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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93 年上訴字第 1751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3年度上訴字第1751號上 訴 人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 訴 人即 被 告 己○○選任辯護人 林錦隆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丁○○選任辯護人 洪明儒律師

尤雯雯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壬○○被 告 甲○○選任辯護人 李慶松律師上列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羅豐胤律師上列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蔡素惠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丙○○ 男 54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基隆市○○區○○路○○○巷○○號2樓送達處所:台中市○區○○路1段148號9選任辯護人 羅豐胤律師選任辯護人 黃靖閔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乙○○ 男 6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台北市○○區○○街○號○○號五樓送達處所:台北市○○○路○段○○號19樓選任辯護人 周德壎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2741號中華民國93年9月14 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偵字第16115、19275、22866號,移送併辦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偵字第2288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事 實

一、己○○於民國八十四年七月間起至九十年七月間止,擔任臺中港務局長,綜理臺中港務局各項事務;丙○○於八十六年三月間起至至九十二年間止,擔任臺中港務局機務組長,負責採購機具、規格審核及代表臺中港務局參加開標作業;壬○○於八十三年間起至八十六年六月十五日止,擔任臺中港務局棧埠處機具所主任(八十八年六月十五日起歸建船舶機械修造廠副工程司),丁○○於八十六年三月十八日起至九十一年間止,擔任臺中港務局棧埠處機具所幫工程司,與壬○○均負責採購案產品型錄之取得、法定預算及採購預算之編列、採購規範之製作、廠商規格之審核及代表臺中港務局參加開標作業等事項;乙○○則於八十六年間起至八十九年間止,擔任臺灣省物資局(原物資處)第三組長,負責物資局第三組全組室之行政及綜理業務,均為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亦為依法令服務於國家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而鍾燦輝(俟通緝到案後,另行審結)則係騰宇貿易有限公司(下稱騰宇公司)之實際負責人。

二、己○○因於八十五年七月二日、八十五年八月五日,參與臺中港建設第一、二次檢討會議,獲悉臺灣省政府於八十五年間,為配合亞太營運中心及兩岸通航之需要,落實臺中港之建設,加強臺中港之營運,指示臺中港加速建設,以作為境外航運中心,以因應未來需要,竟利用臺中港務局欲行採購起重機及廢鐵碼頭裝卸設備之機會,與從事代理大型機具之廠商鍾燦輝勾結,企圖從中獲利,於八十五年九月九日臺中港建設檢討會第三次會議中,提出臺中港有採購二二0公噸(原審誤載為噸,下同)陸上移動式起重機及九十九號廢鐵碼頭裝卸設備之需求,經於八十五年十月十四日臺中港建設檢討會第四次會議中做成結論,並經於八十六年二月十七日臺灣省政府第一0三次省政會議做成決議,以臺灣省政府交通建設基金補助。己○○於臺灣省政府決議以交通建設基金補助臺中港務局所申請之二二0公噸陸上移動式起重機採購案及九十九號廢鐵碼頭裝卸設備採購案後,即介紹鍾燦輝與不知情之臺中港務局棧埠處處長粱善柏、及壬○○、丁○○、丙○○、乙○○等人認識,並指示壬○○、丁○○、丙○○、乙○○等人在後續之採購作業中配合鍾燦輝以遂行獲得標案之目的。

三、己○○、壬○○、丁○○、丙○○、乙○○基於共同利用購辦公用器材舞弊以圖利廠商之犯意聯絡,先由己○○於八十六年三月間,要求機具所主任壬○○將二二0公噸陸上移動式起重機採購案及九十九號廢鐵碼頭裝卸設備採購案之法定預算分別編列為一億二千萬元、四億七千六百萬元,以八十七年度之採購預算編列,八十六年三月十八日丁○○到任上開棧埠處後,壬○○再指派其部屬丁○○負責辦理二二0公噸陸上移動式起重機及九十九號廢鐵碼頭裝卸設備等採購案,丁○○乃依照上級長官壬○○之指示,著手蒐集廠商型錄以製作採購規範,惟因國內市場並無該等重型機具,廠商型錄取得困難,為免暴露指定鍾燦輝得標之疑慮,丁○○、主任壬○○乃以廠商型錄蒐集不易為由,要求以登報方式廣徵型錄,獲得處長粱善柏之同意,丁○○、壬○○為免洩漏臺中港務局欲行辦理採購招標之訊息,以減少其他廠商出面參標憑添變數困擾,乃以避免關說為由,向處長粱善柏建議向郵局租用信箱並以匿名方式處理,亦獲致粱善柏之同意後,丁○○隨即於八十六年七月二十八日提出簽呈,經壬○○、粱善柏同意以匿名登載中英文報紙之方式處理,並由壬○○提出登報新聞稿內容,交予行政室負責刊登中英文報紙。鍾燦輝乃利用公司員工戊○○、盧俊銘、庚○○等工程師,未經外國廠商之授權或同意,擅自偽造之Gross-公司型式AK-230之廠商型錄及報價單、美商American-Crane公司型式Model19000之廠商型錄及報價單、Fud公司型式Model242T之廠商型錄及報價單、Amclyde公司型式Model-LSB 10、SennebogenModel825之廠商型錄及報價單等不實文件後;再於八十六年八月九日,利用快捷郵件分別以美商American-Crane公司名義投遞American9480Truc kCrane之廠商型錄及報價單、以佩宇有限公司(下稱佩宇公司)名義投遞Gross-公司型式AK-230之廠商型錄及報價單,參與二二0公噸陸上移動式起重機採購案之招標,及以美商American-Crane公司名義投遞型式Model19000之廠商型錄及報價單,參與九十九號廢鐵碼頭裝卸設備採購案之招標;另於八十六年八月十一日利用快捷郵件,分別以科精有限公司(下稱科精公司)投遞Fud-公司型式Model-24 2T之廠商型錄及報價單,參與二二0公噸陸上移動式起重機採購案之招標,及以銳寶企業有限公司(下稱銳寶公司)名義投遞ManWolffkran公司型式DK1200HL

LC、Blount之廠商型錄及報價單、以科精公司名義投遞Amclyde公司型式Model-LSB10、SennebogenModel825之廠商型錄及報價單,參與九十九號廢鐵碼頭裝卸設備採購案之招標。

鍾燦輝並要求其員工戊○○、盧俊銘製作二二0公噸陸上移動式起重機及九十九號廢鐵碼頭之中英文採購型錄,提供予臺中港務局之承辦人員壬○○及丁○○參考。丁○○利用登報廣徵型錄之方法,取得鍾燦輝提供之二二0公噸陸上移動式起重機採購案(包含美商American-crane公司、佩宇公司、科精公司寄來之型錄及報價單)及九十九號廢鐵碼頭裝卸設備採購案(包含美商American-C rane公司、科精公司、銳寶公司寄來之型錄及報價單)之廠商型錄、規格規範及報價單後,明知均係由被告鍾燦輝所提供,竟未加查證外國廠商之真假,亦未於國內市場進行訪價,即於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八十六年十二月三十日分別參考鍾燦輝所提供之廠商型錄及報價單,並直接引用鍾燦輝所提出之規格規範,用以編寫套印二二0公噸陸上移動式起重機採購案、九十九號廢鐵碼頭裝卸設備採購案之招標規範,並據以編列採購預算為一億一千九百四十一萬二千五百元、四億七千五百八十三萬元後,丁○○以簽呈送機務組進行規格審查及規範審查,審查結果,認為提供型錄之廠商有部分內容與採購規範不符合或未標示之情形,丁○○向壬○○反應,壬○○隨即與鍾燦輝聯繫,提出補正資料及直接與鍾燦輝公司之工程師進行討論修正後,經機務組不知情之承辦人員林山淋、王明達、劉慶林審核後,隨即送交機務組長丙○○,丙○○即本於與己○○、鍾燦輝之協議,不予刁難,儘速准予審查通過。

機務組承辦人員劉慶林即於八十七年二月十一日發函委託臺灣省物資處辦理二二0公噸陸上移動式起重機採購案及九十九號廢鐵碼頭裝卸設備採購案之公開招標,並於八十七年三月四日函請臺中港務局稽核小組於開標前七日訂定預估底價,以便將預估底價(即審議價格)送交通處及審計處審核。

四、臺中港務局稽核小組於八十七年三月十六日召開審議會議,對於二二0公噸陸上移動式起重機採購案、九十九號廢鐵碼頭裝卸設備採購案,分別以使用單位棧埠處承辦人壬○○所提出之預算價格(二二0公噸陸上移動式起重機採購案)一億一千一百二十萬元、(九十九號廢鐵碼頭裝卸設備採購案)四億四千九百八十萬元打七折計算預估底價,做成審議價格(二二0公噸陸上移動式起重機採購案)七千七百八十四萬元、(九十九號廢鐵碼頭裝卸設備採購案)三億一千四百八十六萬元,送交局長核定,局長己○○見臺中港稽核小組所提出之審議價格遠低於鍾燦輝提供與丁○○之採購預算金額,乃以退件之方式,要求臺中港務局稽核小組違反意願提高審議價格;臺中港務局稽核小組於八十七年三月十八日再度開會審議,會中因稽核小組成員表示無法提出具體依據,決議以不知情之訪價幹事王明達、張欽聰所提出之建議底價(二二0公噸陸上移動式起重機採購案)一億零九百萬元、(九十九號廢鐵碼頭裝卸設備採購案)三億五千萬元,做成審議價格,送交局長己○○核定,局長己○○見臺中港務局稽核小組成員所提出之審議價格未依照鍾燦輝之報價及臺灣省政府所同意編列之採購預算金額,再度退件並以紙條要求稽核小組說明「審議價格之計算標準及核定標準」之方式,要求臺中港務局稽核小組違反意願提高審議價格,臺中港務局稽核小組成員遂於八十七年三月十九日召開第三次審查會議,因時間急迫及迫於局長己○○之壓力,為求順利決標以免影響業務推展,便直接依據使用單位丁○○所編列之預算價格(二二0公噸陸上移動式起重機採購案)一億一千一百二十萬元、(九十九號廢鐵碼頭裝卸設備採購案)四億四千九百八十萬元,作為審議價格(即預估底價),送交局長己○○核定底價為(二二0公噸陸上移動式起重機採購案)一億零九百萬元、(九十九號廢鐵碼頭裝卸設備採購案)四億零九百萬元,鍾燦輝對於臺中港務局長己○○所核定之底價,亦經由己○○處明確獲知。

五、臺灣省物資局隨即於八十七年四月一日辦理二二0公噸陸上移動式起重機採購案、九十九號廢鐵碼頭裝卸設備採購案之第一次規格標,會中由彭佳儀擔任開標主持人,丁○○代表臺中港務局出席,其中二二0公噸陸上移動式起重機採購案,有㈠美僑公司以美商American-Crane公司之型錄投標,㈡科精公司亦以美商American -Crane公司之型錄投標,㈢鉅山公司以波蘭商Fud公司Model242T之型錄投標,本次開標作業,因美僑公司及科精公司所代理均為美商American-Crane公司視為同一家,因競標家數不足,宣佈流標;而九十九號廢鐵碼頭裝卸設備採購案,有㈠銳寶公司負責人傅斯台出席,以ManWolffkran公司及American-OhioCrane公司之型錄投標,㈡鉅山公司授權盧俊銘、連金益出席,以Amclyde-公司及American-O hioCrane公司之型錄投標,㈢美僑公司授權戊○○出席,以ManWolffkran公司之型錄投標,本次開標作業,亦因銳寶公司、鉅山公司所代理均為美商American-OhioCrane公司,及銳寶公司、美僑公司所代理均為ManWolffkran公司,視為同一家,因競標廠商未達法定投標家數,宣佈流標。臺灣省物資局於八十七年四月二十九日辦理二二0公噸陸上移動式起重機採購案、九十九號廢鐵碼頭裝卸設備採購案第二次規格標,會中則由乙○○擔任開標主持人,其中二二0公噸陸上移動式起重機採購案,有㈠鉅山公司授權盧俊銘、連金益出席,以波蘭商Fud公司Model24 2T之型錄投標,㈡普欣公司授權王建華出席,以Gross公司AK230型錄投標,㈢科精公司授權廖婉祺出席,以美商American-Crane公司9480TruckCrane之型錄投標,經臺灣省物資局審核通過規格標審查,三家廠商得以進入價格標;而九十九號廢鐵碼頭裝卸設備採購案部分,僅有鉅山公司及Reel S. A.公司二家公司參與規格標,因競標家數不足,宣佈流標。丁○○於八十七年五月七日做成二二0公噸陸上移動式起重機採購案之規格標審標意見書,認為鉅山、普欣、科精等三家公司均符合後,臺中港務局即於八十七年五月十八日將二二0公噸陸上移動式起重機採購案之核定底價送交通處及審計處核定,審計處核定底價為一億三百五十五萬元,較局長核定底價減少五百四十五萬元。臺灣省物資局再於八十七年五月二十七日辦理二二0公噸陸上移動式起重機採購案之價格標及九十九號廢鐵碼頭裝卸設備採購案之第三次規格標,會中亦由乙○○擔任開標主持人,其中二二0公噸陸上移動式起重機採購案,有㈠科精公司負責人葉蒼榮出席以美商American-Crane公司之型錄以接近底價之價額得標,㈡鉅山公司減價一次即不減價,㈢普欣公司未出席投標;而九十九號廢鐵碼頭裝卸設備採購案,有㈠美僑公司授權戊○○出席,以ManWolffkran公司DK1200HLLC之型錄投標,㈡銳寶公司負責人傅斯台出席,以美商American-Crane公司Model19000之型錄投標,㈢鉅山公司授權盧俊銘出席,以Amclyde-公司、Spandeck公司之型錄投標,㈣日商岩井國際公司(下稱日商岩井公司)以日商尾部工業株式會社、小松株式會社之型錄投標,日商岩井公司之規格不符合招標規範,其餘美僑、銳寶、鉅山三家公司,經臺灣省物資局審核通過規格標審查,得以進入價格標審查。丁○○於八十七年六月五日做成九十九號廢鐵碼頭裝卸設備採購案之規格標審標意見書,認為美僑、銳寶、鉅山等三家公司均符合,日商岩井公司不合格,臺中港務局即於八十七年六月九日將九十九號廢鐵碼頭裝卸設備採購案之核定底價,送交通處、審計處核定。接著,臺灣省物資局於八十七年六月二十二日辦理九十九號廢鐵碼頭裝卸設備採購案之價格標,有㈠銳寶公司負責人傅斯台出席,不減價,㈡鉅山公司負責人蘇瑞祥出席,不減價,㈢美僑公司授權邱麗珠出席,優先減價後,仍高於底價,再予減價,因銳寶公司、鉅山公司不減價而得標。在規格標、價格標之開標過程中,丙○○、乙○○、丁○○、壬○○均明知鍾燦輝員工戊○○、連金益、盧俊銘代表不同公司參與投標,且參與第一次規格標之廠商與當初投遞型錄之代理廠商不同,均未於規格標之技術規格審查及廠商資格審查中,主動表示不同意見,更未於開標過程中表示異議,且被告乙○○更親自擔任二二0公噸陸上移動式起重機採購案、九十九號廢鐵碼頭裝卸設備採購案之開標主持人,以確保開標現場無突發狀況發生,阻礙鍾燦輝以接近底價之金額取得標案因審計處核定之價格,再者,因鍾燦輝僅有己○○提供之局長核定底價,無從得知審計處所核定之底價,二者之差異,將可能造成取得標案之妨礙,丙○○乃對於九十九號廢鐵碼頭裝卸設備採購案,事先告知鍾燦輝於開價格標之現場,依據其攜帶之紅筆、藍筆做為減價之依據,藍筆代表減價五百萬元、紅筆代表減價一百萬元,乙○○則事先告知鍾燦輝於開價格標之現場,依據其攜帶之筆尖朝上或朝下,如筆尖朝下,表示尚須減價,如筆尖朝上,表示已不須再予減價,以確認是否減價,丙○○、乙○○即以此方式洩漏審計處所核定之底價予鍾燦輝,確保鍾燦輝得以最接近底價之額度取得二二0公噸陸上移動式起重機採購案及九十九號廢鐵碼頭裝卸設備採購案等二個標案。

六、二二0公噸陸上移動式起重機採購案,審計處核定之底價為一億零三百五十五萬元,鍾燦輝以一億零二百三十萬五千二百元之價額得標,相差一百三十一萬四千八百元;九十九號廢鐵碼頭裝卸設備採購案,審計處核定之底價為三億九千八百七十七萬五千元,鍾燦輝以三億九千一百八十五萬五千九百九十九元之價額得標,相差六百九十一萬九千零一元;鍾燦輝以接近底價之價額,順利取得二二0公噸陸上移動式起重機採購案及九十九號廢鐵碼頭裝卸設備採購案後,隨即於八十八年八、九月間,前往基隆市○○路○○○巷○○號二樓丙○○住處,交付現金五百萬元,表示對於丙○○在二二0噸陸上移動式起重機採購案及九十九號廢鐵碼頭裝卸設備採購案投標、開標過程協助之感謝。

七、鍾燦輝取得前開標案後,隨即辦理九十九號廢鐵碼頭裝卸設備及二二0公噸陸上移動式起重機之安裝點交,並經驗收完成。迄於九十年三月九日臺中港務局棧埠處發函通知科精公司在保固期間(自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九十年三月二十日止)內修復二二0公噸陸上移動式起重機之異常現象,經濟部第二辦公室於九十年四月十日函請臺中港務局告知承商是否已依約履行保固責任或另須展延保固期,經臺中港務局棧埠處機具所承辦人員林穎標函覆二二0公噸移動式起重機於保固期內之故障項目承商尚未派員修復,建請承商完成保固責任後,再辦理退還保固金事宜,並由臺中港務局秘書室採購科承辦人林文信於九十年四月二十日發函通知經濟部第二辦公室,俟承商完成保固責任且無待解決事後,再通知辦理核退保固金事宜,未料鍾燦輝公司提出之保固金仍因期限屆滿而失效,以致迄今仍未能修復正常運作,因而遭質疑採購過程涉及貪瀆不法情事。嗣經丙○○於偵查中自白供述其前開犯行,向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特別偵查組檢察官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白,並繳回全部所得財物如附表所示之五百萬元,因而循線獲悉上情。

八、案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法務部調查局航業海員調查處臺中站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暨移送併辦。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證人戊○○、盧俊銘、庚○○、連金益、廖婉祺、吳慶璋、梁善柏、林山淋、劉慶林、王明達、賴淵光、張天儀、陳宏義、黃春男、范勁武、劉既琴、陳萬發、彭佳儀、鄭莉莉、林穎標、羅添財、邱麗珠、林富祥、林景章、劉明昌、李在城、謝怡中、證人即被告丁○○、壬○○、丙○○於偵查中具結所述,均未曾提及檢察官在偵查時有不法取供之情形,被告及其辯護人亦未釋明上開各證人之供述有顯不可信之情況,另證人盧俊銘、連金益、梁善柏、王明達、賴淵光、陳萬富、邱麗珠、證人即被告丁○○、壬○○、丙○○等人,已於原審到庭接受詰問,證人戊○○、庚○○已於本院到庭接受詰問,而被告及其辯護人未請求詰問上開其餘證人,顯已放棄對其等之詰問,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一第二項規定,其等於偵查中之證言具有證據能力。

二、證人邱麗珠所為證述:「其為被告鍾燦輝之同居女友,被告鍾燦輝交代其參與上開投標事宜,行前告知在開標現場依據被告乙○○之筆尖朝上或朝下以確認是否繼續減價」等情(詳下述,證人邱麗珠此部分見聞,係其親身之經歷,並非傳聞,具有證據能力,可為本件之證據資料。

三、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因此,證人林文雄於調查中所述,既係證人林文雄於審判外之陳述,屬於傳聞證據,應無證據能力,不得資為本件認定事實之證據使用。又證人李可峰、傅思臺、傅懷恩、葉倉榮之陳述內容,與本案之犯罪事實並無任何關連性存在,其等所為之陳述,亦不具有證據能力,無從資為本件採購案之證據資料,合先敘明。

貳、有罪部分:

一、訊據被告丙○○,對於上開時地,在九十九號廢鐵碼頭裝卸設備採購案,提供協助,以利被告鍾燦輝在投標、開標過程中順利取得前開採購案之決標,事後被告鍾燦輝並給付五百萬元等情,固於本院中坦認屬實,惟辯稱:當初係被告己○○交代要伊對於二二0公噸陸上移動式起重機採購案及九十九號廢鐵碼頭裝卸設備採購案在職務上儘量提供協助,以幫忙被告鍾燦輝順利得標,但伊僅於九十九號廢鐵碼頭採購案中,實際提供協助,二二0公噸陸上移動式起重機採購案部分,伊並未提供任何協助,被告鍾燦輝曾經帶了幾個他公司裡面的工程師到辦公室來找伊,並提出資料做簡介,雙方私底下並無任何接觸,之後在九十九號廢鐵碼頭裝卸設備採購案中,伊曾經問過被告鍾燦輝是否知道底價,被告鍾燦輝表示被告己○○會告訴他,因為本件採購案之預算金額超過五千萬元,依照法定程序,局長核定之底價,尚須經過審計部核定,因此,伊便事先告知被告鍾燦輝開標當天,伊在主持開標時,會攜帶二支筆,暗示審計部核定之底價與局長核定底價之差距,紅筆放桌上表示再減價一百萬元,藍筆表示減價五百萬元,結果開價格標當天,審計處最後核定之底價,與局長核定之底價減少了一千多萬元,超出原先之預期,所以伊準備的筆也沒有放下來,嗣後被告鍾燦輝送現金五百萬元至伊住處時,伊原先婉拒,後來被告鍾燦輝表示被告己○○局長那邊他已經去過了,要伊收下沒有關係,並且表示被告壬○○那邊他也會去,在二二0公噸陸上移動式起重機採購案及九十九號廢鐵碼頭裝卸設備採購案中,伊僅係依職責會簽而已,並非由其簽准購置,且該二項採購案之招標規格,伊並未參與製訂,僅係負責審查規格而已,等語。訊據被告己○○、丁○○、壬○○、乙○○均矢口否認有何違反貪污治罪條例之犯行,㈠被告己○○辯稱:稽核小組以訪價幹事提出之建議底價打七折之成數,來訂定審議底價,伊認為不合理,才會以紙條要求稽核小組說明訂定之標準及依據,伊最後乃依照個人慣例,以法定預算打九折之成數核定底價,伊於核定底價後,即將核定底價之資料密封交予秘書,在開標當天由政風室將該密封之核定底價單送置臺灣省物資處,另外審計處也有一份核定底價單送至臺灣省物資處,兩份底價以較低者為準,伊並無浮報底價、洩漏底價之行為,至於圍標、綁標部分,係屬實際執行單位負責之範疇,伊並不清楚,又伊並未收受任何利益,更無收受賄賂或舞弊之情事,另外被告鍾燦輝伊有見過,但是雙方沒有交情,亦無金錢往來,被告鍾燦輝更未私下拜訪過伊云云。㈡被告丁○○辯稱:伊於八十六年三月十八日才到臺中港務局棧埠處,僅係負責執行預算之工作,對於法定預算之編列等程序,均未參與,伊於接手後,因採購預算金額龐大,且機械性能複雜,伊又無相關經驗,私底下曾對幾個廠商進行訪價,因為找不到合適的規則,就向主管即被告壬○○報告,被告壬○○就帶伊去向當時的主管粱善柏報告,粱善柏即指示我們登報廣登型錄,登報稿是被告壬○○交給伊,登報部分並未經局長即被告己○○之指示,登報之後,有收到二、三家不同之型錄,且徵求之型錄中附有估價單,伊就依照估價單列採購預算,而臺中港務局之訪價工作,實際上是由稽核小組所做,伊在編列預算過程中,並未與任何廠商有私底下之接觸,亦僅參與一次開標,更不認識各家廠商,不可能有明知圍標綁標卻不舉發之情事,又對於二二0公噸陸上移動式起重機採購案,原先製作之採購規範,經機務組林山淋於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審查時,認為廠商型錄與採購規範有八項不符合,伊向被告壬○○報告後,被告壬○○表示交由其處理,嗣後,被告壬○○即將修改後之採購規範交予伊,經伊比對結果,發現指證項目均已符合,乃再送機務組審查通過,經上級核准後,由臺中港務局委託前臺灣省物資處辦理公開招標,廠商資格之審查係屬臺灣省物資處應審查之範圍,非伊職權範圍,再者,二二0公噸陸上移動式起重機之維修工作,係由林穎標負責,伊僅負督導之責,事後伊有依照規定,在保固期限屆滿前,請總務室通知經濟部(即當時的物資處),通知廠商進行保固維修,後來是因總務室未留意保固期限才會發生逾期之情形云云。㈢被告壬○○辯稱:八十五年間,被告己○○即曾介紹被告鍾燦輝與伊認識,並表示以後工作上要配合,俟於八十六年三月間,被告己○○指示以八十七年度交通建設基金編列購置臺中港機械設備之預算,並指定二二0公噸陸上移動式起重機之預算分配為一億二千萬元,當時處長粱善柏也在場,伊當場依照被告己○○之指示,將各項採購預算之分配金額,以筆記載在手上,嗣後並依照被告己○○之分配金額進行預算編列,因為二二0公噸陸上移動式起重機採購案及九十九號廢鐵碼頭裝卸設備採購案,欲以八十七年之預算補編,時間緊急,伊並未實際進行訪價,對於該二項採購案之型錄規格等技術問題,係與被告鍾燦輝公司之工程師進行討論,伊並不知道廣徵型錄所取得之三家廠商型錄及規格說明書均係由被告鍾燦輝所提供,又登報之文稿,被告鍾燦輝公司之員工所提供者僅為格式,實際內容係由伊依據臺中港裝卸作業需求規劃而擬定後,交由臺中港務局行政室刊登,中文版面亦係由臺中港務局行政室(現為秘書室)所決定,而採購規範均係由臺中港務局機具所編撰製作,廠商僅提供型錄及規格說明等技術資料,伊為增加採購機具之附屬設備,俾使採購之機具適合臺中港之操作環境,提高裝卸功能,曾與被告鍾燦輝公司之工程師就該代理之機具討論型錄及所附之規格說明,但是伊從未至騰宇公司或國都飯店與被告鍾燦輝公司之工程師討論規格,更未陪同被告鍾燦輝公司之員工至九十九號廢鐵碼頭勘查,又伊督導、審核被告丁○○編定預算,並無浮報之情事,更無規格綁標之行為云云。㈣被告乙○○辯稱:對於二二0公噸陸上移動式起重機採購案,伊係開標之主持人,基於職務之需要,必須觀看底價,並無利用職務之便偷看底價之情,更無以筆尖洩漏底價之情事,本件採購案僅有減價沒有加價之問題,且開標當時有審計處之人員在場監督開標過程有無違法情事,現場人員並無表示有違法情事發生,況且減價程序是公開的,並無洩漏底價之問題,伊更未與得標廠商科精公司之負責人葉蒼榮有過接觸,而九十九號廢鐵碼頭裝卸設備採購案中,伊於開標前,並未見過美僑公司之負責人即被告鍾燦輝,開標當時,被告鍾燦輝亦未到場,且二二0公噸陸上移動式起重機採購案及九十九號廢鐵碼頭裝卸設備採購案之開標、減價、決標過程一切依照審計法之規定,並無洩漏底價之違法情事,又伊係擔任組長,並不參與廠商資格之審查作業云云。經查:

按證人之陳述有部分前後不符,或相互間有所歧異時,究竟何者為可採,法院仍得本其自由心證予以斟酌,非謂一有不符或矛盾,即應認其全部均為不可採信(最高法院七十四年台上字第一五九九號判例參照)。本件以下各證人所述,固有部分細節有前後、或相互間稍有不同之情形,但因時間久遠,各人均有可能記憶疏失,本院爰審酌其所述之主要情節而為認定,不能以其前後或相互間稍有不同,遽認其所述均不可採,先此敘明。

(一)對於公訴人指稱被告己○○係為消化臺中港務局八十五年度盈餘十五億七千餘萬元,而於八十六、八十七年度辦理二二0噸陸上移動式起重機採購案及九十九號廢鐵碼頭採購案之情部分:

1、依據證人楊滿時於原審審理中結證稱:「(辯護人問:八十五年至八十七年間,在臺中港務局擔任何職務?)擔任會計室課員,負責預算編列。(辯護人問:本案二件採購案之法定預算,你辦理過幾件?)二件預算案都是我辦的。(辯護人問:請陳述辦理流程?)編列預算時,所有一級單位在每年五月底六月初左右收到公文,七月初資料就需要送到會計室,各單位需要什麼項目、金額,要將採購資料及預算數字全部做出來,會計室收到各單位送出來之資料後,我們整理後,對於所提出來之需求,如果認為有疑點,會參考相關的額度作調整,如果超出額度成長預算,我們會提出審核意見,如果數字比較大,還會提請預算統合檢討會裁示,討論是否將該筆採購案列入預算,我們所做的主要是概算而已,概算送出來,我們會編概算書,送交通處審核後,再送主計處,審核有一個五人審核小組會議,最後是由省府委員會議通過,我們再做整編送審議小組,省府主計處做出來的概算通知,由我們做預算後,送審議小組。(辯護人問:本案三件採購案在內部做成預算時,需求單位有無檢附預算之金額及依據?)有,當初有沒有附資料我不太記得,本案印象中沒有檢附型錄,但是有金額,我們會在初審意見簽註『是否採購,請卓裁』之文字,送局裡的預算統合協調會議裁示。(辯護人問:本案預算統合協調會是否有再討論?)應該是有通過,但是有沒有討論,我沒有印象。(辯護人問:資料是否還在?)已經不存在了。這是沒有保存期限規定之資料,我們單位只保存三年。(辯護人問:預算統合協調會使用單位是否需要報告採購之依據?)會,討論後,因沒有意見,有通過。(辯護人問:臺中港務局八十五年度之盈餘和本案之採購案有無關係?)沒有關係,盈餘項目和採購項目沒有關係,採購項目是根據當年度之預算編列之項目來執行,和盈餘沒有關係。」、「(檢察官問:八十五年度之十五億七千萬元盈餘何來?)八十五年度的營業收入減掉營業支出加上營業外收入減掉營業外支出。(檢察官問:盈餘款沒有編列預算使用,如何處理?)百分之八十五繳回國庫,剩餘的百分之十五作為我們單位的營運資金,百分比省府有時會調整。(檢察官問:八十五年度盈餘款有無繳回百分之八十五?)有。」、「(辯護人問:八十五年度之盈餘?)不記得了,不確定是十五億七千萬元。」、「(審判長問:本件採購案編列預算時,據你印象所及,使用單位並未提供採購型錄,是否正確?)是。(審判長問:據你所言,局裡會後,仍經討論通過,在這個過程中,使用單位是否提供採購型錄?)印象中沒有。(審判長問:如你所言,你審核所簽具之意見要交由誰簽核?)直接提交審核會議。(審判長問:會議中有無提出?)有。(審判長問:如果沒有型錄,有何依據可以通過?)使用單位會出席說明,當初之採購案其中兩項之使用單位是棧埠處,另一項是環保局,當時之承辦人和主管都有到場說明。(審判長問:如你所言,本案之採購案和你以前採購之流程是否不太一樣?為何會通過?)使用單位會說是何業務需要,在會議上有無提書面報告我不清楚,但有口頭說明,該會議是由局長主持,如果出席委員都沒有意見,局長就會照案通過。」等語(參照原審審理卷〈三〉第四七三至四七八頁)。

2、由證人楊滿時之證述內容可知,一般採購案之預算編列,係由臺中港務局會計室,依據使用單位提出之書面說明,經過預算統合檢討會裁示,提出概算書,交由交通部審核小組審議,再經由省政府委員會決議,並經省政府主計處提出概算通知,由臺中港務局會計室做成採購預算,提交臺中港務局稽核小組進行審議,可見,採購預算之編列與年度盈餘並無任何關連性存在,被告己○○並未非為消化臺中港務局八十五年度盈餘而辦理二二0噸陸上移動式起重機採購案及九十九號廢鐵碼頭裝卸設備採購案。公訴人認被告己○○係欲消化臺中港務局八十五年度盈餘款項十五億七千餘萬元而辦理前開採購案,顯然與事實不相符合。

