第十九條均規定,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結構應由建築師交由開業之專業技師辦理,建築師並負連帶責任)確實執行監造工作,則在監造過程本於其所具之專業知識與良心,上述諸多設計錯誤中,如樑編號錯置、鋼筋材料強度標示錯誤、大跨度樑的配筋太少、扭力筋遺漏、配筋強弱軸說明不足等,皆有機會在執行過程中被發現異常或不合理處,並加以改正。然此再參諸後列各項關於施工缺失之論述,顯可推斷被告乙M○於監造工作並未確實執行。
Ⅴ又混凝土之水泥與粒料配合成份及其施工,須儘量使其依強
度試驗之平均強度,不低於規定壓力強度;混凝土成份配比,須依試驗記錄配比或試驗配比法選定,使能達到最大空氣量及塌度,並能超過規定壓力強度;此於建築技術規則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一項、第四項定有明文;而本件建築結構混凝土之強度所設計規劃之fc>或(=)二一○KGF/平方公分之強度之情,已如上述;而於混凝土強度部分,經檢察官委託國立中興大學土木系就該系爭大樓為現場鑽心採樣鑑驗(此有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現場採驗會勘記錄及現場相片附偵查卷可稽)之結果:混凝土抗壓強度:
┌───────┬────────────┬───────────┐│ 編 號 │抗壓強度(kg\cm2) │平均強度(kg\cm2)│├───────┼────────────┼───────────┤│大里奇蹟1─1│254.5 │ │├───────┼────────────┼───────────┤│大里奇蹟1─2│289.6 │267.9 │├───────┼────────────┼───────────┤│大里奇蹟1─3│259.5 │ │├───────┼────────────┼───────────┤│大里奇蹟2─1│209.1 │ │├───────┼────────────┼───────────┤│大里奇蹟2─2│258.7 │248.4 │├───────┼────────────┼───────────┤│大里奇蹟2─3│277.5 │ │└───────┴────────────┴───────────┘上情有國立中興大學鑽心試驗報告書一份在卷可據;是混凝土部分依據鑽心結果,其平均強度雖高於原結構系統所設計之強度二一○kg\cm2之規定,惟依據鑽心試驗結果:
於編號「大里奇蹟2─1」為二○九.一kg\cm2,於編號「大里奇蹟1─2」為二八九.六kg\cm2、於編號「大里奇蹟2─3」為二七七.五kg\cm2,該鑽心強度最高與最低部分有近八○kg\cm2之強度;顯見該建築大樓於混凝土澆置時,其施工方式均有所瑕疵,以致混凝土澆置後其強度分布時有高度之落差,致使混凝土無法達到應有之強度等情甚明。
Ⅵ㈠又本件於鋼筋配筋部分,係採:fy=四二○○KGF/
平方公分(六號鋼筋以上)、及fy=二八○○KGF/平方公分(六號鋼筋以下),主要構材尺寸。而於一樓屬開放空間(即本件倒塌大樓)之大樓其主柱斷面積部分─於編號C一、C五、C六、C八為九○cmX六○cm,於編號C二、C三、C四、C一○、C七、C一一、C一二為八○X八○cm,編號C九為六○X九○cm,同上一樓屬開放空間大樓鋼筋主柱配筋(一樓之部分)、於編號C一為主筋二二─#八、箍筋#三@一○、#三@二五、#三@一○,於編號C二為主筋二六─#八、箍筋#三@一○、#三@二五、#三@一○,於編號C三為主筋二四─#八、箍筋#三@一○、#三@二五、#三@一○,於編號C四為主筋二八─#八、箍筋#三@一○、#三@
二五、#三@一○,於編號C五為主筋二四─#八、箍筋#三@一○、#三@二五、#三@一○,於編號C六為主筋二○─#八、箍筋#三@一○、#三@二五、#三@一○,於編號C七為主筋二○─#八、箍筋#三@一○、#三@二五、#三@一○,於編號C八為主筋二○─#八、箍筋#三@一○、#三@二五、#三@一○,於編號C九為主筋二二─#八、箍筋#三@一○、#三@二五、#三@一○,於編號C一○為主筋二○─#八、箍筋#四@一○、#四@一○、#四@一○,於編號C一一為主筋一二─#八、箍筋#四@一○、#四@一○、#四@一○,於編號C一二為主筋二二─#八、箍筋#四@一○、#四@一○、#四@一○,同上柱體內,同箍筋位置另於編號C
一、C三、C六、C七、C八、C九、C一○、C一一、C一二部分設計四箍(X向與Y向各二箍)之內箍筋(即繫筋)、於編號C二、C五、部分設計五箍(X向三箍與Y向二箍)之內箍筋、於編號C四部分設計六箍(X向三箍、Y向三箍)之內箍筋,以為保護該鋼筋結構等上情,有卷附建築結構配筋圖一份在卷可據,而於配筋之外部係設計有混凝土之保護層四至七公分厚度於主筋外,以為保護該鋼筋結構,而為上開建築構造物之混凝土及鋼筋部分之建築結構。
㈡而本件建築大樓於倒塌後經現場會勘之結果。於(a):
編號C一部分(於一樓與地下室交接部位)原設計#三@一○之箍筋,惟該部位並未施作箍筋;且內箍筋部分於施工中因放樣錯誤而為突出後再行剪斷,部分內箍筋彎鉤長度不足、其中主筋亦於同一斷面為搭接、另於接近柱頭部分亦未施作箍筋,即僅就主筋中之中間位置施作,上下兩端均未施作、且於主筋部分,樑部分所設計六枝#八主筋僅穿越柱之主筋位置,未施作彎鉤、未為錨定,致使支撐力量不足、於混凝土保護層之部分不足,導致所施作主筋與箍筋部分已鏽蝕。(b):於編號C二部分,於接近樑與柱、及樑與樑交接處,依原設計圖應為#三@一○之箍筋配置,然於樑與柱之交接位置,並未施作箍筋、且六枝#八鋼筋僅為穿過柱體主筋部分,未具體施作彎鉤為錨定,致使支承力量不足、另於混凝土保護層之部分僅為二cm之厚度,與原設計混凝土厚度不符,未達混凝土保護效果。(c):於編號C三之柱與樑交接位置部分原設計箍筋#三@一○,實際上箍筋未為施作、於地下室與一樓柱體間,因放樣錯誤,導致地下室與一樓之柱體有二五cm之偏差,於放樣錯誤後又未將地下室柱體予以拆除重新施作、於內箍筋部分於施工中偏移後,未為更正,而予以剪斷、且混凝土厚度不足,保護能力不夠,導致混凝土保護能力不足。(d):於編號C一之於柱與樑交接位置部分原設計箍筋#三@10,實際上箍筋並未施作、於內箍筋部分未施作彎鉤,部分內箍筋因施作中偏移,而予以剪斷、且混凝土保護層僅為一cm厚、致使混凝土保護層厚度不足,內部主筋及箍筋部分已為鏽蝕、而主筋雖未短少,然其排列後位置偏移,致使主筋支承力量不足,無法達到該柱體應有支承力、且主筋大部分於同一斷面搭接,致使主筋間距不足,混凝土無法通過主筋之間隙,致使混凝土無法通過主筋,澆置混凝土後之混凝土握裹能力不足,無法達到混凝土保護效果。(e):編號C八柱於地下室與一樓交接位置箍筋部分,原設計#三@一○之箍筋,惟箍筋並未施作、內箍筋因施作中偏移而予以剪斷、於樑之主筋,僅穿過柱之主筋,未施作彎鉤以為錨定,樑之主筋排列偏移,致使樑與柱交接支承力量不足、且於混凝土保護層部分僅為一cm厚,無法達到混凝土保護層功能。(f):編號C一○於地下室與一樓交接處,原設計#四@一○之箍筋,惟於施作中並未施作箍筋、且混凝土保護層其厚度未足一cm,致保護層無法發揮其效能,該柱體之主筋、箍筋已為鏽蝕、於內箍筋部分,彎鉤及長度均屬不足,無法達到圍束主筋之效果。(g):於C一一之地下室與一樓交接處,混凝土保護層其厚度僅為二至三cm,未達原設計標準,致使混凝土保護層能力不足,主筋與箍筋部分已為鏽蝕、另內箍筋彎鉤與長度均有所不足,無法達到圍束主筋效果、而箍筋於地下室與一樓交接處,未為施作。(h):編號C一二於一樓與二樓間柱體部分,原設計箍筋#四@一○之箍筋,惟於接近地下室與一樓及一樓與二樓柱體部分之箍筋未為施作、且於柱體主筋於同一斷面搭接,致使主筋間之間距不足,混凝土粒徑較大之部分,無法通過主筋間隙,致使混凝土握裹能力不足,無法達到混凝土保護層之功能等上情,均足以顯示該倒塌大樓之地下室與一樓間及一樓與二樓間之柱體中之箍筋、內箍筋、主筋排列、柱體施作放樣、混凝土澆置時均原設計規劃不符,而難以符合原設計耐震係數,更不符於安全規範。
(i):於編號一FB三九(底板樑)之部分,樑內配置有一.八cm一○枝、二cm一枝、三.七五cm五枝之管線,配管管線顯屬過多。(j):於編號一FG九五之箍筋部分,原設計#三@一○,現場為#三@一五,箍筋間距增加@五cm之間距。(k):於編號一FB六三箍筋部分,原設計#三@一五,現場為#三@二○,箍筋增加@五cm之間距、混凝土保護層僅為一.五cm,厚度顯有不足。(l):於編號G三三D部分,混凝土高達二○CM,即保護層太厚,無法達保護效果,形成剝落現象、於編號一FG三三C箍筋部分排列偏移,致箍筋部分太大、部分不足。(m):於編號B一FB四九部分,混凝土保護層太厚,無法達到保護效果,形成剝落現象,且係二次灌漿施作,形成冷縫現象,混凝土無黏著力不足。(n):於編號B一FG三三a混凝土部分,為屬二次施工,有冷縫現象,混凝土黏著力不足。(o):於編號B一FG三三b混凝土部分,亦為屬二次施工,有冷縫現象,混凝土黏著力不足。(p):於編號一FS一三版部分,底版混凝土保護層不足,鋼筋外漏鏽蝕。(q):於編號一FG三三C混凝土部分,保護層太厚,形成剝落現象。
(r):於編號一FC五六主筋部分,箍筋內縮至主筋內即主筋均未於圍束區內,箍筋無法達到圍束效果。(s):於編號一FG三三底版樑混凝土保護層太厚達一二cm,形成剝落現象。(t):於編號B一FB六二底版樑之箍筋未依圖說予以紮綁,且箍筋間距排列偏移。(u):於編號B一FB三五底版樑之部分分箍筋均未施作紮綁。
(v):於編號B一FB三底版樑之箍筋部分,原設計圖說為#四@一五,惟現場箍筋間距達@五○cm以上,箍筋間距過大。(x):於編號B一FB三六底版樑之箍筋部分,原設計圖說為(上、下)#四@一五、中央為#四@二五,惟現場端部施作(上、下)#四@二○、中央#四@三○,已增加@五cm之間距,箍筋間距顯有不符。
(y):於編號一FG三三底版樑之部分,主筋排列偏移、於編號一FG一九底版樑之部分,樑端配管過多且僅鄰主筋,形成混凝土握裹強度不足。(z):於編號B二FC九之部分,箍筋未將主筋圍束,無法達到箍筋圍束效果等上情,有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七日、八十八年九月二十八日、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九日、八十八年十月十九日建築師即被告乙M○會同現場勘驗筆錄四份、現場相片一百三十六紙、及該棟大樓結構技師洪己悅所製作之報告書一本等在卷可據;顯見被告甲Z○、q○○於負責營造、被告乙M○負責監造、被告甲e○於負責監工時,就該建築結構鋼筋配筋施工等事項,未注意於箍筋之部分未依原設計圖設計間距為施作,於接近柱頭部分之箍筋與內箍筋均未施作、於樑柱交接處未將鋼筋施作彎鉤至支承處以為錨定行為導致錨定力量不足,且部分箍筋位置將箍筋間距增長、部分箍筋又圍束於主筋之外,另於主筋鋼筋搭接處重疊,致使混凝土無法通過鋼筋間隙,而致混凝土有間隙與蜂巢現象之情甚明;致使所設計箍筋無法達到圍束主筋並為支承之功能,且致柱體抗壓軸力大幅短減,是上開施工上所具有之缺失與該建築物之倒塌自具有相當之因果關係;至其餘一樓柱體部分雖未為勘驗,且嗣該倒塌建物亦已經拆除,惟該未為勘驗之柱體已斷裂並陷入地下一、二樓間,此有照片附卷可稽,亦足以證明其餘未經勘驗柱體部分亦有明顯偷工減料之情事甚明。
㈢又鋼筋混凝土建築結構之主要承受及傳遞力量之元素為鋼
筋及混凝土,當混凝土強度不足時,無論結構物之設計多麼精良,均無法達到應有承受設計力量之能力,而混凝土保護層其主要目的是在於防止鋼筋受外界氣候環境的影響而產生鏽蝕,鋼筋一旦鏽蝕後,其承受力量的能力便會降低,在加上鋼筋鏽蝕所產生的膨脹會將鋼筋周遭的混凝土擠壓,而發生混凝土與鋼筋無法緊密結合一起,其承受力量便又再降低,甚至於發生混凝土被鏽蝕鋼筋擠壓而撥落的情形,影響使用者之安全,因而保護層厚度不足對於建築物的影響頗大、另於鋼筋箍筋配筋量中,在結構設計時,鋼筋混凝土結構物是以設計彎矩、剪力及軸力來決定所需要使用樑、柱、樓板、牆、基礎等結構單元的斷面大小及其鋼筋配筋量,於鋼筋主筋配置後,對於主筋而言,鋼筋因為需與混凝土充份結合,才能分擔混凝土所受的力量,並將力量傳遞到適當位置,是對箍筋而言,在適當位置放置才能分擔混凝土所受的力量,因此需要適當的間隔來排紮,是箍筋間距過大、及過小,均無法充分承受分擔混凝土的受力,且箍筋在構材中除作為圍束區主筋內混凝土的功能外,亦用作提供構材之抗剪強度,當箍筋間距緊密時,鋼筋混凝土的抗壓強度、抗剪強度亦會提高,對於構材之延展性亦可提高,又箍筋彎鉤的主要目的是得以與混凝土及主筋緊密接合一起,並能產生一定程度之圍束力量,使得箍筋不致於受力後因變形,造成箍筋與混凝土及主筋間發生脫落分離現象,無法提供有效的圍束力與抗剪力、再於錨定之部分當鋼筋長度不足時或位置不當時,鋼筋自無法發揮其應有強度,導致握裹失敗,鋼筋被扯出時,嚴重時會使建築物倒塌、再構材內如配管過多時,將減少構材有效斷面積及強度等,是於一般鋼混凝土建築大樓結構中,於混凝土澆置時,應使其混凝土強度於適當澆置後達到應有強度、而於箍筋、內箍筋施作中,對於箍筋間距與箍筋彎鉤長度,均應按原設計鋼筋標準圖為施作、而於構材配管時更不得於其中配管過多,以影響構材應有強度;惟本件於混凝土澆置、箍筋與內箍筋施作、構材配管、地基調查等事項均具有如上之瑕疵之情已如上述,且該暇疵於施作中均得以輕易辨別與勘查,而被告等人竟仍遽以為之,被告等人自具有過失犯行,且因該過失情事導致於九二一集集大地震中該建築大樓倒塌,並致如上所述被害人死亡、及被害人受有如上傷害,被告等人之過失犯行,與如上所述被害人之死亡、及如上所述被害人受有傷害間自具有相當之因果關係。
Ⅶ而本件被告甲Z○於該大樓主體結構完成後,就該倒塌大樓