3、次以,被告己○○先後於八十五年七月二日、八十五年八月五日,參與臺中港建設第一、二次檢討會議,又於八十五年九月九日十五時三十分,在臺中市○○路○段○○○號六樓會議室,所召開之臺中港建設檢討第三次會議中,提出「⑴配合設置境外航運中心,臺中港急需採購五部橋式貨櫃起重機及一部二二0公噸陸上移動式起重機、一艘一五0公噸水上起重機,⑵為配合兩岸通航後可能之旅客運量及散雜貨裝卸需求,計畫興建十九A及二十號碼頭,預定提報八十八年度重要經建投資計畫辦理,為爭取時效,八十七年度請准予先行編列設計費」之意見,並經做成「⑴購建二二0公噸陸上移動式起重機一部及一五0公噸水上起重機一艘,有緊急需要,須辦理緊急採購,所需經費可申請交通建設基金補助,⑵增購橋式貨櫃起重機五部,同意港務局專案提報計畫,編列預算辦理,所需經費由交通建設基金補助,惟港務局仍應優先鼓勵民間投資經營」之結論,此有臺灣省政府八十五年十月三日八五府交三字第一六六四八0號函所檢附之臺中港建設檢討第三次會議記錄一份(參照證物資料第二冊第十四至十八頁)、臺灣省政府開會通知單及檢附之臺中港建設檢討第三次會議討論題綱一份(參照證物資料第二冊第二八至二九頁)在卷可稽。又被告己○○於八十五年十月十四日十五時三十分,在臺中市○○路○段○○○號六樓會議室,所召開之臺中港建設檢討第四次會議中,提出「臺中港貨櫃起重機缺乏且老舊,除第一貨櫃中心購建中之四部外,因第二貨櫃中心三三、三四、三五號碼頭即將於八十七年興建完成,為因應貨櫃營運,擬先由港務局編列貨櫃機採購預算,如有廠商願意投資經營,則開放民間投資,所編列預算停支」之意見,省政委員林仁德則提出「⑴購建陸上起重機一部及水上起重船一艘,有緊急需要,提報省政會議,⑵為增進臺中港貨櫃營運,臺中港所提增購橋式起重機,同意提報省政會議討論通過後辦理」之意見,並經做成「⑴臺中港近幾年營運成長快速,八十五年度盈餘十五億七千餘萬元,有收益應再投資,以提高營運績效,⑵歷經四次檢討會議,臺中港急需省府協助事項,已檢討定案,請將歷次會議重要裁示事項整理成討論提案,提報省政會議通過後,積極執行」之結論,此有上開第一、二次檢討會議紀錄、及臺灣省政府八十五年十二月十九日八五府交三字第一七三二三五號函所檢附之臺中港建設檢討第四次會議記錄一份(參照證物資料第二冊第三至二四頁)一份在卷可稽。再者,前開第三次檢討會議討論事項,經提報臺灣省政府省政會議八十六年二月十七日第一0三次會議決議通過,此有臺灣省政府交通處八十六年三月五日八六交三字第0九三二二號函及檢附之臺灣省政府八十六年二月十七日第一0三次省政會議決議案通知單一份(參照證物資料第二冊第三四至四一頁)在卷可稽。因此,被告己○○因參與臺中港建設第一、二次檢討會議,獲悉臺中港務局有採購起重機及廢鐵碼頭裝卸設備之機會,而以加強臺中港之營運為由,提出臺中港務局有購置二二0公噸陸上移動式起重機及九十九號廢鐵碼頭裝卸設備之需求,而於臺中港建設檢討會議中提出,並經臺灣省政府省政會議決議通過之情,應堪認定。

4、同案被告自八十五年八月二十八日,即函告美商American-c rane公司稱台中港務局有意願要購買一台二五0噸的陸上起重機,美商American-crane公司乃自八十五年八月二十九日起,即因同案被告鍾燦輝之詢價,就上開有關之機具數次向鍾燦輝報價,並且與鍾燦輝所屬工程師頻繁的以書信往來討論規格內容等事宜,有依中美司法互助協定之規定,由法務部向美國司法行政部請求協助調取,其中美商American-c rane公司數次之報價資料、書信往返資料附卷可稽(見本院卷二第九0頁以下、卷三第四九、五0頁以下),然被告己○○係先後於八十五年七月二日、八十五年八月五日,參與臺中港建設第一、二次檢討會議,又於八十五年九月九日於臺中港建設檢討第三次會議,始提出上開二二0公噸陸上移動式起重機等機具之需求,而同案被告鍾燦輝竟於八十五年八月二十八日起,即在上開臺中港建設第一、二次檢討會議以後、第三次檢討會議以前,被告己○○尚未提出上開二二0公噸陸上移動式起重機等機具之需求以前,即已知台中港務局要採購上開二二0公噸陸上移動式起重機等機具,提前開始詢價及討論規格等事項,足見被告己○○與同案被告鍾燦輝就此部分機具之採購,早有勾結。

5、再依據證人吳振崑於原審審理中到庭結證稱:「(辯護人問:你於八十五年至八十六年間,在臺中港務局擔任何職?)我當時在臺中港務局規劃課擔任副工程司。(辯護人問:你是否有出席八十五年七月二日到十月十四日臺中港建設檢討會議?會議內容為何?)八十五年七月二日至十四日總共開了四次會議,而我參加第二、三、四次的會議,我擔任整個綜合業務、資料彙整,包括港務、業務、機械、棧埠、資訊、環保、土木工程。(辯護人問:在檢討會議中,決議之機械設備採購部分,亦即採購五部四0噸起重機、一部二二0噸起重機、一艘一五0噸起重船,經費一共十五億七千五百萬元,決議經過情形?)在第二次會議時,我們提出購買四0噸起重機,第三次會議再提出採購二二0噸起重機及一五0噸起重船,提出在建設檢討會中討論。其中四0噸起重機一共八億五千萬元,二二0噸起重機一共一億二千萬元,一五0噸起重船是六億元,另外貨櫃吊架五個共五百萬元,總計十五億七千五百萬元。(辯護人問:這些機械設備採購,是由臺中港務局內部何單位所提出?承辦人員?提出時間?)機械設備採購是由臺中港務局棧埠處提出,承辦人員為壬○○,提出時間是在第二次、第三次開會前,即第一次開會後。(辯護人問:棧埠處提出需求時,有無檢具概算金額?有無書面資料提出?)都有,庭呈公文簽呈二份,我所指的書面資料就是該便簽。(辯護人問:請陳述兩份便簽的時間?)第一份便簽是在七月二十四日第二次檢討會(八月五日)前提出的,第二份便簽是在八月三十一日第三次檢討會(九月九日)前提出。(辯護人問:省府在八十六年二月十七日以一0三次省政會議通過臺中港建設檢討會採購前開機械設備案,臺中港務局如何配合處理?)二月二十日我簽省政會議的報告單給局長,其中有關採購前開物品,請相關單位儘速補列八十七年度之預算有關事宜,在局長核批後,我於八月二十一日用公文簡便行文表檢附資料送給各單位。(辯護人問:〈提示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六日審理筆錄第三三頁〉對於證人壬○○之證述內容,請求證人確認在八十六年二月十七日省政會議前,二二0噸起重機估算金額是否由壬○○提供給你?)是,便簽裡面有提及可以證明。」、「(檢察官問:二二0噸陸上移動式起重機採購案是由何人主辦?)棧埠處主辦,承辦人是壬○○。」、「(審判長問:十五億七千萬元採購金額,依照證人楊滿時之證述內容,是屬臺中港務局之營業額,依照省府決定之比例所提撥?)我不清楚,最早我們是申請交通處建設基金來補助,最後錢的來源我不清楚。(審判長問:開會時,所列之議程時間表,是否已經預定?開會內容是否也事先確定?)是,交通處會訂時間表通知我們,並附討論題綱。(審判長問:前述討論案,在討論題綱裡面是否有述及?)原來的題綱就有,庭呈省府開會通知單,裡面沒有提到二二0噸起重機的部分,當時是二五0噸。(審判長問:第三次檢討會議,壬○○提出之簽呈內容是欲採購何種噸位之起重機?)二五0噸。(審判長問:後來為何變成二二0噸起重機?)我不知道,省府來函討論題綱是二五0噸,第三次檢討會決議及後來採買的是二二0噸。」等語(參照原審審理卷〈四〉第一三八至一四二頁),被告壬○○亦確認提出二五0噸之起重機採購案(參照原審審理卷〈四〉第一四二頁)。

6、由證人吳振崑之證述內容可知,被告壬○○原本基於棧埠處之業務所需,提出欲行採購之起重機係二五0噸之機型,事後決議卻突然變更為二二0公噸之起重機,且實際採買亦係二二0公噸陸上移動式起重機,而被告己○○係以臺中港務局長身份代表臺中港務局出席臺中港建設檢討會議,為何不依照被告壬○○所提出之採購需求,購置二五0噸之起重機,卻採用國內僅有被告鍾燦輝代理之二二0公噸陸上移動式起重機,又被告己○○並無起重機之專業知識,復不可能自行在國內市場訪價,且未經向臺中港務局內之專業人員徵詢專業意見,如何評估臺中港區實際所需要之起重機究竟為二00噸、二二0噸或二五0噸,且國內市場上代理二00噸、二五0噸、三00噸等重量之起重機廠商所在多有,被告己○○卻毅然決然提出採購僅有被告鍾燦輝獨家代理之二二0公噸陸上移動式起重機之需求意見,衡諸常情,被告己○○若非與被告鍾燦輝事前勾結有何共識,何以有此湊巧之行為。是以,被告己○○在臺中港建設檢討會議中即與被告鍾燦輝有利用採購二二0公噸陸上移動式起重機及九十九號廢鐵碼頭裝卸設備之機會,牟取利益之共同犯意聯絡。

(二)對於被告鍾燦輝利用人頭公司陪標,以遂行其取得標案之目的部分:

1、參與投標之廠商中,騰宇公司負責人為被告鍾燦輝;全誼實業有限公司負責人為被告鍾燦輝之妻湯英蓉、被告鍾燦輝為董事;科精有限公司實際負責人為最大股東即被告鍾燦輝;美僑有限公司負責人為被告鍾燦輝;佩宇有限公司負責人為被告鍾燦輝之同居女友邱麗珠、實際負責人為最大股東即被告鍾燦輝等情;此有公司登記基本資料查詢三份(參照證物資料第二冊第六六、六八、七三、八十、八九頁)在卷足稽,顯見被告鍾燦輝利用其實際投資而以家人或關係親密之人登記為負責人之關係企業作為陪標廠商,以達成三家合格廠商投標之目的,以遂行其取得決標之最終目標。

2、按事業不得為聯合行為,公平交易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按公平交易法所稱聯合行為,係謂事業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與有競爭關係之他事業共同決定商品或服務之價格,或限制數量、技術、產品、設備、交易對象、交易地區等,相互約束事業活動之行為而言;前項所稱聯合行為,以事業在同一產銷階段之水平聯合,足以影響生產、商品交易或服務供需之市場功能者為限,公平交易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亦有明文。本案被告鍾燦輝係以其個人名義及親友家人名義所成立之各該公司,參與投標,並以規格綁標之方式,致使其他投標廠商無法參與競標之行為,被告鍾燦輝以其所實際掌控之各該公司參與投標,各該公司均係由被告鍾燦輝運籌帷幄,並無所謂聯合之問題存在,且本案採購之器械,均係國外產製,本國並無生產能力,則被告鍾燦輝之行為,更無影響國內交易市場之可言,因此,公訴人指稱「被告鍾燦輝與被告己○○、丙○○、壬○○、丁○○、甲○○等人共同於訂定招標採購規範時制訂特殊規格,排除被告鍾燦輝所實際支配之騰宇等公司以外之其他公司參與競標之機會,形成僅有騰宇等公司寡占之市場,並藉不為競價、減價之聯合行為圍標,以求獲取最大之不法利益,係以違背公平交易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七條等法令規定,而圖被告鍾燦輝所實際支配之騰宇公司等私人之不法利益」等情,顯然有所誤認。

3、至於行政機關內部要求所屬單位對於各該採購案所訂定之採購規範,至少應有五家以上廠商產品之規範,係屬原則性規定,仍應依照審計法施行細則及稽查條例有關規定辦理,此有臺灣省政府交通處八十四年一月六日八三交四字第八五七六一號函一份(參照原審卷㈠第二三四頁)在卷可稽,因此,被告鍾燦輝僅須提出三家公司參與投標,即得以達成取得標案之目標,無庸提出五家廠商進行承標,即可遂行順利得標之企圖;又臺中港務局辦理二二0公噸陸上移動式起重機採購案及九十九號廢鐵碼頭裝卸設備採購案期間,因國內市場無法進行訪價,所得蒐集之廠商型錄僅有三家,被告黃清騰乃本於其臺中港務局長之權限,核准以三家廠商進行承標,被告己○○之此部分行為,係屬其法定職權之行使,並無違法之處,況且,前開採購規範,係屬行政機關內部之規範要點而已,亦未經立法規範,僅屬內部之注意事項,應無法位階,被告己○○等人縱有違反,亦僅係內部行政疏失之問題,此部分並無違法之問題可言,附此敘明。

4、是以,被告鍾燦輝利用其所屬之騰宇公司、美僑公司及掌控之全誼公司、科精公司、佩宇公司參與投標及陪標,以達到三家廠商參標之形式規定,以利其取得二二0公噸陸上移動式起重機採購案及九十九號廢鐵碼頭裝卸設備採購案之情,應堪認定。

(三)對於被告鍾燦輝公司員工戊○○、盧俊銘、庚○○、連金益、盧婉祺及參與投標廠商吳慶璋之證述內容:

1、證人戊○○⑴於偵查中結證稱:「(問:你在騰宇公司擔任何職務?廖

婉祺、庚○○、連金益及盧俊銘在公司負責何職務?)我在公司擔任工程師職務,廖婉祺、庚○○、連金益及盧俊銘都是公司員工,廖婉祺是秘書,庚○○、連金益及盧俊銘都是工程師。(問:你與臺中港務局人員有無業務往來?你認識哪些港務局人員?關係如何?)有的。鍾燦輝曾在二二0噸陸上移動式起重機採購案公告之前很久帶我及公司員工王先生、盧俊銘、庚○○及連金益等人多次前往臺中港務局找相關人員討論需求及規格,‧‧‧。我跟這些公務員會接觸,都是先由鍾燦輝與公務人員交談,再由我及王先生等人介紹二二0噸陸上移動式起重機美國American-Crane公司產品之功能及規格,我跟這些公務員因為接觸很多次,所以都很熟。同樣九十九號廢鐵碼頭裝卸設備招標案也是由我跟盧俊銘等人向臺中港務局前述兩名公務員說明ManWolffkran公司產品,並且在該採購案投標前,我與盧俊銘陪同德國工程師至臺中港務局九十九號碼頭勘查現場碼頭及軌道,以便於日後安裝,當時是由壬○○陪同,我跟該局人員的關係都是因鍾燦輝欲承攬臺中港務局的採購案而產生業務往來關係。(問:你在二二0噸陸上移動式起重機採購案向臺中港務局介紹美商American-Crane公司產品,其他佩宇公司提供Gross公司產品及科精公司提供Fud公司產品是否也由鍾燦輝所代理?)佩宇公司提供Gross公司產品及科精公司提供Fud公司產品也都是由鍾燦輝所代理。‧‧‧(問:開標人員中何人認識美僑公司負責人鍾燦輝及你、廖婉祺、庚○○及盧俊銘?)前述二二0噸陸上移動式起重機及九十九號廢鐵碼頭裝卸設備招標案開標人員中臺中港務局壬○○認識鍾燦輝及我、庚○○及盧俊銘,廖婉祺則不認識,壬○○與我們討論多次,所以我印象深刻,至於臺中港務局人員丙○○及丁○○是否為前述鍾燦輝帶我去臺中港務局討論規格及需求之公務員,要看到本人才能確認。(問:臺中港務局這兩個招標案,開標前是誰同時買三份標單文件,並將三份標單文件交給你、庚○○及盧俊銘三人製作投標文件去圍標前述兩項採購案?)標單應該是連金益及廖婉祺購買給我使用,我負責二二0噸陸上移動式起重機及九十九號廢鐵碼頭裝卸設備招標案中美國American-Crane公司產品投標文件之製作,庚○○、盧俊銘及連金益是負責別家公司的投標文件製作。(問:你所製作之投標文件投標價格如何決定?你有無向廠商訪價?)價格是由鍾燦輝決定,也是由鍾燦輝向廠商訪價。(問:以你的實務經驗你所製作的二二0噸陸上移動式起重機American-Crane公司產品,它的合理市價在八十七年間價格為何?二二0噸起重機是否為特殊規格?)大約為新臺幣五、六千萬元,據鍾燦輝表示二二0噸起重機是特殊規格,一般規格是一五0、二00、二五0及三00噸等,很少有二二0噸此種規格。‧‧‧(問:前述二二0噸起重機開標,鍾燦輝如何指示你、連金益及盧俊銘等人參與該圍標案?)八十七年四月一日是開規格標,鍾燦輝指示我不要跟臺中港務局認識的公務員壬○○等人打招呼,也不要跟自己公司員工連金益、廖婉祺等人打招呼,以免被人看出是同一公司人員。(問:你既然不是美僑公司負責人及員工,為何會代表美僑公司準備相關投標文件去投標及簽名代表美僑公司取回標單?)是鍾燦輝叫我去處理的,鍾燦輝表示美僑公司也是他的公司。‧‧‧(問:臺中港務局九十九號廢鐵碼頭裝卸設備採購案參加提供型錄之三家公司為何?鍾燦輝如何提供?)是American-Crane公司產品、Man-Wol ffkran公司產品及Amclyde產品,前述三家公司產品都是鍾燦輝代理也是他提供的。(問:臺中港務局二二0噸陸上移動式起重機及九十九號廢鐵碼頭裝卸設備招標案之招標規範由貴公司何人協助製作?)都是我還有庚○○、盧俊銘及王先生等人製作好招標規範再送給臺中港務局人員再重新去編輯套印,本公司做好的招標規範不是由我送給臺中港務局人員使用,應該是庚○○及盧俊銘送給臺中港務局人員使用,據我記憶所及九十九號廢鐵碼頭裝卸設備招標案之招標規範大部分都是盧俊銘製作的。(問:臺中港務局審理前述兩項採購案招標規範時發現與提供型錄內容不符時,臺中港務局人員如何與貴公司人員處理相關資料?)我沒有接過臺中港務局人員電話,我受鍾燦輝之指示將補充相關資料給他們參考,我跟庚○○、盧俊銘等人都是直接坐飛機到臺中,再坐計程車到臺中港務局把資料交給壬○○或其他相關承辦公務員。‧‧‧(問:你負責二二0噸陸上移動式起重機American-Crane公司產品招標文件製作及決標作業有無發現招標規範條文異常?)招標規範是我們公司所製作沒有發現異常情形,而是以產品本身規格別家公司無法製造方式讓其他公司無法投標,‧‧‧。(問:臺中港務局九十九號廢鐵碼頭裝卸設備招標案以你的實務經驗,在八十七年大概的合理價格為何?)約為美金一千萬元左右,折合新臺幣約三億多元。‧‧‧(問:有無其他補充意見?)我們公司製作招標規範的流程是由其他工程師把外國的技術資料做一個整理,寫成要投標的招標規範文件,我再把這些要招標規範資料翻成英文,提供給臺中港務局。‧‧‧(問:你好幾次去臺中港務局參加規格標的招標程序,都是由你們公司員工代表不同的公司參加投標,在場的公務員與你們都很熟,在開標時,那些公務員有無制止你們,說你們是同一家公司卻代表不同公司來投標?)沒有。那些公務員我們都熟,但是他們都沒有異議。我們去投標時,鍾燦輝有特別交代我們不要跟自己同事和公務員打招呼,要裝作彼此不認識。‧‧‧(問:你們找德國工程師去看九十九號廢鐵碼頭裝卸設備招標案的現場時,是否已經得標?現場有哪些臺中港務局的公務員到場?)當時鍾燦輝尚未得標,現場我記得有壬○○在場,其他還有幾名臺中港務局公務員在場,但是我不記得名字了,我們去看的九十九號碼頭現場是屬於管制區,沒有公務員帶路,我們是進不去的,我們並沒有提出申請,當天會去是鍾燦輝叫我與德國工程師去的。」(參照證物資料第一冊第五至十四頁)、「(問:臺中港務局採購二二0噸陸上移動式起重機案、九十九號廢鐵碼頭裝卸設備案,你是負責作哪些廠商的中英文招標規範?)二二0噸陸上移動式起重機及九十九號廢鐵碼頭裝卸設備採購案中,我是負責美商American-Crane公司廠商型錄、技術規格、中英文投標規格,製作好後我是交給臺中港務局公務員壬○○、丁○○、丙○○等人。我們交給他的招標規範,他們大部分都沿用,不過也有作部分的修改。(問:上開採購案,鍾燦輝所提供的型錄、報價單、廠商的簽名是否有造假情形?)在二二0噸陸上移動式起重機的採購案,美商American-Crane公司的型錄是鍾燦輝印的,但是這有經過American -Crane廠商的同意,至於另外兩家Gross、Fud廠商,型錄都是鍾燦輝參考其他的型錄後自己製作印製的,授權書也是鍾燦輝自己生出來的,鍾燦輝並沒有跟這兩家廠商有接觸。美商American-Crane公司的授權書都是美國原廠寄來的。Fud-廠商的原廠授權書,中文部分是鍾燦輝拿給我,由我翻成英文,至於中英文授權書上的簽名是由誰簽的,我不清楚。Gross-廠商的原廠授權書,英文部分不是我就是盧俊銘翻譯的,我記不清楚了,但是我都沒有代替廠商簽名在授權書上。在九十九號廢鐵碼頭裝卸設備採購案中,American- Crane&AmericanOhio的型錄在我進鍾燦輝的公司前已經有了,但據我所知,American-Crane這家公司並沒有生產碼頭的機械設備,我從來沒有跟American-Crane或Ame ricanOhio的廠商談過有關廢鐵碼頭裝卸設備的採購案任何技術規範等內容,因為在正常情況,我們工程師要製作一家廠商的投標文書等資料,一定要跟原廠接洽、討論。所以這兩家廠商型錄應該是鍾燦輝自己印的。而Man GHH 是得標廠商,他的型錄也是鍾燦輝自己印的,當初因為鍾燦輝自己印型錄這件事,還跟德國廠商鬧的不愉快,後來是鍾燦輝跟德國廠商保證這份型錄確實是根據Man GHH的技術規範書製作,而且只用在這次的標案也不會流出去,ManGHH廠商才說僅此一次下不為例的不再追究,同意鍾燦輝這麼做。跟Man GHH綁在一起得標的廠商是Pr entice公司,這家廠商我曾跟他們接觸過,所以他們知道有這個標案。至於另一家Amclyde-廠商,我也跟這家廠商接觸過,這家廠商是知道這個標案的,但是因為這家廠商在別的標案也曾拿到過標案,所以在這個標案應該也是陪標廠商,至於這家廠商的型錄是不是鍾燦輝自己印的,我就不清楚。另外,在九十九號廢鐵碼頭裝卸設備採購案中,就技術規範B的部份,亦即履帶式裝車機的部分,都是由庚○○負責製作技術規範書、中英文招標規範等資料。(問:既然二二0噸陸上移動式起重機的招標規範都是你們製作的,為何在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的重要規格審查意見書中會有多達七、八項不符合的地方?)二二0噸陸上移動式起重機的招標規範,在我進鍾燦輝公司前,鍾燦輝就已經提供過一次資料給臺中港務局的公務員,這部分不是我翻譯製作的,據我所知,臺中港務局的公務員拿到後就沒有再修改了。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的規範,我是依據American-Crane廠商的原廠型錄製作的,可能是鍾燦輝的工程師在送第一次的招標規範文件給臺中港務局公務員時,翻譯的文件有誤差的關係,所以我製作的投標文書等資料就跟第一次拿給臺中港務局的招標規範資料內容不符合。為此,鍾燦輝自己就印了一份American-Crane公司的型錄,這份重新印的型錄就完全符合給臺中港務局第一次的招標規範文書內容了,這份新的型錄鍾燦輝有得到American-Crane廠商的同意,其中變更的內容技術上都可以克服,只是成本要增加而已。(問:在二二0噸陸上移動式起重機的審標意見書中,為何提供型錄的廠商〈鉅山、普欣、科精〉他們所報的規格會全部相符?)這種情形是不合常理的,因為在一般的採購案中,各個廠商的規格一定會有不一樣,尤其是國際標,所以招標的規格如果訂得深入一點,亦即,規格的內容如果訂的比較細,那各廠家的裝備的規格一定會有一些差異。這時招標單位通常會提出各廠家的規格差異表,請廠家澄清說明,廠家提出澄清說明後,再由招標單位或其技術或設計部門來審核,如果是合理的,他們就會接受,同意有差異的廠家參加招標,一般來說,招標單位都會以設備的性能、功能來要求,而不會是以設備的細部規格來要求。所以在一個審標意見書中,參標廠商所報規格同時符合所有招標規範的細部規格要求,是不合理的,在一般招標案中也不可能發生的。在二二0噸陸上移動式起重機採購案中,我及盧俊銘都曾跟鍾耀輝反應過,說我們提供這樣的型錄及投標規範是不合理也不應該的。但是鍾燦輝堅持要我們這樣做,因為他確定要拿到這一個標案。(問:在你們製作二二0噸陸上移動式起重機及九十九號廢鐵碼頭裝卸設備案採購案招標規範、提供澄清補充資料等文件給臺中港務局人員時,都跟哪些人接洽?)我們工程師大概都跟丁○○、壬○○、丙○○接洽,在提供招標規範及澄清資料的過程中,我們跟壬○○、丁○○接觸過好幾次,丁○○最少跟我們接觸兩次,而因為同一家公司的工程師每次去都拿三家廠商的型錄、招標規範、審查規格意見書等資料,他們都知道我們是同一家公司。跟壬○○、丁○○接觸的工程師有我、庚○○、盧俊銘、連金益。壬○○開始跟我們配合時,態度很不友善,意見很多,但是後來他的態度轉變很大,就跟我們很配合了。‧‧‧(問:二二0噸陸上移動式起重機及九十九號廢鐵碼頭裝卸設備是訂單生產之產品或現貨生產之產品?)二二0噸陸上移動式起重機是現貨供給市場,九十九號廢鐵碼頭裝卸設備案中的碼頭裝卸機是訂單生產,而履帶式裝車機是現貨供給的成品市場。(問:二二0噸陸上移動式起重機及九十九號廢鐵碼頭裝卸設備案的審標意見書,是由誰製作並提供給臺中港務局?)審標意見書中的招標單內容,都是鍾燦輝公司的工程師製作的。‧‧‧(問:你是否認識己○○局長?)在二二0噸陸上移動式起重機及九十九號廢鐵碼頭的機械設備製作招標規範的過程中,鍾燦輝曾經帶我、盧俊銘、吳邦彥去找過己○○局長至少兩次,鍾燦輝當時有拿型錄、招標文件等資料要給己○○看,己○○說不用給他看,己○○局長有交代我們以後就直接找丙○○及壬○○就可以了。‧‧‧(問:有無補充意見?)經我看Fud、Gros s等型錄,應該是我跟連金益製作的。」(參照證物資料第一冊第三七至四三頁)等語。

⑵於96年12月4日在本院審理時結證稱:「(在85年至87年

間有無任職在鍾燦輝所開設公司?,)是86年才開始任職。擔任工程師,(有無參與台中港務局招標99號碼頭及

220 噸起重機的採購案?)有,(有無在該2件案子進行招標前與在場的丁○○討論過關於採購案的問題?)有到港務局幾次,有時候是跟鍾燦輝一起去,有時候是跟同事去,有跟港務局的官員討論,可現在不記得了有無跟丁○○討論,但我以前曾做過筆錄,當時是照實講,當時的記性比較好。(提示91查字第45號卷92年8月11日指認筆錄,依據筆錄記載你當時沒辦法指認丁○○,該筆錄是否正確?)正確,(提示92年5月30日偵查筆錄,內容是否實在?)是,(提示92年11月17日偵查筆錄,你在該筆錄中說你跟丁○○至少接觸過2次?當時有這樣講?)是,那時壬○○有介紹說這是丁○○,我不記得見了幾次,但後來我不認得他,因他的長相不是很特別大部分都是壬○○和我或我的同事講話,所以我不記得。但我確實有記得有介紹丁○○這個名字。(在丁○○在場的時候丁○○有跟你談過何事?)不記得。(你記得當時都是在談何事?)有關一些注意事項。(為何不記得丁○○?)當時他坐在旁邊,壬○○有介紹說是丁○○,但我沒有特別跟他交談過,我也沒有特別去看他,只有介紹丁○○這個名字而已。但我不知道他的名字如何寫。他的職稱我現在不是記得很清楚,但我以前的筆錄是照實講的。(提示原審93年5月25 日筆錄,盧俊銘提到僅在220噸安裝時見過丁○○,跟你在92年11月17日的筆錄不同?)220噸安裝時,我已經離職,我去的時候有好幾位同事一起去,包括盧俊銘,我講盧俊銘見過他,意思是說很多人一起見過他,不是我一個人見過他。(在整個採購案中你負責何事?)寫標單、招標文件、完成再寫投標文件。(你交何文件給壬○○?)招標文件及型錄。(你在92年11月17日曾說將Americ

an crane及招標規範交給港務局?招標文件跟招標規範有何區別?)基本上是同一個東西。我們提供的東西,還有電子檔,那是可以拿來修改的。後來鍾燦輝叫我去投標,我有看鍾燦輝買來的招標規範,和我們提供的招標文件是一樣的。(招標規範的內容有哪些?)基本上就是設備的規格。(投標文件跟招標規範兩者有何不同?)投標文件是要去投標時根據招標規範為了去投標而製作的。(你所製作的招標規範及投標文件是為了哪個標案或是2 個都有?)我所作的是220噸的,我有協助盧俊銘做99號碼頭。

裝卸機或是什麼,我記不起來。(你有去跟壬○○就這2個標案討論的內容?)技術上的比如說99號是要裝載軌道上,我們去看軌道是怎樣,220噸要求2根吊桿,2根吊桿的一些細節,大都是技術上的細節。(在那裡討論?)港務局。不記得是哪一個辦公室,有時候去主辦公大樓,有時在其他辦公室。但討論都是在其他辦公室。(你在偵查中曾說在採購99號廢鐵碼頭,曾陪同盧俊銘去勘查,為何會有此次勘查?)老闆叫我去勘查碼頭結構、軌道,老闆叫我去我就去,為何要去我不知道。(你知道220噸起重機有何特殊性?)我僅知220噸是有爭議的,招標規範原來是寫220公噸,我去查的結果,原來的規格是220短噸,是英制,1長噸約是1公噸,1短噸約只有百分之90.8公噸,當時我覺得公司不正常,不應該作這種事,我趕快離職。(本件開標前是否認識乙○○?)不認識,沒見過他。(當時你有跟那位被介紹為丁○○的先生討論何技術規範的問題?)有討論直流馬達或變頻馬達好不好。」等語(見本院卷四第26至28頁)

2、證人盧俊銘⑴於偵查中結證稱:「(問:你在騰宇公司任職為何?戊○

○、庚○○、連金益及廖婉祺在公司任職為何?)我在公司負責有關船舶機械之技術工作及相關投標資料之整理,戊○○負責公司所代理起重船之技術工程部分,庚○○負責起重船、吊車等技術工程工作,連金益負責售後服務及零件換修,廖婉祺負責秘書工作及文書業務。(問:你與臺中港務局人員有無業務往來?你認識哪些人員?關係如何?)我在騰宇公司任職期間,在採購九十九號廢鐵碼頭裝卸設備案投標前,曾由本公司負責人鍾燦輝帶領我及戊○○前往臺中港務局就該採購案,與機務組長丙○○洽談,由戊○○說明本公司所代理產品ManWolffkran 之各項功能系統介紹,並將相關型錄提供給張組長參考,數日後再就同案向張組長說明,當時該局機具所長壬○○亦在場,事後本公司亦提供ManWolffkran型錄供丙○○參考,該採購案在投標前,我與戊○○陪同德國工程師至臺中港務局九十九號碼頭勘查現場,亦係由壬○○陪同,就我本人而言,與該局人員均止於業務上之往來。‧‧‧(問:開標人員中何人認識美僑公司負責人鍾燦輝及你、戊○○、庚○○及廖婉祺?)丙○○、壬○○二人認識我及戊○○,至於廖婉祺及庚○○我印象中他們二人沒去過臺中港務局,所以我不確定他們是否認識。(問:丙○○、壬○○在你們開標前與你們聯繫過幾次?)在介紹型錄時,鍾燦輝曾帶我及戊○○到臺中港務局兩次。做簡報時,是戊○○說明,我作補充。‧‧‧。做第二次說明時,壬○○主任有在場。(問:丙○○、壬○○既然在開標前都已經認識你、戊○○及鍾燦輝,你們在開標時又分別代表銳寶公司及科精公司參標,丙○○及壬○○在開標現場時,他等二人曾否質疑你們是同一家公司員工,分別代表不同公司來參標是圍標的行為?)丙○○、壬○○在開標時都在現場,他等二人對我、戊○○、鍾燦輝分別代表不同公司參標之行為並沒有異議。(問:臺中港務局的採購人員,在二二0噸陸上移動式起重機、九十九號廢鐵碼頭裝卸設備採購案期間,是否到過你們的公司?)我記得壬○○曾經來過位於松江路的騰宇公司,當時他有看到我、戊○○、連金益及鍾燦輝,印象中,當時他可能是來談九十九號廢鐵碼頭裝卸設備採購案的規格問題,他好像不是專程來的,是因為開會而順便過來的。‧‧‧(問:臺中港務局為何要購買特殊規格二二0噸起重機而不是一般規格之二0