部分原為設計挑高開放式並作為該購買大樓住戶之中庭使用,惟被告甲Z○於被告乙M○向台中縣政府工務局申請取得使用執照後,再自行於該一樓挑高開放空間處加蓋高約一百八十公分之八吋磚造牆面,加裝牆面至一樓樑底處再裝設鋁窗,以作為「媽媽教室」、「才藝教室」、「健身房」等空間使用之情,除已據被告甲Z○於偵、審中所自承外,並據該大樓自救委員會甲天○於偵查中到庭指證無訛,並有上開大樓使用執照申請工程卷內所附主體結構完成時現場相片在卷可參;是被告甲Z○於該倒塌大樓一樓部分就原為挑高開放式空間,因其嗣於該址加蓋牆面及鋁窗行為後,而形成「短柱」情事甚明。而所謂「短柱效應」,其對地震剪力與彎矩力量之影響:此於八十七年七月十七日嘉義縣瑞里地區發生震災後,內政部建築研究所成立瑞里地區地震建築災害調查報告研究分析小組,而由內政部建築研究所謝舜傑、葉梅祥、國立成功大學建築系張嘉祥、台南私立女子技術學院室內設計系陳嘉基等四人學者,以蒐集瑞里地區五棟學校建築物受損情形及基本資料為分析,其中於嘉義縣太興國民小學專科教室檔案室、器材室、儲藏室、及北側廁所處,計有十支之短柱現象─a:其內容記載「3.2.2太興國小專科教室─一正面九支柱子中,兩邊夾窗台,損害嚴重,照片四為其中損害情況最為嚴重(平面左邊算起第三支);由照片可看出柱身剪壞部分混凝土破碎,鋼筋外漏,且柱身上下有殘留相對位移。背面無出入口,故九支柱子兩邊皆有窗台,其中樓梯間之柱子,更因高窗形成極短柱。照片五為背面柱子之損害情形,樓梯間兩邊之極短柱明顯遭剪壞,其它柱子損害主要發生於柱頭,破壞原因包括剪力與彎矩,破壞後之柱頭鋼筋外漏,並有橈曲變形。圖六為本棟專科教室一、二樓柱子之損害傷度評估,圖中可明顯看出一樓柱子兩旁有門者(非短柱者),損傷度輕微(損傷度一),而兩旁有窗台者(短柱者),則損傷度都在三以上,甚至有達到損傷度四者(崩塌)。二樓部分之柱子或只受輕微損害(如磁磚脫落、粉刷層微裂等)或幾乎未受有損害。b:3.3.2─太興國小專科教室其窗台之短柱效應使地震時柱子承受的剪力大為提高,易產生脆性破壞(剪力破壞),茲以下圖說明之:
1: V
\ \ 彎矩 M=─── ─── \ M M \ L L△│ \ ───────────\── \ ───────────\ 12EI△
\L \ 剪力V=─────│ LV
ヽ
2: V ヽ 6EI △
│ ヽ 彎矩 M=─── ──=2.25M\ M ヽ \ 2L 2L── \ M┌┼┼┤\ ── ──
△│ \───────┼┼┼┤\ 3 3── \───────┼┼┼┤\ ヽ 12EI△
\ └┼┼┤\ 剪力 V=──────=3.375\ \ 3 V由上圖可知,短柱之彎矩提高二.二五倍,而剪力破壞三.
三七五倍。此有土木工程技術第三卷第一期八十八年三月份月刊第五十九頁至八十九頁論文一份附偵查卷可憑;是被告甲Z○於倒塌大樓一樓原屬挑高開放式空間予以加蓋高約一百八十公分之窗戶、其上在加以鋁窗後,已形成短柱現象,致使該一樓柱體所受彎矩與剪力均大幅增加,且被告甲Z○所加裝之部分又未經申請變更設計許可、及另經結構計算(此為被告甲Z○所自承),該加裝牆面致使形成短柱效應行為,自係為該大樓倒塌原因之一無訛。且本件大樓倒塌原因經委託國立中央大學土木系為鑑定之結果亦認定,本件大樓倒塌原因為:
①:樓版樑柱接頭區發現箍筋不足的現象。
②:部分主筋在箍筋外,箍筋並沒有完全將所有鋼筋圈住,
在鋼筋的紮綁上並不確實,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鋼筋的錨定延伸至樑柱之內,但此處之鋼筋卻暴露在外。
③:鋼筋搭接時位於同一斷面上。
④:樑之箍筋太過於密集,間距不足,導致外面的保護層受
外力作用之後被撕裂
⑤:在一樓開放空間的部分,原設計圖中僅有一面設有圍牆
,但該地開放空間的實際情況卻是四面均設有圍牆,原本三面沒有圍牆的部分,被搭建一.六米至一.七米高之高牆,且高牆之上並裝設有鋁窗等設施,明顯與施工原圖不符,違背設計之原意。由現場倒塌情況判斷,疑似由於應力分怖的改變造成偏心載重及短柱效應現象,在地震時所產生扭力,直接傳送至建築物之角柱部分,造成角柱先行破壞,最後導致房屋依此驅勢而倒塌。
⑥:柱體開裂之後,檢視柱內鋼筋發現,箍筋並沒有完全將主筋圍束(僅有三面有箍筋),且也沒有配置繫筋。
⑦:鋼筋續接處間距太過於緊密,繫筋並無搭勾到主筋;並
鋼筋之搭接均於同一斷面,且搭接後鋼筋間距太過緊密。
⑧:地下室大樑的部分主筋間隔過緊密,箍筋的排列凌亂,未確實圍束主筋,無法充分發揮箍筋之功能。
⑨:柱之主筋位於箍筋之外,並未完全被箍筋所圍束;且箍筋與繫筋並未依施工圖所示確實搭配。
⑩:在大、小樑接頭處沒有箍筋加以保護。亦認被告甲Z○等人就上開建築物於鋼筋箍筋與繫筋部分未依圖確實施工、監造與監工,部分箍筋未將主筋圍束、部分主筋位於箍筋之外、部分箍筋僅為三面非為四面之箍筋與繫筋,於樑註接頭處亦未施作箍筋,被告甲Z○另就一樓開放空間處並致有短柱效應等之情事,而有相當施工與監工法上之缺失;此有上開大學鑑驗報告書一本在卷可參。
Ⅷ本院囑託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就本案大樓倒塌案予以鑑定,有鑑定書一份在卷可稽,其鑑定結果如下:
㈠法規部分:
⑴本鑑定標的物C棟(按:結構計算書標示為A棟)為地
上ll層、地下2層建築高度 35.9公尺之鋼筋混凝土建築物,於民國 79年9月l8日取得建造執照,適用中華民國78年5月5日內政部台內營字第691701號令修正公布之建築技術規則之規定。
⑵依據中華民國78年5月5日內政部台內營字第691701號令
修正公布之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篇第一章第五節地震力第43條僅規定構造物承受之地震橫力,而未規定構造物抵禦之地震地表加速度,兩者關係無從直接依法令計算,僅能間接從學理分析或查考中央氣象局公告之地震震度分析表。本案工址按當時建築技術規則屬「中震」地區,而921集集大地震規模7.3。按本標的物基地附近之地表加速度488gal,按當時中央氣象局將震度分為 O到6級,地表加速度250gal以上未再分級、均歸為震度6級﹔而89年8月l日公告修訂「交通部中央氣象局地震震度分級表」,地表加速度400gal以上,其震度歸為 7級屬「劇震」,已遠超過當時建築技術規則所規定為「中震」地區之地震強度。
⑶當時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篇第一章第五節地震力第49
條:(相對側向位移與建築物之間隔)第二款「建築物之間隔:為避免地震及風力引起之變形造成相互觸碰,構造物之各部分必須設計及建造為抵禦橫力之整體,反之應各留至少為各該構造物高度千分之十五,且不得小於15公分之間隔。本案C棟建築物高度為35.9公尺、B棟為39公尺,預留淨間隔l8公分,不符前述第49條兩棟構造物間隔應為112.35公分之規定,因目前標的物已拆除,僅憑目前之卷証資料無法判讀棟距l8公分對標的物之倒塌有無生影響。
⑷設計人、監造人:依當時建築法第13條「本法所稱建築
物設計人及監造人為建築師,……。」及第26條「建築物起造人、或設計人`或監造人、或承造人,如有……或傷害他人時 ,應視其情形,分別依法負其責任。」,建築師接受起造人委託,辦理建築物設計(為設計人
)及監造 (為監造人),並監督承造人施工及查核材料品質是否符合設計要求,應負法定設計及監造責任。⑸結構計算者: 為技師簽證規則實施前,在建築師之建築
設計指導下,依據建築技術規則相關規定辦理結構計算工作者﹔該項工作成果需經專業技師(本案為建築師)校核,並由該專業技師(本案為建築師)簽認負責。
㈡設計部分:
⑴本標的物C棟一樓角柱之剪力強度係依據「中震」區之
地震總橫力分析設計,顯然不足以承受921之「劇震」地震。
⑵依中華民國71年頒佈之建築枝術規則規定,鋼筋混凝上
結構設計地震力應遵守建築構造篇第一章第五節地震力及第六章第四節之耐震設計之特別規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篇第一章第 44條第2項橫力係數其中之組構係數(K)與建築物抵禦橫力之結構系統相關聯。第一款(K=0.67)及第二款(K= 0.80)皆敘明剛構架設計
為抵禦橫力作用,並於桿件接頭具有韌性,亦即為須具韌性之立體剛構架。第三款(K=1.33)則以箱式構造物及剪力牆(或斜撐剛架)為主結構系統,且以此系統抵禦全部橫力者。第四款(K=l.OO),以不具有上述三款之主結構系統定義之。第五、六款基本上次要系統非屬主結構系統定義。建築構造篇第一章第53條結構系統之要求,有關韌性設計之要求第一款敘明當組構係數K=0.67或0.8 ,則該建築物應完全以韌性立體剛構架設計之,並須遵守第六章相關之耐震設計之特別規定。
第二款則以建築物高度50公尺以上之建築物,亦須以韌性立體剛構架設計主結構系統。第三款則以鋼筋混凝土立體剛構架涉及抵禦橫力之設計,或僅為豎向支撐之立體剛構架之系統周邊線上之剛構架,都應設計為韌性立體剛構架。以剪力牆承受全部橫力者(K=1.33),則應考量因橫力引起變形之加乘( 3/K)倍數衍生桿件彎矩計算設計。建築構造篇第六章第四節就鋼筋混凝土建築構造物訂定耐震設計特別規定,尤其以韌性立體剛構架要求配筋細部計劃及構件尺寸符合韌性設計之需求。
其中第 407條特別提及強烈及中度地震地區之就地澆鑄韌性立體剛構架(K=0.67)或韌性立體剛構與剪力牆合用構造(K=0.80)應符合第六章第四節之全部配筋規定。
⑶綜上所述,鋼筋混凝土建築物結構體設計地震力及相關之韌性設計,應可歸納如下:
l.依第一章44條各款組構係數(K)應以抵禦橫力結構體構架系統選擇其K值。
2.第六章第四節各條(000-000 條)之耐震設計之特別規定,係針對韌性設計所需之所有配筋作細部設計要求,亦即有韌性需求之構架都應遵守其規定。第一章第53條之第一至三款皆載明建築物結構系統,需具有抵禦全部或部分橫力之韌性立體剛構架,依相關系統而定。第53條其他各款則規定不需韌性設計之結構系統得就其變位及勁度加重計量,且不得有損抵禦橫力之能力。
3.當組構係數K=0.67或0.80時,因其剛構架係完全設計為抵禦橫力之構架系統,自然應以耐震設計之特別規定設計成韌性立體剛構架。
4.若選擇組構係數K=l.O 亦即建築物結構系統不屬於第44條中之第一至第三款。則建築構造篇第53條之第(二)、(三)款仍應滿足,即結構體之剛構架系統若涉及抵禦橫力之需求仍應設計成韌性立體剛構架。簡言之即當組構係數K= l.O時立體剛構架系統不被設計成抵禦全部或部分橫力之結構系統,則該立體剛構架應不需滿足第六章之耐震設計特別規定之配筋規定。
⒌綜上,經檢視本案結構計算書設計程式為TABS,採用組
構係數K= l.O,且以抗彎矩立體剛構架為抵禦橫力之主結構系統,而其結構平面圖中配筋圖說並未依建築構造篇第六章第四節耐震設計之特別規定進行梁柱接頭韌性設計及配筋,結構計算與前述規定確有不符。
⑷就結構計算書及設計圖說比對原審89年度訴字第31號刑
事判決「事實」部分第三點「…本件建物之設計上有下列之諸多疏失… 」之 (3)、(4)、(6)、(7)各點後,確實存在結構計算書與結構平面圖不符等設計疏失。
⑸本標的物C棟一樓開放空間之設計,確會因勁度比影響而導致上一樓層為軟的情形。
㈢施工部分:
⑴本標的物C棟一樓除原設計一面圍牆外,另在其他三面
加建磚牆,因缺(未提供)設計施工細部紀錄,柱體是否遭部分束制致產生實質短柱效應無法確定,僅能說有此可能。
⑵依照當時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篇第 367條:(拉力鋼
筋疊接)第二項…拉力疊接應避免用於最大彎矩及高應力處,如必須應用時應依其降伏應力設計其疊接……如疊接處不超過鋼筋根數之一半時,其疊接長不得少於握持長之 1.3倍﹔…。如超過一半時,不得少於握持長之
1.7 倍,…。可見當時之建築技術規則不禁止鋼筋在同一斷面及任一斷面處疊接,但疊接長度應如上述規定予以加長。
⑶依卷證資料提供之其他有關施工細節之疊接處鋼筋過密
、部分箍筋被剪斷、部分繫筋並未勾住柱的主筋或繫筋不足、箍筋並沒有完全將主筋圍束且沒有配繫筋、梁之箍筋太過密集且配置零亂、大小梁接頭處沒有箍筋、梁柱接頭區有箍筋不足的現象及梁鋼筋應錨定至梁柱接頭圍束區遠端等施工缺失,均會降低本案建築物之耐震能力。
⑷國立中興大學在檢察官指揮下,依中國國家標準CNS124
1進行現場鑽取混凝土試體,並依CNS1232試驗壓力強度結果,第一採樣點三個鑽心試體平均壓力強度達267.9Kg/ c㎡,個別試體亦均高於設計規定壓力強度210Kg/c㎡。第二採樣點之三個試體平均壓力強度亦達248.4Kg/c㎡,六試體中最高壓力強度達 277.5Kg/c㎡ ,最低者為209.lKg/c㎡雖略微小於設計規定壓力強度210Kg/c㎡但已大於設計規定壓力強度百分之七十五 (157.5Kg/c㎡)之規定。按建築枝術規則建築構造篇第352條第2項規定: 「三個試體之試驗壓力強度之平均值,如不小於規定壓力強度之百分之八十五,且無單一試體之試驗壓力強度小於規定壓力強度百分之七十五,可以認為合格。
㈣綜上,導致C棟建築物倒塌之原因為:⑴開放空間。⑵軟
層。⑶梁柱接頭區未作韌性立體剛構架配筋。⑷地震力超過設計當時本建築物之法規設計地震力。因此:⑴建築師所為之設計有疏失。⑵結構計算未做梁柱接頭韌性設計且結構計算書與結構平面圖若干不符,有疏失。⑶施工部分相關之施監工及建築師之監造部份有疏失。
㈤有關鋼筋均於同一截斷處進行搭接及柱主筋之施工切斷點
均在同一位置,且極接近柱端部份,如其壘接長度符合規定應為當時建築技術規則所不禁止,其餘國立中興大學、國立中央大學所為鑑定結果之缺失係為現場勘驗實際情況。如搭接處鋼筋過密、部份箍筋被剪斷、部份繫筋並未勾住柱的主筋或繫筋不足、箍筋並沒有完全將主筋圍束且沒有配繫筋、梁之箍筋太過密集且配置零亂、大小梁接處沒有箍筋、梁柱接頭區有箍筋不足的現象及梁鋼筋應錨定梁柱接頭圍束區遠端等確為工程上之缺失,均可能影響本案建築物耐震能力。
㈥依上鑑定結果,益認被告甲Z○、乙M○、q○○、甲e
○四人就本案台中奇蹟C棟大樓倒塌案確均有過失。至被告甲Z○辯稱:鑑定倒塌原因之結果係屬專業技術層級與伊無涉云云,被告q○○辯稱:伊依照建築師之設計圖說按圖施工建造,就鑑定報告所指之「梁柱接頭區未作韌性立體剛構架配筋」倒塌原因,自不需負責云云,均係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業如前述。被告乙M○則辯稱:本案鑑定之圖說及結構計算書,均非台中縣政府核准之文件,則鑑定結果自難作為判決之依據云云,惟該部分業經說明如前(見本判決理由欄壹、五、Ⅳ、㈤之⑻、⑼),且查依建築法第二章建築許可第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三條之規定申請建造執照應具備書圖之規定,本案建造執照內自應具備申請書、土地權利證明文件、建築平立面圖、建築構造配筋圖、結構計算書等始得請領。臺中縣政府就本院所檢送之資料因並未含本件原核准建照執照之「結構配筋圖」,故無法確認上開圖說是否為本件建築案件最後核准案之圖說,亦經臺中縣政府函覆本院在卷,可知臺中縣政府僅係無法確認而並不是認為非最後核准圖說甚明。被告乙M○另辯稱:鑑定報告將組構係數K值為1.0的結構物設計與K值為0.67與0.8的結構物混為一談,明顯違反結構理論云云,然查該鑑定書已載明:當組構係數K=0.67或0.80時,因其剛構架係完全設計為抵禦橫力之構架系統,應以耐震設計之特別規定設計成韌性立體剛構架。若選擇組構係數K=l.O亦即建築物結構系統不屬於第44條中之第一至第三款。則建築構造篇第53條之第(二)、(三)款仍應滿足,即結構體之剛構架系統若涉及抵禦橫力之需求仍應設計成韌性立體剛構架。本案經檢視本案結構計算書設計程式為TABS,採用組構係數K= l.O,且以抗彎矩立體剛構架為抵禦橫力之主結構系統,而其結構平面圖中配筋圖說並未依建築構造篇第六章第四節耐震設計之特別規定進行梁柱接頭韌性設計及配筋,結構計算與前述規定確有不符等語。已就本案情形詳為論述,被告乙M○空言指稱該部分鑑定報告違反結構理論云云,尚不足採。又被告乙M○另辯稱:鑑定書提及開放空間及軟層亦為建築物倒塌之原因,然卻未說明開放空間之勁度受何種因素影響才有軟層規象之發生云云。然查該鑑定書既已說明:本標的物C棟一樓開放空間之設計,確會因勁度比影響而導致上一樓層為軟的情形,即難謂未為說明之情形。