0、三00或四00噸之起重機?)二二0噸起重機雖非特殊規格,但以實務而言,並無如此巨大之載重物,且為達二二0噸之載重,起重機尚需增購另一吊臂,所以戊○○與我認為此種規格設計並不合理,且浪費成本,但鍾燦輝要求我與戊○○依臺中港務局之需求規劃,至於鍾燦輝何以要如此堅持我不瞭解,但本公司確有代理此種產品。‧‧‧(問:當初ManWolffkran廠德國工程師與你、戊○○一起到九十九號碼頭勘查現場時,是否已經決標?)規格標及價格標還沒有開標。我們會到現場勘查,是因為德國原廠設計部門工程師要求到現場看,他們才有辦法作軌道、固定樁、配電箱及電纜的設計。至於有無別家廠商的工程師有到現場勘查,我就不清楚。」(參照證物資料第一冊第四七至五四頁)、「(問:臺中港務局二二0噸陸上移動式起重機及九十九號廢鐵碼頭裝卸設備招標案鍾燦輝如何提供型錄給臺中港務局?)美商American-Crane公司產品型錄是戊○○所製作,我個人是承辦Fud公司產品型錄,庚○○是負責Gross公司產品型錄,都是鍾燦輝指示我們提供的,鍾燦輝曾將臺中港務局的登報資料給我們看,但是在提供臺中港務局資料之前鍾燦輝已與臺中港務局人員有所聯繫知道採購消息,要我們預先收集和準備前述相關資料,九十九號廢鐵碼頭裝卸設備招標案鍾燦輝要我們準備資料,提供型錄給臺中港務局也是同樣情形。(問:你在騰宇公司服務期間何時曾因參與臺中港務局二二0噸陸上移動式起重機及九十九號碼頭裝卸設備招標案,前往臺中港務局向丙○○、壬○○及丁○○等人說明?共有幾次?時間是在提供型錄前、開標前、投標前?)約有

四、五次,我到臺中港務局有見過丙○○、壬○○及丁○○等人,說明二二0噸陸上移動式起重機及九十九號廢鐵碼頭裝卸設備,在招標前由鍾燦輝帶我、戊○○等人前往介紹設備的規格,第一次是鍾燦輝帶我和戊○○去見丙○○,第二次也是去找丙○○,丙○○就找壬○○來。以後因為我及戊○○已經認識丙○○及壬○○,所以都是我們自己去找丙○○、壬○○、丁○○,大約有一兩次。他們三人都是向我們詢問有關規格的問題。(問:如何製作招標規範並提供給臺中港務局人員編輯套印?提供給誰?)二二0噸陸上移動式起重機的中英文招標規範是由我、戊○○及庚○○等人製作後,印象中是由戊○○彙整,彙整後交給鍾燦輝,鍾燦輝再交給臺中港務局人員編輯套印使用,至於鍾燦輝如何交給臺中港務局人員要問鍾燦輝本人才知道。九十九號廢鐵碼頭裝卸設備的中英文招標規範也是由我們三人一起製作,由我彙整後交給鍾燦輝,鍾燦輝再交給臺中港務局人員編輯套印使用,至於鍾燦輝如何交給臺中港務局人員要問他才知道。‧‧‧(問:你前次供述開標人員中有丙○○、壬○○二人認識騰宇及美僑公司負責人鍾燦輝及你、戊○○、庚○○,丁○○是否也應認識你們?鍾燦輝是否指示你們在現場不要和公務員打招呼以免被人認出是同一公司職員?)丙○○、壬○○及丁○○都認識我們,我印象中鍾燦輝有交代我們彼此不要打招呼,以免被認出是同一家公司職員而代表不同公司投標。‧‧‧(問:你前次供述臺中港務局審理前二項採購案招標規範時發現與提供型錄之內容不符時,臺中港務局人員會以書面或電話向本公司人員詢問,若能即時回答即予說明,如果無法說明,即請原廠及設計部門提供相關資料回覆港務局。你們是如何提供資料讓數據能符合?)我們一定有提供澄清補充資料,但是因為都是在開標前,所以臺中港務局都是打電話來詢問,至於提供資料的方式是用寄的或是用電話直接回答,我已經記不清楚了。」(參照證物資料第一冊第五八至六二頁)、「(問:臺中港務局採購二二0噸陸上移動式起重機案、九十九號廢鐵碼頭裝卸設備案等採購案,你是負責作哪些廠商的中英文招標規範?)我負責二二0噸陸上移動式起重機中Fud-廠商及九十九號廢鐵碼頭裝卸設備採購案ManGHH及Pren tice廠商的型錄、技術規格、中英文投標規格即交給臺中港務局公務員的招標規範。我們交給他的招標規範,他們大部分都沿用,不過也有作部分修改。‧‧‧(問:上開採購案,鍾燦輝所提供的型錄、報價單、廠商的簽名是否有造假的情形?)有的,除了得標廠商外,其他的型錄都是自己印的,連廠商的授權書都是鍾燦輝要求員工偽簽的。例如二二0噸陸上移動式起重機的型錄,除了主標廠商的型錄、報價單等資料是實在的以外,因為Fud、Gross等廠商,鍾燦輝根本沒有跟這些廠商接觸過,而Gross-廠商也沒有生產這樣的機型,而這些偽造的型錄,要查並不難,以傳真、打電話去查都不難查。主標廠商的型錄、報價單等資料一定要是真的,因為將來要簽約交貨,一定要按照型錄上的規格來簽約驗收。在九十九號廢鐵碼頭裝卸設備採購案中,主標廠商是ManGHH及Prentice,所以它的資料是真的,其他兩家廠商,包括報價單、廠商的簽名、型錄等都是假的。(問:在二二0噸陸上移動式起重機的審標意見書中,為何提供型錄的廠商〈鉅山、普欣、科精〉他們所報的規格會全部相符?)這種情形是不合理的,因為在一般採購案中,各個廠商的規格一定會有不一樣,所以招標的規格如果定的深入一點,亦即,規格的內容訂得比較細,那各家廠商的裝備規格一定會有差異。這時招標單位通常會提出各廠家的規格差異表,請廠家澄清說明,廠家提出說明後,再由招標單位或其技術或設計部門來審核,若是合理的,他們就會接受,同意有差異的廠家參加招標,一般來說,招標單位都會以設備的性能、功能來要求,而不會以設備的細部規格來要求。所以在一個審標意見書中,參標廠商所報規格同時符合所有招標規範的細部規格要求,是不合理的,在一般招標案中也不可能發生。‧‧‧(問:二二0噸陸上移動式起重機及九十九號廢鐵碼頭裝卸設備是訂單生產之產品或現貨生產之產品?)只要是有機型、有型號的都是現貨供給市場。(問:二二0噸陸上移動式起重機及九十九號廢鐵碼頭裝卸設備案的審標意見書,是由誰製作並提供給臺中港務局?)審標意見書中的招標單內容,是鍾燦輝公司的工程師製作的。(問:九十九號廢鐵碼頭裝卸設備採購案中,分成兩個部分〈技術規範A、B項〉,是否有必要將此二個部分合成一個招標案,技術規範B項部分是否為比較特殊之規格?)這兩個部分本來是可以分開招標的,因為ManGHH 廠商本身,只生產吊車,並沒有生產履帶式裝車機。技術規範A的部分所佔的金額幾乎是招標金額的大部分,鍾燦輝是用小的技術規範B的部分(即履帶式裝車機),來綁大的吊車部分的標,另外,技術規範B的部分,有部分規格是屬於特殊規格。在這個採購案中,無論是技術規範A或B部分,都有用尺寸規格綁標,小部分是利用廠商獨家的特殊功能來綁標。所以一般在招標單位製作招標規範時,對於涉及廠商獨特功能部分,應該要盡量避免不必要的特殊功能或規格的限制。(問:九十九號廢鐵碼頭裝卸設備案的審標意見書中,有哪些是特殊規格?)‧‧‧。原則就如剛才所述,只要在審標意見書的招標單中,有敘述到尺寸規格或不必要的獨特功能部分,大多是規格綁標。」(參照證物資料第一冊第七二至七五頁)等語。

⑵於原審審理中到庭結證稱:「(辯護人問:受僱鍾燦輝擔

任何職?)主要是九十九號廢鐵碼頭機械設備採購案投標規範之製作及投標文書,其他之採購案我只參與一部份,‧‧‧,二二0噸陸上移動式起重機我負責提供技術資料。(辯護人問:你提供資料給何人?)公司及臺中港務局都有。(辯護人問:臺中港務局交給何人?)主要是由鍾燦輝直接交給原承辦人,鍾燦輝曾經要我拿資料給壬○○參考,時間在採購前,還包括技術資料及規格。(辯護人問:規格是你們公司的?還是有其他公司?)都有,不過都是我們老闆在賣或是代理的,就是公司有拿到外國公司授權的產品。(辯護人問: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三日偵查筆錄中,你表示二二0噸陸上移動式起重機決標價格一億零二百三十五萬五千二百元偏高,依據為何?)我是以技術及需求面之觀點來看,因為多了二十噸必須多一個吊臂,使用上必須考量其需要性,我是用二00頓的價格來做比較。(辯護人問:你於偵查中表示,確定鍾燦輝曾經見過己○○,且多次與丙○○接觸,如何得知?)鍾燦輝告訴我的。(辯護人問:是否有告知見面原因?)提供上述二個案子的技術資料。(辯護人問:你在偵查中稱,九十九號廢鐵碼頭機械設備採購案,審標意見書上所提到尺寸規格或不必要之獨特功能大都為規則綁標,此言是你個人判斷,或親身製作?)因為以採購方式而言,根本不需要如此製作,那些附加條件都是限制,以技術觀點而言,並不合理。(辯護人問:臺中港務局之相關承辦人員何人知悉該事?)壬○○有向我表示過,丁○○也有。(辯護人問:依照你的專業知識,其他廠商有無能力製作?)我想有問題,如果是以這種方式有困難,其他廠商要多增加成本及重新定製的時間,其他廠商可能不願意這樣做。(辯護人問:是否有將二件採購案代為製作招標規範後,交給臺中港務局人員編輯套印?)鍾燦輝要求將九十九號廢鐵碼頭機械設備規格整理後交給鍾燦輝,我之前是交技術資料給承辦人員壬○○及丁○○。」、「(丁○○稱:伊係在九十九號廢鐵碼頭裝車機點交時,始與證人盧俊銘碰過面。)事實應該是丁○○所述。」等語(參照原審審理卷〈三〉第五二七至五三一頁)。

3、證人連金益於偵查中結證稱:「(問:臺中港務局在八十

六、七年間辦理二二0噸陸上移動式起重機及九十九號廢鐵碼頭裝卸設備招標案時,你有無負責協助編製招標規範及製作投標文件資料業務?如何提供給臺中港務局人員參考?)我有參與部分招標規範及投標文件製作,但不是主導,有關臺中港務局前述二項採購案的招標規範,均是由本公司工程師製作完成後,提供予臺中港務局作為對外公開招標之招標規範使用。‧‧‧(問:鍾燦輝何時與你及貴公司工程師至臺中港務局說明前述二二0噸陸上移動式起重機及九十九號廢鐵碼頭裝卸設備招標案規格?詳情為何?)約有二、三次,詳細時間已記不清楚,我是陪同本公司工程師戊○○、吳邦彥、盧俊銘及庚○○等人至臺中港務局與機具所壬○○等人討論有關前述採購案機具的規格問題,壬○○當場提出設備的需求,並詢問本公司的工程師所提供之規範是否可達到臺中港務局的需求,而我只是負責機器的維修。雖然臺中港務局並未表明要讓本公司得標,但實際上因為採購的規範都是按照本公司的產品規格製作,因此自然會排除其他公司產品參與競標可能,事實上就是進行規格綁標。‧‧‧(問:你曾和戊○○、盧俊銘、庚○○等人數次前往臺中港務局人員說明二二0噸陸上移動式起重機及九十九號廢鐵碼頭裝卸設備招標案規格及需求,丙○○、壬○○及丁○○等人是否均認識你們?鍾燦輝是否指示你們在現場不要和公務員打招呼以免被人認出是同一公司職員?)鍾燦輝指示我和戊○○、盧俊銘、廖婉祺及庚○○等人在前往臺灣省物資處參與開標作業時,彼此不要打招呼,以免被別人認出來,另同時亦不准和臺中港務局人員丙○○、壬○○及丁○○等人打招呼,避免被識破係同一家公司在進行圍標。」(參照證物資料第一冊第六六至六九頁)、「(問:上開二項採購案中,鍾燦輝所提供之型錄、報價單、廠商的簽名是否有造假的情形?)二二0噸陸上移動式起重機的型錄中,Fud、Gross的廠商型錄是假的,而得標的廠商是美商American-Cra ne公司,它的型錄雖然是我們自己印的,但是有經過原廠的同意。九十九號廢鐵碼頭裝卸設備採購案,我就不太清楚,但我知道Amclyde-這家廠商的型錄是真的,但是這家廠商他同意作陪標廠商,所以願意提供資料給鍾燦輝。」(參照證物資料第一冊第一一八至一二一頁)等語。

4、證人庚○○⑴於偵查中結證稱:「(問:你在騰宇公司任職為何?廖婉

祺、戊○○、連金益、盧俊銘、吳邦彥及楊國賢在公司負責何種職務?)擔任計劃工程師。廖婉祺為公司秘書,其餘人員都是公司工程師,吳邦彥及戊○○是我當時在公司的業務主管,而楊國賢我則不認識。‧‧‧(問:你與臺中港務局人員有無業務往來?你認識哪些臺中港務局人員?)在臺中港務局這二項標案開標前,我曾為了臺中港務局的招標案到臺中港兩次,第一次是鍾燦輝帶著我及一位美國American-Crane公司的技師到臺中港務局內拜會要採購二二0噸陸上移動式起重機的主管,也有到壬○○負責的部門去。第二次是跟盧俊銘、戊○○一起來,住在臺中港務局外的國都飯店,這一次臺中港務局有一個職稱是『組長』或『主任』的人有到我們住的飯店來,由盧俊銘及戊○○跟該名公務員討論規格的問題,因為先前我們已經把我們定出來的招標規範送給臺中港務局,所以該名公務員到我們的飯店是要詢問並討論我們提供給臺中港務局的型錄及招標規範的問題。經我回想,該名公務員應是壬○○,他對機械方面的原理非常了解。‧‧‧(問:臺中港務局二二0噸陸上移動式起重機招標案中你及盧俊銘等人負責何家公司投標文件之製作?普欣公司投標之Gross-公司之產品投標文件及鉅山公司投標之Fud-公司之產品投標文件分別由何人製作?)普欣公司及鉅山公司之產品投標文件是由我及盧俊銘製作,但是究竟分別由我製作Gross公司之產品投標文件或者製作Fud公司之產品投標文件,我已記不清楚。我們製作完成之招標規範,都是交給鍾燦輝,至於鍾燦輝如何交給臺中港務局的公務員,我就不清楚了。臺中港務局的公務員來跟我們討論或詢問招標規範及規格的問題時,他們討論的內容就是我們所製作的招標規範。‧‧‧(問:你是否有參加臺中港務局二二0噸陸上移動式起重機投標案及九十九號廢鐵碼頭裝卸設備採購案的中英文招標規範的製作?由何人製作?如何提供給臺中港務局人員?)開標前,臺中港務局二二0噸陸上移動式起重機投標案及九十九號廢鐵碼頭裝卸設備採購案的中英文招標規範是我和戊○○、盧俊銘等人製作,完成後交給鍾燦輝,至於鍾燦輝如何交給臺中港務局人員使用,我不清楚。(問:臺中港務局審理前述兩項採購案招標規範時發現與提供型錄需要修改時,臺中港務局人員如何與貴公司人員處理相關資料?)若是需要修改,鍾燦輝會告知我們工程師,我們修改提出補充澄清資料後,會再交給鍾燦輝,至於他如何交給臺中港務局公務員,我不清楚。‧‧‧(問:為何要協助湯英蓉、鍾燦輝、葉倉榮等人去圍標?)我是騰宇公司之員工,受鍾燦輝之指示去做,採購案的型錄由騰宇公司提供,招標規範也是由騰宇公司的員工製作,並提供臺中港務局人員使用,在開標前與臺中港務局人員討論規格需求及規格標的問題,自然會排除其他公司參標,其他公司即使參標亦無法符合招標規範的規定,事實上就是一種規格綁標,但這些都是鍾燦輝指示我們做的。」等語(參照證物資料第一冊第一二三至一二九頁)。

⑵於96年12月18日在本院審理時結證稱:「(你認不認識丁

○○?)不認識。(提示92年8月11日調查站指認筆錄令證人閱覽,你當時的回答是不是正確?)我在92年8月11日的回答內容都正確。(你是不是曾經為了二二○噸起重機設備的招標案到過台中港務局?)對,鍾燦輝有帶我們到過那個地方,那時到過那個辦公大樓。(你到那邊曾經跟誰接觸過?)我沒有接跟台中港務局的人員接觸,鍾燦輝是老闆,他帶我們去那邊,應該是跟當時台中港介紹這個設備規格,因為我負責工程方面的技術,我沒有直接跟台中港務局的人員接觸,是由鍾燦輝跟工程師他們去商談接觸,我並沒有直接接觸。(你在現場有沒有聽到鍾燦輝跟他們討論什麼事情?)沒有,因為我離他們有一段距離,他們討論內容我並沒有聽到。(你在偵查中曾經說過二二○噸起重機的招標案,它是一項就是一種規格綁標,請問你做這種陳述的根據是什麼?)我會認為這是綁標是因為當初是由這家公司去蒐集其他家的一些資料,然後來針對要賣的這家的設備技術規範,所去更改其他兩家陪標廠商的的技術規範。那時候會這麼認為是主要以A家的設備賣給台中港務局,然後把B家跟C家的設備修改成一樣,來符合有三家,就是將C家、B家的型錄加以修改以符合A家的設備,就是把B家、C家的設備改成跟A家一樣,來符合形式上有三家的比價。所以我認為這是綁標。(是誰做這種修改的?)我們裡面有一個工程師,我也是其中之一。我有參與修改,還有盧俊銘、有連金益。我不確定戊○○有沒有。(你是在什麼時候做這種修改?在什麼階段?)確實的年月我不記得,大約是在提供技術規範給台中港務局之前一、二個月就把它完成。約兩個月前開始著手。(你們有沒有把這種修改告訴台中港務局的人?)我不知道他們,我只是工程師之一,我沒有跟港務局的人直接接觸。我不知道提供資料給港務局的人的同事有沒有跟他提過,我不確定。(修改的人除了盧俊銘跟連金益以外,有沒有上次來作證的戊○○?)戊○○可能也有,可能也有一部分,因為時間有一點遠,可能也有。他確實有參與,但是參與範圍多寡,時間太久,我不記得了。(你們修改過的A、B、C三家規範,是不是都是交給都是交給你們老闆鍾燦輝去做最後的處理?)對,修改完都是交給鍾燦輝去做處理。(為什麼A、

B、C家規範都要把它改成一樣?)聽鍾燦輝講說,參與招標至少要有三家廠商符合資料,這個招標案子才有辦法開得成,所以當時就在聯絡找到A家這家廠商,A家如果真的要主標的廠商的話,要找另外兩家廠商參來參與來製作。(你現在很確定我說三家廠商裡面有兩家的規範,事實上是根據鍾燦輝意思把它更改過的規範了,是不是這個意思?)對。比如說把B、C兩家來陪標的規範,規範到可以符合到可以參與這個標可以開成這樣子把它修改,我相信可能國外廠商也不知道有修改規範的事情。因為修改過後我並沒有跟國外公司聯絡過。(最後你們被修改後的B、C家廠商的規範,你們的型錄是怎麼印的?)是老闆鍾燦輝找在台北市一家印刷公司,去修改,在臺灣印的。台北市印的。(你認不認識物資局的被告乙○○先生?)不認識。」等語(見本院卷四96年12月18日審理筆錄第4至9頁)

5、證人廖婉祺於偵查中結證稱:「(問:你如何會參加臺中港務局二二0噸陸上移動式起重機招標案?開標情形為何?)我是奉鍾燦輝之指示,於八十七年四月初前往臺北市『臺灣省物資處』參加臺中港務局二二0噸陸上移動式起重機招標案,當時我記得是第一次辦理開標,經臺灣省物資處審核後,因規定不符合,所以廢標,我就將鍾燦輝交付給我的標單簽名領回,至於廢標原因為何,因為我對工程外行又是第一次參標,所以不瞭解。‧‧‧(問:上述招標案於八十七年四月一日第一次辦理開標時,除臺灣省物資處等審核人員外,現場還有何人?)臺中港務局二二0噸起重機招標案於八十七年四月一日第一次辦理開標,當時我記得都是我們騰宇公司員工參與,有戊○○、連金益及我等三人在現場,分別代表三家不同公司,我老闆鍾燦輝並沒前往。」等語(參照證物資料第一冊第一三五頁)。

6、證人吳慶璋於偵查中結證稱:「(問:為何你們會參加九十九號廢鐵碼頭採購案?)因為日本尾部工業株式會社告知本公司前往投標。(問:九十九號廢鐵碼頭機械設備採購案開標情形為何?)我在八十七年五月二十七日前往參加投標,當時是一起投規格標跟價格標,後來到六月二十二日,臺中港務局就通知我們去開價格標,一到現場,我們就被通知規格標不符合,不能參加價格標之投標,當時省物資局就把我們的價格標文件還給我們。(問:參標前有無看招標規範的條文內容?)有的,雖然我們公司所提供的規範,有許多與臺中港務局所定的招標規範不符合,但是因為當時我覺得規格標已流標兩次,雖然我們的規範有部分不合格,但是功用上並不影響,所以有可能會被認定為合用標。另外,依據審標意見書內容,我們被判定不合格的部分大多是『未列本項規格』,而臺中港務局並未給我們提供澄清或補充答詢資料的機會。這個標案是分為兩部分,即審標意見書中技術規範A項及B項部分,投標金額的九成都在A項部分,B項部分只佔了一成左右之金額,我們公司的產品,在技術規範A項部分,絕大部分是合格的。至於B項部分因為我們代理日本公司產品的小松公司覺得既然在功用上沒有什麼不同,都可以達到同樣的功用,這個標案又只有兩臺的需求量,所以就不願意更改型錄及規範,而因為我們也沒有權力可以修改日本小松公司的規範,所以就技術規範B項部分才會有許多與臺中港務局所定之招標規範不符合之地方。」等語(參照證物資料第一冊第一八三至一八四頁)。

7、依據證人戊○○、盧俊銘、連金益、庚○○、廖婉祺、吳慶璋之證述內容可知:

①證人戊○○擔、盧俊銘、庚○○任騰宇公司之工程師,

證人連金益負責機具之安裝、維修,在二二0公噸陸上移動式起重機採購案及九十九號廢鐵碼頭裝卸設備採購案進行招標前,即透過被告鍾燦輝與臺中港務局之人員即被告壬○○、丁○○、丙○○等人有過多次接觸,並深入洽談採購機械之內容規格及日後安裝軌道之問題,換言之,被告壬○○、丁○○、丙○○在本件採購案進行招標之前,即已知悉被告鍾燦輝將取得前開二件採購標案,且被告壬○○、丁○○、丙○○早在招標之前,即與特定廠商有所聯繫,然依據證人吳慶璋之證述內容,被告壬○○、丁○○對於其他參與投標之廠商,並無私下之聯繫、要求提出補充澄清說明資料或邀請至臺中港務局就近瞭解其提出之產品型錄及日後安裝細節之行為,何以獨厚被告鍾燦輝之公司?更徵被告鍾燦輝與被告壬○○、丁○○等人,業已達成共識,則被告丁○○、壬○○直接援用被告鍾燦輝公司所提供之廠商型錄及報價單,以製作採購規範及編列採購預算,即屬當然之理。

②上開二二0公噸陸上移動式起重機係屬特殊規格,並非

市場上通用之規格,且參與規格標之三家廠商鉅山公司、普欣公司、科精公司所提出之機械規格,全部相同,全世界生產之重型機具不知何幾,竟然如此湊巧參與臺中港務局競標之廠商,同時提出符合規格之機具型式,在合理之推論下,其或然率極低,則被告壬○○、丁○○對此理當能有所知悉,卻充耳不聞,掩目未視,又在招標規範中,不以設備的性能、功能來要求,反而以上開騰宇公司工程司提供之設備的細部規格來要求,顯見被告壬○○、丁○○確有以規格綁標之方式,袒護被告鍾燦輝順利得標之行為;又被告壬○○、丁○○、丙○○等人,對於被告鍾燦輝公司之員工即證人戊○○、盧俊銘、連金益、庚○○等人早已認識,而對於被告鍾燦輝公司之員工戊○○、盧俊銘、連金益、庚○○、廖婉祺,以被告鍾燦輝旗下不同公司名義所出具之授權書,參與規格標及價格標之開標程序,心知肚明,卻未予揭發,佐以被告鍾燦輝於開標前,特別交代公司員工,開標現場,不可與同事相互打招呼,以避免他人發現之情,亦徵被告壬○○、丁○○、丙○○與被告鍾燦輝間業已達成協議,從中助成被告鍾燦輝可以順利取得標案之動機明確;再者,被告鍾燦輝未經外國廠商之同意或授權,擅自偽造不實之廠商型錄、報價單及授權書,據以參與投標,而被告壬○○、丁○○承辦業務,卻未善盡職責,詳加查證,即有疏失或縱容之處。

③再者,依據證人連金益所言,被告鍾燦輝自臺中港務局

中取回各家廠商之型錄及投標資料,交予其工程師及員工,進行比對審查之工作之情,被告壬○○、丁○○以登報廣徵型錄取得之廠商投標資料,何以會流至被告鍾燦輝手中?前開採購業務既係由被告壬○○、丁○○所負責,顯見被告鍾燦輝取得之廠商投標資料係透過被告壬○○、丁○○取得;佐以證人戊○○、盧俊銘、庚○○證稱被告鍾燦輝篤定取得二二0公噸陸上移動式起重機採購案、九十九號廢鐵碼頭裝卸設備採購案兩投標案之情,更徵被告鍾燦輝自臺中港務局決定採購二二0公噸陸上移動式起重機及九十九號廢鐵碼頭裝卸設備之初,即與被告己○○達成協議,被告己○○並利用其局長之職權,與棧埠處機具所主任即被告壬○○、棧埠處機具所幫工程司即被告丁○○、機務組長即被告丙○○等臺中港務局內部負責採購相關環節之重要主管,取得聯繫與共識,提供有形之助力,及排除無謂之刁難,以促成被告鍾燦輝取得標案之目標。

④至於證人戊○○、盧俊銘、連金益指稱二二0公噸陸上

移動式起重機及九十九號廢鐵碼頭裝卸設備,於八十六年間之市價分別僅有五、六千萬元及三億多元之譜,相較於被告鍾燦輝之報價一億一千二百萬元、四億七千五百八十三萬元高出許多之情,證人戊○○、盧俊銘、連金益均未能提出確切之事證,以資說明,其所為之陳述,僅屬證人之臆測之詞,尚難據以認定被告鍾燦輝有何浮報價額之情事。又對於被告鍾燦輝同時以快捷郵件之方式,投遞招標文件,以致臺中港務局所收到之招標文件有連號之情形,被告丁○○縱未注意及此,然一般行政機關對於受理民眾之郵件,關注之重點在於郵件之內容及其目的,對於郵務機關之記載部分,除法院對於送達證書有法定期間之實益外,應該沒有特加留意之必要被告丁○○未注意此情,亦難謂有何疏失之可言。

是以,被告壬○○、丁○○確實有協助被告鍾燦輝取得標案,而在製作招標規範、設定採購機具規格及整個投開標流程中,提供有形助力,及刻意不刁難之無形助力之情,應堪認定。

(四)對於臺中港務局以匿名登報廣徵二二0公噸陸上移動式起重機採購案及九十九號廢鐵碼頭裝卸設備採購案型錄部分:

1、證人梁善柏於偵查中結證稱:「(問:〈提示臺中港務局八十六年七月二十八日機具所簽呈及報紙稿乙份〉報紙稿如何取得?是誰要登報徵求型錄?目的及詳情為何?)是有一天壬○○及丁○○主動到我辦公室,說他們辦理徵求規範有問題,找不到那麼多型錄,壬○○跟丁○○跟我建議要登報,所以我就批示要登報。而為避免關說,我同意不要把臺中港務局的名稱登在報上,然後租用一個郵政信箱,因為如果寄到臺中港務局,大家就會知道是我們臺中港務局要徵型錄了。至於登報內容因我不是專家,我要尊重機務的專業,所以我就沒有對登報的內容有意見。(問:臺中港務局是一個政府機構,為何這麼大的標案,金額這麼龐大,為何在登報紙時,不標明是你們臺中港務局要買東西,還要另外租信箱收型錄?)為避免關說,主要是為了廣徵規範。(問:你們棧埠處理那麼多標案,你用這種方式即不標明要徵求型錄之機關單位還另外租用一個信箱,是否還有其他標案是用如此方式?)沒有,在我任內這個案子是唯一採用這種方式的一件,以前沒有以後也沒有了。(問:不標明臺中港務局的名稱,還另外租用信箱的方式,都是你批示的嗎?)是我批示,但不是我建議的。(問:二二0噸陸上起重機其法定預算如何定為一億兩千萬元,現場有何人在場?)這個我完全不知道,因為我是八十六年二月六日到棧埠處,那時八十六年二月十七日省政會議已經通過要買這個起重機。至於其一億兩千萬的法定預算如何編列,我不知道。(問:你在八十六年二月六日就已經到任,八十六年二月十七日省政會議才決定要買這臺起重機,為何你會對你主管任內的事不知道?)法定預算如何編列我完全不知道,法定預算是在我任內編出來沒錯,但是機具所如何編列出一億兩千萬的數字,我真的不知道。(問:九十九號廢鐵碼頭機械設備案其法定預算如何定出?現場有何人在場?)跟起重機的法定預算一樣,我完全不知道。法定預算的編列,都是採購單位即機具所去訪價後編列的。(問:壬○○曾供述己○○局長曾找你與壬○○到他辦公室指示如何法定預算,是否有此事?)時間已經很久了,我現在只對省政會議決定編列的預算即十五億七千萬的數字有印象,還有對橋式起重機要一億七千萬,水上起重機是六億,陸上移動式起重機是一億兩千萬的數字有印象。但是己○○局長找我跟壬○○去他辦公室這樣的情形並不合理。(問:為何不合理?)預算的編列,在正常情況,應該要有一個法定預算會議,要在公共場合召開,然後會有詳細的會議討論。(問:你可以提出你們有開會討論如何編列這十五億七千萬法定預算的會議記錄嗎?)這個我不知道。‧‧‧(問:壬○○供述他及丁○○向你反應報紙稿太過簡單無法讓廠商得知而能參標,你如何處理?)他們根本沒有跟我反應過此事,這個新聞稿還是他們擬的,如果他們說稿子草率,應該他們要從新擬一份稿子才對。(問:你們登報內容只是徵求型錄,為何廠商除提供型錄外會直接提供報價表?)這個我不清楚。(問:壬○○供述他及丁○○接到廠商型錄及報價後,向你反應二二0噸陸上移動式起重機及九十九號廢鐵碼頭機械設備明顯有廠商圍標,你如何處理?)他們根本沒有跟我反應過這個事情。我跟他們說一切要照規定處理。(問:己○○有無授意你們協助鍾燦輝來參與二二0噸陸上起重機及九十九號廢鐵碼頭機械設備採購案?)絕對沒有。(問:你有無跟壬○○或丁○○明示或暗示說這些採購案是局長的案子,你們不要有太多意見,要盡量配合辦理?)絕對沒有。(問:據壬○○供述,二二0噸陸上起重機及九十九號廢鐵碼頭採購案的登報新聞稿,是鍾燦輝做好後拿給你,你拿給壬○○,壬○○再拿給丁○○往上簽,然後由你批示核可,是否如此?)絕對沒有。」等語(參照證物資料第一冊第二二七至二三0頁);嗣於原審審理中到庭結證稱:「(辯護人問:八十六年間你何時到棧埠處當處長?)八十六年二月,我到棧埠處當處長,在那之前我是行政室主任。(辯護人問:在編列法定預算時,你是否為稽核小組委員之一?)是的。(辯護人問:本案二件採購案,在編列法定預算時,你是否參與開會?)當時我應該是有參加。(辯護人問:當時二個使用單位,對於採購項目及預算金額有無提供資料說明?)按理應該要提出基本資料來說明,當時型錄好像沒有提出,現場只有會計資料,其餘是由使用單位作口頭說明。(辯護人問:依據壬○○所述,局長口頭分配二二0噸陸上移動式起重機採購預算為一‧二億元,請詳述經過情形為何?)沒有這回事。局長並沒有找過我及壬○○去他的辦公室,談預算分配的事情。(辯護人問:你到職前,預算編列否?)還沒有,何時編列我不清楚。(辯護人問:壬○○所編列之一‧二億元是否要經過你核准?)是交由我呈轉,我是業務部門。‧‧‧(辯護人(辯護人問:請詳述九十九號廢鐵碼頭裝卸設備採購案之預算編列過程?)法定預算是由機具所負責編列。(辯護人問:法定預算金額編列來源是否有詢問過?)我非專業人員,對於預算金額的規劃我不清楚,我僅是轉呈而已,因為我非技術人員。‧‧‧(辯護人問:二二0噸陸上移動式起重機及九十九號廢鐵碼頭裝卸設備採購案是否也都要經過你的核定?)我只是轉呈而已。(辯護人問:局長在兩件採購案中,有無給予任何指示?)沒有。(辯護人問:前開兩項採購案型錄之徵取是透過登報取得,請詳述過程?)因為有一天壬○○及丁○○到我辦公室,表示規範蒐集有困難,他們向我建議以登報公開徵求,可以避免關說,我就請機具所壬○○他們以登報方式處理。(辯護人問:登報的事情是依你的職權決定?)是的,局長事前不知情。(辯護人問:壬○○在偵訊筆錄中表示懷疑有綁標情形,曾向你反映,你曾向他們表示要盡力配合,有無此事?)絕無此事。(辯護人問:壬○○八十八年六月十五日調職原因?)壬○○的職缺係屬船修廠,他是調職歸建,他當時應該是升官。」(參照原審審理卷〈三〉第五0八至五一二頁)、「(辯護人問:被告己○○在八十六年是否通知你與壬○○到辦公室,介紹鍾燦輝與你認識?)事隔多年,我不記得了,一般廠商到局長室拜會時,局長向來都會要求相關單位及一、二級主管到場,一般都是有這種情況,至於當時是否為鍾燦輝我記不清楚。(辯護人問:被告己○○當時有無與你及壬○○在辦公室討論九十九號廢鐵碼頭採購案之裝置事宜?)沒有,裝置的事務屬於技術層面,不可能在第一次見面就提及。(辯護人問:被告壬○○在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五日審理筆錄提及,二二0噸陸上移動式起重機採購案是省政會議裁示購置,在八十六年三月份左右,粱善柏曾經找他到局長辦公室,談論關於二項採購案之預算編列,當時我以手抄寫他們指定之預算分配,回來補編八十七年度之採購預算,請問有無此事?)沒有,補編預算有一定之程序。(辯護人問:二二0噸陸上移動式起重機採購案預算一‧二億元,最早是由何人提出?)由承辦單位棧埠處機具所主任壬○○提出。」等語(參照原審審理卷〈四〉第一四二至一四五頁。

2、證人即被告丁○○於偵查中結證稱:「(問:八十六年、七年間你擔任幫工程司期間,是否曾負責二二0噸陸上移動式起重機及九十九號廢鐵碼頭裝卸設備招標案之採購業務?你和壬○○及丙○○之間職務如何區分?)是的,二二0噸陸上移動起重機及九十九號廢鐵碼頭裝卸設備招標案之採購業務係由我負責執行無誤,我負責該二採購案之採購規範及廠商資格編定,‧‧‧採購規範及廠商資格編定後,呈由機具所主任壬○○核可再逐級呈閱,丙○○係機務組組長,係負責臺中港務局有關機電設備採購規範之審核,故前述二採購案均會辦丙○○審核。‧‧‧(問:據你前次供述,以登報方式徵求型錄,該意見係由何人提出?依機務組之慣例,當時機具所有訂起重機月刊,除登報徵求型錄外,為何不向相關起重機協會洽詢二00噸以上國內重型起重機通常使用產品型錄?為何不向廠商取得相關型錄作為編製招標規範之用,以增加可以參標廠商?而只願用登報方式取得廠商提供型錄?)因我初次承辦採購案件,曾嘗試多種方式尋求廠商型錄,包括透過起重機月刊瞭解,並從起重機月刊中挑選最大廠商陸利公司等業者詢問,並要求提供型錄參考,但均不符所需,經由我向主任壬○○說明後,由壬○○陪同我至棧埠處向處長梁善柏面報,經梁處長指示以登報方式廣徵型錄,並向郵局開設信箱以供收受廠商所寄發之型錄,事後我即於八十六年七月二十八日撰簽呈奉核可,於七月三十日及七月三十一日向中國郵報(英文版)刊登廣告,七月三十一日及八月一日向中央日報刊登廣告,並要求廠商於兩週內能寄發型錄供參。」(參照九十二年度他字第八二五號偵查卷第五六至六六頁)。嗣於原審審理中結證稱:「(辯護人問:就二二0噸陸上移動式起重機、九十九號廢鐵碼頭機械設備之法定預算編列或制定採購規範,你曾否參與?負責哪些工作?)二二0噸陸上移動式起重機採購規範是我定的。」等語(參照原審審理卷〈三〉第六二0頁第六三八至六三九頁、第六三九至六四0頁、第六四0至六四一頁)

3、證人即被告壬○○於偵查中結證稱:「(問:臺中港務局為廣徵型錄曾經登報,新聞稿是誰提供?由誰辦理登報事宜?)新聞稿是鍾燦輝他們提供,由梁善柏交給丁○○後簽呈,經由梁善柏處長的批示後經由行政室去辦理的,因為我跟丁○○堅持要有一個新聞公告的程序,所以梁善柏才去跟鍾燦輝拿新聞稿交給丁○○去簽辦。當時我看新聞稿後,曾跟梁善柏處長反應新聞稿的內容過於簡略,不夠詳盡,梁善柏跟我說這是黃局長交辦的,叫我不要有意見。‧‧‧(問:你既然知道鍾燦輝等人在跟己○○局長在圍標,為何你與丁○○沒有予以揭發?)因為當時我與丁○○有懷疑綁標而且也有向梁善柏處長反應,梁處長告訴我們盡量要配合。」等語(參照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九二七五號偵查卷第八八至八九頁)。

4、細繹證人梁善柏之證述內容與證人即被告丁○○、壬○○之證述內容,及參酌前開登報標題「某機關擬購裝卸及起重機請求說明」,此有中英文登報廣告各一份在卷為憑(參照九十二年度他字第八二五號第一0二、一0三頁),可以獲悉登報廣登型錄之構想,應係由被告壬○○、丁○○提出,以遍尋無相關廠商資料為由,徵得梁善柏之同意,而以匿名方式刊登,用以減少相關廠商獲悉採購案之訊息;又被告壬○○、丁○○所刊登廣徵型錄之廣告文稿,亦係由被告鍾燦輝所提供,且梁善柏對於廣告文稿亦同意照實刊載,未予增刪;而梁善柏按理亦當知悉被告己○○與前開二二0公噸陸上移動式起重機採購案及九十九號廢鐵碼頭裝卸設備採購案之關連性,因此對於臺中港採購二二0公噸起重機之功能需求性及實用性及蒐集廠商型錄、採購程序之公正、公開、透明性之程序性要求等重要事項,未予刁難,悉數同意照辦。

(五)對於臺中港務局棧埠處機務組承辦人員林山淋、劉慶林、王明達之證述內容:

1、證人林山淋於偵查中結證稱:「(問:你擔任機務組船機課幫工程司職務期間所承辦業務為何?)我在機務組船機課擔任幫工程司期間所承辦業務係審查港務局所屬船修廠、棧埠處、港工處及環保所等單位之船舶、機械之維修、採購、檢查等管理業務,有關船舶機械之採購部分只負責其規格之審查,該項審查業務承辦人除我外尚有王明達、陳金河二人。‧‧‧(問:八十六年十一月間臺中港務局棧埠處有無辦理二二0噸陸上移動式起重機採購案?該採購案採購金額若干?其採購、規格審查及招標等項業務承辦人各為何人?)有的。本採購案採購單位為臺中港務局棧埠處,採購金額約新臺幣一億三百餘萬元,採購單位承辦人為丁○○,由我負責規格審查,由供應課劉慶林負責招標作業。(問:〈提示: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林山淋簽呈及規格審查意見表、八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林山淋規格審查意見表、八十七年一月八日林山淋簽呈及規格審查意見表各乙份〉請你詳視該資料,你辦理本採購案規格審查之過程詳情?)我記得在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丁○○將本採購案採購規範及三家廠商之型錄送交由我審核後,我簽陳『本採購案所附型錄不足五家,請專案簽奉准並修正規範後,再送本組辦理請購事宜。』之意見後,經課長張金光核閱,會簽供應課承辦人劉慶林,再送組長丙○○核閱,將資料退還丁○○,由丁○○另行專簽獲得局長己○○准予以三家廠商型錄送審即可之指示後,於八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將修改後之採購規範及三家廠商型錄再送交我處,由我於十二月二十七日重新審核,在審核過程中,丁○○又向我表示要抽件需重新再修改採購規範,因此我並未將審查意見表往上級送閱,在八十七年一月八日由棧埠處機具所主任壬○○將前述抽件之採購規範及型錄修正後再送由我審核,我於同日審核通過後連同審查意見表、簽呈送交課長張金光及組長丙○○核閱,通過本採購案規格審查,我記得丁○○有修改過規範一次。(問:前述丁○○、壬○○計三次所送交之採購規範及型錄是否一樣?)丁○○所送交第一及第二次採購規範及型錄不同,第二及第三次則相同,而我是針對型錄及採購規範作書面比對並經計算後才於審查意見表上填註所計算之數據,及不同的審核意見後再送閱,而採購單位三次送交之採購規範均不同。(問:本採購案之採購規範由何人製作?採購規範製作過程及採購標準為何?)由採購單位棧埠處承辦人丁○○製作,至於其製作過程及採購標準我不清楚。」等語(參照證物資料第一冊第一四二至一四四頁)。

2、證人劉慶林於偵查中結證稱:「(問:有無採購大型機器設備之經驗?)有。我八十六年間曾協辦九十九號廢鐵碼頭裝卸設備案及二二0噸陸上移動式起重機案,八十八年我任採購科長時,曾處理該兩案之後半段採購工作。‧‧‧(問:臺中港務局二二0噸陸上移動式起重機採購過程詳情為何?你有無參與開標會議?)二二0噸陸上移動式起重機案係八十六年間機具所丁○○簽出來,並由局長己○○核准後,移交機務組供應科由我簽呈,奉局長己○○核准後,將全案交由臺灣省物資處辦理開標、決標等相關業務。(問:二二0噸陸上移動式起重機提供型錄三家公司佩宇、科精、美商American-Crane公司均表示有代理權才提供型錄及報價,而八十七年四月一日開標時卻是科精、美僑及鉅山公司表示有代理權而投標,美僑公司和科精公司竟拿同一代理美商American-Crane公司之產品投標,且鉅山公司反而使用科精公司所代理之Fud-產品投標,明顯有圍標之嫌,你有無注意到?)八十七年四月一日第一次開標,我發現美僑、科精二家公司使用同一代理美商American-Crane 公司開標,我跟物資處承辦人彭佳儀提醒此事,所以作成廢標決定。(問:〈提示: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林山淋簽呈及採購案規範審查意見〉依該簽呈顯示,本案所附型錄不足五家,而你有蓋章,足證你知悉本採購案型錄不足五家,應如何處理?你如何解釋?)林山淋簽呈第二項『本案所附型錄不足五家,請專簽奉核准並修正規範後,再送本組辦理請購事宜』,我認為如此處理是正確的,所以在該簽呈上蓋章,但是後來依照三家型錄所制訂的規範,丁○○、壬○○並未簽會機務組供應科,我看到簽呈時局長已經批准了,所以我就未表示反對意見,依局長核准的意見,移給物資處辦理開標手續。通過審查規範時,如果沒有加註意見,他們就不會找我會簽,如果有加註意見,才會找我會簽。(問:八十七年四月二十九日第二次開規格標改由科精、普欣及鉅山公司表示有代理權而投標,丁○○、壬○○將三家公司提供資料攜回審核,並作成審標意見書證明全部符合使得可進入八十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之價格標,第一次規格標時科精、美僑及鉅山公司顯有圍標之嫌,第二次審標時仍是科精公司拿代理美商American-Crane公司之產品投標及普欣公司拿佩宇公司代理Gross-公司之產品投標,鉅山公司反而使用科精公司所代理之Fud-公司產品投標,明顯有同一集團互相使用其他公司所代理產品投標圍標之嫌,為何不依規定處理?為何你仍同意於八十七年五月二十七日開標讓科精公司得標?)四月二十九日開標我有參加,參標之鉅山、普欣、科精公司,使用之代理公司產品均不相同,丁○○、壬○○審核認為符合規格標,並發文通知臺灣省物資處,所以當天同意開價格標。開標當天我並未發現有圍標情事。我們在認定是否屬同一公司,是以廠牌為準,如果三家公司之產品是三個廠牌,我們就認為是符合規定,屬不同公司。(問:若第一家公司代理兩個廠牌,第二家公司代理另一個廠牌,如此有兩家代理商,三個廠牌,是否符合規定?)不符合。(問:若第一家公司將其所代理廠牌其中之一委由第三家公司來參加投標,第一家跟第二家以另兩個廠牌來投標,是否符合規定?)不符合。我若事先知道,就不會准許,但是我無法事先知道這種情形。(問:臺中港務局九十九號廢鐵碼頭裝卸設備招標案採購過程詳情為何?你有無參與開標會議?)此招標案係八十六年七月間由機具所丁○○簽出來,並由局長己○○核准後,移交機務組供應科由我簽呈,奉局長己○○核准後,將全案交由臺灣省物資處辦理招標、決標相關業務。本採購案於八十七年四月一日、二十九日、五月二十七日、六月二十二日開標四次,我均有參加。四月一日參加的銳寶、鉅山、美僑三家公司規格標部分,因為相互重複,只提供二家製造廠規格,未達法定三家之規定,所以廢標。四月二十九日只有二家參標,也廢標,五月二十七日有四家公司參加,經審查有銳寶、鉅山、美僑三家公司符合規格標,臺灣日商規格公司未符合規格標,六月二十二日開價格標,由美僑公司以三億九千一百八十五萬九千九百九十九點九四元得標。(問:九十九號廢鐵碼頭裝卸設備提供型錄三家公司銳寶、科精、美商American-Cra ne公司均表示有代理權才提供型錄及報價,而八十七年四月一日開標時卻是銳寶、美僑及鉅山公司表示有代理權而投標,美僑公司和鉅山公司竟各拿一組與銳寶公司為同一代理AmericanOhio-Crane公司及ManWolff kran公司之產品投標,且鉅山公司反而使用科精公司所代理之Amclyde- 公司產品投標,明顯有圍標之嫌,你有無注意到?)開標及審標由丁○○、壬○○和臺灣省物資處人員負責,審標的權限是屬於丁○○、壬○○負責,我係採購人員,我參與開標只要有三家合規格廠商參標,即可認定為合乎程序,而同意開標,當時我並未發現圍標情形。(問:依九十九號廢鐵碼頭裝卸設備案四次報價表,你即可知悉八十七年四月二十九日第二次開規格標為廢標,八十七年五月二十七日第三次開規格標仍由銳寶、美僑及鉅山公司及日商岩井公司表示有代理權而投標,丁○○、壬○○將四家公司提供資料攜回審核,並作成審標意見書證明銳寶、美僑及鉅山公司全部符合使得可進入八十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之價格標,日商岩井公司資格不符不能參加價格標。你明知八十六年四月一日第一次規格標時銳寶、美僑、鉅山公司顯有圍標之嫌,八十七年五月二十七日第二次審標時仍是銳寶、美僑及鉅山公司參標,銳寶公司拿代理美商American-Crane公司之產品投標及美僑公司拿銳寶公司代理ManWolffkran公司之產品投標,鉅山公司反而使用科精公司所代理之Amclyde-公司產品投標,明顯有同一集團相互使用其他公司所代理產品投標圍標之嫌,為何不依規定處理?為何仍同意於八十七年五月二十七日開標讓美僑公司得標?)事前在審核規範及開標資料時,我並不知道有此情形,所以當時開標時,我並未發現。但是事後四次開標比價表依一併核對後,我發現有圍標之嫌,但無法求證,也無法判定違法,假如我當場可確定是圍標時,可建議物資處、審計處現場人員予以廢標。(問:〈提示:九十九號碼頭機械設備案王明達八十七年一月二十二日簽呈及審標意見書、丁○○八十六年十二月三十日簽呈〉依該簽呈顯示,本案所附型錄不足五家,而你有蓋章,足證你知悉本採購案型錄不足五家,應如何處理?你如何解釋?)王明達簽呈『本案所附裝卸機三家,裝車機三家型錄,符合規範要求』我認為王明達已認定符合規範要求,我即未便表示意見,所以在該簽呈上蓋章,但是後來依照三家型錄所制訂的規範,丁○○、壬○○並未簽會機務組供應科,我看到簽呈時局長己○○已經批准了,所以我就未表示反對意見,依局長核准的意見,移給物資處辦理開標手續。」等語(參照證物資料第一冊第一四八至一五二頁)。

3、證人王明達於偵查中到庭結證稱:「(問:八十七年間你擔任機務組船機課承辦人期間,是否曾負責九十九號碼頭機械設備招標案之相關業務?內容為何?)是的。本人在九十九號廢鐵碼頭裝卸設備招標案中只負責審核採購單位依行政流程所送之採購規範書及型錄作書面技術審核,至於公開發包之作業係由本組供應課承辦,船機課則未參與。‧‧‧(問:〈提示:九十九號廢鐵碼頭裝卸設備招標案八十七年一月十二日王明達簽呈及規格審查意見表、八十七年一月二十二日王明達簽呈各乙份〉請你詳視該資料,說明審查過程?)八十七年一月十二日我針對本局棧埠處所送審之九十九號廢鐵碼頭裝卸設備招標案規範及型錄作審查並簽註審查意見表,經棧埠處逐項說明及作部分修正後,我於八十七年一月二十二日針對棧埠處所提供之三家型錄作出符合規範要求之簽呈。另本案棧埠處在八十六年十二月三十日之綜簽裡提及『本案因蒐集廠商型錄不足五家,擬僅以三家廠商型錄資料編撰規範送審陳核』,我印象所及應有加簽如前所述『依交通處八十年四月三十日交四字第一七0六0號函及本局第三十二次政風督導小組會議主席提(裁)示事項規定,其採購規範至少應符合五家以上廠商產品」等文字,但在該案卷宗內我並未找到前述加簽文件。(問:你於八十七年一月十二日初審招標規範及廠商所提供型錄資料時,裝卸起重機部分有八項內容不符,廢鐵裝卸車部分有四項內容不符,為何八十七年一月二十二日再審時三家型錄產品資料就會完全相符?你有無與投標廠商鍾燦輝等人聯繫處理?)我於初審時即發現如審查意見表內等不符之內容,因所附之型錄全係英文,有些專業用詞在解釋上有所出入,如規範中圓柱體部分Amclyde-、ManWolffkran兩家公司型錄是以Pipe標示,而American-Cra ne是以Column標示,而我的認知上直徑十二英吋以上之管狀物即是以Pipe標示,所以我就加簽American-Crane型錄未標示,但經棧埠處說明Column即是圓柱體後,我便同意該項通過審查,其他各項也是由棧埠處逐項說明澄清及修正後,我才於八十七年一月二十二日再審時才簽報三家型錄符合規範。(問:原來不符之處如Amclyde-公司吊鉤作業半徑最小半徑一二‧二M如何能變成符合?)我原始審查意見欄Amclyde-公司吊鉤作業半徑最小一二‧二M並不符合原始規定,但原始規範標準為多少我也不清楚,事後經棧埠處修正招標規範將最小半徑改為一二‧二M,我再審才作前述符合規範意見。」等語(參照證物資料第一冊第一五六至一六一頁)。

4、由證人林山淋、劉慶林、王明達之證述內容可知,前開二二0公噸陸上移動式起重機採購案、九十九號廢鐵碼頭裝卸設備採購案,被告壬○○、丁○○利用廣徵型錄為由,未進行市場訪價,更未透過起重機協會等相關民間單位詢問,即逕行以被告鍾燦輝提供之三家廠商提供之型錄及規格,作為招標規範,且被告壬○○、丁○○之職務係負責審標之工作,竟未盡職守查核廠商型錄之真偽,即將被告鍾燦輝提出之投標資料奉為圭臬,引為招標規範,其行為已然令人心生疑竇;又被告壬○○、丁○○對於證人林山淋、王明達指陳之規格審查意見,竟係直接向被告鍾燦輝公司之工程師要求補充澄清說明及詢問,而予修改完成,非若對待日商岩井公司不加詢問、要求提出補充澄清說明,即逕以規格不合格,審查不通過,被告壬○○、丁○○獨厚被告鍾燦輝之行為,更令人質疑;觀諸上情,顯見被告壬○○、丁○○確有利用職務之便,助成被告鍾燦輝取得標案之犯意聯絡。

(六)再依據臺中港務局稽核小組成員林文雄、賴淵光、張天儀、陳宏義、黃春男、范勁武、劉既琴、陳萬發及訪價幹事王明達、張欽聰之證述內容:

1、證人王明達於偵查中結證稱:「(問:在九十九號廢鐵碼頭裝卸設備採購案,你有進行訪價嗎?)我曾經進行訪價,但是市場上訪不到價格,我根據提供型錄廠商的地址電話,打電話聯絡廠商請他報價傳真到我的辦公室,結果只來了兩家,我就以這兩家的報價單為依據作為我的建議價格。但是哪兩家我已經忘了。(問:〈提示:提供型錄廠商的報價單〉提供型錄的廠商中,佩宇公司在你訪價時期已經結束營業,而另一家為外商公司沒有國內聯絡電話,你仍能確定你曾經打過電話去要求三家廠商重新報價?)是的,我記得我當時有打過三通國內電話要求廠商重新報價。」等語(參照證物資料第一冊第一六0至一六一頁),嗣於原審院審理中到庭結證稱:「(辯護人問:是否擔任二二0噸陸上移動式起重機採購案稽核小組訪價幹事?)是的。(辯護人問:八十七年三月十六日稽核小組開會時,你報告二二0噸陸上移動式起重機採購案之採購價格是一億零九百萬元,該價格是如何決定的?依據為何?)因為這個規格比較特殊,我在市場訪不到價,我才要求廠商以型錄重新報價,加上匯率來計算。(辯護人問:〈提示準備書狀二附件二四〉歷次購案是何指?)我把港務局歷次的採購案整理後,計算出普通廠商的報價與決標價格的比率大概是0‧八二,再乘上匯率,計算出大約一億零九百萬元。(辯護人問:依你的經驗,定製品與規格化成品的成交價折價,何者為高?)當時我沒有去考慮這個問題,一般定製品是較規格化成品為貴。(辯護人問:本件二二0噸陸上移動式起重機是定製品或規格化成品?)我在國內市場訪價,找不到規格化成品。所謂規格化是指與我們採購規範相符之物品。」、「(檢察官問:實際有無訪價,如何證明?)訪價部分,我們是以電話詢問,我無法提出證明。(檢察官問:當時據你所知,臺灣市場上沒有人使用過二二0噸陸上移動式起重機?)是,但是港口部分我不知道。」等語(參照原審審理卷

〈三〉第五0八至五一五頁),佐以證人王明達針對二二0公噸陸上移動式起重機之訪價情形表示,由於本案所需為桁架式之吊臂,與一般採用之油壓式吊臂有異,其代理商家不普遍,僅就提供型錄廠商,就臺中港務局採購規範報價,共有兩家廠商報價,根據現行匯率之平均值三二‧五及歷次購案報價與成交價之折數百分之0‧八二計算,本案建議價格為一億零九百萬元左右,此有八十七年三月十六日臺灣省交通處臺中港務局辦理營繕、採購案件稽核、訪價工作執行報告表一份(參照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九二七五號偵查卷第七八頁)在卷可稽。

2、證人張欽聰於原審審理中到庭證稱:「(辯護人問:是否擔任訪價幹事?)是的。(辯護人問:九十九號廢鐵碼頭機械設備採購案訪價過程?)我在查訪臺灣市場後,並無該機具,後來打電話到中鋼詢問,中鋼在六十五年間有買過二0噸的類似機具,因為年代差距太遠,無法參考他們的價格及規範,當時中鋼有一技術人員調到臺中,較瞭解該機具,我就拿該規格去詢問他,他告知我可以重量數推算的方法,所以我就以此方法計算,並建議以三億五千元作為採購之預算。(辯護人問:規範重量以何為依據?)是以整個設備的重量為準。(辯護人問:設備重量和單價如何得來?)以規範內之記載為準。(辯護人問:該價格之估算是以重量或效能來估?)該設備比較複雜,我是請教人家以機器之重量為準。(辯護人問:如此估算出來的價格合理嗎?)因為設備太複雜,否則應以功能來估算較為合理。」等語(參照原審審理卷〈三〉第五一七至五一八頁),佐以證人張欽聰針對九十九號廢鐵碼頭裝卸設備之訪價情形表示,本購案之設備經查臺灣地區並無此款式之設備,訪價較為困難僅以類似之設備作為比價,以電話洽詢中鋼公司,中鋼公司雖有一部類似之設備但因設備容量及年份太久已無參考價值,僅以專業人員建議以該設備之總重量為定價之參考,並參考貨櫃機及中鋼公司類似之機具作為概略估算,本購案預算為四億七千五百八十三萬元,建議底價為三億五千萬元,此有八十七年三月十六日臺灣省交通處臺中港務局辦理營、採購案件稽核、訪價工作執行報告表一份(參照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九二七五號偵查卷第六九頁)在卷可稽。

3、證人賴淵光於偵查中結證稱:「(問:八十五年至八十六年間你在臺中港務局所擔任職務為何?職掌為何?當時你是否擔任臺中港務局採購業務審議底價稽核小組成員?)八十五年至八十六年間我在臺中港務局擔任職務為總工程司,係負責有關本局建設工程土木部分之業務督導,臺中港務局採購業務審議底價稽核小組成員係由會計室主任從局屬各一級單位主管提出名單,由局長核定,其成員並不固定,亦無任期,我從八十二年升任總工程司後,即曾任稽核小組成員,但並非所有臺中港務局採購、工程案件我均擔任稽核小組成員。(問:委員是如何產生?是否由局長指定?)如前述臺中港務局採購業務審議底價稽核小組成員係由會計室主任提出名單,由局長核定,但是否有局長直接指定情事我則不清楚。(問:你擔任臺中港務局採購業務審議底價稽核小組成員時,如何審議底價?參考資料及依據為何?)稽核小組成員主要工作係對臺中港務局之工程或採購案建議底價,呈由局長核定,稽核小組審議底價時,由稽核小組幹事陳萬發(會計室人員)通知成員依據已決定之開標日前一天或當日開會,工程或採購案之編列預算及審核預算承辦人,必須到會報告,並就預算編列及稽核訪價情形提出說明,並聽取各稽核小組成員意見,但大部分成員並無專業背景,對採購物品市場行情或工程營建程序不清楚,在會中無法提出專業意見,多數成員只是列席性質,因此稽核小組會議通常只是按承辦人編列預算之額度,刪除尾數或如數作成建議底價。‧‧‧(問:八十七年三月十九日二二0噸陸上移動式起重機及九十九號廢鐵碼頭裝卸設備採購案是如何審議底價?參考資料及依據為何?)前兩項採購稽核小組審議底價時係由我召集,本案需用單位為棧埠處,當時棧埠處長為梁善柏,承辦人為丁○○及壬○○,審核單位為機務組長丙○○,該案經承辦人到場報告後,認有採購必要,乃依使用單位所編列預算一億一千一百二十萬及四億四千九百八十萬如數通過作為建議底價。‧‧‧(問:二二0噸陸上移動式起重機及九十九號廢鐵碼頭裝卸設備採購案為何會有三次的審議底價?)上午在調查局所作筆錄不是很正確,因事隔五年又沒資料,今晚陳萬發先生至調查局中機組與我們相互了解當時情狀,我回憶起來,第一次是很自由又公正地審議建議底價,當時認為建議底價的七成是合理的價格,當呈上給局長後,因為局長不滿意,所以才會有『局長核定底價』的那一欄將金額劃掉的結果發生,而且該『局長核定底價』的這一欄金額是局長親筆所寫並劃掉的,後來審議小組秘書陳萬發才會再找我們再開第二次審議小組會議,所以第二次就照張欽聰的建議底價通過,第二次的價格是原建議底價分別為三億五千萬及一億零九百萬,但局長還是不同意,當時局長透過陳萬發告訴我們說那些底價是如何計算,陳萬發也說局長要開第三次審議會議,事後我、黃春男、范勁武和陳萬發一起去找局長,我們說已經照張欽聰的建議底價通過不打折,為何還不通過,局長說他不管並叫我們自己去解決,而且當時陳萬發有轉告怎麼估的那麼低,根據什麼算出來的,所以我們才會以預算為底價,當時我們的想法底價會算出來大概已經使用單位核算過了,應該沒有問題,所以第三次變成分別為四億四千九百八十萬元及一億一千一百二十萬(都是依預算金額審定),我們覺得有壓力就照預算金額通過,會這樣的原因是局長認為我們核定出來的價格沒有根據,而使用單位的預算才是局長需要的,所以我們第三次就依預算通過,結果局長就沒意見了。‧‧‧(問:從建議價格的七成至建議價格而至完全依照預算價格,那一次是你的本意?)第一次才是我本意,因為一般稽核案件都是第一次就通過了,會有第二次、第三次的審議底價是因為局長退件並要求再開審議會議的結果。(問:你有無主動要求召開第二、三次會議以提高採購底價?)沒有,會重新召開審議底價應該是陳萬發秘書通知再開會的,如果前面第一次、第二次審議結果局長同意的話,應該就不會再有第三次召開審議會了。‧‧‧(問:最後真正知道底價價格的人為何人?)底價是局長定的,局長核定後底價就密封了,只有他知道底價。」等語(參照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九二七五號偵查卷第三一至三五頁),嗣於原審審理中到庭結證稱:「(辯護人問:是否為二二0噸陸上移動式起重機及九十九號廢鐵碼頭裝卸設備兩件採購案稽核小組之召集人?)是的。(辯護人問:〈提示稽核小組會議記錄?〉當時會議記錄結論表示預算編列稍嫌寬鬆,認為採購物品是庫存品,應該有較大之議價空間,建議將報價打七折計算,對此有何意見?)我們當時沒有這項決議,稽核小組只管價格,記錄是陳萬發做的,我們只負責定價,採購原因及價格,我們都不瞭解。(辯護人問:會議記錄你有簽名?簽名時?結論是否已經記錄?)有,我有簽名,但是我沒有印象簽名時是否已經紀錄。(辯護人問:三月十九日之情況是否相同?)是的,依照幹事提出的價格往常都很順利,本件經由使用單位、編列預算單位報告後,他們離席,我們就提出建議之核定底價,這是我們第一次出現首長對稽核小組訂定之價格有意見,新品、舊品之問題我印象中並沒有提過此問題,會議記錄的結論並非我們開會的結論。(辯護人問:你們如何決定價格?)我們尊重幹事的決定。第一、二次都有開會,第三次(即局長下條子之後)幹事就不來開會,但是因為時間緊迫,還是要把價格訂出來,後來就召集幾個委員把價格訂了出來,因為局長要求要有依據,我們找不到依據,所以我們認為採購預算應該有依據就直接決議該價格。」、「(檢察官問:價格之訂定通常都尊重幹事所訂之底價嗎?)是,因為幹事有時間去訪價調查,他所得到之價格比較客觀。(檢察官問:除了本件起訴之三個案子外,有無其他的幹事所訂之底價被退回過?)沒有。」等語(參照原審審理卷〈三〉第五二四至五二七頁)。

5、證人張天儀於偵查中結證稱:「(問:八十五年至八十六年間你在臺中港務局所擔任職務為何?當時你是否擔任臺中港務局採購業務審議底價稽核小組成員?)當時我在臺中港務局本部擔任正工程司,並擔任該局採購業務審議底價稽核小組委員。‧‧‧(問:二二0噸陸上移動式起重機及九十九號廢鐵碼頭裝卸設備採購案為何會有三次的審議底價?)第一次是因為局長不滿意,所以才會有『局長核定底價』的那一欄將金額劃掉的結果發生,後來審議小組秘書陳萬發才會再找我們再開第二次審議小組會議,所以第二次就照張欽聰的建議底價通過,第二次的價格分別為三億五千萬及一億零九百萬,但局長還是不滿意,所以第三次變成分別為四億四千九百八十萬元及一億一千一百二十萬(都是依預算金額審定),原因是因為當時局長有下條子,我們覺得有壓力就照預定底價通過,會這樣的原因是局長認為我們核定出來的價格沒有根據,而使用單位的預算才是局長需要的,所以我們第三次就依法定預算通過,結果局長就沒意見了。‧‧‧(問:從建議價格的七成至建議價格而至完全依照預算價格,那一次是你的本意?)應該是我第一次參加所審議的底價才是我的本意(分別為三億一千四百八十六萬及七千七百八十四萬),因為第一次沒有辦法通過,所以才會有第二次及第三次的重議底價情形。(問:你有無主動要求召開第二、三次會議以提高採購底價?)沒有,會重新召開第二、三次審議底價應該是陳萬發秘書通知再開會的,如果前面二次審議結果局長同意的話,應該就不會再有第三次召開審議會了。‧‧‧(問:最後真正知道底價價格的人為何?)只有局長一人才可能知道底價,因為最後局長核定底價後就密封了。」等語(參照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九二七五號偵查卷第三八至四一頁)。