Ⅸ再者本件被告等雖皆一再辯稱本建築大樓之倒塌係因八十八
年九月二十一日凌晨一時四十七分所發生集集大地震地震強度過大,超過原結構系統設計耐震係數等云云。
㈠惟查,本件建築大樓之位置並無斷層帶經過之情,除已如
前所論述,復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八十八年十月十三日下午三時四十分會同國立中興大學水土保持系鑑定人員勘查鑑定無訛,有鑑定記錄及臺灣活斷層分布圖各一份在卷可參;另就相關學理及法則而言,除前已論及部分外,再就建築結構之實務而論,建築耐震結構最佳破壞機制的特徵是結構在其桿件出現塑鉸性之後,且承載能力基本保持穩定的條件下,可以持續地變形而不倒塌,得最大限度地吸收及耗散地震能量,結構最佳破壞機制的判別條件是在從次要構件開始,或從主要構件的次要桿件(或部位)開始,最後才在主要構件或主要桿件上出現塑鉸性,因而形成多道耐震防線,此從國際間多次地震中的建築物破壞及倒塌過程中可知,建築物在地震時要免於倒塌或嚴重破壞造成慘重傷亡,構件中的桿件發生強度降伏的順序應符合下列條件:
a:桿先於節
b:樑先於柱
c:彎先於剪
d:拉先於壓換言之,一幢建築遭遇地震時,其抗側力系統中的構件(譬如框架)損壞過程應該是樑柱的降伏先於框架節點、樑之降伏又先於柱的降伏;而且樑及柱又是彎曲降伏在前,而剪切降伏在後;桿件橫斷面產生塑性鉸的過程,則是受拉降伏在前,受壓破壞在後。如此構件發生變形時,均具有較佳的延性,而不是脆性破壞,即於各環節的變形中,塑性變形成份遠大於彈性變形成份。則此幢建築物就具有較高的耐震性能,若遭遇等於設於強度的地震時,建築物不會發生嚴重破壞;若遭遇高於設於強度的地震時,建築物不致於倒塌;而為使抗側力構件的破壞及過程能夠符合上述準則,需為設計:
a:強節弱柱
b:強柱弱樑
c:強剪弱彎
d:強壓弱拉而上開準則設計係在於都是在耐震構件中不希望發生脆性破壞的現象。(劉大海、楊翠如、鍾錫根所著高樓結構概念與系統第五章耐震概念設計第五.九─三、五.九─四二節)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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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破壞處。 。 。 。 。 。 。/└──┴──┴──┴──┴──┴──┴──┤如圖示即在於依上開準則為設計建築物於地震時得依上開桿先於節、樑先於柱、彎先於剪、拉先於壓、及強節弱桿、強柱弱樑、強剪弱彎、強壓弱拉,亦即所謂「小震不壞、大震不倒」等耐震設計概念,以防住居於該建築物中之人員在地震發生時嚴重生命、身體傷亡。
㈡而本件建築結構設計從上開鋼筋於柱體主筋與箍筋配筋部
分為;於一樓屬開放空間(即本件倒塌大樓)之大樓其主柱斷面積部分,於編號C一、C五、C六、C八:九○cmX六○cm;編號C二、C三、C四、C一○、C七、C一一、C一二:八○X八○cm;編號C九:六○X九○cm;同上一樓屬開放空間大樓鋼筋主柱配筋(一樓之部分):於編號C一:主筋二二─#八、箍筋#三@一○、#三@二五、#三@一○,於編號C二:主筋二六─#
八、箍筋#三@一○、#三@二五、#三@一○,於編號C三:主筋二四─#八、箍筋#三@一○、#三@二五、#三@一○,於編號C四:主筋二八─#八、箍筋#三@一○、#三@二五、#三@一○,於編號C五:主筋二四─#八、箍筋#三@一○、#三@二五、#三@一○,於編號C六:主筋二○─#八、箍筋#三@一○、#三@二
五、#三@一○,於編號C七:主筋二○─#八、箍筋#三@一○、#三@二五、#三@一○,於編號C八:主筋二○─#八、箍筋#三@一○、#三@二五、#三@一○,於編號C九:主筋二二─#八、箍筋#三@一○、#三@二五、#三@一○,於編號C一○:主筋二○─#八、箍筋#四@一○、#四@一○、#四@一○,於編號C一
一:主筋一二─#八、箍筋#四@一○、#四@一○、#四@一○,於編號C一二:主筋二二─#八、箍筋#四@一○、#四@一○、#四@一○,同上柱體內,同箍筋位置另於編號C一、C三、C六、C七、C八、C九、C一○、C一一、C一二部分設計四箍(X向與Y向各二箍)之內箍筋(即繫筋)、於編號C二、C五、部分設計五箍(X向三箍與Y向二箍)之內箍筋、於編號C四部分設計六箍(X向三箍、Y向三箍)之內箍筋,以為保護該鋼筋結構等上情,此有本件築物之配筋圖說一份在卷可憑,是於該柱與樑之鋼筋中主筋與箍筋配筋部分即顯而易見於主筋所使用之鋼筋號數及數量均較樑之部分為多出多倍、柱之箍筋間距部分亦較樑之箍筋間距為緊密,是本建築結構系統與上開所述強柱弱樑設計概念相符,是本建築物既係與強柱弱樑之理論相符,於一般地震時該建築結構自無損壞、於強震部分亦無傾倒之理;且本建築物之四鄰,除本件「台中奇蹟」與「台中王朝」二棟大樓外,並無其他高樓建物倒塌之情事,此有台中「奇蹟」四鄰相片附卷可據;是本建築物既係依據強柱弱樑理論為設計規劃,依上開之所述,於建築物工程施作時如依圖施工未為偷工減料、並按圖監造與監工,該大樓一樓開放空間部分自無倒塌之可能,而致二十二人死亡及多人受傷發生之可能,更堪以認定。
Ⅹ綜上所述:本件建築於被告甲Z○所經營之辰源建設公司向
右開土地地主以每坪約十七萬元價格購入後,並變更辰源建設公司為起造人,復委由原設計之被告乙M○為該建築大樓之監造,事前被告乙M○於地質鑽探部分委由中南公司之負責人陳育琦為鑽探,而被告乙M○已明知依建築技術規則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之規定,於地質鑽探之深度應為版基寬度之一.五至二倍以調查基土支承力及沉陷量、地面下各層土質軟硬程度地地下水位等資料,建築師部分更應為監督鑽探工作之進行,並審查其內容,惟陳育琦於地質鑽探之部分僅分為十五與七公尺之鑽探,深度與上開規則所明定深度已屬不符,自無法探知該基地之基土支承力、沉陷量、地面下各層軟硬程度、及地下水位等資料,而任由陳育琦為不實鑽探內容之填載,且該等情事為被告乙M○所明知,而仍與陳育琦共犯為之,而就該不實之地質鑽探行為,被告乙M○對於該建築大樓基地調查部分已具有相當之過失,且被告乙M○對於本建築物依法應為妥適之設計與監造,自屬監工者之地位已如上述;再者本件該建築物於被告甲Z○、q○○為圖取不法利益,於鋼筋箍筋施作時未按配筋圖施作,且箍筋之間距過大、而於內箍筋部分亦未施作,而於混凝土澆置時又未依照規範為之,致使混凝土之強度參差不齊,無法達到應有之強度、另於樑與柱及柱與柱之箍筋施作部分未為施作,且樑之鋼筋未延伸至支承樑(或柱)之錨定物處,致使握持長度不足、及柱之軸壓強度無法達到原設計規劃之標準,而上開施工上違反施工規範之缺失,自為本件自為建商與自為營造工程之被告甲Z○所明知,該違反施工規範之部分又係為建築結構之主要部分,自亦為被告q○○負責施工、被告乙M○、甲e○二人於現場負責監工時所得為勘查知悉,而被告等人竟仍為為混凝土、箍筋、錨定等之偷工減料、及擅自設立圍牆形成短柱效應行為,致使本建築結構未得以符合原結構系統設計之抗壓與耐震強度,而被告等人上開過失行並得以預知事後發生地震將對該建築物發生危害,並對住居於該建築物內之人員發生生命、身體之危險,而其等仍遽以為之,是被告等人自具有過失,且其等之過失行為與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一日凌晨一時四十七分許發生集集大地震後,購買該建築物使用人之於一樓開放空間大樓一樓柱體斷裂,並向中庭方向倒塌,致使該大樓住戶洪瑞祥、林秋娥、乙O○、柯茂盛、黃富本、陳育琳、陳淳浩、陳佳慈、B○○、陳映龍、H○○、曾如平、黃喜昇、乙D○、吳孟宸、曾如均、a○○、方淑娟、洪宣旻、洪維森、吳志豪、甲k○等二十二人死亡;另該大樓住戶連奉德受有前額及右耳裂傷、臉部及右臂擦傷、小腿瘀血,柯文智受有右前額、右上眼臉裂傷、右上唇裂傷、右臂擦傷、上背右腰大背兩肢等擦傷,楊宛伶受有頂部裂傷、左眼結膜出血、右腳裂傷、背部及四肢瘀血,周星博受有頭部外傷、臉部擦傷,乙Q○受有頭枕部裂傷、右手肘擦傷等之傷害;及該大樓亦經台中縣政府建設局會同鑑識機構勘查後認定為屬危險建物而應予以拆除之公共危險間自具有相當之因果關係,是被告等人所辯自均不足以採信,被告等人犯行均堪以認定。
貳、論罪科刑部分
一、、查我國刑法業以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400014901號令修正公布第1~3、5、10、11、15、16、19、25~27、第四章章名、28~31、33~38、40~42、46、47、49、51、55、57~59、61~65、67、68、74~80、83~90、91-1、93、96、98、99、157、182、220、2 22、225、229-1、231、231-1、296-1、297、315-1、315-2、316、
34 1、343條條文;增訂第40-1、75-1條條文;刪除第56、8
1、94、97、267、322、327、331、340、345、350條條文;並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被告行為後,其應適用之相關法律已有變更,茲就與本案適用有關之條文,比較說明如下:
㈠共同正犯部分:
刑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業經修正公布,修正前之規定為:「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修正後之規定為:「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被告乙M○與陳育琦就使公務員登載不實部分,不論依修正前或修正後刑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均成立共同正犯,故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自應適用行為時即修正前之刑法第二十八條規定。
㈡牽連犯部分:
查被告行為後,修正後之刑法刪除第五十五條關於牽連犯之規定。本件被告乙M○、甲e○所犯之罪具有牽連犯之關係,依修正前即行為時之規定,應從一重之罪處斷;依修正後之刑法既已刪除牽連犯之規定,則所犯上述各罪應依數罪併罰之規定分論併罰。比較新舊法之規定,修正後之規定並非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之規定,應適用行為時之法律,即適用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五條牽連犯之規定,從一重之罪處斷。
㈢法定刑中罰金刑部分:
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業經修正公布,修正後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規定「罰金: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與修正前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規定「罰金:(銀元)一元以上」不同。比較新舊法結果,以修正前即行為時法較有利於被告,故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本案被告所犯之罪之法定罰金刑部分,自應適用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規定決定其罰金部分之法定刑。
㈣法定刑中罰金刑提高標準之新舊法適用:
被告行為後,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於九十五年六月十四日經以華總一義字第09500085181 號令修正公布增訂。修正增訂之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規定「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按指九十五年七月一日),刑法分則編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時,刑法分則編未修正之條文定有罰金刑者,自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十倍。但七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到九十四年一月七日新增或修正之條文,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倍」。本件被告所犯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違背建築術成規罪、同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二項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罪、同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二項之業務過失傷害罪,法定刑均有罰金刑,且為刑法分則編未修正之條文而定有罰金刑者,該三罪於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修正增訂前,其貨幣單位均為銀元,罰金刑之提高標準應適用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之規定「依法律應處罰金、罰鍰者,就其原定數額得提高為二倍至十倍。」再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規定「現行法規所定金額之貨幣單位為圓、銀元或元者,以新臺幣元之三倍折算之。」,如適用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規定提高三十倍。比較新舊法適用之結果,其關於法定刑為罰金部分之提高標準,新舊法均無不利之情形,故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本案關於法定刑罰金提高標準部分,自應適用行為時之法律即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及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之規定。