6、證人陳宏義於偵查中結證稱:「 (問:八十六至八十七年間你在臺中港務局職務為何?當時你是否擔任臺中港務局採購業務審議底價稽核小組成員?)當時我在臺中港務局的職務是擔任行政室主任兼稽核小組委員,參與審議採購及營繕工程預估底價。‧‧‧(問:二二0噸陸上移動式起重機及九十九號廢鐵碼頭裝卸設備採購案為何會有三次的審議底價?)第一次我沒有參加,因為我沒簽名,第二次照幹事的價格分別為三億五千萬及一億零九百萬,第三次則變成分別為四億四千九百八十萬及一億一千一百二十萬(都是依預算金額審定),像這種狀況真的很不尋常,最多是照第二次的詢價價格不減價,照預算金額通過的卻是很少,我記憶中是沒有這種情形。‧‧‧(問:從詢問價格的七成至詢問價格而至完全依照預算價格,那一次是你的本意?)我第一次沒有參加,而以我的本意應該是依照詢價價格即分別為三億五千萬及一億零九百萬元的那一次,至於第三次照預算價格的我沒有印象,我記得陳萬發好像有請我補簽過,是否是此案我不是很清楚。(問:你有無主動要求召開第二、三次會議以提高採購底價?)沒有,會重新召開審議底價應該是陳萬發秘書通知再開會的,如果前面二次審議結果局長同意的話,應就不會再有第三次召開審議會了。‧‧‧(問:最後真正知道底價價格的人為何人?)是局長一人才知道底價,因為最後局長核定底價後就密封了。」等語(參照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九二七五號偵查卷第四四至四七頁)。

7、證人黃春男於偵查中結證稱:「 (問:八十五年至八十七年間你在臺中港務局所擔任職務為何?職掌為何?當時你是否擔任臺中港務局採購業務審議底價稽核小組成員?)八十五年一月三十日起,我在臺中港務局均擔任會計室主任乙職,因為稽核小組之秘書業務係由會計室負責,所以會計室主任為該小組當然成員。(問:委員是如何產生?是否由局長指定?成員為何?)八十七年間臺中港務局採購業務審議底價稽核小組委員均是由前局長己○○指定,成員包括總工程司、會計室主任、政風室主任、航政組長、勞安組長及專門委員等共七人。幹事是由陳萬發來擔任,陳萬發負責的工作就是發開會通知單及作會議記錄。(問:你擔任採購業務審議底價稽核小組成員時,如何審議底價?參考資料及依據為何?)臺中港務局採購案件大致區分為工程類、機具類及總務類,工程類的採購單位為工務組,機具組的採購單位為機務組,總務類的採購單位為總務室;機具類的採購過程係先由採購單位進行訪價後,將預備採購之擬定金額連同分析表、建議表提交採購業務審議底價稽核小組幹事暨會計室帳務檢查員陳萬發彙整後送審議小組審議,在審議過程由採購單位及請購單位指派該案承辦人列席報告擬定採購金額的過程,而後主席請採購單位及請購單位的承辦人退席,由稽核小組委員共同依所提報的書面資料審議底價,再將稽核小組共同審議的底價提報局長作最後的核定。(問:〈提示九十九號廢鐵碼頭裝卸設備採購案『預估底價』審議單及查訪工作執行報告表各三份,分別為八十七年三月十六日、三月十八日、三月十九日,及臺中港稽核小組審議案件會議記錄共二份,分別為八十七年三月十六日及十九日)為何這個採購案要連續開三次會才決定底價?又在第一次決定的審議底價,是採用建議底價的七成即三億一千四百八十六萬,第二次採用建議價格即三億五千萬,第三次卻採用預算價格為審議底價,即四億四千九百八十萬,依你的意思,到底哪一次合乎你的真意?)一般採購案的審議案件,我們都只開一次會就決定底價,依照我們稽核小組成員的本意,上開採購案我們是想用第一次開會決定的審議價格為價格,而為什麼我們會開第二次的審議會,是因為我們所呈上的第一次審議價格即三億一千四百八十六萬元,不為局長所接受,所以我們又接到幹事陳萬發所拿來的開會通知單,所以才開第二次審議會,第二次審議會中,我們把審議價格提高成跟建議價格即三億五千萬元一樣,後來我們稽核小組又接到幹事陳萬發的審議會開會通知,顯然局長是不滿意第二次的審議價格,所以我們又開第三次會,第三次會議中,我們就決定以預算價格即四億四千九百八十萬元為審議底價。(問:〈提示二二0噸陸上移動式起重機及查訪工作執行報告表各三份,分別為八十七年三月十六日、三月十八日、三月十九日,及臺中港稽核小組審議案件會議記錄共二份,分別為八十七年三月十六四及三月十九日)為何這個採購案要連續開三次會才決定底價?又在第一次決定的審議底價,是採用建議底價的七成及七千七百八十萬,第二次是採用建議價格及一億零九百萬,第三次卻採用預算價格為審議底價,及一億一千一百二十萬,依你的意思,到底哪一次合乎你的真意?)一般採購案的審議案件,我們都只開一次會就決定底價,依照我們稽核小組成員的本意,上開採購案我們是想用第一次開會決定的審議價格為價格,而為什麼我們會開第二次的審議會,是因為我們所呈上的第一次審議價格即七千七百八十萬元,不為局長所接受,所以我們又接到陳萬發所拿來的開會通知單,才開第二次審議會,第二次審議會中,我們把審議價格提高成跟建議價格一億零九百萬元一樣,後來我們稽核小組又接到幹事陳萬發的審議會開會通知,顯然局長是不滿意第二次的審議價格,所以我們才又開第三次會,第三次會議中,我們就決定以預算價格即一億一千一百二十萬為審議底價。(問:你們稽核小組的本意是不是第一次的審議價格?之所以有第二及第三次的開會及審議價格的決定,是為了要符合局長的意思?)是的。」等語(參照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九二七五號偵查卷第四九至五二頁)。

8、證人范勁武於偵查中結證稱:「(問:八十五年至八十七年間你在臺中港務局所擔任職務為何?當時你是否擔任臺中港務局採購業務審議底價稽核小組成員?)八十五年至八十七年間勞安室已更名為勞安組,我係擔任組長職務,當時確實擔任臺中港務局採購業務審議底價稽核小組成員。‧‧‧(問:你擔任臺中港務局採購業務審議底價稽核小組成員時,如何審議底價?參考資料及依據為何?)臺中港務局採購業務審議底價稽核小組審議底價係先由幹事蒐集採購案相關資料,再提供給採購業務審議底價稽核小組共同開會決定建議底價後,再由執行秘書簽請局長己○○決定最後底價,至於底價為何採購業務審議底價稽核小組成員均無法知道,當時幹事是陳萬發。(問:為何九十九號廢鐵碼頭裝卸設備採購案要連續開三次會才決定底價?又在第一次決定的審議底價,是採用建議底價的七成即三億一千四百八十六萬,第二次是採用建議價格即三億五千萬,第三次卻採用預算價格為審議底價,即四億四千九百八十萬,依你的意思,到底哪一次合乎你的真意?)一般採購案的審議案件,我們都只開一次會就決定底價,而且都是按照法定預算打七折,這個案子,為何會開第二次會議,是因為我們又接到幹事陳萬發所拿來的開會通知單,所以才開第二次審議會。依照我的意見,我們是尊重訪價幹事張欽聰的建議底價意見,所以我們就把審議價格提高成跟建議價格即三億五千萬一樣,後來我們稽核小組又接到幹事陳萬發的審議會開會通知,顯然局長是不滿意第二次的審議價格,所以我們才又開第三次會,第三次會議中,第三次會議中,我們就決定以預算價格即四億四千九百八十萬元為審議底價。(問:為何二二0噸陸上移動式起重機這個採購案要連續開三次會才決定底價?又在第一次決定的審議底價,是採用法定預算的七成即七千七百八十萬,第二次是採用建議價格即一億零九百萬,第三次卻採用預算價格為審議底價,即一億一千一百二十萬,依你的意思,到底哪一次合乎你的真意?)一般採購案的審議案件,我們都只開一次會就決定底價,而且都是按照法定預算打七折。這個案子,為何會開第二次會議,是因為我們又接到幹事陳萬發所拿來的開會通知單,所以才開第二次審議會,第二次會議中,我們是尊重訪價幹事張欽聰的建議底價意見,所以我們就把審議價格提高成跟建議價格即一億零九百萬一樣。後來我們稽核小組又接到幹事陳萬發的審議會開會通知,顯然局長是不滿意第二次的審議價格,所以我們才又開第三次會,第三次會議中,我們就決定以預算價格即一億一千一百二十萬元為審議底價。依照我們的本意,應該依第一次的審議價格為準。(問:你的本意是第一次的審議價格?之所以有第二及第三次的開會及審議價格的決定,是為了要符合局長的意思?)是的。」等語(參照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九二七五號偵查卷第五三至五五頁)。

9、證人劉既琴於偵查中結證稱:「(問:八十五年至八十七年間你在臺中港務局所擔任職務為何?當時你是否擔任臺中港務局採購業務審議底價稽核小組成員?)我是擔任航政組長,八十四年至八十六年間我並未擔任臺中港務局採購業務審議底價稽核小組成員,我是在八十七年一月間,由局長己○○遴選指定參加前述稽核小組成員,擔任委員。‧‧‧(問:為何九十九號廢鐵碼頭裝卸設備採購案要連續開三次會才決定底價?又在第一次決定的審議底價,是採用法定預算的七成即三億一千四百八十六萬,第二次是採用建議價格即三億五千萬元,第三次卻採用預算價格為審議底價,即四億四千九百八十萬,依你的意思,到底哪一次合乎你的自由意思?)一般採購案的審議案件,我們都只開一次會就決定底價,依照我們稽核小組成員的本意,上開採購案我們是想用第一次開會決定的審議價格即法定預算的七成即三億一千四百八十六萬元為價格,而為什麼我們會開第二次的審議會,是因為我們所呈上的第一次審議價格即三億一千四百八十六萬元,局長沒有核定,所以我們又接到幹事陳萬發所拿來的開會通知單,才又開第二次審議會。第二次審議會中,我們把審議價格提高成跟建議價格即三億五千萬元一樣,後來我們稽核小組又接到幹事陳萬發的審議會開會通知,顯然局長是不滿意第二次的審議價格,所以我們才又開第三次會,第三次會議中,我們就決定以預算價格即四億四千九百八十萬元為審議底價,依照我的自由意思,應該是依照第一次的審議價格即可,而且第一次的價格經過我們稽核小組成員認為是合理的,如果沒有局長的退件,我們是不會再開後面兩次的審議會。(問:為何二二0噸陸上移動式起重機採購案要連續開三次會才決定底價?又在第一次決定的審議底價,是採用建議底價的七成即七千七百八十萬元,第二次是採用建議價格即一億零九百萬元,第三次卻採用預算價格為審議底價即一億一千一百二十萬元,依你的意思,到底哪一次合乎你的真意?)一般採購案的審議案件,我們都只開一次會就決定底價,依照我們稽核小組成員的本意,上開採購案我們是想用第一次開會決定的審議價格即法定預算的七成即七千七百八十萬元為價格,而為什麼我們會開第二次的審議會,是因為我們所呈上的第一次審議價格即七千七百八十萬元,局長沒有核定,所以我們又接到幹事陳萬發所拿來的開會通知單,才又開第二次審議會。第二次審議會中,我們把審議價格提高成跟建議價格即一億零九百萬元一樣,後來我們稽核小組又接到幹事陳萬發的審議會開會通知,顯然局長是不滿意第二次的審議價格,所以我們又開第三次會,第三次會議中,我們就決定以預算價格即一億一千一百二十萬元為審議底價,依照我的自由意思,應該是依照第一次的審議價格即可,而且第一次的價格經過我們稽核小組成員認為是合理的,如果沒有局長的退件,我們是不會再開後面兩次的審議會。(問:你們稽核小組成員的本意是不是第一次的審議價格?之所以有第二及第三次的開會及審議價格的決定,是為了要符合局長的意思?)因為前兩次的審議價格都被退件,局長都不滿意我們所審議之價格,最後我們只好用法定預算的價格來作我們的審議價格。」等語(參照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九二七五號偵查卷第五七至六十頁)。

、證人陳萬發於偵查中結證稱:「(問:你有無兼任臺中港務局採購業務審議底價稽核小組幹事?)是的。我在八十三年間就職約半年後,是從一位卓小姐手上接任兼任稽核小組幹事。工作內容是如果有開底價會議時,由我發開會通知及作會議記錄。因為這個工作法令規定要由會計部門負責,所以會計主任就叫我兼任此職務。(問:你在兼任稽核小組幹事時,是否曾承辦二二0噸陸上移動式起重機等三項採購案的稽核底價業務?)是的。都是我經辦。‧‧‧(問:九十九號廢鐵碼頭裝卸設備採購案的審議單卷宗內,有看到己○○局長手諭的字條影本,原本何在?)我現在真的找不到了,但是當時我真的依黃局長的手諭指示辦理。我當時是拿原本影印的。‧‧‧(問:二二0噸陸上移動式起重機及九十九號廢鐵碼頭裝卸設備的採購案共開幾次審議會?)這兩個採購案都是同時開審議會,分別是在八十七年三月十六日、三月十八日及三月十九日。三月十九日那次的會議就定案了。(問:黃局長在八十七年三月十八日所寫的手諭便條紙是針對二二0噸陸上移動式起重機及九十九號廢鐵碼頭裝卸設備採購案所為的指示?)是的。」等語(參照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九二七五號偵查卷第六三至六七頁),嗣於原審審理中到庭結證稱:「(辯護人問:是否擔任本件採購案稽核小組之幹事?)是,我是指定兼辦稽核小組之文書工作。(辯護人問:本件採購案總共開過幾次比價會議?)三次,但是三月十八日沒有紀錄。(辯護人問:二二0噸陸上移動式起重機及九十九號廢鐵碼頭裝卸設備採購案,八十七年三月十六日、八十七年三月十八日、八十七年三月十九日稽核小組成員審議底價後,簽請己○○核定底價之經過為何?)因為三月十六日稽核小組提出之底價九十九號廢鐵碼頭機械設備部分是三億一千四百八十六萬元,二二0噸陸上移動式起重機是七千七百八時四萬元,被局長室的秘書退回,我就向會計室主任及其他稽核小組成員報告,表示底價未核定,應該再開會,三月十八日第二次會議開得很快,並以幹事建議之底價九十九號廢鐵碼頭機械設備是三億五千萬元、二二0噸陸上移動式起重機是一億零九百萬元,兩次價格不同,送上去後,局長又貼了便簽回來,表示底價如何核定,三月十九日稽核小組就直接依照使用單位提出之底價為建議底價。(辯護人問:三月十八日稽核小組會議何時開?)從早上就開始開會,開完後我們立即以密件方式由秘書轉呈局長。(辯護人問:第二次開會時間多久?)時間沒有很長,大約半小時左右。」、「(檢察官問:當時局長的秘書是何人?)陳小姐。(檢察官問:三月十六日你們以密件送上去之會議結果,秘書退回時有無告知原因?)沒有,不過局長在核定底價的地方寫了又劃掉。‧‧‧(檢察官問:本件採購案提高底價有何變動因素?)沒有其他變動因素,只有局長把手寫的價格劃掉。」等語(參照原審審理卷〈三〉第五二一至五二三頁)。

、由證人王明達、張欽聰、賴淵光、張天儀、陳宏義、黃春男、范勁武、劉既琴、陳萬發之證述內容,佐以⑴臺中港務局稽核小組針對二二0公噸陸上移動式起重機及九十九號碼頭廢鐵裝卸設備採購案於八十七年三月十六日之審議會議所提出之建議及結論:「本次審議有二項採購案,擬定底價金額與原預算之差異分析如下:經聽取業務單位報告與稽核幹事審查及市場訪價結果,咸認預算編列稍嫌寬鬆、無預算項目分析,並得知該二項機械設備為舊式機械,或定製品,臺灣市場目前沒有規範品可資參考,再推測國外廠商可能為急於推銷庫存避免積壓資金,在貨品價格上會有較大之讓步空間以及基於第一次先試探市場真實價位之想法,乃選擇較保守之策略,擬以原預算(不含運雜費)之百分七十訂定底價金額,分別計算如下:⒈二二0噸陸上移動式起重機一部000000000元×70%=00000000萬元。⒉本局九十九號碼頭廢鐵裝卸機設備採購案000000000元×70%=000000000萬元。」此有臺中港務局稽核小組八十七年三月十六日審議案件會議記錄一份(參照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九二七五號偵查卷第七十頁)在卷可稽;⑵被告己○○針對八十七年三月十六日臺中港務局稽核小組所核定之底價,將其於八十七年三月十六日之臺中港務局稽核小組採購暨營繕工程「預估底價」審議單上原所核定之底價三億一千四百八十六萬元、七千七百八十四萬元以筆刪除後,並於八十七年三月十八日以便條之方式,詢問「底價如何核定?有否計算標準?如何計算?」,此有八十七年三月十六日臺中港務局稽核小組採購暨營繕工程「預估底價」審議單二份(參照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九二七五號偵查卷第六八、七七頁)、被告己○○所書寫之便條一份(參照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九二七五號偵查卷第七三頁)在卷可稽;⑶稽核小組於八十七年三月十六日所提出之審議底價,不獲被告己○○核定,稽核小組成員乃於八十七年三月十八日乃依據訪價幹事所提出之建議底價,另行提出三億五千萬元、一億零九百萬元之審議底價,此有臺中港務局稽核小組八十七年三月十八日工程底價核定表二份(參照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九二七五號偵查卷第七一、七九頁)在卷可稽;⑷臺中港務局稽核小組再於八十七年三月十九日之審議會議所提出建議及結論:「本次審議有二項採購案,據棧埠處再次列席補充說明,仍無法提供詳細預算分析資料,本小組在審核上有困難,但因本案時間急迫,為求順利決標以免影響業務推展,擬照使用單位編列之採購預算數作為預估底價金額。」,此有臺中港務局稽核小組八十七年三月十九日審議案件會議記錄一份(參照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九二七五號偵查卷第七六頁)在卷可稽,並提出臺中港務局稽核小組採購營繕工程「預估底價」審議單,密封交由被告己○○核定底價為四億零九百萬元、一億零九百萬元,此有臺中港務局稽核小組八十七年三月十九日採購營繕工程「預估底價」審議單二份(參照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九二七五號偵查卷第七四、八二頁)在卷足憑;綜觀上情可知,稽核小組之成員,包括總工程司、會計室主任、政風室主任、航政組長、勞安組長及專門委員等七人,均係經由臺中港務局長指定或核定,且被告己○○身為臺中港務局長,在單位編制上係屬於稽核小組成員之長官,因此,稽核小組成員對於被告己○○之意見,難免會感壓力,而不願違抗,因此,稽核小組賴淵光、張天儀、陳宏義、黃春男、范勁武、劉既琴對於被告己○○之意見,不敢違逆,僅能區從被告己○○之意見,據以核定審議價格,應堪想像;又被告己○○並非機械專業人員,對於稽核小組核定之底價有何立場及理由,要求具體說明核定之依據及標準,且稽核小組之成立,應具有獨立超然之性質,否則制度上何須在局長之外,另有設置稽核小組之必要,因此,被告己○○以退件方式,要求稽核小組成員重新核定審議價格,顯見被告己○○事先熟悉被告鍾燦輝欲行提出之投標金額並偏袒圖利被告鍾燦輝之情。至於被告己○○於原審審理中供稱:「三月十六日證人陳萬發送上來之簽呈表示採購品是庫存品,可能可以較低價格採購,我就找來使用單位詢問,他們表示該品是新品並非舊品,因為新品與核定價格差距太大,所以我沒有辦法核定。」云云(參照原審審理卷〈三〉第五二三頁),本於臺中港務局之身分,被告己○○應該以精簡之立場為度,對於稽核小組成員提出之以低價購置採購物品之建議,亦當有所瞭解,而非僅憑使用單位之說詞,況且,被告己○○亦無從具體指明徵詢之對象為何人,自難據以採信其辯解。

(七)對於二二0公噸陸上移動式起重機採購案、九十九號廢鐵碼頭裝卸設備採購案,規格標及價格標之開標過程:

1、證人彭佳儀於偵查中結證稱:「(問:是否認識劉天龍、鄭莉莉、乙○○?職務如何區分?)認識,劉天龍、鄭莉莉跟我一起在省物資處擔任業務員,後來我升任課長,他們還繼續擔任業務員,乙○○曾擔任第三組的組長。‧‧‧(問:你在前物資處辦理臺中港務局二二0噸陸上移動式起重機及九十九號廢鐵碼頭裝卸設備採購案情形為何?)依照前述兩項採購案投標商報價比價表,八十七年四月一日兩項採購案規格標開標的主持人是我,當時二二0噸陸上移動式起重機有兩家參標廠商所報製造廠重複視為一家,由我宣佈廢標,價格標單由參標廠商的代表戊○○、廖婉祺及連金益取回,當時案件承辦人是鄭莉莉。‧‧‧就九十九號廢鐵碼頭裝卸設備投標商報價比較表來看因為各廠商所報製造廠第一家與第二家及第一家與第三家各重複一部份視為一家,所以因未達法定家數予以廢標,當時規格標開標的主持人是我,案件承辦人是劉天龍,後續的處理情形我記不清楚。(問:前述二項採購案在八十七年四月一日開標時是何人主持開標?當場有無發現參標廠商有明顯圍標不法情形?為何你主張廢標?)是我本人,當時參標廠商的製造商雖然一樣,但供應商可能不同,所以應該不算構成圍標,我主張廢標的原因是因為當時省物資處的規定製造廠商相同的產品投標就視為一家。(問:為何二二0噸陸上移動式起重機採購案參標廠商美僑、鉅山及科精公司代表可以取回價格標資料?當時你如何說明處理?)這些廠商並沒有取回規格標資料,因為規格標已開並宣佈為廢標,所以只取回未開封的價格標資料。(問:為何你不讓九十九號廢鐵碼頭裝卸設備採購案參標廠商美僑、鉅山及銳寶公司取回價格標資料?當時你是如何說明處理?參標廠商代表去找乙○○討論情形為何?)由八十七年四月一日九十九號廢鐵碼頭裝卸設備採購案投標廠商報價比較表來看,參標廠商並沒有當場取回價格標資料,至於當時參標廠商美僑、鉅山及銳寶公司代表有沒有先找我商談再找乙○○之情形我不清楚,從資料上來看,我也無法確定廠商有派代表在當天是否有到場,因廠商是可以不來的。(問:前述二項採購案八十七年四月一日第一次你主持開標,之後的規格標及價格標為何你都沒有再主持開標?)原則上省物資處採購案都由承辦人自己開標,如果承辦人要求課長去開標我就會去開標,如果組長乙○○表示要主持開標,我和承辦人就會讓組長主持開標,承辦人也會陪同開標。我不知道這件採購案為何會由乙○○去開標,我跟他不會同時開一個標。如果組長去主持開標,我就不會跟著去,就由承辦人跟組長去開標。(問:二二0噸陸上移動式起重機採購案,八十七年五月二十七日開價格標時為何原卷中沒有參標廠商之授權書資料?)授權書是對個案授權,不是對投標當日的授權,所以只要之前有授權書就可以代表參加該採購案開標、決標會議。‧‧‧(問:〈提示:一銀信用狀編號八S000一0〉該信用狀是否為美僑公司之押標金信用狀?為何同意該信用狀作為普欣公司參標之押標金信用狀,且八十七年六月八日以八十七物貿字第八八三一號函同意退回給普欣公司?)是的,依據普欣公司參標廠商資格審查表,普欣公司是以信用狀(一銀SB九八五0一七)作為押標金,為什麼會將美僑公司押標金信用狀轉給普欣公司作為參標之用我不清楚,因為當時不是我主持開標。至於八十七年六月八日為何我會同意將美僑公司押標金信用狀退還給普欣公司是我疏忽,我沒看清楚。(問:依作業規定何時可以解除得標廠商押標金信用狀、履約信用狀及保固金信用狀之金額?)得標廠商押標金信用狀,在繳交履約保證金後就解除退還,履約保證金信用狀要等到驗收完成或有其他履約保證替代後解除退還,保固金信用狀是貨物驗收完成後開立,在保固期滿或有其他保固保證替代後解除退還。」等語(參照證物資料第一冊第二七四至二七七頁)。

2、證人鄭莉莉於偵查中結證稱:「(問:是否認識劉天龍、彭佳儀、乙○○?職務如何區分?)劉天龍、彭佳儀是我在省物資局第三組第二課任職時之同事,彭佳儀擔任課長,而乙○○則是第三組組長,本組主要業務是接受前省政府所屬各單位委託對外採購機具設備儀器等相關業務,而本課業務係採輪分制,由彭佳儀依序指派劉天龍、張淑珠、李宗仁及我輪流承辦。‧‧‧(問:廢料絞碎機採購案是八十七年三月十九日決標,八十八年七月二十日完成驗收,八十九年八月五日才解除履約信用狀保證,而二二0噸陸上移動式起重機八十七年五月二十七日決標,八十九年三月二十日完成驗收,為何八十七年十月六日就可以解除履約信用狀保證?)如我前述,繳交履約保證金期限為十八個日曆天,而往往外購案件如二二0噸陸上移動式起重機金額龐大,外商多無法依限繳交,一般由國內代理商先行墊付,俟國外廠商完成信用狀繳交程序並經國內銀行保兌並通知本組後,本組即會退還由國內代理商先行墊付之履約保證金,但八十七年十月六日所退還之履約保證金並非本案最終所繳之保證金,其所繳金額與應繳金額不符。‧‧‧(問:〈提示:省物資處第三組八十七年六月六日簽稿〉該英文函稿顯示你簽文將美僑公司所繳交之押標金信用狀解除保證責任,並將押標金退還給普欣公司,請問信用狀既為美僑公司所繳交,何以你卻退還給普欣公司?)該二二0噸起重機採購案,第一次開標時美僑公司有參加,結果流標,而第二次開標時美僑公司未參加,改由普欣公司參加,普欣公司前往參標人員告訴我普欣與美僑係同一家公司,而第一次流標時,美僑公司之押標金未退還,後來普欣公司在第二次開規格標時,我記得普欣公司一個老老高高的員工,跟我說他們的信用狀已經有作修改了,所以我就讓普欣公司拿一張修改過信用狀參標。但是,我現在已經沒有辦法提出該張信用狀。(問:為何美僑公司之押標金信用狀可以讓普欣公司使用?是誰同意讓你如此處理?)因為普欣公司有告訴我它與美僑公司是同一家公司,我認為既係同一家公司,且押標金部分已有人繳交,我即自行決定准予普欣沿用美僑公司押標金。」等語(參照證物資料第一冊第二八0至二八三頁)。

3、證人蔡東清於原審審理中證稱:「(辯護人問:八十七年三至六月間,是否在物資局任職?)是的,擔任專門委員。‧‧‧(辯護人問:是否有資格標審查?何人審查?)資格標之審查分為有二種,一為一般資格,即指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稅單、投標比價證明書等形式文件之審查,是由物資處負責審查,另一為委託單位所指定之資格,則係由委託機關自行審查。(辯護人問:物資處部分是由何人負責審查?)照分層負責之原則,由各該承辦人負責審查,組長不負責審查。(辯護人問:價格標是由何人主持?)以案子金額來分,稽查金額以下由課長主持,以上由組長主持。‧‧‧(辯護人問:在開始比價前要知道底價,何人可以進入底價室?)有承辦人、委託機關代表、監辦人及主持人。(辯護人問:監辦人是何人?)由會計室或審計機關代表。(辯護人問:底價哪些人可以看到?)在底價室全體人員都可以看到,而且是有權利及必須要看。(辯護人問:是否需要偷看?)不需要。進入底價室的人,均要在底價表上簽字,根本沒有偷看的問題存在。(辯護人問:在減價過程有無加價情形?)採購只有減價,沒有加價的問題。」、「(辯護人問:進入比價室有哪些人?)所謂比價室就是開標室,有我們物資處的承辦人、開標主持人、委託機關代表及廠商。‧‧‧(檢察官問:本件所起訴之臺中港務局委託採購案比價時,你是否在場?)沒有。」、「(審判長問:在底價室的人何時可以看到底價?)在底價室做完底價時,就直接到開標室,照理說是不能離開現場,若有離開現場之情形,個人要自行負責。(審判長問:臺中港務局採購案之定底價及開標,你是否在場?)沒有。」等語(參照原審審理卷〈三〉第六0二至六0六頁)。

4、證人林聖杰於原審審理中證稱:「(辯護人問:於臺灣省物資處任何職?)七十七年起在採購組,到八十九年成立經濟部第二辦公室迄今將近十二年的時間,我都在採購組當承辦人。(辯護人問:承辦何業務?)機關、學校部分採購業務。(辯護人問:在採購過程中,係負責何業務?)負責經辦員之工作,經辦接到課長或組長指示案件,就辦理一些招標採購程序。(辯護人問:開標室佈置?)呈ㄇ字型,招標機關、主持人、監辦人坐在橫排,兩邊是委方代表及廠商代表。(辯護人問:廠商代表所填寫的減價單可否由外人代為填寫?)不可以,必須廠商負責人或出具委託書代表始可。(辯護人問:第三組辦公室、組長辦公室在何處?)都在四樓,開標室在八樓。(辯護人問:本案三件採購案,你有無承辦過?)沒有。」等語(參照原審審理卷〈三〉第六0七至六0八頁),證人林聖杰並未參與本案之採購案,其所為之證述內容,自難資為有利於被告乙○○之證據。

5、證人黃計政於原審審理中結證稱:「(辯護人問:任職單位?)之前是臺灣省計處,現職是審計部教育農林審計處。(辯護人問:本案二件採購案,你參加何案?)我參加二二0噸陸上移動式起重機採購案及九十九號廢鐵碼頭裝卸設備採購案。(辯護人問:對於證人蔡東清所述,進入底價室與開標室之情形,在你所承辦之二件採購案中,情形是否相同?)我是承辦價格標,底價之前,必須先有三家符合時,才會進行比價,然後在開標前,才進底價室訂底價。(辯護人問:這二件採購案都在稽查金額以上,你們底價均經密封?)我們開標前,會將建議金額密封,帶入底價室。(辯護人問:前開二件採購案,你帶建議金額進去,當場開啟時,建議金額之密封袋是否完封?)是的。(辯護人問:在底價室時,是否在場的人都可以看到建議金額及底價?)是的。(辯護人問:是否可以陳述監標人之職掌?)我們是看主持人對於廠商是否有不當承諾及開標現場有無異常現象。(辯護人問:前開二件採購案,你有無發現上開缺失?)沒有。(辯護人問:有無發現周圍的人以筆做暗號?)時間太久不記得了。(辯護人問:有無看到被告乙○○以筆尖朝上或朝下之方式提供暗示?)沒有注意到。(辯護人問:現場主持人將筆尖朝上或朝下,是否屬於異常現象?)很難判斷。(辯護人問:減價過程投標廠商可否加價?)只有減價沒有加價。(辯護人問:

減價過程如果低於底價,是否就要宣佈得標?)是的。(辯護人問:你的職責就是觀看開標過程有無異常現象?圍標算是異常現象嗎?)圍標是屬於異常現象,不過我所承辦之二件採購案均沒有發現有異常現象。」等語(參照原審審理卷〈三〉第六0九至六一二頁)。證人黃政計上開所述,因其當時不知有無筆尖朝上朝下之暗號約定,而筆尖朝上朝下,亦無特別之處,所以當時未特別注意,此部分證述不能作為有利或不利被告乙○○之認定。

6、證人劉天龍於原審審理中證稱:「(辯護人問:在物資處工作情形?)我是物資處業務員,從六十七年起直至八十八年調職,後來調職至臺北市南港修德國小,之後又調到古亭國小擔任文書組長。(辯護人問:本案二件採購案你有無承辦?)我是承辦九十九號廢鐵碼頭裝卸設備採購案。(辯護人問:開標由何人主持?)乙○○主持,通常開標都請長官乙○○主持。(辯護人問:當天在開標室,你坐在何處?)我應該坐在第一排,詳細位置不記得了。(辯護人問:有無看到乙○○使用筆的方式與以往不同?)我沒有印象。(辯護人問:當時臺中港務局人員有無帶藍筆、紅筆做暗號之情形?)沒有注意,我的職務只有文書紀錄而已,所以在場我沒有發言,也不需要處理現場狀況。(辯護人問:本件採購金額將近四億元,開標當天有無發現異常狀況?)應該沒有。」等語(參照原審審理卷〈三〉第六一二至六一三頁)。證人劉天龍上開所述,因其當時不知有無筆尖朝上朝下之暗號約定,而筆尖朝上朝下,亦無特別之處,所以當時未特別注意,此部分證述不能作為有利或不利被告乙○○之認定。

7、證人邱麗珠於偵查中結證稱:「(問:八十七年六月二十二日為何由你代表美僑公司負責人鍾燦輝出席九十九號廢鐵碼頭機械設備採購案價格標會議,並得標?)我記得八十七年六月二十二日鍾燦輝指示我代表他前往位於臺北市○○街的臺灣省物資處參加某採購案價格標會議,當天也是我兒子小學畢業典禮,所以我記得很清楚。因為鍾燦輝認為這會議特別重要,所以他叫我一定要代表他去。事前他還交我一些國際貿易術語,並給我一張議價的紙條。鍾燦輝同時還派遣一位自稱是他侄子的男子林富祥陪同我參加,並給我們一張填妥議價金額的紙條,另告訴我們在議價現場注意省物資處綽號『阿波』(台語)的官員,當『阿波』以筆尖朝下時表示仍需減價,以筆尖朝上時即不需再減價,後來我與林富祥在議價現場就依照阿波的筆尖暗號填寫議價金額,直到隔日鍾燦輝致電給我表示我們已經得標,但得標金額比底標金額相差新臺幣一千多萬元;我出席採購案價格標會議時,我以為我是代表騰宇公司參加,但我不曉得當時參與公司的名稱係美僑公司。當日也有其他參與廠商,但我不記得他們有無議價。(問:你前述『阿波』以筆尖暗示減價,鍾燦輝有無給予『阿波』任何好處?)鍾燦輝曾在電話中告訴我,若作成前述臺灣省物資處某採購案生意,就要給付『阿波』佣金,至於佣金數額鍾燦輝沒有告訴我。」(參照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九二七五號偵查卷第一0五至一0九頁、「(問:你之前供述,在物資局開標時,乙○○會指示你減價方法〈即筆尖向下就減價〉,鍾燦輝教你要和乙○○配合等語,是否你指認的人就是乙○○?)是的,當時在物資局開標時,我只知道他叫『阿波』,我不知道他的全名,『阿波』是鍾燦輝都這麼叫他的。」等語(參照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二二八六六號偵查卷第二二頁反面)、「(問:你之前供述,在物資局開標時,乙○○會指示你減價方法〈即筆尖向下就減價〉,鍾燦輝教你要和乙○○配合等語,是否你指認的人就是乙○○?)是的,當時在物資局開標時,我只知道他叫『阿波』,我不知道他的全名,阿波是鍾燦輝都這麼叫他的。」等語(參照證物資料第二冊第五五頁),嗣於原審審理中到庭結證稱:「(辯護人問:本案二件採購案,你參與何部分?)我都沒有參與,我印象中有參與一個議價標,是否為本案之採購案我不清楚。(辯護人問:你於九十二年四月三十日在調查站說,鍾燦輝指示你於六月二十三日前往物資處參加採購案價格標,是否屬實?)是,鍾燦輝還有交一張議價紙條給他姪子,沒有交給我,是因為鍾燦輝不信任我的能力。(辯護人問:是否有看到紙條內容?)紙條上面有寫東西,但是不清楚內容,應該是數字。(辯護人問:鍾燦輝有告訴你在議場要注意一位叫『阿波』的官員,他的筆尖是朝上或朝下嗎?)鍾燦輝是告訴他的姪子要注意,我有聽到,地點我沒法確認。(辯護人問:他的姪子叫林富祥?)是。(辯護人:你參加採購案時,有無依照『阿波』的指示填寫議價金額?)不是我填寫的,我忘記是何人寫的。(辯護人問:鍾燦輝告訴你有人以紅筆代表一百萬元、藍筆代表五十萬元?)我不知道,我只有聽到筆尖朝上或朝下。(辯護人問:你參加此標案,後來如何議價?)我不知道,時間太久了。(辯護人問:你有無看到『阿波』筆尖朝上或朝下?)我有看到『阿波』的筆尖朝上,他原來的筆尖朝下,後來是朝上,價格不是我決定的。」等語(參照原審審理卷〈三〉第五三四至五三七頁)。

8、依據證人彭佳儀、鄭莉莉、蔡東清、黃計政之證述內容,臺灣省物資局辦理採購案之公開招標,係分為規格標及價格標之二段標,規格標之審查,區分為技術規格及廠商資格二類,技術規格之審查係由採購單位即臺中港務局機務組壬○○、丁○○負責審查,廠商資格之審查則由臺灣省物資處負責審查,價格標之審查,即由臺灣省物資處負責主持;被告乙○○係臺灣省物資處第三組長,負責主持二二0公噸陸上移動式起重機採購案、九十九號廢鐵碼頭裝卸設備採購案之開標作業,不負責規格標之審查工作,又於開標過程中,被告乙○○擔任開標主持人,按規定即有權限開封觀看核定底價,自無公訴人所指「偷看底價」之問題。另依據證人邱麗珠之證述內容,被告乙○○與被告鍾燦輝業已熟識,無怪乎被告乙○○於前開採購案第一次規格標宣佈廢標後,對於後續之規格標及價格標會堅持親自主持,避免再有突發狀況發生;又被告乙○○於九十九號廢鐵碼頭裝卸設備採購案辦理價格標開標前,即事先告知被告鍾燦輝,在開標現場依據被告乙○○之筆尖朝上或朝下以確認是否繼續減價,證人邱麗珠係被告鍾燦輝之同居女友,被告鍾燦輝交代其參與上開投標事宜,行前告知在開標現場依據被告乙○○之筆尖朝上或朝下以確認是否繼續減價等情,證人邱麗珠此部分見聞,係其親身之經歷,並非傳聞,具有證據能力,可為本件之證據資料,而上開投標事宜關係被告鍾燦輝及其所屬公司是否能順利得標,亦關係到其得標金額等重大利益,被告鍾燦輝應無任意誆騙證人邱麗珠之理,被告鍾燦輝既告知證人邱麗珠須依據被告乙○○之筆尖朝上或朝下以確認是否繼續減價,證人邱麗珠亦依照被告乙○○之筆尖暗號決定是否減價,果然順利得標,顯見被告鍾燦輝應早與被告乙○○有所約定,且證人邱麗珠與被告乙○○間並無任何嫌隙,自不可能蓄意構詞誣陷,再者,證人邱麗珠自偵查至原審審理中先後所述之內容,雖於原審結證時,有部分細節已有記憶不清或敘述模糊之情形,此應係時間久遠記憶疏失所致,但其主要情節仍均相符,並無增刪匿飾之情形,其證言具有相當之可信性,因此,被告乙○○利用主持開標之機會,透過簡單之筆尖變化,告知有意獲知訊息者,應與事實相符,被告乙○○辯稱未與廠商聯繫云云,難以採信;又被告乙○○辯稱:上開開標過程,只有減價、並無加價,以此辯稱證人邱麗珠所述不實云云,但證人邱麗珠於上開偵訊時已明確證述:「筆尖朝下時表示仍需減價,以筆尖朝上時即不需再減價」等語,並未證述有需要加價之情形,不能以此遽認證人邱麗珠所述不實,另且上開底價仍須經由審計部審查核定,須在開標現場之人員始有機會拆封獲知真正底價,而上開九十九號廢鐵碼頭裝卸設備採購案,被告鍾燦輝及其公司以低於底價六百九十一萬九千零一元之價格得標,以底價三億九千八百七十七萬五千元、及得標價三億九千一百八十五萬五千九百九十九元之比例觀之,已非常接近底價,不能以其得標價與底價尚有六百多萬元之差距,遽為有利被告乙○○之認定。至於證人黃計政、劉天龍表示在場未發現任何違失或異狀,亦屬合理,蓋筆尖之朝上朝下動作,在一般人眼中,僅係無意識之動作,不代表任何意義,透過有心人之約定,才會具有意義,因此,證人黃計政、劉天龍未察覺異狀,亦屬正常。被告乙○○有藉由洩漏底價之方式,助成被告鍾燦輝取得標案之貪瀆行為,應堪認定。至證人林富祥於偵查中,雖結證否認曾於97年6月22日陪同邱麗珠參與上開九十九號廢鐵碼頭裝卸設備採購案之開標,而與證人邱麗珠上開所述不同,但仍自承曾陪邱麗珠去某個開標場所等語(見原審卷二第221至224頁),可見證人林富祥上開所述,係時間久遠記憶疏失或有所隱瞞,難以作為有利被告等人之認定。

(八)對於二二0噸陸上移動式起重機採購案,承包商未依約於保固期內派員進行維修,以致保固金屆期失效無法追償之部分:

1、證人林穎標於偵查中結證稱:「(問:〈提示:臺中港務局棧埠處九十年六月二十八日九0中港棧機字第0五七號函〉該函是否由你所發?詳情為何?)是的,九十年三月九日臺中港務局通知得標廠商科精公司,應履行保固責任,但科精公司均未派員前來在保固期限內修復,我曾以電話通知廠商維修人員連金益及該廠商辦公室小姐,連金益等人雖表示將前來修復,但一直未來,我遂於九十年六月二十八日發函告知本局總務室,若承商於九十年七月二十日前仍未派員維修,則予以沒收保固金並依相關規定辦理;該函是我在與丁○○討論後。經處長梁善柏同意後發文,目的是催促得標廠商儘速派員前來修復。(問:經濟部九十年四月十日經(九0)二辦字第0九0二0三0五四三0號函上,你是否有會簽『建請承商完成保固責任後再辦理退還保固金事宜』意見?為何遲至九十年六月二十八日才由你發文要求總務室通知得標廠商於九十年七月二十日前派員維修,否則予以沒收保固金並依相關規定辦理?)是的,該函上『建請承商完成保固責任後再辦理退還保固金事宜』確為我會簽之意見,因為我在經濟部的來文上已經簽註意見,所以我認為總務室應該會繼續辦理後續事宜,但總務室承辦人員此後都沒再問我,我以電話催得標廠商很多次,但都沒下文,才會遲至九十年六月二十八日發文要求總務室通知得標廠商於九十年七月二十日前派員維修,否則予以沒收保固金並依相關規定辦理。(問:依據九十年八月十六日經濟部第二辦公室會議記錄,科精公司在九十年三月十九日即已登記解散且電話通聯亦已遭停話中斷無法聯繫,你是如何與科精公司人員連金益聯繫?)我都是以行動電話和渠聯繫,沒有再和科精公司聯絡。(問:九十年四月二十日你已明知科精公司未在保固期限內派員處理修復,為何遲至九十年六月二十八日才發文要求總務室通知科精公司於九十年七月二十日前派員維修,否則予以沒收保固金並依相關規定辦理?)當時我認為已經簽註意見讓總務室瞭解,總務室應該會處理,所以才遲至六月二十八日才發文通知總務室。(問:二二0噸陸上移動式起重機你們是使用單位,你在九十年三月九日就已經知道有故障,為何明知保固金在九十年三月二十日失效,為何遲至同年六月二十八日才通知總務室?)我在九十年三月九日之前就以棧埠處名義發文給臺中港務局總務室說有故障須維修,臺中港務局總務室在三月九日回公文給我們及廠商及經濟部,要求依規定通知廠商派員前來維修。我也打電話給連金益要他過來維修,他也說要通知外國廠商派員來維修,結果都沒有,我當時沒想到保固金的問題。」等語(參照證物資料第一冊第二四七至二四九頁)。

2、證人羅添財於偵查中結證稱:「(問:經歷?現職?)我退伍後,曾在機械廠工作,七十五年間進入臺中港務局服務,七十七年間轉至鐵路局服務,八十四年間迄今,再度進入臺中港務局棧埠處機具所服務,負責橋式起重機、二二0噸陸上移動式起重機、九十九號廢鐵碼頭裝卸設備等機具的維護業務。(問:為何今日是由你代表臺中港務局前來說明購買二二0噸陸上移動式起重機及九十九號廢鐵碼頭裝卸設備使用及維修情形?)目前臺中港務局棧埠處機具所員工僅有三人,為主任丁○○、操作士李春松和我,我是受丁○○主任指示代表臺中港務局前來貴站說明。(問:臺中港務局購買之二二0噸陸上移動式起重機及九十九號廢鐵碼頭裝卸設備目的為何?是何人建議省府購買?)臺中港務局購買之二二0噸陸上移動式起重機是為了要裝卸貨物及貨櫃之用,九十九號廢鐵碼頭裝卸設備是為裝卸廢鐵使用,由誰建議購買,我不清楚,聽說是要成立亞太營運中心才買的,詳情要問丁○○才清楚。‧‧‧(問:臺中港務局購買二二0噸陸上移動式起重機過程?購買二二0噸陸上移動式起重機後使用及維修情況?)臺中港務局購買二二0噸陸上移動式起重機是在八十九年三月二十日完成驗收,保固期限是到九十年三月二十日,前面購買的過程,我不清楚,八十九年間,只吊過一次臺中港務局自有之船橋設備,此後即未再使用,因為都未曾作業,因此都只作初級保養,也從未與相關廠商訂維修保養合約。(問:當初臺中港務局購買二二0噸陸上移動式起重機目的是為了要裝卸貨物及貨櫃之用,為何自八十九年三月迄今只使用過一次,即未再使用裝卸貨物及貨櫃?)因為沒有廠商承租二二0噸陸上移動式起重機作為裝卸貨物之用,另棧埠處當時雖亦有貨物及貨櫃裝卸業務,但貨櫃可使用橋式起重機裝卸,因此亦無須使用二二0噸陸上移動式起重機,且因為租金較貴,廠商承租裝卸貨物意願不高,所以就一直未再使用,而且我們單位也沒有人員可以使用該設備,該設備只供出租用。(問:一般貨櫃是否使用橋式起重機裝卸?如果陸上移動式起重機可吊取貨櫃且非常好用,為何高雄、基隆及花蓮港均未採購如此大型之二二0噸陸上移動式起重機?)是的,一般貨櫃均可使用橋式起重機裝卸,臺中港務局為什麼會採購如此大型之二二0噸陸上移動式起重機裝卸貨櫃,而高雄、基隆及花蓮港均未採購我就不清楚。(問:臺中港務局購買二二0噸陸上移動式起重機驗收後,發生故障的情形為何?如何處理?)臺中港務局購買二二0噸陸上移動式起重機驗收後,我在進行初級保養發現有故障情形時,曾於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七日、十月十七日、九十年一月八日、三月九日分別依約通知得標廠商科精公司前來維修,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七日、十月十七日、九十年一月八日科精公司均有派員前來維修,九十年三月九日經本局通知後,該公司於九十年三月二十日保固期限內並未依約派員前來維修,事後該公司亦未出面處理,致使電腦故障及輪胎間距不足等問題迄今未解決,因為本採購案履約保證金已退還予科精公司,就我所知,目前該爭議與經濟部第二辦公室在訴訟中。(問:臺中港務局購買九十九號碼頭裝卸設備過程?購買後使用及維修情形?)八十九年三月三十日驗收完成,前面的採購過程我不清楚,保固期限是到九十年三月三十日,自驗收後的使用狀況,有兩次較嚴重的故障發生,分別在八十九年七月間主吊設備的PC板燒毀、八十九年十月間主電源的滑環燒燬,均因此造成停機近一個月,其他亦曾因油壓缸桿銹蝕處理及提供備品問題,有所爭議,事後得標廠商美僑公司經臺中港務局通知均會依約派員處理完畢。另臺中港務局自八十九年五月一日開始,即與永上峰公司簽約作維修保養迄今,期間已換過四次合約,九十年五月一日至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續約,九十一年五月一日至九十二年四月三十日也是續約,九十二年七月一日經重新招標,仍由永上峰公司得標,目前九十九號碼頭裝卸設備使用情形正常。」等語(參照證物資料第一冊第二六八至二七0頁)。

3、由證人林穎標、羅添財之證述內容,佐以⑴臺中港務局棧埠處承辦人林穎標於九十年三月八日發函予機具所,請求通知承商於九十年三月二十日保固期滿前,儘速派員修復二二0噸移動式起重機之①於額定胎壓下,兩側輪胎因間距不足致側面相互碰撞損傷,②電腦有故障現象致無法操作,③引擎無法以手動啟動等故障現象,以利裝卸作業,此有交通部臺中港務局棧埠處九十年三月八日九0中港棧機字第二五號函一份(參照原審卷㈠第二八六頁)在卷可稽,臺中港務局並於九十年三月九日發函予科精公司,請求儘速派員於文到三日內修復,以免影響裝卸作業,副本並知會經濟部第二辦公室,此有交通部臺中港務局九十年三月九日九0中港總字第二六一八號函一份(參照原審卷㈠第二八七頁)在卷可稽;⑵經濟部於九十年四月十日發函詢問臺中港務局二二0噸移動式起重機,承商是否已依約履行保固責任或另須展延保固期,此有經濟部九十年四月十日經(九0)二辦字第0九0二0三0五四三0號函一份(參照原審卷㈠第二八八頁)在卷可稽;⑶臺中港務局承辦人林文信於九十年四月二十日發函告知棧埠管理處,俟承商依契約修復,完成保固責任且無待解決事後,再通知貴室辦理核退保固金事宜,正本並知會經濟部第二辦公室,此有交通部臺中港務局九十年四月二十日九0中港總字第四0三三號函一份(參照原審卷㈠第二八九頁)在卷可稽;綜諸上情,對於二二0公噸路上移動式起重機在保固期滿前,臺中港務局業經發函通知承包商依照合約進行維修,並告知經濟部必須待承包商修復機械設備後,始辦理保固金之返還事宜,而經濟部卻於保固期滿後之九十年四月十日始發函詢問承包商是否依約履行及應否展延保固期限之問題,致使得標廠商科精公司提出保固金,因過期失效,無法追償,採購之機械設備亦未經修復,而經濟部對於二二0公噸陸上移動式起重機之保固期限及保固金屆期失效之情,顯未追留意,否則為何會於保固期限屆滿後,始詢問使用單位是否展延保固期限,且對於廠商未於保固期內進行修繕義務,未於保固期限內要求展延保固期限或沒收保固金之疏失,導致保固金信用狀失效之責任,不論使用單位棧埠處機具所,或是總務室、經濟部第二辦公室,於承辦過程中,均未詳加瞭解,各有疏忽之處,尚難逕予苛責被告丁○○一人。

因此,保固金屆期失效,承商未依約修復之情,應非可歸責於被告丁○○,而認其有何圖利被告鍾燦輝之貪污行為。至於二二0公噸陸上移動式起重機,採購後之使用情形,依據證人羅添財之證述,採購目的原係為了裝卸貨物及貨櫃,惟目前臺中港均係利用橋式起重機裝卸貨櫃,而二二0公噸陸上移動式起重機因臺中港務局內無人能操作使用,僅能供出租使用,但二二0公噸陸上移動式起重機租金高,現今亦無人承租使用,換言之,二二0公噸陸上移動式起重機目前係有瑕疵未經修復,且無人能使用,屬於耗滯之狀態,顯見臺中港務局實際運作上,迄至目前為止,並無二二0公噸陸上移動式起重機之需求,顯見被告己○○當初指定採購被告鍾燦輝公司所代理之二二0公噸陸上移動式起重機,確有與被告鍾燦輝勾結及圖利之貪瀆行為及犯意。

(九)對於二二0噸陸上移動式起重機採購案與九十九號廢鐵碼頭裝卸設備採購案中,被告己○○與被告鍾燦輝之關係,及被告鍾燦輝交付賄款予被告丙○○部分:

1、證人即被告壬○○於偵查中結證稱:「(問:二二0噸陸上移動式起重機的法定預算,是如何編列出來的?)大概在八十六年三月份上旬或中旬左右,己○○局長召見我及梁善柏處長,說因為省政會議已經決議有編十五億七千萬元的預算要買橋式機、陸上起重機、水上起重船這些機具,所以局長當天找我們的主要目的是要決定每一個項目的價格。這三項採購的價格,我並沒有提出意見。這三項機械設備的價格,局長是說橋式起重機要買五臺,一臺編一億七千萬元,五臺是八億五千萬元,水上起重機就編六億元,陸上移動式起重機就編一億二千萬元。因為亟需配合八十七年度預算編列時間緊急,我就按照黃局長的指示,按照剛剛講的價格編列在法定預算上。‧‧‧(問:你在編這些機械採購的預算之前,有無作市場訪價?)因為當時編列預算時間緊急,所以我就沒有作市場訪價。(問:局長跟你說這些價格時,有無曾經表明他有作過市場訪價?)局長沒有談到他有去作市場訪價。局長是根據這十五億七千萬作分配。(問:九十九號廢鐵碼頭裝卸設備案的法定預算,是如何編出來的?)上次我提到局長在局長室曾引見我與鍾燦輝見面,後來鍾燦輝有提出建議書給我,建議書中就有提到價格。因為局長說廢鐵碼頭將來我們要開放民營,我們只要作碼頭前線的部分,所以我就依據局長指示參考鍾燦輝的建議書中有關前線的價格編定法定預算。這個部分的預算編列,因為也是時間很緊急,所以我也沒作市場訪價,而且我也沒有聽黃局長說他曾經去作市場訪價。」(參照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九二七五號偵查卷第八八至八九頁)、「(問:為何局長要介紹鍾燦輝給你認識?)己○○局長說鍾燦輝是賣重機械的,以後有些工作要配合一下。我記得當時還沒有說要買二二0噸起重機的問題。‧‧‧而鍾燦輝的員工來找我跟局長介紹鍾燦輝給我認識的時間,距離很近,詳細時間我已經記不清楚。」等語(參照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六一一五號偵查卷第六二至六五頁),嗣於原審審理中結證稱:「(辯護人問:你在偵查中提過,八十五年下半年度局長己○○在辦公室引見你與鍾燦輝見面,是否實在?)時間應該在八十六年三月左右,有一次局長要我到辦公室,介紹我與鍾燦輝認識,我當時並沒有表示任何意見,只是寒暄,並沒有提及業務上之問題。(辯護人問:第一次見到鍾燦輝的時間?)就是八十六年三月,我們第一次見面。‧‧‧(辯護人問:你於偵查中提及九十九號廢鐵碼頭預算是依照局長指示按照鍾燦輝所提出之資料,局長是於何時指示你?)當時九十九號碼頭剛完工,為避免閒置,所以將碼頭趕快規劃設計廢鐵裝置,時間就是在八十六年三月份初次見面時說得,當時說的很多,主要就是為避免碼頭閒置,就是請鍾燦輝幫忙規劃建議書給我當參考。(辯護人問:局長己○○有無口頭明白指示價格部分也參考鍾燦輝的建議書?)當初沒有談到價格,鍾燦輝規劃書中就有包含價格,這是屬於八十七年度的補列預算,所以時間緊急,九十九號廢鐵碼頭也是補列預算,所以當時我們到碼頭瞭解現況後,碼頭裝卸廢鐵、機具流程、電力、軌道等尚不穩定,局長並沒有直接告訴我參考他所提出之價格。」(參照原審審理卷〈三〉第六一九至六二三頁、第六二四頁)、「二二0噸陸上移動式起重機部分是省政會議裁示要購置,在八十六年三月左右,粱善柏曾經找我到局長辦公室,關於三項採購案預算編列,當時我以手抄寫他們指定之分配預算,事後才補編八十七年度之預算。」等語(參照原審審理卷〈三〉第五一二頁)

2、被告丙○○於偵查中結證稱:「(問:己○○局長在臺中港辦理前開採購案時,有無先找你討論過?)是鍾燦輝有來找過我,說是局長叫他來找我。鍾燦輝說就二二0噸陸上移動式起重機及九十九號廢鐵碼頭的採購案在我職務上要多幫忙。我之前都不認識鍾燦輝,他第一次就直接到我家來找我。第一次找我的時間大約是八十六年間,到我基隆的家,住址是基隆市○○路○○○巷○○號二樓。我記得當時是週末的晚上。談的內容就是要我幫忙二二0噸陸上移動式起重機及九十九號廢鐵碼頭裝卸設備採購案的事情,他當時有帶一籃蘋果,印象中好像還有帶一瓶白蘭地洋酒。(問:事後你有無向黃局長求證此事?)有的,是在臺中港務局早上散步時向他求證,因為我們都住宿舍。當時我問他,鍾燦輝說是他叫鍾燦輝來找我,是否是真的,黃局長有點頭。(問:事後鍾燦輝有無再來找你?)鍾燦輝曾找了我好幾次,次數不多。鍾燦輝曾帶過連金益及另外一位工程師來找我。(問:就規格綁標部分,你是否有提供意見?)定規格不是我,但是,審規格的是我。我曾經發現招標規範跟他們提供的型錄有問題,曾私下找連金益提醒他,再按公文程序把招標規範退回去棧埠處。(問:在物資處審價格標及規格標時,連金益等工程師都是鍾燦輝的員工,卻分別代表不同公司來參標,當時你們都知情?)是的。因為鍾燦輝有先來找過我,然後又經局長同意。後來在九十九號廢鐵碼頭設備貨物裝船後,鍾燦輝有先給我五百萬元現金,說工程完成後,要再給我五百萬。我從來沒有主動要求要錢,都是鍾燦輝主動送到我家來的,時間大概是八十八年間,也是晚上到我家,把錢拿給我。事後,鍾燦輝並沒有再給我五百萬元。‧‧‧(問:上開採購案,是否有洩漏底價的情形?)我想是有的。當時在九十九號廢鐵碼頭設備及二二0噸陸上移動式起重機開價格標時,因為我有看到底價,事先我有先跟鍾燦輝講,如果我比什麼顏色的筆,就是代表要減價多少,例如紅筆是代表減一百萬,藍筆是代表要減五百萬,大概是這樣。但後來鍾燦輝也沒有照我的指示作減價,他減價的幅度是七百多萬元,如果是照我的減價指示,不會減那麼多。我從他沒有跟我配合作減價的情形看來,鍾燦輝事先應該已經是知道底價了,他應該有別的管道知道底價。‧‧‧(問:當初鍾燦輝送你五百萬元時,是否表明還要送錢給其他人?)鍾燦輝說,局長那邊他會送,壬○○部分他也會送,但是否真的有送我就不知道。(問:你是否知道上開採購案的型錄都是鍾燦輝提供的?)我雖然不是製作規範的人,但是因為上開採購案鍾燦輝有先來找過我,黃局長又交代過,所以我知道有這個情形。」(參照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六一一五號偵查卷第七五至七七頁)、「(問:有無向鍾燦輝說到底價之事?)有,因為局長核定底價後,還要送省政府審計處再審核,是否會減底價及減多少均不一定,所以即使局長先向鍾燦輝說底價也不一定,因此我跟鍾燦輝講,開標後要減價時,我把紅筆擺在桌上代表減一百萬元,擺藍筆表示減五百萬元,但是後來鍾燦輝減了七百多萬元,未依我指示去做,這是在九十九號廢鐵碼頭開標時。(問:鍾燦輝是否知道底價?)是,他曾說局長有跟他說過底價。(問:招標規範,局長有無交待此事?)他說盡量幫忙鍾燦輝,他這樣子講,我們就知道怎麼做,依他的作風比較強勢,若不聽從他的指示,他會經常藉機修理我。(問:如何幫忙鍾燦輝?)就規格標部分,我只是審核,若發現有問題,我會找連金益過來跟他講有問題之處,再把此文退回給棧埠處,讓棧埠處再與鍾燦輝他們重新修改。」」(參照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六一一五號偵查卷第八一至八二頁)、「(問:關於底價是如何訂出?)由底價會議訂出底價後送局長核定底價,有超過五千萬元之案件需再送審計處審核底價,在物資處開標,港務局會計室派一人,及我與採購人員,請購單位會列席。(問:開標時何人會看到底價?)我、會計室及物資處所派之人可以看到底價。(問:有無向鍾燦輝說到底價之事?)有,因為局長核定底價後,還要送省政府審計處再審核,是否會減底價及減多少均不一定,所以即使局長先向鍾燦輝說底價也不一定,因此我跟鍾燦輝講,開標後要減價時,我把紅筆擺在桌上代表減一百萬元,擺藍筆表示減五百萬元,但是後來鍾燦輝減了七百多萬元,未依我指示去做,這是在九十九號廢鐵碼頭裝卸設備採購案開標時。(問:鍾燦輝是否知道底價?)是,他曾說局長有跟他說過底價。(問:招標規範,局長有無交待此事?)他說盡量幫忙鍾燦輝,他這樣子講,我們就知道怎麼做,依他的作風比較強勢,若不聽從他的指示,他會經常藉機修理我。(問:如何幫忙鍾燦輝?)就規格標部分,我只是審核,若發現有問題,我會找連金益過來跟他講有問題之處,再把此文退回給棧埠處,讓棧埠處再與鍾燦輝他們重新修改。」」等語(參照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六一一五號偵查卷第八一至八二頁),嗣於原審審理中結證稱:「(辯護人問:〈提示九十二年九月十六日偵訊筆錄〉你於九十二年九月十六日偵查中供稱,鍾燦輝曾於八十六年間至你位於基隆家中拜訪,並告訴你是己○○要他去找你等語,鍾燦輝是在八十六年之何時去拜訪你?)應該是八十六年下半年。(辯護人問:見面時鍾燦輝與你談何事?)鍾燦輝表示是己○○請他過來的,談關於二二0噸陸上移動式起重機及九十九號廢鐵碼頭機械設備採購案,要求我能夠幫忙。(辯護人問:事後鍾燦輝交給你五百萬元?交付時間?)是的,鍾燦輝在八十八年八、九月間,在我基隆住處交給我五百萬元。(辯護人問:鍾燦輝交給你五百萬元是希望你在哪些方面提供協助?)當時他已經取得這兩個標案,他並未特別提起要我在哪些職務提供協助,他認為我在這兩個標案有幫到忙,而且沒有刁難,其他是洩漏底價的部分。他希望型錄送到我這邊做規格審查時,不要刁難。(辯護人問:鍾燦輝有無要求你洩漏底價時幫忙?)當時九十九號廢鐵碼頭在六月三十日要開標,前面二二0噸陸上移動式起重機部分已經標到,鍾燦輝主要是希望標到九十九號廢鐵碼頭裝卸設備採購案,他主要是要問我廢鐵碼頭的底價,我反問他黃局長沒有告知你嗎?他告訴我說,底價他知道,問題是在審計處要減價多少,他不知道,我告訴他開底價標時,我可以看得到,我會帶藍筆、紅筆,藍筆代表五百萬元,紅筆代表一百萬元,最多減到六百萬元,超過我沒有辦法,我當時直接告訴鍾燦輝我可以幫忙的部分就是不刁難。(辯護人問:被告己○○是在何時交代你要幫忙?)我利用早上散步的時間,向黃局長求證,黃局長也表示有叫鍾燦輝來找我,他也表示要我職務上多幫忙。」、「(審判長問:規範裡面到底有無問題?)規範是由棧埠處訂定,他們那邊已經講好了,怕到我這邊被擋下來,所以才會來找我,規範本身設計內容沒有問題,都有合乎規定。(審判長問:你可以擋到哪部分?)應該是規格部分,技術規格、一般規格都有,一般都是以技術規格擋下來。(審判長問:對於二二0噸陸上移動式起重機及九十九號廢鐵碼頭採購案,哪部分的技術規格會被擋下來?)很難舉例,我認為如果規格定得太嚴,可以要求他放寬或重新設計。‧‧‧(審判長問:據你所知,當時各港口通用的陸上移動式起重機是二二0噸的嗎?)我只知道二二0噸陸上移動式起重機是特殊規格,是否為通用的機型我不清楚,三家廠商提供的型錄都是二二0噸陸上移動式起重機,我也知道型錄都是鍾燦輝提供的。(審判長問:你如何得知?)因為鍾燦輝公司內的工程師及鍾燦輝都有拿到辦公室給我看,而且型錄上都有附廠牌。(審判長問:依你所述,既然是特殊規格,有辦法訪價嗎?)既然把其他廠商排除掉,鍾燦輝得標的機率就很高,而且國內沒有機器,訪價就很困難。」等語(參照原審審理卷〈三〉第六二0頁第六三三至六三五頁、第六三五至六三八頁)。