㈤修正後之規定係以適用行為時法為原則,因此原判決雖未及
比較適用,然上訴本院後,經比較新舊法,行為後之法律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仍應適用行為時法,則原判決適用行為時法即無不當,該部分自不構成撤銷之事由,併予敘明。
二、被告甲Z○與q○○分別負責供料與代工,共同營造「台中奇蹟」大樓之興建工程,皆為實際上從事營造業務之人,其等於執行業務中因過失,造成洪瑞祥、林秋娥、乙O○、柯茂盛、黃富本、陳育琳、陳淳浩、陳佳慈、B○○、陳映龍、H○○、曾如平、黃喜昇、乙D○、吳孟宸、曾如均、a○○、方淑娟、洪宣旻、洪維森、吳志豪、甲k○等二十二人死亡;連奉德受有前額及右耳裂傷、臉部及右臂擦傷、小腿瘀血,柯文智受有右前額、右上眼臉裂傷、右上唇裂傷、右臂擦傷、上背右腰大背兩肢等擦傷,楊宛伶受有頂部裂傷、左眼結膜出血、右腳裂傷、背部及四肢瘀血,周星博受有頭部外傷、臉部擦傷,乙Q○受有頭枕部裂傷、右手肘擦傷等傷害之所為,核皆係犯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二項之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罪、同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二項前段之業務過失傷害罪。其二人均以一個過失行為,同時致二十二人死亡、五人受傷,為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均屬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從較重之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罪處斷。公訴人雖認被告甲Z○與q○○二人另設有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違背建築術成規之罪嫌云云。然按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之公共危險罪,以承攬工程人或監工人,於營造或拆卸建築物時,違背建築術成規,致生公共危險為構成要件。故本罪之犯罪之主體必須為工程之承攬人或監工人,且必須有犯罪之故意為前提,最高法院著有七十年度台上字第二六一六號判例可參。而查,本件被告甲Z○、q○○分別身為投資建設公司與營造公司之負責人,在建造執照上係屬起造人與營造人之負責人,並非實際監工人或承攬工程人甚明,因此並無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犯罪主體之適用甚明。是其等二人縱有前揭業務上過失之行為,然因其等二人仍未合於成立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違背建築技術成規罪之要件,自均不成立此部分之犯罪,且因公訴人認其等二人此部分之犯行與前開經認定有罪之業務過失致人於死部分,有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皆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附予敘明。
三、被告乙M○為建築師,負責「台中奇蹟」大樓建築工程之設計及監造,為從事設計及監造業務之人,自屬監工人,其於執行業務中有前開設計與監督之過失並與被害人等之死亡及受傷有相當因果關係。是核其所為,係犯:⑴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違背建築術成規罪;⑵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二項之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罪、同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二項之業務過失傷害罪。又其此部分,以一過失行為使被害人洪瑞祥等二十二人死亡、被害人連奉德等五人受傷,為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係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從較重之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罪處斷;與⑶刑法第二百十五條、第二百十六條行使業務製作登載不實文書之罪。又其此等犯行與案外人陳育琦間,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而其此部分所犯業務上製作文書登載不實之低度行為,為其行使業務上製作登載不實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僅應論以行使業務上製作登載不實文書罪。又其所犯上開違背建築技術成規、業務過失致人於死及行使業務上製作登載不實文書等三罪,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五條牽連犯之規定,從一重之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罪處斷。
四、被告甲e○為互利營造公司派駐本案工地現場之工地主任,對於「台中奇蹟」大樓營造工程負有監工之責,應對該工程之進行負起實質監工之責任,確保工程安全與品質,為從事監工業務之人,其於執行業務中有前開監督之過失並與被害人等之死亡及受傷有相當因果關係。是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違背建築術成規罪;與同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二項之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罪、同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二項之業務過失傷害罪,而其以一過失行為使被害人洪瑞祥等二十二人死亡、被害人連奉德等五人受傷,為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係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從較重之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罪處斷。又其所犯上開違背建築技術成規與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等二罪,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五條牽連犯之規定,從一重之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罪處斷。
五、原審法院認被告四人犯罪事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本案被害人死亡者尚包括甲k○共二十二人,受傷提出告訴者僅連奉德、柯文智、楊宛伶、周星博、乙Q○等五人,原審判決記載死亡者二十一人,受傷者十人,尚有未合。又本案建築法規應適用中華民國七十八年五月五日內政部台內營字第691701號令修正公布之建築技術規則規定,原審判決認應適用七十九年建築技術規則,亦有未洽。被告四人上訴意旨否認犯行並非可採,已如前述,其指摘原判決不當,雖無理由,惟原判決既有上述可議之處,即屬無可維持,自應由本院撤銷改判。爰審酌本件「台中奇蹟」大樓倒塌,致使二十二人死亡、多人受傷,造成眾多住戶家破人亡,而由前揭所論述之倒塌原因可知,此次九二一地震力之大,雖屬空前,然「台中奇蹟」並非面臨毀滅性之地震,乃係整個建築物設計、施作、監造、監工過程中,因層層相扣之人為過失所致,再審酌被告甲Z○、q○○分係辰源建設公司與互利營造公司之負責人,主導整個建築案件營造、監督責任,復分藉此建築個案售屋於消費者及代為建造而獲利,原應戮力盡其選任監督之責,卻均疏忽而有前開所述之過失,;被告乙M○具有專業建築師之身分,負責本案之設計與監造,並受有相當之報酬,依其專業知識及倫理,本應為安全穩健之設計,並確實監督營造者按圖施工,然其僅圖報酬,卻未盡其應盡之義務,於設計上有如前所列之缺失,復未確實於現場勘驗監督營造者按圖施工,違背其職務;被告甲e○身為互利營造公司之工地主任,為互利營造公司派駐「台中奇蹟」大樓建築工地之現場監工人員,總管工地現場之施工,未盡監工之責,因此造成重大傷亡之結果,惟其僅係經互利營造公司選任而僱用,對於營造之工程無決定之影響力,其情節顯較其他被告為輕;再參酌被告四人於本院審理時均與大部分被害人達成和解,賠償其等損害,有各別之和解書在卷足參,可認犯後尚有悔意;暨被告四人之素行(除被告q○○外,其餘三人均無犯罪紀錄)、過失致死及過失傷害之過失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末查被告甲Z○、乙M○、甲e○三人前均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三份在卷可憑,其等業經履行賠償被害人之舉,具有悔意,經此次刑之宣告教訓後,應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其三人以暫不執行其刑為當,故併予以宣告緩刑,用啟自新。至被告q○○因尚有違反商會計法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月(尚未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憑,是其依法不能宣告緩刑,併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五條、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第一百九十三條、修正前第五十五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地○○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羅 得 村
法 官 劉 榮 服法 官 張 靜 琪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敍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陳 妙 瑋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9 日附錄法條:
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
承攬工程人或監工人於營造或拆卸建築物時,違背建築術成規,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二百十五條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二百十六條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名冊