3、證人邱麗珠於偵查中結證稱:「(問:你與臺中港務局人員有無業務往來?你認識哪些港務局人員?關係如何?)我並沒有與臺中港務局人員有業務往來,也沒去過臺中港務局,但我到黃清騰局長家中至少三次。其中第一次,我曾於八十七年六月上旬應鍾燦輝之要求,陪同渠前往臺中港務局前局長己○○位於臺北市○○○路的家中拜訪,這一次是在八十七年六月二十二日投標前去的。當時鍾燦輝與己○○都是談論生意,我只和黃清騰的妻子閒話家常。第二次於九十年五月,是因為鍾燦輝生病,想到美國就醫,所以叫我去己○○家中,要我向己○○要回借款一千萬元,並說作為我母子生活及教育費。鍾燦輝並要我向己○○說他生重病,任何事都做得出來,希望他能還這借款。但我未如此強烈轉達。我並未持任何憑證去向己○○要回借款,我曾問鍾燦輝『己○○有錢?』,鍾燦輝說他一定有錢而且一定會還錢,所以我又第三次到己○○的家,也是在九十年五月,鍾燦輝說一定要確定己○○在特定日期前還錢,而己○○果然約我在遠企飯店將支票交給我,我不願經手,就叫他直接拿給鍾燦輝。己○○於是去醫院看鍾燦輝,並將一千萬元支票交給他。事後鍾燦輝告訴我他有拿到己○○交付的支票了。‧‧‧(問:你有無補充意見?)鍾燦輝曾在電話中告訴我,因為他在臺中港務局招標案的生意進行得並不順利,所以需要送『佣金』給相關承辦人員,至於鍾燦輝實際送多少錢我不清楚。佣金都是鍾燦輝親自送,資金大多由湯英蓉從美國以地下匯兌匯回台灣。」(參照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九二七五號偵查卷第一0五至一0九頁、「(問:騰宇公司的財務情形,就有關給公務人員的佣金是如何?)鍾燦輝跟我說,給公務員的佣金,都是鍾燦輝親自帶現金給付,錢的來源是由廠商直接匯到湯英蓉在美國的公司,然後由湯英蓉透過地下金融公司或銀行把錢寄回台灣。‧‧‧(問:鍾燦輝要到美國醫病前,是否曾留生活費給你?)鍾燦輝說他一輩子沒有給過我什麼錢,為了要留給我及兒子以後的生活費,他有跟我說可以去向己○○要一千萬元,他有教我怎麼向己○○要。他教我向己○○說因為他要去美國醫病,這一筆錢是要給我扶養孩子用,所以要己○○拿出這筆錢出來。鍾燦輝還跟我說不能用電話聯絡,要親自去找己○○。第一次我去找己○○,己○○說他沒錢。第二次鍾燦輝就教我要跟己○○怎麼說,叫我跟己○○說他是一個血癌末期的病人,什麼事情都做得出來,而且這筆錢是要給小孩將來的教育經費。鍾燦輝很肯定的跟我說,己○○有錢,可以拿得出來。後來我就把鍾燦輝跟我說的話比較委婉的轉達給己○○,過幾天,己○○就約我在敦化南路遠東飯店一樓咖啡廳見面。見面時,己○○帶了一位代書,己○○沒帶現金,應該是帶支票。本來己○○要我簽收一個借據之類的證明,我不願意簽收,因為不久前我去算命,算命叫我不要涉及金錢,否則會惹禍上身,所以我就不肯簽。然後我就帶己○○及代書到國泰醫院去找鍾燦輝,當天已經過了晚餐時間,天已經黑了,而且還下雨,我在國泰醫院外面,沒有一起上去鍾燦輝的病房,因為去國泰醫院前,我有打電話給鍾燦輝,說要帶己○○及代書去找他,鍾燦輝告訴我湯英蓉在病房內,所以我就沒有上去病房。第二天,我有打電話問鍾燦輝,鍾燦輝說他有拿到一千萬元,而且當場就交給了湯英蓉。後來我向鍾燦輝要扶養費,鍾燦輝說他沒錢,以後我們的生活費就由湯英蓉給我們,但是後來湯英蓉也說她沒錢,所以我一直都沒拿到任何錢。‧‧‧(問:上次你在辛○○檢察官訊問時說跟己○○要的一千萬元是借款,可是你這次說你沒有跟己○○拿一千萬元的原因是因為己○○要你簽一個借據,你不肯簽,這兩次筆錄內容似乎有矛盾,為何如此?)鍾燦輝只跟我說,他有錢在己○○那,叫我去跟己○○拿回來。我自己的想法這一千萬元可能是借款,所以上次的筆錄我才講這一千萬元是借款。鍾燦輝並沒有跟我說過,這一千萬元是借款。上次的筆錄,只是我一個表達的方法,不是說這一筆錢是借款的意思。因為己○○叫我寫借據一千萬元,我認為我沒有跟他借錢,而算命的又跟我說叫我不要經手錢,所以我才不肯簽,才會叫己○○親自去國泰醫院跟鍾燦輝當面處理。(問:鍾燦輝有無與己○○有借貸關係?)鍾燦輝據我所知,只會跟銀行借錢,他很忌諱跟他的朋友、客戶借錢,因為他很愛面子,覺得向朋友、客戶借錢是很丟臉的事。像己○○是臺中港務局長,是他最重要的客戶,他更不可能跟己○○借錢。我上次說那一千萬元是借款,只是我一個人的判斷,並非真正的借款。(問:有無其他陳述?)鍾燦輝跟我說,湯英蓉也曾去過己○○住處。」(參照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九二七五號偵查卷第一一一至一一四頁)、「(問:你是否曾在臺北市○○○路○段之凌雲大廈內佈置招待所供臺中港務局長己○○等人使用?)確實是有這個招待所,它是由鍾燦輝請設計師裝潢佈置的,我記得佈置是進去後有一個玄關,左邊是小舞池、吧檯、客廳、飯廳等,我可以畫一張簡圖給你們參考,而這招待所的鑰匙我有一份,我知道臺中港務局長己○○有去過幾次,每次己○○局長要去之前,鍾燦輝均會先行要求我帶打掃的阿姨進去清理一番,裡面有附設卡拉OK,很隱密,且己○○局長使用後,我也會帶阿姨去整理乾淨,另外這個招待所的大門鑰匙己○○局長也有一把,所以鍾燦輝有要求我,要我帶阿姨去清理或我本人進去之前一定要先按門鈴,而且要按久一點才可以。」等語(參照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二二八六六號偵查卷第十四至十五頁),嗣證人邱麗珠於原審審理中到庭結證稱:「(辯護人問:你於偵查中表示,要在特定日期要求己○○還一千萬元,特定日期是何所指?)因為鍾燦輝生病,要到美國就醫,生命還有多長不清楚,醫生也表示沒有把握醫好,所謂特定日期就是指在他存活期間。(辯護人問:偵查中表示,鍾燦輝要把該一千萬元給你作為撫養小孩之費用?)是,鍾燦輝表示一千萬元要給我作為小孩之撫養基金,我後來問他一千萬元的下落,他告訴我錢有拿到,已經交給湯英蓉。(辯護人問:他有無告訴你,向己○○收了多少錢?)沒有。(辯護人問:事後是否有向湯英蓉要這筆錢?)沒有,因為湯英蓉有答應要付我生活費,不過後來也沒有做到。‧‧‧(辯護人問:鍾燦輝叫你向己○○要一千萬元?)對。」等語(參照原審審理卷〈三〉第五三三至五三四頁)。

4、依據證人即被告壬○○之證述,被告己○○介紹被告鍾燦輝與其認識並要求被告鍾燦輝提供建議書予被告壬○○參考,並且口頭交代各該採購案之預算分配金額,更指示被告壬○○在職務上提供協助;又依據證人即被告丙○○之證述,被告己○○亦介紹被告鍾燦輝與其認識,並要求被告丙○○在職務上提供協助,且被告鍾燦輝親口向被告丙○○坦承自被告己○○處獲知採購案之核定底價,而被告鍾燦輝於取得二二0公噸陸上移動式起重機採購案及九十九號廢鐵碼頭裝卸設備採購案後,親自登門向被告丙○○道謝,並致贈現金五百萬元,並親口告訴被告丙○○被告己○○及其他人部分亦有交付,事後被告丙○○並向被告己○○確認;復以,依據證人邱麗珠之證述內容,被告己○○可以自由使用被告鍾燦輝之私人招待所,且被告鍾燦輝多次前往被告己○○住處,被告己○○並與被告鍾燦輝間有不明之金錢往來,顯見被告己○○與被告鍾燦輝間交情匪淺,並非如被告己○○所稱僅係一般承標廠商拜會機關首長之單純,又被告鍾燦輝確實有交付臺中港務局之人員相當金額之賄賂款項,以助成其取得二二0公噸陸上移動式起重機採購案及九十九號廢鐵碼頭裝卸設備採購案。被告壬○○、丙○○亦屬本案之被告,所處之地位與被告己○○相同,證人即被告壬○○、丙○○所為前開證述,並無從解免個人之刑責,則證人即被告壬○○、丙○○證述之可信性應堪確認;而證人邱麗珠為被告鍾燦輝之同居女友,與被告己○○並無任何恩怨,亦無利害關係存在,況且被告鍾燦輝遠赴美國就醫,證人邱麗珠所為證言,並無從協助被告鍾燦輝脫罪,當不可能憑空誣指被告己○○,佐以被告鍾燦輝確於九十年四月二十五日因肺炎住院,迄於九十年五月二十五日出院,此有財團法人國泰綜合醫院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九二)管歷字第一三0一號函一份(參照原審卷㈠第一一一頁)在卷可稽,亦與證人邱麗珠證述之情節相符,且證人邱麗珠先後多次證述內容均相符,並無歧異或隱匿之處,亦堪採信。

至於公訴人指訴被告己○○涉犯收受賄賂之罪嫌部分,依據證人邱麗珠之證述內容及證人即被告丙○○之證述情節,僅能對於被告己○○收受賄賂之情,產生懷疑,因交付時間、地點、方式、金額等重要細節,並無具體事證足以認定,尚難據以認定被告己○○收受賄賂之行為。

5、至於證人蕭丁訓於原審審理中到庭結證稱:「(辯護人問:八十五年至八十七年間,你在臺中港務局任何職?)港務長或副局長。(辯護人問:你在港務局期間有無和局長共同散步之習慣?)有,大約是早上五點左右,散步時間約一小時,參加人員均是固定成員,丙○○也有參加散步。(辯護人問:散步期間,最後與局長分手的是何人?)是我,因為我住在局長對面。(辯護人問:在散步期間有無聽過丙○○向局長報告採購廠商鍾燦輝的事情?)沒有。(辯護人問:冬天散步時間有無改變?)沒有,只有風大、下雨才有改變。」等語(參照原審審理卷〈三〉第五三一至五三二頁),佐以被告丙○○於原審審理中供稱:「因為我們討論公事時,不想讓其他人知道,所以只有我和己○○在一起時,才會談到,其他人不會知道。」等語(參照原審審理卷〈三〉第五三二頁)觀之,證人蕭丁訓與被告己○○、被告丙○○等人在每日清晨固定之散步時間,證人蕭丁訓不可能隨時隨地跟隨在被告己○○左右,則被告己○○即有可能與被告丙○○兩人恰巧獨處之時間,且事關廠商介入採購之利益問題,被告丙○○為保護自己之權益,更不可能在第三者面前談論此事,因此,證人蕭丁訓縱未親眼目睹被告己○○與被告丙○○交談,亦不代表被告己○○即從未與被告丙○○有何單獨交談之機會,據以排除證人即被告丙○○證述之可信度。

6、另證人劉錦樹於原審審理中到庭結證稱:「(辯護人問:你是否曾陪同被告己○○在遠企飯店與證人邱麗珠會面?)是的,名字是否邱麗珠我不清楚。(辯護人問:經過情形如何?)當天應該是星期六或星期天下午四、五點左右,我與一個客戶從遠企咖啡廳喝完咖啡要回家時,在大廳遇到被告己○○,因為我的客戶與被告己○○好像很熟,所以他們有打招呼,並且聊了一下,我客戶還要我留下來陪被告己○○,因為還有時間,所以我就答應,我們坐在大廳靠旁邊的沙發上,過沒多久,有位小姐過來與被告己○○打招呼,然後坐下來,當時我的想法就是他們談什麼事情我就只是聽而已,所以我沒有注意,他們談得不多,後來被告己○○要我陪同他去國泰醫院,我想時間還早,所以陪同他去,我們二人搭計程車前往,我們進門的時候,好像有一位婦人從病房旁另一個房間出去,被告己○○有與裡面的病人談,說要他好好安心養病,病人說他是白血球過多,其他我忘記了。(辯護人問:當天與病人見面時否提到交付支票或金錢的事情?)沒有聽到。(辯護人問:當時病房是否還有其他人?)沒有。(辯護人問:被告己○○是否有在病房交付款項給任何人?)沒有。」、「(檢察官問:在遠企見到被告己○○之前是否認識被告己○○?)不認識,我是受客戶委託,我的客戶叫林煥宗,他從事工程行業。(檢察官問:在遠企見面時,被告己○○是否介紹他是臺中港務局長?)沒有,他只說她叫黃先生,不過他有說他是公務員。(檢察官問:事後林煥宗是否問你當天陪同被告己○○的事情?)直到今年農曆年過後,林煥宗才打電話問我是否記得曾經幫忙黃先生的事情。(檢察官問:在遠企當時裡面來往的人多否?)不多,我們坐在那裡看不到櫃檯,大廳裡面有工作人員,幾位我不清楚。(檢察官問:林煥宗為何要叫你陪同被告己○○會見一位女子?)他說有急事要走,問我有沒有空陪同,因為原本被告己○○說要與一位女子談事情,要林煥宗陪同,好像林煥宗主動提起說被告己○○是一個公務員,單獨與一位女子談不好,所以被告己○○要求林煥宗陪同。(檢察官問:你聽到被告己○○與邱麗珠談話內容為何?)我有聽到,但是內容沒有什麼特別的,口氣也沒有異樣,好像朋友一般,所以我沒有特別注意他們談話內容。」等語(參照原審審理卷〈三〉第五九八至六0一頁),依據證人劉錦樹所言,被告己○○確有與證人邱麗珠見面,交談時貌若友人,顯見被告己○○供稱與證人邱麗珠不熟之詞,顯然不實,且被告己○○既未與證人邱麗珠有所深談,相約會面之地點,又係在遠企飯店大廳之公開場合,自無引人不當遐想之虞,證人劉錦樹所述,其友人林煥宗認為身為公務員不適宜與女子單獨會面之情,亦過於矯情;再者,被告己○○若與被告鍾燦輝無任何交情或其他利害關係,何須在證人邱麗珠提及被告鍾燦輝在國泰醫院住院之後,即願意前往國泰醫院探視被告鍾燦輝,蓋衡諸常情,對於不相熟識之人不至 費事特別前往探視;況且,證人劉錦樹從事律師工作,深諳保護自己權益之各項行為,因此對於被告己○○與證人邱麗珠所交談之詳細內容及被告己○○與被告鍾燦輝所交談之內容及交付金錢之事,不予介入、詳加瞭解,以資保障日後無端牽扯其中之考量,亦可理解,因此,證人劉錦樹證稱未見被告己○○與被告鍾燦輝有何交談及交付金錢或支票之事,藉以保護自己,亦屬可以理解,無從據以排除證人邱麗珠前開證述內容之證據能力及可信度。

(十)按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公務員經辦公用工程浮報價額、數量罪之所謂「浮報價額、數量」,係指就原價格故為提高,以少報多;或數量以少報多,從中圖利而言;倘若實際上並未購買物品,而單僅虛列價額、數量藉以牟利,則與所謂浮報價額、數量之含義不符,除犯他項罪名外,自難以上開罪名相繩,最高法院八十六年臺上字第二五三六號著有裁判。次按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之犯罪態樣為「建築或經辦公用工程或購辦公用器材、物品,浮報價額、數量、收取回扣或有其他舞弊情事者」,而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之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之所謂「回扣」,係指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就應付給之建築材料費或工程價款,向對方要約,提取一定比率,或扣取其中一部分,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經辦公用工程浮報價額數量罪,所謂「浮報價額數量」,係指就原價格故為提高,以少報多,從中圖利而言(參照最高法院七十五年臺上字第五一三六號判決);而本條款既屬公務員之重大貪污行為,且所指之其他舞弊情事係屬概括規定,自應與浮報價額、數量、收取回扣等獲取不正當利益者有等同之危害性方可相提併論(參照最高法院六十八年臺上字第三七三六號判決),亦即所謂「舞弊」應指財務之弊端而言(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五十二年十二月份法律座談會見解)。本件採購案,國內市場均無能力生產,採購之公用器材,均係國外製造之產品,以致無法在國內市場進行訪價,且本件採購之規格,較為特殊,亦非其他投標廠商提出之規格,則對於不同之規格器械,自有不同之價格標準,本件既無從訪價,亦無其他參與價格,足以進行比價,則自難謂本案中之二二0公噸陸上移動式起重機採購案及九十九號廢鐵碼頭裝卸設備採購案有何浮報底價之情事;又本案中僅有被告丙○○實際收取賄款五百萬元之事證,且現有事證,並無法證明係被告丙○○主動向被告鍾燦輝自工程價款中索取回扣之情,自難論以收取回扣之重大貪瀆犯行。

()又按就文義論,所謂「經辦」,係指經手辦理而言;所謂「舞弊」,係指舞文飾非營私作弊而言,且建築工程牽涉極廣,非一、二人之力,可以畢其工,舉凡業務方面之規劃、設計、編列預算;工務方面之施工、監工、驗收及綜理領導、督導總其成等,均屬之。本件工程設計圖、表、預算書,未經實質初審,且有浮報價額,以特定廠商之產品綁規格標情事,均虛應故事,予以蓋章過關,使本件舞弊案得逞,其各個部分舞弊行為之集合,構成全部舞弊整體之一環,環環相扣,前後行為,接續實施,次第完成,而不容分割,所有知情參與之人,均應負擔全部舞弊案之刑責,最高法院八十七年臺上字第三五五七號著有裁判。被告己○○、壬○○、丁○○、丙○○、乙○○共同以規格綁標及洩漏底價之方式,使被告鍾燦輝以接近底價之額度取得二二0公噸陸上移動式起重機採購案及九十九號廢鐵碼頭裝卸設備採購案,事後並圖得不法利益之情,業已該當於購案公用器材舞弊之犯行,被告己○○、壬○○、丁○○、丙○○、乙○○間並有共同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己○○、壬○○、丁○○、乙○○所辯,顯均係事後卸責之詞,要難採信。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己○○、壬○○、丁○○、丙○○、乙○○犯行,均堪認定。

()又上開二二0公噸陸上移動式起重機採購案及九十九號廢鐵碼頭裝卸設備採購案,其採購流程固據台中港務局函覆在卷(見本院卷二第一四七頁),又其底價固均經審計部核定,有審計部函可按(見本院卷三第一八三、三二六頁);又財團法人中國驗船中心,依上開二二0公噸陸上起重機之書面數據,固認其可裝卸貨櫃船甲板上之貨櫃等情,有其九十五年十二月十八日驗中技字第0三五五一號函在卷可按(見本院卷三第二五四頁),但本件因有上開規格綁標、洩露底價等情,已經本院認定如上,此部分無從作為有利被告等之認定。另又被告己○○及其辯護人請求調取之台中港務局高過五千萬以上採購案、隨機配件採購案、九九號碼頭廢鐵卸料機零配件採購案、檢查輸送帶設備採購案(見本院卷三第一七六、二六0、二六四頁),亦均與本案無關,無從作為有利或不利被告等之認定。

()被告丁○○及其辯護人請求再傳訊證人王明達、函詢陸利公司是否曾為報價、譚新教是否為該公司人員云云,被告壬○○及其辯護人請求再度傳訊證人盧俊銘云云,被告己○○及其辯護人請求再傳訊證人王明達、張欽聰、吳振昆、陳萬發、證人即被告壬○○、及函調台中港務局之「船舶交通管理系統採購案」云云,因證人王明達、盧俊銘、張欽聰、吳振昆、陳萬發、證人即被告壬○○均已於原審結證明確,本院認均無再予傳訊之必要;又陸利公司是否曾為報價、及上開「船舶交通管理系統採購案」,均核與本案無關,本院認此部分均無調查之必要。另同案被告鍾燦輝已潛逃至外國,無從傳訊,且本案事證已明,亦無傳訊必要,均附此敘明。

二、比較新舊法部分:

(一)貪污治罪條例第二條原規定:「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犯本條例之罪者,依本條例處斷」,嗣於九十五年五月三十日經修正,同年七月一日施行,修正後之規定為:「公務員犯本條例之罪者,依本條例處斷」,其修正理由明示係配合刑法有關公務員定義規定之修正。而刑法第十條第二項原來規定:「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嗣於被告等行為後,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施行,修正後之刑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一、依法令服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二、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修正後之規定較為具體且嚴謹,顯較修正前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等,自應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適用修正後之規定。

(二)本件被告等所犯下列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法定刑中得併科罰金刑,而被告等行為後,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之刑法業於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其中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關於主刑罰金已修正為:「罰金:新台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與修正前之規定:「罰金:(銀元)一元以上。」之規定相較,修正後關於罰金刑之法定範圍顯已提高,應以行為時之規定有利於被告,應依修正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適用行為時之法律,即本件應依新修正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適用行為時之修正前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有關於罰金之規定。

(三)被告行為後,上開新修正刑法已刪除第五十六條連續犯之規定,則被告之犯行,因行為後新法業已刪除連續犯之規定,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依新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比較新、舊法結果,仍應適用較有利於被告之行為時法律即舊法論以連續犯(最高法院九十五年第八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四)被告行為後,上開新修正後之刑法刪除第五十五條關於牽連犯之規定。本件被告己○○、壬○○、丁○○、乙○○所犯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購辦公用器材舞弊罪二者間,被告丙○○所犯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購辦公用器材舞弊罪及收受賄賂罪三者間,其間各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依修正前即行為時之規定,應從一重罪處斷;依修正後之刑法既已刪除牽連犯之規定,則所犯上述各罪應依數罪併罰之規定分論併罰。比較新舊法之規定,修正後之規定並非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之規定,應適用行為時之法律,即適用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五條牽連犯之規定,從一重處斷。

(五)被告行為後,上開新修正刑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關於褫奪公權規定為:「宣告一年以上有期徒刑,依犯罪之性質認為有褫奪公權之必要者,宣告一年以上十年以下褫奪公權。」而修正前之規定:「宣告六月以上有期徒刑,依犯罪之性質認為有褫奪公權之必要者,宣告一年以上十年以下褫奪公權。」本件被告等均經宣告有期徒刑一年以上(詳後述),不論依修正前、後之刑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之規定,均得宣告褫奪公權,對被告而言並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又上開新修正刑法第三十七條第五項,對於有期徒刑褫奪公權,增訂「同時宣告緩刑者,其期間自裁判確定時起算之」之規定,而修正前刑法並無此部分規定,實務上在緩刑期間,其褫奪公權之期間均未起算,比較新舊法之規定,此部分修正後之規定並非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之規定,應適用行為時之法律,即適用修正前此部分之規定,逕依修正前之刑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宣告褫奪公權。

(六)被告行為後,上開修正後刑法第四十二條第三項規定:「易服勞役以新台幣一仟元、二仟元或三仟元折算一日。但勞役期限不得逾一年。」與修正前之刑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易服勞役以(銀元)一元以上三元以下折算一日。但勞役期限不得逾六個月。」比較修正前後之易服勞役折算標準、勞役期限,以修正前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則應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規定,適用修正前之刑法第四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定其折算標準、勞役期限。

(七)刑法第二十八條關於共同正犯之規定,由原條文:「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修正為:「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揆其修正理由係為釐清陰謀共同正犯、預備共同正犯、共謀共同正犯是否合乎本條規定之正犯要件,為文字之修正,非屬法律變更,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適用裁判時法,即適用修正後此部分刑法之規定(最高法院九十五年第八次、第二十一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八)被告行為後,貪污治罪條例第八條第二項已修正為:「犯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而修正前規定:「犯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因而查獲其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修正理由明載為:「刑法第四章章名已由『共犯』修正為『正犯與共犯』,爰配合酌修本條。」,此部分亦應為文字之修正,非屬法律變更,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適用裁判時法,即適用修正後此部分之規定。

三、核被告己○○、壬○○、丁○○、丙○○、乙○○所為,均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購辦公用器材舞弊罪、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項之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

被告丙○○另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收受賄賂罪。被告己○○、壬○○、丁○○、丙○○、乙○○等五人間,顯有共同舞弊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又被告己○○、壬○○、丁○○、乙○○所犯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購辦公用器材舞弊罪二者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為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應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從一重之購辦公用器材舞弊罪論處。而被告丙○○所犯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購辦公用器材舞弊罪及收受賄賂罪三者間,亦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為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應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從一重之購辦公用器材舞弊罪論處。公訴人認前開犯行間,具有吸收關係,顯有未洽。被告己○○、壬○○、丁○○、丙○○、乙○○先後購辦公用器材舞弊之行為,其時間緊接,手段同一,所觸犯犯罪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而為之,為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應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分別論以一罪,並均加重其刑。按犯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修正後貪污治罪條例第八條第二項定有明文。被告丙○○於偵查中為自白供述,並自動繳交所得全部財物五百萬元,並因而查獲被告己○○等人,爰依修正後貪污治罪條例第八條第二項之規定,減輕其刑。再按犯罪之情狀可憫恕者,得酌量減輕其刑,刑法第五十九條定有明文。

被告丙○○係因自身受制於臺中港務局長即被告己○○之首長職務,不敢違逆,以致觸犯前開貪瀆罪行,惟事後知所悔悟,坦承全部犯行之情,認其犯罪情狀尚堪憫恕,爰依刑法第五十九條之規定,遞減輕其刑,並先加後減之。至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二二八八三號、九十二年度他字第一七六0號移送併辦部分,與本案係屬同一案件,應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理。又以往實務見解,認原判決未及比較適用新舊法時,上訴後,雖比較結果以舊法有利於行為人,而原判決別無其他撤銷事由,仍應由本院以此為由撤銷改判。惟刑法修正後之規定係以適用行為時法為原則,因此原判決雖未及比較適用,然上訴本院後,經比較新舊法,其中上開貪污治罪條例第二條配合刑法有關公務員定義規定之修正,因修正後之規定較為具體且嚴謹,較修正前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等,而應適用修正後之規定,但此部分無論依修正前後之規定,被告等均屬所規定之公務員,從而,此部分修正對於原審判決本旨即無影響,毋庸作為撤銷原審判決之事由,其餘被告等行為後之法律,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均仍應適用行為時法,則原判決適用行為時法即無不當,自不構成撤銷之事由。原審依上開事證,適用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二項(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改適用修正後此部分之規定,已如上述)、第十條第一項、第十七條、第十九條,刑法第十一條、第二十八條(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改適用修正後此部分之規定,已如上述)、修正前第五十六條、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項、修正前第五十五條、修正前第三十三條第五款、第五十九條(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改適用修正後此部分之規定,已如上述)、修正前第四十二條第三項、修正前第三十七條第二項(另由本院補充適用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但書、修正後第十條第二項、修正後貪污治罪條例第二條),並審酌被告己○○身為臺中港務局長,身為國家高級公務員,不思用心經營臺中港業務,竟串連其下屬被告壬○○、丁○○、丙○○及被告乙○○,共同與廠商從事規格綁標、洩漏底價之舞弊行為,造成國家財源之浪費,動搖民生安定,圖利私人廠商,其行可議,且被告己○○、壬○○、丁○○、乙○○於審理中猶飾詞狡辯,未見悔意,犯後態度不佳,考量渠等擔任之職務及參與之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被告己○○、壬○○、丁○○、丙○○、乙○○如原審判決主文所示之刑,並依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七條之規定,均予褫奪公權,被告己○○、丁○○、壬○○、乙○○部分並分別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暨就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依貪污治罪條例第十條第一項之規定,併予諭知沒收,及說明其餘扣案物品不予宣告沒收之理由,其認事用法均無不合,其量刑亦屬妥適,被告己○○、丁○○、壬○○、乙○○各以否認犯行為由上訴,均為無理由;被告丙○○以其應適用貪污治罪條例第八條第二項規定諭知免刑為由上訴,公訴人亦為相同之請求云云,但原審已審酌其擔任之職務、參與之程度、及上開一切情狀,認尚未達免刑之必要,而依該規定予以減刑,本院認屬適當,亦無從依證人保護法第十四條之規定免除其刑,被告丙○○之上訴,亦無理由,均應予駁回。

參、無罪及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於八十三年間起至九十年間止,擔任臺中港務局環保所課長,負責採購案之型錄取得、法定預算及採購預算之編列、採購機具規範書之製作、廠商規格之審核及代表臺中港務局參加開標作業,為依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被告甲○○乃與被告己○○、丙○○及被告鍾燦輝等人共同基於牟取不法利益之概括犯意之聯絡,在八十六年至八十七年間辦理廢料絞碎機採購案時,由被告甲○○、丙○○等人於八十六年間簽准購置,函送前臺灣省物資處辦理公開招標,八十七年三月十九日決標由全誼公司得標,八十八年七月十四日驗收完成結案,在臺中港務局辦理廢料絞碎機採購案中,被告甲○○乃依被告己○○授意直接向基隆港務局索取廠商之型錄資料,並未進行市場調查及訪價,於編列法定預算之計算過程中,就直接參考基隆港務局之採購預算資料編列二千一百萬元為法定預算,扣除電力設備費一百五十萬元,廢料絞碎機之法定預算為一千九百五十萬元(貨款為一千八百七十二萬元,運什費為七十八萬元),因被告甲○○並未進行市場調查及訪價,遂直接引用由被告鐘燦輝公司之工程師連金益所提供之三家報價均高於一千八百七十二萬元之廠商報價單為據,逕依法定預算之貨款一千八百七十二萬元作為該案之採購預算,此外,因被告甲○○並無機械方面之知識背景,無從依自基隆港務局所取回之型錄編寫採購規範及中文招標規範,被告鍾燦輝之員工連金益即主動提供被告甲○○辦理該採購案所需要之型錄資料、採購規範、中英文招標規範書及廢料絞碎機規範訂定標準等資料,參加廢料絞碎機之標案廠商中,全誼、科精公司之負責人湯英蓉(被告鍾燦輝之妻)及葉倉榮互為關係企業股東,全誼及科精公司股東名單均有相同股東即被告鍾燦輝及其妻湯英蓉,被告鍾燦輝亦為二家公司之最大股東,八十七年三月十九日開價格標時,原參標的科精公司改由同屬被告鍾燦輝人頭公司之美僑公司使用原科精公司之型錄Williams公司代替參標,而由全誼、美僑、銳寶、誠建及雅安五家公司投標,誠建及雅安公司因無法符合採購規範所列之特殊規格不符合規格標,故只有全誼、美僑及銳寶三家公司進入價格標之決標,開標時由被告鍾燦輝所有之騰宇公司員工連金益代表全誼公司出席,美僑及銳寶二家公司均不減價讓全誼公司獨得減價機會,底價為一千八百萬元,決標價為一千七百八十五萬元,兩者相差十五萬元,全誼公司以近百分之九十九底價得標;因認被告甲○○與被告己○○、丙○○共同涉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購辦公用器材舞弊罪嫌云云。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而刑事訴訟法上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該項證據自須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始得採為斷罪資料,最高法院二十九年上字第三一0五號著有判例。又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無論係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復無其他調查途徑可尋,法院即應為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七十六年臺上字第四九八六號著有判例。

三、公訴人認被告甲○○與被告己○○、丙○○涉有前開購辦公用器材舞弊之罪嫌,無非係以:被告甲○○之供述內容及證人李可鋒、連金益、林景章、王明達、葉倉榮、傅思臺、傅懷恩、戊○○、庚○○、李在誠之證述內容可資佐證,復有採購底價單二張、請購單、決標結果報表、誠建公司質疑事項基隆港務局回覆函資料、參標公司比價單、採購規範訂定標準、機務組王明達便條簽呈二份、會計室便條簽呈、第一至三次綜簽、簽呈、被告甲○○計算採購預算手稿、底價核定單、全誼、美僑、銳寶公司授權連金益、戊○○、庚○○之授權書、開標紀錄表二份、審標意見書、全誼、美僑、銳寶及科精公司經濟部登記工商資料及股東名冊在卷可稽等,資為論據。

四、訊據被告甲○○與被告己○○、丙○○均堅持否認有何購辦公用器材舞弊之犯行,㈠被告甲○○辯稱:伊均是依照規定辦理,從未與廠商接觸,當初伊有進行訪價,本件採購案是主任陳德文交辦,主任陳德文指示必須廣泛蒐集資料,並可以向基隆港蒐集資料,因為基隆港曾經採購過廢料絞碎機,伊是後來才知道局長即被告己○○在基隆港務局任內曾經採購過相同之設備,伊在接辦該項業務過程中,確實有去市場訪過價,因為國內市場沒有相關資料,才到基隆港務局去索取相關預算資料,伊乃以基隆港務局之資料參酌其他廠商送來之資料,以編列採購預算,並無違法失職之處等語;㈡被告己○○辯稱:伊並未指示或授意被告甲○○向基隆港務局索取廠商資料,採購程序係屬實際執行單位之職責範圍,伊並未參與亦不知情等語;㈢被告丙○○辯稱:本件廢料絞碎機採購案,伊並未參與,僅係以機務組長身份,於採購簽呈上簽准購置而已等語;以資為辯。

五、經查:

(一)依據證人翁天保於原審審理中到庭結證稱:「(辯護人問:八十五年間從事何職?)七十八年迄今皆從事臺中港海上觀光事業。(辯護人問:在八十五年間是否代表業者及港區漁民向臺中港務局要求處理各類船舶棄置之廢輪胎、墊板等大型廢棄物?)八十三年瑞柏颱風過境以後,臺中港變成廢棄港,漲退潮落差幅度是臺灣所有港口最大的,每每在退潮後,遺留大量廢棄物,影響海上觀光船,在八十五年間,我才在省議會直接向己○○提出陳情抗議,表示因漂流木的問題,兩個月無法經營觀光業務。(辯護人問:事後如何處理?)他們表示要購置廢料絞碎機來處理,廢料絞碎機目前尚在運作中,廢料絞碎機不只針對防風林,還包括漂流木的問題,所以基隆港也有需要。」、「(檢察官問:當時己○○是否在該處當局長?)是的。(檢察官問:就你所知,廢料絞碎機可以針對你提出的漂流木等問題加以處理?)有一部份可以處理,還有一部份如纜繩等,還是無法處理。」等語(參照原審審理卷〈三〉第五0六至五0七頁),證人翁天保係臺中港區之觀光遊船業者,對於臺中港之地形,導致漂流木、廢棄物之淤積嚴重,影響觀光遊船之進出之情,業經於原審審理中到庭證述屬實,可見臺中港務局為解決廢棄物之問題,確實有採購廢料絞碎機之業務上需要,且該廢料絞碎機目前亦確實仍處於有效運作,並對於解決臺中港之廢棄物淤積問題有一定之功效,是以,臺中港務局採購廢料絞碎機之動機,係為環境保護所之實際業務需求,並非若起訴書所稱純為消化預算而來。