附 表 一┌──┬─────┬────────────────┬────────────────┬─────┐│棟別│ 姓 名 │原本地址 │通訊地址 │請求金額 │├──┼─────┼────────────────┼────────────────┼─────┤│店A │甲丑○ │中縣大里市○○路○○○巷○○號 │南投市○○里○○路○○巷○號 │5,000,000 │├──┼─────┼────────────────┼────────────────┼─────┤│店B │N○○ │中縣大里市○○路○○○巷○○號 │台北縣○○鄉○○路○段○○巷2之1號│5,000,000 ││ │ │ │2F │ │├──┼─────┼────────────────┼────────────────┼─────┤│店C │甲U○ │中縣大里市○○路○○○巷○○號 │台中縣大里市○○○○街○○○號 │5,000,000 │├──┼─────┼────────────────┼────────────────┼─────┤│店D │黃○○ │中縣大里市○○路○○○巷○○號 │台中縣大里市○○路○○巷○○號5F │5,000,000 │├──┼─────┼────────────────┼────────────────┼─────┤│店E │乙癸○ │中縣大里市○○路○○○巷○○號 │台中縣大里市○○路○段○○○巷○○弄7│5,000,000 ││ │ │ │號 │ │├──┼─────┼────────────────┼────────────────┼─────┤│店F │乙V○ │中縣大里市○○路○○○巷○號 │台中縣大里市○○路○○○巷○號 │5,000,000 │├──┼─────┼────────────────┼────────────────┼─────┤│店G │賴蔡錦佳 │中縣大里市○○路○○○巷○號 │台中市○○路○段65之10號 │5,000,000 │├──┼─────┼────────────────┼────────────────┼─────┤│店H │黃雅菁 │中縣大里市○○路○○○巷○號 │台中市○○路○○○號10F │5,000,000 │├──┼─────┼────────────────┼────────────────┼─────┤│店I │乙辰○ │中縣大里市○○路○○○巷○號 │台中市○區○○路○○○號 │5,000,000 │├──┼─────┼────────────────┼────────────────┼─────┤│店J │甲黃○ │中縣大里市○○路○○○巷○號 │台北縣○○鎮○○路○○○巷○○○號 │5,000,000 │├──┼─────┼────────────────┼────────────────┼─────┤│店K │甲g○ │中縣大里市○○路○○○號 │嘉義縣○○鄉○○村○○街○○號 │5,000,000 │├──┼─────┼────────────────┼────────────────┼─────┤│店L │甲u○ │中縣大里市○○路○○○號 │台北縣○○鎮○○路○○○巷○○弄○○號 │5,000,000 │├──┼─────┼────────────────┼────────────────┼─────┤│店M │玄○○ │中縣大里市○○路○○○號 │台北縣板橋市○○街○○○巷34之3號 │5,000,000 │├──┼─────┼────────────────┼────────────────┼─────┤│店N │酉○○ │中縣大里市○○路○○○號 │台中縣大里市○○○路○○○號 │5,000,000 │├──┼─────┼────────────────┼────────────────┼─────┤│店Q │未○○ │中縣大里市○○路○○○號 │台中縣大里市○○路○○○號 │5,000,000 │├──┼─────┼────────────────┼────────────────┼─────┤│店R │乙r○ │中縣大里市○○路○○○號 │雲林縣口湖鄉港東村厝子10號 │5,000,000 │├──┼─────┼────────────────┼────────────────┼─────┤│A3 │b○○ │中縣大里市○○路○○○巷○○弄○號3F │台中市○區○○里○○○街○○號 │5,000,000 │├──┼─────┼────────────────┼────────────────┼─────┤│A4 │林琬如 │中縣大里市○○路○○○巷○○弄○號4F │台中縣大里市○○路32之1號 │5,000,000 │├──┼─────┼────────────────┼────────────────┼─────┤│A5 │甲M○ │中縣大里市○○路○○○巷○○弄○號5F │台中縣大里市○○路○○○巷○○弄○號5F│5,000,000 │├──┼─────┼────────────────┼────────────────┼─────┤│A6 │乙壬○ │中縣大里市○○路○○○巷○○弄○號6F │台中市○○區○○○○街31之5號6F │5,000,000 │├──┼─────┼────────────────┼────────────────┼─────┤│A7 │甲玄○ │中縣大里市○○路○○○巷○○弄○號7F │台中縣國光路218號3F之1 │5,000,000 │├──┼─────┼────────────────┼────────────────┼─────┤│A8 │甲宇○ │中縣大里市○○路○○○巷○○弄○號8F │台中市○○區○○路○○號 │5,000,000 │├──┼─────┼────────────────┼────────────────┼─────┤│A9 │邱佩貞 │中縣大里市○○路○○○巷○○弄○號9F │台中縣大里市新光32號 │5,000,000 │├──┼─────┼────────────────┼────────────────┼─────┤│A10 │甲D○ │中縣大里市○○路○○○巷○○弄○號10F │台中縣大里新仁路一段44巷8弄14號 │5,000,000 │├──┼─────┼────────────────┼────────────────┼─────┤│B3 │乙s○ │中縣大里市○○路○○○巷○○弄○號3F │台中縣大里市○○路○○○巷○○弄6F │5,000,000 │├──┼─────┼────────────────┼────────────────┼─────┤│B4 │甲q○○ │中縣大里市○○路○○○巷○○弄○號4F │台中市○○路○段○○巷○號6F │5,000,000 │├──┼─────┼────────────────┼────────────────┼─────┤│B5 │乙巳○ │中縣大里市○○路○○○巷○○弄○號5F │台中縣大里市○○路235之3號5F │5,000,000 │├──┼─────┼────────────────┼────────────────┼─────┤│B6 │甲V○ │中縣大里市○○路○○○巷○○弄○號6F │台中縣大里市○○路○段○○○巷○○號 │5,000,000 │├──┼─────┼────────────────┼────────────────┼─────┤│B7 │乙n○ │中縣大里市○○路○○○巷○○弄○號7F │台中市○○路○○巷○弄○號 │5,000,000 │├──┼─────┼────────────────┼────────────────┼─────┤│B8 │鍾關芳 │中縣大里市○○路○○○巷○○弄○號8F │桃園縣觀○○○區○○○路○○號 │5,000,000 │├──┼─────┼────────────────┼────────────────┼─────┤│B9 │c○○ │中縣大里市○○路○○○巷○○弄○號9F │台中縣○○鄉○○路僑榮國小 │5,000,000 │├──┼─────┼────────────────┼────────────────┼─────┤│B10 │乙天○ │中縣大里市○○路○○○巷○○弄○號10F │台中縣大里郵政475號信箱 │5,000,000 │├──┼─────┼────────────────┼────────────────┼─────┤│C3 │乙L○ │中縣大里市○○路○○○巷○○弄○號3F │台中縣大里市○里街○巷○○弄3之2號 │5,000,000 │├──┼─────┼────────────────┼────────────────┼─────┤│C4 │甲辰○ │中縣大里市○○路○○○巷○○弄○號4F │台中市○○街○○巷○○號1F │5,000,000 │├──┼─────┼────────────────┼────────────────┼─────┤│C5 │甲J○ │中縣大里市○○路○○○巷○○弄○號5F │台中縣東光路398之5號1F │5,000,000 │├──┼─────┼────────────────┼────────────────┼─────┤│C6 │甲n○ │中縣大里市○○路○○○巷○○弄○號6F │台中縣大里市○○路○○○巷○○弄○號6F│5,000,000 │├──┼─────┼────────────────┼────────────────┼─────┤│C7 │甲Q○ │中縣大里市○○路○○○巷○○弄○號7F │台中縣大里市○○路○○○號 │5,000,000 │├──┼─────┼────────────────┼────────────────┼─────┤│C8 │甲a○ │中縣大里市○○路○○○巷○○弄○號8F │台中市○○路○段○○○巷○號 │5,000,000 │├──┼─────┼────────────────┼────────────────┼─────┤│C9 │乙午○ │中縣大里市○○路○○○巷○○弄○號9F │台中縣大里市○○路○段○○○巷○○號 │5,000,000 │├──┼─────┼────────────────┼────────────────┼─────┤│C10 │乙C○ │中縣大里市○○路○○○巷○○弄○號10F │台中縣大里市○○路○段○○○號 │5,000,000 │├──┼─────┼────────────────┼────────────────┼─────┤│C11 │P○○ │中縣大里市○○路○○○巷○○弄○號11F │台中市○○路○○○號 │5,000,000 │├──┼─────┼────────────────┼────────────────┼─────┤│D3 │乙E○ │中縣大里市○○路○○○巷○○弄○號3F │台中縣大里市○○路○○○號 │5,000,000 │├──┼─────┼────────────────┼────────────────┼─────┤│D4 │乙宇○ │中縣大里市○○路○○○巷○○弄○號4F │台中縣大里市○○路○段○○巷○○號 │5,000,000 │├──┼─────┼────────────────┼────────────────┼─────┤│D7 │甲d○ │中縣大里市○○路○○○巷○○弄○號7F │台中市○○區○○街39之1號 │5,000,000 │├──┼─────┼────────────────┼────────────────┼─────┤│D8 │己○○ │中縣大里市○○路○○○巷○○弄○號8F │台中縣大里市○○路○○巷○弄○號 │5,000,000 │├──┼─────┼────────────────┼────────────────┼─────┤│D9 │黃淑玶 │中縣大里市○○路○○○巷○○弄○號9F │台中縣大里新生路171巷21弄7號9F │5,000,000 │├──┼─────┼────────────────┼────────────────┼─────┤│D11 │V○○ │中縣大里市○○路○○○巷○○弄○號11F │台中縣大里市○○路○○○巷○○號 │5,000,000 │├──┼─────┼────────────────┼────────────────┼─────┤│E3 │甲壬○ │中縣大里市○○路○○○巷○○弄○號3F │彰化縣○○鄉○○路○○○號 │5,000,000 │├──┼─────┼────────────────┼────────────────┼─────┤│E4 │甲C○ │中縣大里市○○路○○○巷○○弄○號4F │南投縣○○鎮○○○里○○路126之1│5,000,000 ││ │ │ │巷49號 │ │├──┼─────┼────────────────┼────────────────┼─────┤│E5 │甲寅○○ │中縣大里市○○路○○○巷○○弄○號5F │台中縣大里市○○路○○○巷○○弄○號5F│5,000,000 │├──┼─────┼────────────────┼────────────────┼─────┤│E6 │甲己○○ │中縣大里市○○路○○○巷○○弄○號6F │台中縣大里市○○○路臨1之72號 │5,000,000 │├──┼─────┼────────────────┼────────────────┼─────┤│E7 │甲X○ │中縣大里市○○路○○○巷○○弄○號7F │南投縣○○鎮○○里○○路○段○○號│5,000,000 │├──┼─────┼────────────────┼────────────────┼─────┤│E8 │乙丁○ │中縣大里市○○路○○○巷○○弄○號8F │台中縣大里市○○街○○巷○○○號 │5,000,000 │├──┼─────┼────────────────┼────────────────┼─────┤│E9 │p○○ │中縣大里市○○路○○○巷○○弄○號9F │台中縣大里市○○路臨1之79號 │5,000,000 │├──┼─────┼────────────────┼────────────────┼─────┤│E10 │X○○ │中縣大里市○○路○○○巷○○弄○號10F │台中縣大里市○○路○○巷○號 │5,000,000 │├──┼─────┼────────────────┼────────────────┼─────┤│E11 │甲卯○ │中縣大里市○○路○○○巷○○弄○號11F │台中縣大里市○○○路○○○巷○○號 │5,000,000 │├──┼─────┼────────────────┼────────────────┼─────┤│E12 │Q○○ │中縣大里市○○路○○○巷○○弄○號12F │台北新吉林路488號 │5,000,000 │├──┼─────┼────────────────┼────────────────┼─────┤│F4 │u○○ │中縣大里市○○路○○○巷○○弄○○號4F │台中縣大里市○○街○○號 │5,000,000 │├──┼─────┼────────────────┼────────────────┼─────┤│F5 │乙Y○ │中縣大里市○○路○○○巷○○弄○○號5F │台中縣○○鄉○○路○○巷○○號 │5,000,000 │├──┼─────┼────────────────┼────────────────┼─────┤│F6 │n○○ │中縣大里市○○路○○○巷○○弄○○號6F │台中縣大里市○里○○○街○○○號 │5,000,000 │├──┼─────┼────────────────┼────────────────┼─────┤│F7 │T○○ │中縣大里市○○路○○○巷○○弄○○號7F │桃園縣○○鄉○○路○○○巷○○號 │5,000,000 │├──┼─────┼────────────────┼────────────────┼─────┤│F8 │丁○○ │中縣大里市○○路○○○巷○○弄○○號8F │台中市○區○○街○○號 │5,000,000 │├──┼─────┼────────────────┼────────────────┼─────┤│F9 │甲庚○ │中縣大里市○○路○○○巷○○弄○○號9F │台中縣大里市○○路○○○號 │5,000,000 │├──┼─────┼────────────────┼────────────────┼─────┤│F10 │E○○ │中縣大里市○○路○○○巷○○弄○○號10F│台中市○○區○○路一段146巷21號 │5,000,000 │├──┼─────┼────────────────┼────────────────┼─────┤│F11 │卯○○ │中縣大里市○○路○○○巷○○弄○○號11F│彰化縣○○鄉○○村○○路○段411 │5,000,000 ││ │ │ │巷8號 │ │├──┼─────┼────────────────┼────────────────┼─────┤│ 18 │乙Z○ │中縣大里市○○路○○○巷○○弄○○號8F │台中縣○○鄉○○路○段和平巷25弄│5,000,000 ││ │ │ │5號 │ │├──┼─────┼────────────────┼────────────────┼─────┤│ 19 │Y○○ │中縣大里市○○路○○○巷○○弄○○號9F │台中市○○路○段○○○號 │5,000,000 │├──┼─────┼────────────────┼────────────────┼─────┤│I10 │辰○○ │中縣大里市○○路○○○巷○○弄○○號10F│台中市○○路○○○巷○○號 │5,000,000 │├──┼─────┼────────────────┼────────────────┼─────┤│I11 │乙q○ │中縣大里市○○路○○○巷○○弄○○號11F│台北縣○○鄉○○路○段○○巷6之1號│5,000,000 ││ │ │ │2F │ │├──┼─────┼────────────────┼────────────────┼─────┤│J2 │乙i○ │中縣大里市○○路○○○巷○○弄○○號2F │台中縣大里市○○○路臨1之48號 │5,000,000 │├──┼─────┼────────────────┼────────────────┼─────┤│J3 │甲癸○ │中縣大里市○○路○○○巷○○弄○○號3F │台中縣○○鄉○○路○段○○○巷○○號 │5,000,000 ││ │ │ │2F │ │├──┼─────┼────────────────┼────────────────┼─────┤│J4 │乙 m │中縣大里市○○路○○○巷○○弄○○號4F │台中縣太平市○○○街○巷○○號 │5,000,000 │├──┼─────┼────────────────┼────────────────┼─────┤│J6 │乙庚○ │中縣大里市○○路○○○巷○○弄○○號6F │台中市○○街○○號 │5,000,000 │├──┼─────┼────────────────┼────────────────┼─────┤│J7 │癸○○ │中縣大里市○○路○○○巷○○弄○○號7F │南投市○○里○○路○○○號 │5,000,000 │├──┼─────┼────────────────┼────────────────┼─────┤│J8 │乙c○ │中縣大里市○○路○○○巷○○弄○○號8F │南投縣○○鎮○○路120之6號 │5,000,000 │├──┼─────┼────────────────┼────────────────┼─────┤│J9 │甲t○ │中縣大里市○○路○○○巷○○弄○○號9F │台中縣大里市○○路○○○巷○弄○號3F │5,000,000 │├──┼─────┼────────────────┼────────────────┼─────┤│J10 │乙丙○ │中縣大里市○○路○○○巷○○弄○○號10F│台中縣大里市○○路○段○○○號 │5,000,000 │├──┼─────┼────────────────┼────────────────┼─────┤│J11 │甲s○ │中縣大里市○○路○○○巷○○弄○○號11F│台東市○○路○○巷○號 │5,000,000 │├──┼─────┼────────────────┼────────────────┼─────┤│K3 │G○○ │中縣大里市○○路○○○巷○○弄○○號3F │台中縣大里市○里路西里巷10號 │5,000,000 │├──┼─────┼────────────────┼────────────────┼─────┤│K4 │甲戌○ │中縣大里市○○路○○○巷○○弄○○號4F │台中縣大里市○○○街○○號 │5,000,000 │├──┼─────┼────────────────┼────────────────┼─────┤│K5 │e○○ │中縣大里市○○路○○○巷○○弄○○號5F │台中縣大里市○○○路臨1之30號 │5,000,000 │├──┼─────┼────────────────┼────────────────┼─────┤│K6 │根銀鳳 │中縣大里市○○路○○○巷○○弄○○號6F │台中縣大里市○○路○○○巷○號 │5,000,000 │├──┼─────┼────────────────┼────────────────┼─────┤│K7 │J○○ │中縣大里市○○路○○○巷○○弄○○號7F │高雄縣鳳山市○○路○○號 │5,000,000 │├──┼─────┼────────────────┼────────────────┼─────┤│K8 │甲乙○ │中縣大里市○○路○○○巷○○弄○○號8F │台中市○○路○○○號 │5,000,000 │├──┼─────┼────────────────┼────────────────┼─────┤│K9 │甲g○ │中縣大里市○○路○○○巷○○弄○○號9F │台中縣大里市○○路○段光明巷74號│5,000,000 ││ │ │ │3FA室 │ │├──┼─────┼────────────────┼────────────────┼─────┤│K10 │戊○○ │中縣大里市○○路○○○巷○○弄○○號10F│台中市○○○街111之5號2F │5,000,000 │├──┼─────┼────────────────┼────────────────┼─────┤│K11 │甲b○ │中縣大里市○○路○○○巷○○弄○○號11F│台中縣大里市○○路○○○巷○○弄○○號 │5,000,000 ││ │ │ │11F │ │├──┼─────┼────────────────┼────────────────┼─────┤│L3 │壬○○ │中縣大里市○○路○○○巷○○弄○○號3F │台中縣大里市○○街○○號 │5,000,000 │├──┼─────┼────────────────┼────────────────┼─────┤│L5 │甲I○ │中縣大里市○○路○○○巷○○弄○○號5F │台北市○○區○○路○○○巷○弄○號3F │5,000,000 │├──┼─────┼────────────────┼────────────────┼─────┤│L6 │乙申○ │中縣大里市○○路○○○巷○○弄○○號6F │台中縣大里市○○路○○○巷○○弄○○號 │5,000,000 ││ │ │ │6F │ │├──┼─────┼────────────────┼────────────────┼─────┤│L7 │乙N○ │中縣大里市○○路○○○巷○○弄○○號7F │台中縣大里市○○路○巷○號 │5,000,000 ││ │ │ │ │ │├──┼─────┼────────────────┼────────────────┼─────┤│L8 │甲x○ │中縣大里市○○路○○○巷○○弄○○號8F │台中縣大里市○○路○○○巷○○弄○○號 │5,000,000 ││ │ │ │8F │ │├──┼─────┼────────────────┼────────────────┼─────┤│L9 │乙W○ │中縣大里市○○路○○○巷○○弄○○號9F │台中縣大里市○○路○○○號 │5,000,000 ││ │ │ │ │ │├──┼─────┼────────────────┼────────────────┼─────┤│L10 │辛○○ │中縣大里市○○路○○○巷○○弄○○號10F│台中縣大里市○○路○段○○○巷○弄8 │5,000,000 ││ │ │ │號 │ │├──┼─────┼────────────────┼────────────────┼─────┤│L11 │子○○ │中縣大里市○○路○○○巷○○弄○○號11F│台中縣大里市○○路○段○○○巷○弄8 │5,000,000 ││ │ │ │號 │ │├──┼─────┼────────────────┼────────────────┼─────┤│M2 │甲未○ │中縣大里市○○路○○○巷○○弄○○號 │台中縣太平市○○路○段○○巷○○號 │5,000,000 │├──┼─────┼────────────────┼────────────────┼─────┤│M3 │d○○ │中縣大里市○○路○○○巷○○弄○○號3F │台中縣大里市○○○○街二段65巷3 │5,000,000 ││ │ │ │號 │ │├──┼─────┼────────────────┼────────────────┼─────┤│M4 │甲l○ │中縣大里市○○路○○○巷○○弄○○號4F │台中縣○○鄉○○路○○○巷○○號 │5,000,000 │├──┼─────┼────────────────┼────────────────┼─────┤│M5 │乙I○ │中縣大里市○○路○○○巷○○弄○○號5F │台中縣大里市○○○路臨1之77號 │5,000,000 │├──┼─────┼────────────────┼────────────────┼─────┤│M7 │Z○○○ │中縣大里市○○路○○○巷○○弄○○號7F │台中縣大里市○○○街○○巷○○號 │5,000,000 │├──┼─────┼────────────────┼────────────────┼─────┤│M8 │l○○ │中縣大里市○○路○○○巷○○弄○○號8F │台中縣○○鄉○○路○○號 │5,000,000 │├──┼─────┼────────────────┼────────────────┼─────┤│M9 │v○○ │中縣大里市○○路○○○巷○○弄○○號9F │台中縣大里市○○路○○號2F │5,000,000 │├──┼─────┼────────────────┼────────────────┼─────┤│M10 │邱 文 │中縣大里市○○路○○○巷○○弄○○號10F│台中縣大里市○○路○○○號 │5,000,000 │├──┼─────┼────────────────┼────────────────┼─────┤│N3 │乙H○ │中縣大里市○○路○○○巷○○弄○○號3F │台中市○○區○○路8之8號 │5,000,000 │├──┼─────┼────────────────┼────────────────┼─────┤│N4 │甲E○ │中縣大里市○○路○○○巷○○弄○○號4F │台中縣○○鄉○○路○○○巷○○號 │5,000,000 │├──┼─────┼────────────────┼────────────────┼─────┤│N5 │亥○○ │中縣大里市○○路○○○巷○○弄○○號5F │台中縣大里市○○路○○○巷○弄○號 │5,000,000 │├──┼─────┼────────────────┼────────────────┼─────┤│N6 │乙h○ │中縣大里市○○路○○○巷○○弄○○號6F │台中縣大里市○○路○路臨1之10號 │5,000,000 ││ │(即賴素貞)│ │ │ │├──┼─────┼────────────────┼────────────────┼─────┤│N7 │乙o○ │中縣大里市○○路○○○巷○○弄○○號7F │台中縣大里市○○路○○○巷○○弄○○號 │5,000,000 ││ │ │ │7F │ │├──┼─────┼────────────────┼────────────────┼─────┤│N9 │巳○○ │中縣大里市○○路○○○巷○○弄○○號9F │彰化縣中山路一段395巷18之6號 │5,000,000 ││ │ │ │ │ │├──┼─────┼────────────────┼────────────────┼─────┤│N10 │乙f○ │中縣大里市○○路○○○巷○○弄○○號10F│台中縣大里市○○路○○○巷○○弄○○號 │5,000,000 ││ │ │ │10F │ │├──┼─────┼────────────────┼────────────────┼─────┤│O1 │鄭六才 │中縣大里市○○路○○○巷○○弄○○號1F │台中市○區○○路一段207巷18號 │5,000,000 │├──┼─────┼────────────────┼────────────────┼─────┤│O2 │甲午○ │中縣大里市○○路○○○巷○○弄○○號2F │台中縣東興路398之9號8F │5,000,000 │├──┼─────┼────────────────┼────────────────┼─────┤│O3 │乙p○ │中縣大里市○○路○○○巷○○弄○○號3F │台中縣興大南街1巷15號3F │5,000,000 │├──┼─────┼────────────────┼────────────────┼─────┤│O4 │甲 亥 │中縣大里市○○路○○○巷○○弄○○號4F │台中縣大里市○○里○○路○○○號 │5,000,000 │├──┼─────┼────────────────┼────────────────┼─────┤│O5 │甲子○ │中縣大里市○○路○○○巷○○弄○○號5F │台中縣太平市○○路○○巷○號 │5,000,000 │├──┼─────┼────────────────┼────────────────┼─────┤│O6 │甲辛○ │中縣大里市○○路○○○巷○○弄○○號6F │台中縣大里市○○路○段○○巷○○號 │5,000,000 │├──┼─────┼────────────────┼────────────────┼─────┤│O7 │g○○ │中縣大里市○○路○○○巷○○弄○○號7F │台中市○○路○段○○巷○○弄○號 │5,000,000 │├──┼─────┼────────────────┼────────────────┼─────┤│O8 │A○○ │中縣大里市○○路○○○巷○○弄○○號8F │台中縣大里市○○路○○○號 │5,000,000 │├──┼─────┼────────────────┼────────────────┼─────┤│O9 │乙G○ │中縣大里市○○路○○○巷○○弄○○號9F │台中市○○路20之4號6F之1 │5,000,000 │├──┼─────┼────────────────┼────────────────┼─────┤│O10 │乙戊○ │中縣大里市○○路○○○巷○○弄○○號10F│台中市○○路○○巷○弄○號 │5,000,000 │├──┼─────┼────────────────┼────────────────┼─────┤│O11 │甲戊○ │中縣大里市○○路○○○巷○○弄○○號11F│彰化市○○路○○巷○號 │5,000,000 │├──┼─────┼────────────────┼────────────────┼─────┤│P1 │甲B○ │中縣大里市○○路○○○巷○○弄○○號1F │台中縣太平市○○○街○巷○○號 │5,000,000 │├──┼─────┼────────────────┼────────────────┼─────┤│P2 │s○○ │中縣大里市○○路○○○巷○○弄○○號2F │台中縣大里市○○○路臨1之39號 │5,000,000 │├──┼─────┼────────────────┼────────────────┼─────┤│P5 │丙○○ │中縣大里市○○路○○○巷○○弄○○號5F │台中市○○街○○○巷○○號 │5,000,000 │├──┼─────┼────────────────┼────────────────┼─────┤│P7 │甲天○ │中縣大里市○○路○○○巷○○弄○○號7F │台中縣大里市○○○路臨1之45號 │5,000,000 │├──┼─────┼────────────────┼────────────────┼─────┤│P8 │丑○○ │中縣大里市○○路○○○巷○○弄○○號8F │台中縣大里市○○街○○號4F │5,000,000 │├──┼─────┼────────────────┼────────────────┼─────┤│P9 │乙l○ │中縣大里市○○路○○○巷○○弄○○號9F │台中縣大里市○○路○○巷○○號 │5,000,000 │├──┼─────┼────────────────┼────────────────┼─────┤│P10 │甲p○ │中縣大里市○○路○○○巷○○弄○○號10F│台中市○○路○段○○號5F之3 │5,000,000 │├──┼─────┼────────────────┼────────────────┼─────┤│P11 │甲z○ │中縣大里市○○路○○○巷○○弄○○號11F│台中縣大里市○○○街○○巷○○號 │5,000,000 │├──┼─────┼────────────────┼────────────────┼─────┤│Q1 │乙k○ │中縣大里市○○路○○○巷○○弄○○號1F │台中縣大里市○○○路1之86號 │5,000,000 │├──┼─────┼────────────────┼────────────────┼─────┤│Q2 │O○○ │中縣大里市○○路○○○巷○○弄○○號2F │台中縣大里市○○街○○號 │5,000,000 │├──┼─────┼────────────────┼────────────────┼─────┤│Q3 │甲K○ │中縣大里市○○路○○○巷○○弄○○號3F │台中市○里里○○路○○巷○弄○號 │5,000,000 │├──┼─────┼────────────────┼────────────────┼─────┤│Q4 │乙K○ │中縣大里市○○路○○○巷○○弄○○號4F │台中縣大里市○○路○段○○巷○號 │5,000,000 │├──┼─────┼────────────────┼────────────────┼─────┤│Q5 │乙e○ │中縣大里市○○路○○○巷○○弄○○號5F │台中縣大里市○○路○○○巷○○號 │5,000,000 │├──┼─────┼────────────────┼────────────────┼─────┤│Q5 │甲H○ │中縣大里市○○路○○○巷○○弄○○號6F │台中市○○街○○○巷○○弄○號 │5,000,000 │├──┼─────┼────────────────┼────────────────┼─────┤│Q7 │乙a○ │中縣大里市○○路○○○巷○○弄○○號7F │雲林縣○○鎮○○○○路○○○巷○○弄 │5,000,000 ││ │ │ │19號 │ │├──┼─────┼────────────────┼────────────────┼─────┤│Q9 │甲P○ │中縣大里市○○路○○○巷○○弄○○號9F │台中市○○街56之4號2F │5,000,000 │├──┼─────┼────────────────┼────────────────┼─────┤│Q10 │乙戌○ │中縣大里市○○路○○○巷○○弄○○號10F│台中市○○區○○路○○號 │5,000,000 │├──┼─────┼────────────────┼────────────────┼─────┤│Q11 │天○○ │中縣大里市○○路○○○巷○○弄○○號11F│彰化市○○路○段○○巷○號 │5,000,000 │├──┼─────┼────────────────┼────────────────┼─────┤│R1 │乙地○ │中縣大里市○○路○○○巷○○弄○○號1F │台中縣大里市○○路○○○巷○○弄○○號 │5,000,000 ││ │ │ │1F │ │├──┼─────┼────────────────┼────────────────┼─────┤│R2 │甲 j │中縣大里市○○路○○○巷○○弄○○號2F │台中縣大里市○○路○○○號6F之14 │5,000,000 │├──┼─────┼────────────────┼────────────────┼─────┤│R3 │乙J○ │中縣大里市○○路○○○巷○○弄○○號3F │彰化縣○○鄉○○路31之14號 │5,000,000 │├──┼─────┼────────────────┼────────────────┼─────┤│R4 │甲申○ │中縣大里市○○路○○○巷○○弄○○號4F │南投市○○路○○巷○○號 │5,000,000 │├──┼─────┼────────────────┼────────────────┼─────┤│R5 │S○○ │中縣大里市○○路○○○巷○○弄○○號5F │台中縣大里市○○路○○○巷○○弄○號 │5,000,000 │├──┼─────┼────────────────┼────────────────┼─────┤│R6 │甲y○ │中縣大里市○○路○○○巷○○弄○○號6F │台中縣大里市○○路○○○巷○○號 │5,000,000 │├──┼─────┼────────────────┼────────────────┼─────┤│R7 │乙亥○ │中縣大里市○○路○○○巷○○弄○○號7F │台中縣大里市○○路○○○巷○號 │5,000,000 │├──┼─────┼────────────────┼────────────────┼─────┤│R8 │o○○ │中縣大里市○○路○○○巷○○弄○○號8F │台中縣大里市慈德318號 │5,000,000 │├──┼─────┼────────────────┼────────────────┼─────┤│R9 │乙己○ │中縣大里市○○路○○○巷○○弄○○號9F │台中縣太平市○○街○○巷○○號 │5,000,000 │├──┼─────┼────────────────┼────────────────┼─────┤│R10 │王朝伸 │中縣大里市○○路○○○巷○○弄○○號10F│彰化縣○○鎮○○里○○路○○○號 │5,000,000 │├──┼─────┼────────────────┼────────────────┼─────┤│S1 │乙P○ │中縣大里市○○路○○○巷○○弄○號1F │台中縣大里市○○○路○○○巷○號1F │5,000,000 │├──┼─────┼────────────────┼────────────────┼─────┤│S2 │甲宙○ │中縣大里市○○路○○○巷○○弄○號2F │台中市○○路○段○○○巷○○號9F之3 │5,000,000 │├──┼─────┼────────────────┼────────────────┼─────┤│S3 │乙U○ │中縣大里市○○路○○○巷○○弄○號3F │台中市○區○○路一段496號5F │5,000,000 │├──┼─────┼────────────────┼────────────────┼─────┤│S4 │乙辛○ │中縣大里市○○路○○○巷○○弄○號4F │台中縣大里市○○路○○○巷○○弄○號4F│5,000,000 │├──┼─────┼────────────────┼────────────────┼─────┤│S5 │R○○ │中縣大里市○○路○○○巷○○弄○號5F │台中市○○○街○○○號8F │5,000,000 │├──┼─────┼────────────────┼────────────────┼─────┤│S6 │乙Q○ │中縣大里市○○路○○○巷○○弄○號6F │台中市○區○○○○街○○號 │5,000,000 │├──┼─────┼────────────────┼────────────────┼─────┤│S7 │甲F○ │中縣大里市○○路○○○巷○○弄○號7F │台中縣大里市○○街○○號 │5,000,000 │├──┼─────┼────────────────┼────────────────┼─────┤│S8 │w○○ │中縣大里市○○路○○○巷○○弄○號8F │台中縣大里市○○○路臨1之23號 │5,000,000 │├──┼─────┼────────────────┼────────────────┼─────┤│S9 │乙玄○ │中縣大里市○○路○○○巷○○弄○號9F │台中縣大里市○○路○段○○○號 │5,000,000 │├──┼─────┼────────────────┼────────────────┼─────┤│S10 │甲地○ │中縣大里市○○路○○○巷○○弄○號10F │桃園市○○街○巷4之2號 │5,000,000 │├──┼─────┼────────────────┼────────────────┼─────┤│S11 │M ○ │中縣大里市○○路○○○巷○○弄○號11F │台中市○○路○段○○○號5F │5,000,000 │├──┼─────┼────────────────┼────────────────┼─────┤│T1 │甲A○ │中縣大里市○○路○○○巷○○弄○號1F │台中縣○○鄉○○路○段○○巷○○號 │5,000,000 │├──┼─────┼────────────────┼────────────────┼─────┤│T2 │甲酉○ │中縣大里市○○路○○○巷○○弄○號2F │嘉義市○○路○段○○○號 │5,000,000 │├──┼─────┼────────────────┼────────────────┼─────┤│T3 │乙b○ │中縣大里市○○路○○○巷○○弄○號3F │台中縣大里市○○街○○○號 │5,000,000 │├──┼─────┼────────────────┼────────────────┼─────┤│T4 │甲S○ │中縣大里市○○路○○○巷○○弄○號4F │台中縣大里市○○路○○○巷○弄○○號 │5,000,000 │├──┼─────┼────────────────┼────────────────┼─────┤│T5 │甲T○ │中縣大里市○○路○○○巷○○弄○號5F │台中縣大里市○○路○段○○號 │5,000,000 │├──┼─────┼────────────────┼────────────────┼─────┤│T6 │乙酉○ │中縣大里市○○路○○○巷○○弄○號6F │台中縣大里市○○里○○街○○號2F之│5,000,000 ││ │ │ │1 │ │├──┼─────┼────────────────┼────────────────┼─────┤│T7 │L○○ │中縣大里市○○路○○○巷○○弄○號7F │彰化縣○○鎮○○路○段○○○號 │5,000,000 │├──┼─────┼────────────────┼────────────────┼─────┤│T8 │r○○ │中縣大里市○○路○○○巷○○弄○號8F │台中縣大里市○○○路臨1之96號 │5,000,000 │├──┼─────┼────────────────┼────────────────┼─────┤│T9 │乙t○ │中縣大里市○○路○○○巷○○弄○號9F │台中縣太平市○○○○街○○○巷○○弄6│5,000,000 ││ │ │ │號 │ │├──┼─────┼────────────────┼────────────────┼─────┤│T10 │甲R○ │中縣大里市○○路○○○巷○○弄○號10F │台中縣大里市○○○路臨1之21號 │5,000,000 │├──┼─────┼────────────────┼────────────────┼─────┤│T11 │甲丙○ │中縣大里市○○路○○○巷○○弄○號11F │台中市○區○○○街○○號7F之2 │5,000,000 │├──┼─────┼────────────────┼────────────────┼─────┤│U2 │乙A○ │中縣大里市○○路○○○巷○○弄○號2F │台中縣大里市○○路○段○○○巷○○弄3│5,000,000 ││ │ │ │號 │ │├──┼─────┼────────────────┼────────────────┼─────┤│U3 │甲O○ │中縣大里市○○路○○○巷○○弄○號3F │台中縣大里市○○路○○○號 │5,000,000 │├──┼─────┼────────────────┼────────────────┼─────┤│U4 │x○○ │中縣大里市○○路○○○巷○○弄○號4F │台中市○○街○○號 │5,000,000 │├──┼─────┼────────────────┼────────────────┼─────┤│U5 │U○○ │中縣大里市○○路○○○巷○○弄○號5F │台中縣大里市○○○路臨1之46號 │5,000,000 │├──┼─────┼────────────────┼────────────────┼─────┤│U6 │乙○○ │中縣大里市○○路○○○巷○○弄○號6F │台中縣大里市○○○路臨1之95號 │5,000,000 │├──┼─────┼────────────────┼────────────────┼─────┤│U7 │乙子○ │中縣大里市○○路○○○巷○○弄○號7F │台中縣大里市○○路○○○巷○○弄○號7F│5,000,000 │├──┼─────┼────────────────┼────────────────┼─────┤│U8 │乙B○ │中縣大里市○○路○○○巷○○弄○號8F │台中縣大里市○○路○○○號 │5,000,000 │├──┼─────┼────────────────┼────────────────┼─────┤│U9 │甲h○ │中縣大里市○○路○○○巷○○弄○號9F │台中縣現岱路148號 │5,000,000 │├──┼─────┼────────────────┼────────────────┼─────┤│U11 │z○○ │中縣大里市○○路○○○巷○○弄○號11F │台中縣大里市○○路○○○巷○○弄11F │5,000,000 │├──┼─────┼────────────────┼────────────────┼─────┤│V2 │吳志峯 │中縣大里市○○路○○○巷○○弄○號2F │台中縣○○鄉○○街○○號 │5,000,000 │├──┼─────┼────────────────┼────────────────┼─────┤│V3 │乙j○ │中縣大里市○○路○○○巷○○弄○號3F │台中縣太平市○○路○○○巷○○弄○號 │5,000,000 │├──┼─────┼────────────────┼────────────────┼─────┤│V4 │甲r○ │中縣大里市○○路○○○巷○○弄○號4F │台中縣大里市○路街○○巷○○號 │5,000,000 │├──┼─────┼────────────────┼────────────────┼─────┤│V5 │C○○○ │中縣大里市○○路○○○巷○○弄○號5F │台中縣大里市○○○路○○巷○號 │5,000,000 │├──┼─────┼────────────────┼────────────────┼─────┤│V6 │D○○ │中縣大里市○○路○○○巷○○弄○號6F │台中縣大里市○○里○○路○○○號 │5,000,000 │├──┼─────┼────────────────┼────────────────┼─────┤│V7 │k○○ │中縣大里市○○路○○○巷○○弄○號7F │台中縣○○鄉○○路○○○巷○○弄○號 │5,000,000 │├──┼─────┼────────────────┼────────────────┼─────┤│V8 │f○○ │中縣大里市○○路○○○巷○○弄○號8F │台中縣大里市○○路○○○巷○○弄○號 │5,000,000 │├──┼─────┼────────────────┼────────────────┼─────┤│V9 │W○○ │中縣大里市○○路○○○巷○○弄○號9F │台中縣大里市○○路○○○號 │5,000,000 │├──┼─────┼────────────────┼────────────────┼─────┤│V10 │甲c○ │中縣大里市○○路○○○巷○○弄○號10F │台中縣大里市○○路○○○號2F │5,000,000 │├──┼─────┼────────────────┼────────────────┼─────┤│V11 │甲w○ │中縣大里市○○路○○○巷○○弄○號11F │台中縣大里市○○○路臨1之41號 │5,000,000 │└──┴─────┴────────────────┴────────────────┴─────┘
附 表 二┌──┬─────┬────────────────┬────────────────┬─────┐│D5 │劉小燕 │中縣大里市○○路○○○巷○○弄○號5F │台中市○○區○○○○街○○號 │2,500,000 ││ │宇○○ │同上 │同上 │ 〃 │├──┼─────┼────────────────┼────────────────┼─────┤│D6 │j○○ │中縣大里市○○路○○○巷○○弄○號6F │台中縣北屯區和平巷18之2號 │ ││ │林淑慧 │同上 │同上 │ 〃 │├──┼─────┼────────────────┼────────────────┼─────┤│D10 │甲W○ │中縣大里市○○路○○○巷○○弄○號10F │台中縣爽文路550巷10號 │ ││ │乙宙○ │同上 │同上 │ 〃 │├──┼─────┼────────────────┼────────────────┼─────┤│F3 │甲i○ │中縣大里市○○路○○○巷○○弄○○號3F │台中縣大里市○○路○○○號 │ ││ │楊素惠 │同上 │同上 │ 〃 │├──┼─────┼────────────────┼────────────────┼─────┤│16 │林麗玫 │中縣大里市○○路○○○巷○○弄○○號6F │台中縣大里市○○路○○○巷○弄○號4F │ ││ │甲L○ │同上 │同上 │ 〃 │├──┼─────┼────────────────┼────────────────┼─────┤│M6 │I○○ │中縣大里市○○路○○○巷○○弄○○號6F │台中縣大里市○○○路○○號3F │ ││ │乙黃○ │同上 │同上 │ 〃 │├──┼─────┼────────────────┼────────────────┼─────┤│Q8 │鄭 漢 │中縣大里市○○路○○○巷○○弄○○號8F │彰化縣○○鄉○○路○段○○○號 │ ││ │劉淑惠 │同上 │同上 │ 〃 │├──┼─────┼────────────────┼────────────────┼─────┤│R11 │乙未○ │中縣大里市○○路○○○巷○○弄○號8F │台中縣大里市○○路○○○巷○○弄○○號 │ ││ │溫顯賀 │同上 │11F │ 〃 ││ │ │ │同上 │ │├──┼─────┼────────────────┼────────────────┼─────┤│店 │庚○○ │中縣大里市○○路15(及159)號 │台中縣大里市○○路○○○號 │10.000.000││O.P │ │ │ │ │├──┼─────┼────────────────┼────────────────┼─────┤│A11 │乙卯○ │中縣大里市○○路○○○巷○○弄○號11F │台中市○○街○○○巷○○號 │10.000.000││B11 │ │中縣大里市○○路○○○巷○○弄○號11F │ │ │└──┴─────┴────────────────┴────────────────┴─────┘
附 表 三┌──┬─────┬────────────────┬────────────────┬─────┐│棟別│ 姓 名 │原本地址 │通訊地址 │請求金額 │├──┼─────┼────────────────┼────────────────┼─────┤│K2 │F○○ │中縣大里市○○路○○○巷○○號2F │台中縣大里市○里路西里巷10號 │6,384,910 │├──┼─────┼────────────────┼────────────────┼─────┤│K2 │柯文和 │中縣大里市○○路○○○巷○○號2F │台中縣大里市○里路西里巷10號 │1,025,644 ││ │ │ │ │ │├──┼─────┼────────────────┼────────────────┼─────┤│K2 │柯雅萍 │中縣大里市○○路○○○巷○○號2F │台中縣大里市○里路西里巷10號 │1,000,000 │├──┼─────┼────────────────┼────────────────┼─────┤│K2 │柯文智 │中縣大里市○○路○○○巷○○號2F │台中縣大里市○里路西里巷10號 │1,000,000 │├──┼─────┼────────────────┼────────────────┼─────┤│L11 │洪堯正 │ │彰化縣二林鎮頂厝里一鄰文地巷18號│1,560,893 ││ │ │ │ │ │├──┼─────┼────────────────┼────────────────┼─────┤│L11 │陳 雪 │ │彰化縣二林鎮頂厝里一鄰文地巷18號│1,334,351 │├──┼─────┼────────────────┼────────────────┼─────┤│M2 │黃家葦 │中縣大里市○○路○○○巷○○弄○○號 │台中縣太平市○○路○段○○巷○○號 │1,656,745 │├──┼─────┼────────────────┼────────────────┼─────┤│M2 │黃凱杰 │中縣大里市○○路○○○巷○○弄○○號 │台中縣太平市○○路○段○○巷○○號 │1,268,304 │├──┼─────┼────────────────┼────────────────┼─────┤│M11 │吳超望 │ │台中縣大里市○○路○段○○○巷○○號 │1,509,547 │├──┼─────┼────────────────┼────────────────┼─────┤│M11 │吳王三妹 │ │台中縣大里市○○路○段○○○巷○○號 │1,355,663 │├──┼─────┼────────────────┼────────────────┼─────┤│M11 │劉進川 │ │台中縣大里市○○○○路○○○號 │3,895,857 │├──┼─────┼────────────────┼────────────────┼─────┤│M11 │林阿錦 │ │台中縣大里市○○○○路○○○號 │3,969,801 │├──┼─────┼────────────────┼────────────────┼─────┤│N2 │申○○ │中縣大里市○○路○○○巷○○弄○○號2F │台中縣大里市○○路48之7號 │7,425,675 │├──┼─────┼────────────────┼────────────────┼─────┤│N2 │何宜璇 │中縣大里市○○路○○○巷○○弄○○號2F │台中縣大里市○○路48之7號 │1,449,170 │├──┼─────┼────────────────┼────────────────┼─────┤│N2 │方國源 │ │台南市○區○○路○○○巷○○弄○號 │1,246,788 │├──┼─────┼────────────────┼────────────────┼─────┤│N2 │方杜秀里 │ │台南市○區○○路○○○巷○○弄○號 │1,282,736 │├──┼─────┼────────────────┼────────────────┼─────┤│N11 │乙X○ │中縣大里市○○路○○○巷○○弄○○號11F│台中縣太平市○○路○○街○○巷○○號 │5,376,953 │├──┼─────┼────────────────┼────────────────┼─────┤│N11 │甲o○ │中縣大里市○○路○○○巷○○弄○○號11F│台中縣太平市○○路○○街○○巷○○號 │2,687,537 │├──┼─────┼────────────────┼────────────────┼─────┤│N11 │乙T○ │ │高雄市○○區○○街○○號11F │2,666,667 │├──┼─────┼────────────────┼────────────────┼─────┤│N11 │乙S○ │ │高雄市○○區○○街○○號13F │2,666,667 │├──┼─────┼────────────────┼────────────────┼─────┤│N8 │涂廷芳 │中縣大里市○○路○○○巷○○弄○○號8F │苗栗縣頭尾鄉象山村明屋30號 │5,826,322 │├──┼─────┼────────────────┼────────────────┼─────┤│N8 │陳彥蓁 │中縣大里市○○路○○○巷○○弄○○號8F │苗栗縣頭尾鄉象山村明屋30號 │2,758,179 │├──┼─────┼────────────────┼────────────────┼─────┤│N8 │陳金土 │ │南投市○○街○○○號 │1,287,337 │├──┼─────┼────────────────┼────────────────┼─────┤│N8 │洪文英 │ │南投市○○街○○○號 │1,339,651 │├──┼─────┼────────────────┼────────────────┼─────┤│P3 │戌○○ │中縣大里市○○路○○○巷○○弄○○號3F │台中縣大里市○ 路48之7號 │6,584,406 │├──┼─────┼────────────────┼────────────────┼─────┤│P3 │吳孟庭 │中縣大里市○○路○○○巷○○弄○○號3F │台中縣大里市○ 路48之7號 │3,947,310 │├──┼─────┼────────────────┼────────────────┼─────┤│P3 │吳永寬 │ │屏東縣○○鄉○○村○○路112 │1,339,553 │├──┼─────┼────────────────┼────────────────┼─────┤│P4 │甲f○ │中縣大里市○○路○○○巷○○弄○○號4F │中壢龍岡郵政90753附100號 │8,496,293 │├──┼─────┼────────────────┼────────────────┼─────┤│P4 │陳哲威 │中縣大里市○○路○○○巷○○弄○○號4F │中壢龍岡郵政90753附100號 │1,469,148 │├──┼─────┼────────────────┼────────────────┼─────┤│P6 │蔡松雄 │ │台中縣大里市○○路○段○○巷○○弄4 │6,292,054 ││ │ │ │號 │ │├──┼─────┼────────────────┼────────────────┼─────┤│L4 │甲巳○ │中縣大里市○○路○○○巷○○弄○○號4F │台中縣大里市○○路○段○○○號 │8,650,95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