(二)依據證人陳德文於原審審理中到庭結證稱:「(辯護人問:八十五年至八十七年間,在臺中港務局擔任何職務?)我是擔任環境保護所的主任。(辯護人問:臺中港務局八十六年編列預算,採購廢料絞碎機之原因及採購程序為何?)臺中港是一個在沙灘上建立起來的港口,雖然有種木麻黃,但是經有關單位研究,二十年後將會枯萎,防風、防沙功能將會減低,港務局有責任要維持防風林有永久之功能,因此必須更新設備以維持原有之林相。在整理過程中,可能砍下大量之木材,會產生垃圾處理之問題,所以港務局基於需要將自己砍下來之樹、葉處理掉,因為掩埋沒有辦法處理木材廢棄物,工作上有很大的困難,因此我們必須將砍下的木材由廢料、垃圾變成我們的資源,我們再更新森林的當頭,將木材絞碎後變成木屑,作為肥料使用,灑在沙灘上定沙,採購木材廢料絞碎機,另外是因為港裡也會產生其他的廢輪胎、廢木板等大型垃圾,也都需要廢料絞碎機。(辯護人問:當時在局務會報裡,局長曾如何指示辦理採購業務?)我們會把訊息傳遞給我們局長,在他的職權範圍內會做他的考量,他如果認為我們的建議是合理的,且聽到地方人士的意見,他就做默認,我們才會提出本件的採購案,找了很多資料,在局裡的預算概算之前,我們就在局裡提這個案,己○○沒有指示我們如何辦理,是因為我業務上主動提報。(辯護人問:你在局務會報提出採購意見時,局裡有無其他人有不同之意見?)沒有,因為防風林功能的維護,是關係著臺中港的存在,所以當時沒有異議。(辯護人問:本件採購案為何是由甲○○承辦?)他在我單位是負責這一方面的業務,根據我們業務的職務分掌,他需要做這個業務,並非由局長指定。(辯護人問:於指示甲○○至基隆港蒐集廢料絞碎機資料時,甲○○有誣告局長己○○已為相同之指示?)他到哪裡去蒐集資料,是由我指示他要廣泛的蒐集資料,包括我們的友港或其他有關可以提供資料或功能的工會,至於局長有無指示我不清楚,局長應該不會不尊重我的工作。(辯護人問:本件採購案的招標規範和採購預算如何編定?)預算編定,按照局裡的單位,每年都有固定的循環,有固定的時程,採購規範是由我們底下的承辦單位按照業務職掌去編寫。(辯護人問:招標規範當初局長有無指示要參照基隆港務局的招標規範撰寫?)在我的範圍之內,我沒有這個感覺,但是局長有無越過我去指示底下,我不曉得。(辯護人問:採購價格部分,局長有無指示你要和基隆港務局所編定的相同?)沒有對我指示。」、「(辯護人問:被告甲○○在任職期間內,可不可以參加你們局長所主持的局務會議?)一級和二級主管全部要參加,後來改為只有一級單位主管要參加,甲○○是二級主管。(辯護人問:辦理本件廢料絞碎機的程序,是由上往下指示辦理,還是由下往上簽呈辦理?)本件是由下往上,在會議裡將資料提出,在概算之前置作業,我們就有這個想法。(辯護人問:有無請甲○○到基隆港廣泛蒐集廢料絞碎機資料?)剛才已經陳述過我是指示他到各個單位去,其中有包括基隆港、高雄港等。(辯護人問:為何要指示到基隆港?)因為基隆港是設備較先進、歷史較久之港口,來作為我們辦案之參考。(辯護人問:該廢料絞碎機法定預算二千一百萬元是否由甲○○編列?)是。(辯護人問:甲○○有無編列細目能力?)有,我們職務分類有兩種,一個是業務類,一個是技術類,他是屬於技術類的,如果要辦這些,當然是有能力。(辯護人問:如何驗證或證明?)港務局的人員進用,本就要求具備相關能力,他以前有編過預算。(辯護人問:編列過程中甲○○若遇有問題如何解決?)沒有發生過採購的物品無法使用的情形。(辯護人問:編列過程中間,甲○○有無向你或其他人請教本案編列之相關問題?)我只監督要求進度,專業部分我也不懂,由他自行負責。(辯護人問:和基隆港務局廢料絞碎機比較,是否臺中港務局採購之絞碎機多了抓斗?)基隆港部分我不清楚,但是臺中港的有抓斗。(辯護人問:抓斗是否甲○○設計編列?)由他編列,我只告訴他採購東西必須考量將來使用之便利性,實際的編列由他負責。」、「(檢察官問:據你所言,專業部分你不懂,由甲○○自己負責,如何指導他蒐集相關資料?)我是站在使用者的立場告訴他,採購的物品不能造成我們使用上的困擾,我只負責業務上的指導,甲○○是技術人員。(檢察官問:甲○○是哪一所大學畢業?)中興大學森林系,畢業後在林務局工作過,其他不清楚,後來就調到臺中港務局。(檢察官問:森林系對於機械是否專業?)我不知道檢察官的意思,是否專業不清楚,但是我認為他有這個能力,因為他有理科的訓練。(檢察官問:臺灣的港口,有哪些港口有防風林?)臺中港有,其他的我不清楚。(檢察官問:基隆港有無防風林?)應該是沒有。(檢察官問:據你所言,採購廢料絞碎機主要用途是要絞碎防風林的木麻黃,基隆港既無防風林,其所採購之絞碎機如何讓你參考?)因為功能是一樣的。(檢察官問:有無去基隆港參觀過它的廢料角碎機?)沒有。(檢察官問:如何知悉兩部廢料絞碎機功能相同?)我要求承辦單位去看。」等語(參照原審審理卷〈三〉第四七八至四八七頁),佐以證人翁天保之前開證述內容,可知臺中港務局確實有採購廢料絞碎機之業務需要性,因此臺中港環境保護所乃自行提出簽呈要求採購廢料絞碎機,並非透過局長己○○之指示而辦理採購,又被告甲○○係應其上級主管即證人陳德文之指示,透過各種管道以廣泛蒐集該採購案所需之參考資料,並依照被告陳德文之指示前往曾經採購過該設備之基隆港以蒐集廢料絞碎機之相關資料,因此,被告甲○○並非透過被告己○○之指示辦理;且被告甲○○係二級主管,被告己○○向來僅係直接與一級主管會面,亦不可對於被告甲○○給予任何指示;再者,依據一般廢料絞碎機設備業者之專業評估,或許被告甲○○不具備民間職場上應有之專有知識水平,然以證人陳德文之認知及臺中港務局之人員而言,被告甲○○已屬該方面之專業人員,因此,被告甲○○是否具備編撰採購規範之專業能力,應屬相對之問題。

(三)又證人陳金河於原審審理中到庭證稱:「(辯護人問:你是否係逢甲大學機械系畢業?)是的。(辯護人問:在臺中港務局擔任何職?)棧埠處機具所主任。(辯護人問:是否認識被告甲○○?)同事。(辯護人問:被告甲○○在八十六、八十七年間之職務為何?)環保所課長。(辯護人問:是否知道被告甲○○有無於八十六年編列廢料絞碎機採購案?)知道,詳情不清楚。(辯護人問:就你本身專業知識,是否知道被告甲○○有無編列廢料絞碎機規範之能力?)我印象中他有到我們科室來請教過我,關於機械上之名詞、單位,他是有拿資料過來,但是我沒有注意看,我直接回答他的問題。(辯護人問:以你個人與他接觸的經驗,被告甲○○是否具備機械的常識?)應該是有,不然他無法問我這些問題。(辯護人問:他除了問你之外,是否還有詢問其他人?)我不清楚。(辯護人問:

案發迄今,你是否看過廢料絞碎機的採購規範?)沒有。(辯護人問:有無看過這部廢料絞碎機?或其他單位是否使用過?)好像一直在使用。(辯護人問:是否聽說過這部機器不能使用或有瑕疵?)沒有。(辯護人問:對臺中港務局審標意見書中所列機械設備有無特殊規格或較深的機械理論?)就我個人理解,絞碎機不是很精密的儀器,我個人認為應該沒有特殊的規格。(辯護人問:所謂不是很精密的儀器所指為何?)不是複雜的機器,純粹絞碎而已。」、「(檢察官問:被告甲○○當時向你請教哪些問題?)英文名詞、中文名詞、單位,我所指的單位是力的單位、壓力的單位。(檢察官問:在你的認知中,他所問的名詞、單位是否屬於普通常識?)如果不是唸過機電的人,就不認識這些名詞、單位。」、「(辯護人問:公訴人問到力、壓力單位,前述採購案之審查資料有談到切刀、尖端出力、不小於數字五八五00牛噸、絞碎機馬力不小於一百HP,所指為何?)牛噸是力的單位,HP是馬力。

」等語(參照原審審理卷〈三〉第六一三至六一七頁),依據證人陳金河所言,廢料絞碎機並非精密複雜之儀器,被告甲○○應有編列採購規範之專業能力,對此,證人陳金河之認知即與證人陳德文對於被告甲○○專業能力之肯定相同;又被告甲○○於編撰廢料絞碎機之採購規範過程中,亦確實有向更專業之證人陳金河請教相關問題,以釐清個人對於某些專有名詞及設備單位之正確認知,不論被告甲○○是否確實有進行訪價或本身是否具備民間廠商所要求之專業素養,以一個公務員承辦機械採購之角色而言,被告甲○○業已善盡職責,對於編撰採購規範之過程中,均已盡力蒐集各方資料及資訊;因此,被告甲○○在參考被告鍾燦輝公司提出之產品型錄後,認為符合臺中港務局之業務需求,而參考被告鍾燦輝公司提出之產品型錄以製作採購規範,亦屬合理,尚難據以認定被告甲○○即有與被告鍾燦輝共同圍標、綁標、圖利及舞弊之犯行及意圖。是以,證人即被告甲○○於原審審理中結證稱:「(辯護人問:本案中,係何人指示你去基隆港務局蒐集廢料絞碎機之資料?)長官陳德文主任。(辯護人問:為何於偵查中說局長己○○指示你去?)當時受到調查員誤導,一直說你們局長犯很大的罪,要我們將全部責任推給局長就可以,所以我一直說是局長指示。(辯護人問:到底臺中港務局有無採購廢料絞碎機之業務上需要?)確實有需要。(辯護人問:辦理採購期間,局長有無直接或間接對你要求或指示?)沒有。(辯護人問:你於調查站所述,關於局長指示部分是要將責任推給局長嗎?)就是在檢調單位一直誤導我,將責任推給局長,但是以前所述不是實在。」等語(參照原審審理卷〈三〉第六一八頁),核與證人陳德文、陳金河之證述情節相符,則被告己○○並未給予被告甲○○任何指示或要求之情,應堪採信。

(四)次以,證人林景章於偵查中結證稱:「(問:現職?)現在任職於臺中港務局環保組污染防治科當科長。我在八十六年到八十七年間是擔任環保所第二課課長,負責的業務是污染防治工作。(問:你擔任第二課課長時,你的職務內容有無法定預算的編列工作?)除了我本身二課的法定預算外,我不編列其他課、隊的法定預算,我只負責環保所內各課、隊的法定預算彙整工作。我的工作是請預算編列的承辦人送編列預算的資料給我,由我彙整後送請主任核可後,再送會計室彙編。(問:八十六年間臺中港務局廢料絞碎機採購案,法定預算是你彙整嗎?)是的,送我彙整完後,還有給甲○○確認,都是依照程序來辦理。(問:本採購案的法定預算編列為新臺幣二千一百萬,是如何編列出來的,你有無協助甲○○編列預算?)在法定預算彙整前,甲○○來找我,要我幫他打電話問基隆港務局其廢料絞碎機買多少錢,因我時常到環保署、交通處開會,比較有機會跟基隆港的環保人員認識,所以甲○○才會拜託我幫他打電話問。我當時是打電話問基隆港環保所的蔡課長,蔡課長有跟我說一個數字,我用便條紙記下來,甲○○就順手拿走了,我現在已經不記得那個數目了。(問:廢料絞碎機的法定預算最後編定為二千一百萬,有無經過上級機關的變更?)沒有。(問:現在放置廢料絞碎機的現場旁,還有一間電器設備的廠房,上開二千一百萬的法定預算有無包括該電器設備的廠房?)這我不清楚。(問:據你所知,甲○○就上開廢料絞碎機的採購案有無去作市場訪價?)我不清楚,但是他有請我幫他打電話到基隆港去查問他們買廢料絞碎機的法定預算是多少,我不是問他們的發包價格(及契約價格)。」等語(參照證物資料第一冊第一七八至一八0頁),依據證人林景章之證述內容,被告甲○○係透過證人林景章先行向基隆港務局承辦人員詢價,並非全然未做市場訪價之動作,而本案中因國內市場並無生產該類機械產品,因此,被告甲○○有無於國內市場訪價並無實益,則被告甲○○利用曾經採購過類似廢料絞碎機之基隆港務局作為訪價參考之基準,符合常情,並無任何悖理之處。

(五)復以,證人張欽聰於原審審理中到庭結證稱:「(辯護人問:是否為本件廢料絞碎機採購案之稽核小組成員?)是,我負責訪價。(辯護人問:本件廢料絞碎機採購案有無訪價?如何訪價?訪價結果如何?)我打聽到基隆港務局有類似設備,價格為一千五百萬元,因為他們沒有抓斗的設備,臺中港務局採購的多了抓斗,加上匯率變動很大,價格訂為一千九百萬元,我認為該價格合理,所以沒有刪該筆預算。(辯護人問:本件預算編列有無浮報之情事?)本件有成交之紀錄,以市場成交價格為依據,沒有浮報。(辯護人問:採購之機器有無瑕疵或未符合規範之情事?)這不是我的職掌範圍。(辯護人問:就你所知,被告甲○○有無編列本案的採購規範之專業知識?)印象中他有到我辦公室請教其他同仁,有關專業方面之問題,詳細內容我不清楚。」、「(檢察官問:抓斗之價格是多少?)依我訪價的結果,進口的話,應該是二百萬元左右。(檢察官問:訪價後決定價格之時間?)八十六至八十七年左右,確定時間不記得了。(檢察官問:匯率變動激烈何故?)八十六年是一美元兌換二十八元臺幣,後來臺幣貶值,美元升值至一比三十五。(檢察官問:八十七年三月十六日稽核小組開會審議時,你所提建議價格是否被接受?)我報告完後,就離席了,是否被接受,我不清楚。(檢察官問:後來是否有人要求你重新核價?)印象中,我有再去報告一次,應稽核小組陳萬發之要求再次前往報告,我第二次報告內容也相同。」等語(參照原審審理卷〈三〉第五一八至五二0頁),證人張欽聰進行訪價後,亦認為被告甲○○所提出之預算價格尚屬合理,乃以預算價格減去零頭尾數做為建議底價,提供予稽核小組成員進行審查,是以,就本件廢料絞碎機之採購預算金額與證人張欽聰提出建議底價相符,顯見被告甲○○並無浮報底價之情事。又依據被告甲○○所製作之臺中港務局廢料絞碎機設備採購規範(參照原審卷㈠第二三五至二四0頁)及基隆港務局絞碎設備採購規範(參照原審卷㈠第二四一至二四四頁),被告甲○○所製作之採購規範所要求之廢料絞碎機規格幾乎與基隆港務局之採購規範大致相同,而基隆港與臺中港亦均有絞碎機之需求,因此,被告甲○○參考基隆港之採購規範,縱有援引,亦無何違失之可言。

(六)再者,證人劉慶林於偵查中結證稱:「(問:臺中港務局廢料絞碎機採購過程詳情為何?你有無參與開標會議?)廢料絞碎機案係八十六年間甲○○簽出來,並由局長己○○核准後,移交機務組供應科由我簽呈,奉局長己○○核准後,將全案交由臺灣省物資處辦理招標、決標等相關業務。我有參加開標會議。(問:為何要採購廢料絞碎機?)採購廢料絞碎機是由甲○○簽出,由局長己○○核准,理由我不清楚。(問:開標時你是否知道提供型錄三家公司全誼、科精、銳寶公司均表示有代理權才提供型錄,而開標時卻是全誼、美僑及銳寶公司表示有代理權而投標,美僑公司竟拿科精公司代理之產品投標,且美僑及全誼公司地址相同,明顯有圍標之情事?為何你不依規定處理?)我不清楚,因為請廠商提供五家以上型錄是由甲○○辦理,甲○○依照型錄制訂相關採購規範,奉局長己○○核准後,移給我時,我只有看到規範,沒有看到型錄。規範是由環保局擬定,經過機務組審查後,在經過局長簽准後,再移到我們機務組供應課辦理委託物資處辦理招標事宜。(問:〈提示:八十六年八月二十一日、九月二日、十月八日、十月二十日甲○○簽呈,八月二十八日王明達簽呈〉依前述簽呈,你等均知道需蒐集五家以上廠商產品型錄,制訂產品規範,符合五家以上廠商產品規格,為何只蒐集三家廠商型錄?原因為何?)環保所第一次擬的規範,王明達說需要五家而且有加批意見,甲○○就再上簽呈說只有找到三家型錄製作規範,經局長己○○核准後,就送機務組由我承辦,我認為局長在五千萬元內有權限核准蒐集三家廠商產品型錄製作規範,我即依照程序將本案簽呈臺灣省物資處進行開標程序。」等語(參照證物資料第一冊第一四八至一四九頁),及證人王明達於偵查中到庭結證稱:「(問:八十七年間你擔任機務組船機課承辦人期間,是否曾負責廢料絞碎機招標案之相關業務?內容為何?)是的。本人在廢料絞碎機招標案中只負責審核採購單位依行政流程所送之採購規範書及型錄作書面技術審核,至於公開發包之作業係由本組供應課承辦,船機課則未參與。(問:臺中港務局廢絞機採購案有無規格審查意見表?其審查規格不符部分如何處理?詳情如何?)在廢料絞碎機部分並無規格審查意見表,但請購單位環保所有檢附型錄及規範比較表,我僅就型錄及規範比較表內容作技術審核,另行以便條紙簽報審查意見,包括規格審查不符部分,至於規格不符部分由請購單位自行處理,另有關前述比較表我可以提供貴單位參考。(問:臺中港務局廢料絞碎機採購案你審查之結果為何?)在八十六年九月五日我簽報第一次初審意見有:㈠請附規範五、起重機及抓斗型型錄俾利審查。㈡英文規範請增列中文規範第八項電力設施部分。㈢請澄清比較表部分:⑴第一家廠商進料口尺寸、輸送機出料速度。⑵第二家廠商絞碎切刀之刀尖出力。⑶第三家廠商絞碎動力等意見,而請購單位均依照本組意見作修正後,在送交本組作技術審核,我在請購單位送交前述絞碎切刀之刀尖出力等相關資料後,再於同年九月二十三日另簽『建議有關材質如齒輪、機輪、切刀其以採用之材質或更優者』、『絞碎機切刀尖端出力三家廠商最小為585000N,建議採用其最小值585000N』,事後環保所均依本課所提意見作規範修正,而本課予以通過審查。(問:你前述在同年九月二十三日所提之建議修正意見將『絞碎機切刀尖端出力建議採用其最小值585000N』,其依據為何?)因為絞碎機切刀尖端出力改採用其最小值585000N,三家型錄之規範即均能符合規範要求,所以我作此建議,但接受與否由環保所作決定。(問:依你所提供之『臺中港務局廢料絞碎機規範訂定標準』前述切刀尖端出力三家型錄之最小值為550000N,請問你所述585000N數據從何而來?)我是依三家型錄所載之規格紀錄,但何以『臺中港務局廢料絞碎機規範訂定標準』前述切刀尖端出力三家型錄之最小值為550000N我並不清楚。(問:

臺中港務局廢料絞碎機採購案機五組及政風室僅依招標規範訂定不符合五家廠商之規定,不進行規格審查,為何副局長蕭丁訓仍要你們先審規範再由環保所綜簽?)本人在八十六年八月二十八日針對廢料絞碎機採購案有加簽個人意見『依交通處八十年四月三十日交四字第一七0六0號函及本局第三十二次政風督導小組會議主席提(裁)示事項規定,其採購規範至少應符合五家以上廠商產品』,但在技術規範審核方面,僅對請購單位送審之型錄資料審核,至於送審家數是否符合規定,依行政程序應由請購單位環保所簽核,當時我並不清楚副局長蕭丁訓有無指示要我們先審規範再由環保所綜簽。(問:〈提示八十六年九月五日王明達簽辦單〉你於前述八十六年八月二十八日針對廢料絞碎機採購案有加簽個人意見『依交通處八十年四月三十日交四字第一七0六0號函及本局第三十二次政風督導小組會議主席提(裁)示事項規定,其採購規範至少應符合五家以上廠商產品』,但在九月五日即簽辦該案『奉局長指示先審查規範再專案陳核』,請問當時己○○局長如何指示你先審查規範再專案陳核?)八十六年九月五日之簽辦單,己○○並未親口指示我,但確實是由本局某科室組長向我轉達局長指示,但很久了我已不記得是何人轉達。(問:國內代理廢料絞碎機之廠商是否只有全誼、科精、銳寶三家公司?八十四年間基隆港務局採購廢料絞碎機即有四家公司投標,為何環保所科長甲○○等人只拿全誼、科精、銳寶三家公司資料編招標規範並交由船機課審查?)我不清楚國內代理廢料絞碎機之廠商有幾家,如前所述,有關廢料絞碎機之採購,船機課只負責採購規範中之技術書面審查,至於採購規範請購單位如何編寫,我不清楚。(問:若僅參考全誼、科精、銳寶三家公司之產品編製招標規範又經你們核對再修正招標規範讓前述三家公司產品皆符合,是否造成只有前述三家公司能夠投標?縱然別家公司參標亦不能通過規格標?)有關我們的審查程序,會先提供審查意見再由請購單位決定是否依審查意見修正或澄清說明,而船機課只審查請購單位所送之型錄與採購規範內容是否相符,至於採購規範內容是否需調整由請購單位自行決定。而請購單位所訂之採購規範是否僅能讓特定廠商才能通過審查參標,我不清楚。」等語(參照證物資料第一冊第一五六至一五九頁),依據證人劉慶林及王明達證述之內容觀之,本件廢料絞碎機採購案,在被告甲○○製作採購規範及提出各單位綜簽之過程中,證人劉慶林、王明達均有本於職責,提出不同簽註意見,而被告甲○○亦經多次修改採購規範之內容,且在本案整個採購過程中,證人劉慶林、王明達及被告甲○○均陳稱並未受到被告己○○之任何指示或壓力,再者,被告甲○○對於證人劉慶林、王明達簽註之意見,亦未透過被告己○○向證人劉慶林、王明達施壓,避免刁難,僅係自行修正各該採購規範內容,則在被告甲○○製作採購規範之內部作業流程中,並無任何違法失職之處,且被告己○○並無給予指示之情,應堪認定;又被告甲○○前往基隆港務局蒐集採購廠商資料之結果,僅有三家廠商,乃簽請被告己○○同意,鑑於國內市場並無相關廢料絞碎機產品,目前僅有國內廠商代理之國外產品可供選擇之情況下,被告己○○以其臺中港務局長之權限,同意准予三家廠商參標之情,縱有不完善之處,亦無違法之可言。

(七)繼以,基隆港務局於八十四年六月二十一日在被告己○○任內採購廢料絞碎機一臺,參標廠商有全誼公司、鉅山公司、銳寶公司、誠建公司等四家,由全誼公司以一千八百四十六萬二千一百元(以八十七年採購當時之匯率計算)得標;而臺中港務局採購廢料絞碎機亦在被告己○○任內採購,被告甲○○於八十六年八月二十一日會簽採購簽呈,並編制採購規範訂定標準,機務組、會計室、政風室均簽註意見,八十六年九月二日第一次綜簽、八十六年九月五日第二次綜簽(王明達簽註奉局長指示先審查規範再專案陳核)、八十六年九月十三日第三次綜簽均未通過,八十六年十月二十日被告己○○核准,被告甲○○乃參考基隆港務局廢料絞碎機約一千五百萬元之採購價格作為計算依據,加計電氣房、電氣設備、操作場地設施、抓斗及當時之匯率,計算約二千一百萬元之法定預算,八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被告己○○核定廢料絞碎機底價為一千八百萬元,參標廠商有誠建公司、全誼公司、美僑公司、雅安公司、銳寶公司等五家,於八十七年三月十九日開價格標,由全誼公司得標,決標價為一千七百八十四萬九千九百九十六元等情,業據被告甲○○、己○○供述屬實,並有八十四年六月二十一日臺灣省物資處決標單一份(參照原審卷㈠第二二三頁)在卷可稽;又依據訪價幹事張欽聰於八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針對絞碎機(含輸送機、起重機及抓斗),以電話向基隆港務局詢價之結果,表示「基隆港務局曾於八十四年度採購同類型絞碎機,每組約一千四百八十萬元,臺中港務局規範多一套抓斗約須增加二百萬元,經查本產品皆係美商製品,因匯率因素,底價建請為持原預算,本採購案之預算一千九百五十萬元,考量匯率因素,建議底價維持原預算」,此有八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臺灣省交通部臺中港務局辦理營、採購案件稽核、訪價工作執行報告表一份(參照原審卷㈠第二一二頁)在卷可稽,嗣後,本件廢料絞碎機採購案係以一千八百七十二萬元為採購預算,經稽核小組審議底價為一千八百萬元,被告己○○於八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核定底價為一千八百萬元,此有八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臺中港務局稽核小組採購營繕工程「預估底價」審議單一份(參照原審卷㈠第二一三頁)在卷可稽,被告甲○○所提出之預算金額、稽核小組提出審議底價與被告己○○最後核定之底價,均較稽核小組訪價幹事張欽聰所提出之建議底價為低,且比較基隆港務局所採購之廢料絞碎機與臺中港務局所採購之廢料絞碎機,此有基隆港務局之廢料絞碎機照片一張及臺中港務局之廢料絞碎機照片二張(參照原審卷㈠第二二五、二二六頁)在卷為憑,由照片內容可知,臺中港務局所採購之機型附加了抓斗,且採購之時間較晚,所取得之機型亦當較為新穎,而採購價格確較諸基隆港務局於八十四年間所採購之機型便宜六十一萬二千一百零四元,顯見臺中港務局採購廢料絞碎機之價格,應無浮報價額或提高底價之情事。至於被告鍾燦輝以其個人及關係企業之美僑公司、科精公司、全誼公司參與投標之情,被告甲○○並非實際負責開標作業之人,自無從據以審酌判別,且一般公開招標程序,區分規格標及價格標,規格標部分,又分為技術規格及廠商資格二種,技術規則原則上是由使用單位即臺中港務局環保所負責審查,而廠商資格則由臺灣省物資處負責審查,價格標亦係由臺灣省物資處負責主持,對於廠商資格之審核,既非被告甲○○之職責範圍,縱有被告鍾燦輝利用其關係企業之公司陪標之情形,亦非被告甲○○所應負責,甚而對於開價格標之時,在開標現場,被告甲○○既非開標主持人,亦無任何決定權限,對於被告鍾燦輝或其員工之任何作為,更非被告甲○○之職權範疇所能掌控,顯然無從就此予以究責,令負舞弊貪瀆之刑責。

(八)況且,依據證人劉明昌於偵查中結證稱:「(問:現職?)八十八年六月三十日到臺中港務局秘書室採購課就職,負責財務、機械採購,九十一年四月一日調環保組環境規劃科長接甲○○職務,負責臺中港港區環境美化維護業務。(問:為何今日是由你代表港務局前來說明購買廢料絞碎機後使用及維修情形?)因為環境規劃科目前負責操作及管理,所以現任環保組長陳建三指派我前來說明。前任環保組長陳德文於九十一年七月十六日退休。(問:臺中港務局購買廢料絞碎機之目的為何?)採購之目的就是要對港區枯死林木、風倒木、回收廢輪胎、棧板等大型廢棄物進行處理以減少廢料。(問:港務局購買廢料絞碎機過程?購買廢料絞碎機後使用及維修情形?)我八十八年六月三十日到臺中港務局的時候此廢料絞碎機已經採購完成,從資料來看是機務組的供應課購買,八十八年間秘書室的採購課有會同驗收。購買廢料絞碎機是八十七年三月十九日決標,八十八年七月十四日收完成開始使用,使用及維修情形都有製作作業紀錄表及維護紀錄表,據我擔任環境規劃科科長以來所知,電力部分的維修是由臺堡機電公司負責,機械設備的維修,開始使用時是由本局船修廠負責,九十一年九月以後委託洪健工業社負責,如有重大機械損壞需修理還是由船修廠負責。在我擔任科長期間及由作業紀錄表來看,本機械故障情形大部分都是抓斗的油壓管破裂漏油致使抓斗力量不足無法作業,經過修護以後目前可以正常運作。‧‧‧(問:八十八年十月六日作業紀錄表顯示抓斗油壓管接頭處漏油至八十八年十月十五日全誼公司才派員檢修完成,為何八十八年十月七日、八十八年十月十四日的維護紀錄表都填寫一切正常未將抓斗油壓管接頭處漏油事實註明?同樣八十九年二月十日、二十四日及三月二日作業紀錄表與八十九年二月十日、十八日、二十四日及三月二日維護紀錄表亦為登載不實的狀況,請你說明?)從前述作業紀錄表及維護紀錄表比對,當時環保所負責人員在八十八年十月七日、八十八年十月十四日、八十九年二月十日、十八日、二十四日及三月二日維護紀錄表上之紀錄確未登載漏油情形,實際情形要詢問當時的負責人員周小兆、甲○○及陳德文等人。(問:〈提示:九十一年六月五日作業紀錄表及維護紀錄表〉前述兩份紀錄表是不是在你任期所做?你有無據實登載?)維護紀錄表都是由我的材料管理員鄭俊華所做,有我及陳德文的簽章,作業紀錄表是由我的材料管理員鄭俊華所做,有我及林景章代理的簽章,我們都有據實登載抓斗油壓管漏油等情事。」等語(參照證物資料第一冊第一七三至一七六頁),臺中港務局所採購之本件廢料絞碎機,經修復前開抓斗漏油之問題後,目前正常運作,並無重大故障或修繕之問題,要難謂被告甲○○、己○○有何舞弊之重大違失。

(九)至於證人連金益於偵查中結證稱:「(問:八十四年間,基隆港務局辦理廢料絞碎機採購業務時,當時Shred-廢料絞碎機市價約為若干?)價錢的部分,我不清楚,但就我所知,基隆港務局之廢料絞碎機型號為ST-200,而臺中港務局廢料絞碎機型號為ST-200EL,且強度亦不一樣,臺中港務局所採購之廢料絞碎機係作為絞碎木麻黃、輪胎之用,強度較強,而且也多一個抓斗。」(參照證物資料第一冊第六七頁)、「(問:臺中港務局採購廢料絞碎機採購案,你是負責作哪些廠商的中英文招標規範、技術規範?)庚○○是負責廢絞機採購案英文部分的廠商型錄、技術規格、投標規格等文件的製作。我是現場負責的工程師,我有幫忙審查採購規範的規格部分。製作好以後我曾跟同事送過上開資料給臺中港務局公務員甲○○至少二至三次。我交給甲○○的招標規範,他完全沿用,因為他不是學機械的,他完全不懂。據我所知,鍾燦輝也曾親自送過資料去臺中港務局。」(參照證物資料第一冊第一一七至一一八頁)、「(問:在廢料絞碎機中哪些是屬於特殊規格?)這個案子的規格是庚○○製作,所以他會比較清楚。但是,依我看,如審標意見書中有關橫軸截面需為六角形、機械重量的限制、切刀格片等限制都是屬於比較特殊的規格。原則上,卷內審標意見書中畫黃線的部分都是屬於比較特殊的規格。廢料絞碎機應該要注重它的性能、功用,例如絞碎能力,不應該用細部的尺寸、重量等規格來限制要求。(問:你在製作廢絞機採購案採購規範、審標意見書等文件給臺中港務局的人員時,都跟哪些人接洽?)我只跟甲○○接洽,在提供招標規範的過程中,我跟甲○○最少接觸約兩三次,至於審標意見書,當時我們有跟甲○○說,但他都不懂,乾脆交給我們做,他也比較省事。(問:鍾燦輝如何認識甲○○?)我不太清楚,印象中是鍾燦輝帶其他工程師先跟甲○○認識,我是後來送採購規範、規格資料給甲○○才跟他認識。‧‧‧(問:廢料絞碎機是訂單生產產品或是現貨生產產品?)原則上是現貨供給品,但是如果客戶有特殊需求,也可以作修改。」等語(參照證物資料第一冊第一一九至一二0頁),依據證人連金益之證述內容,被告甲○○係全盤引用被告鍾燦輝公司員工所提供之招標規範及技術規範,據以製作採購規範,以致所製作完成之採購規範即有特殊規格之情事,惟被告甲○○確有事先參考基隆港務局之採購規範及參酌被告鍾燦輝公司所提出之產品型錄,認為被告鍾燦輝所提出之產品規格符合臺中港務局之需求,而依照該公司提出之產品規範及基隆港務局之採購規範據以製作採購規範,確為一般負責採購業務人員之作法,蓋採購之機械本身,係屬專業之知識,非一般公務員短期間得以具備,依據現有事證,被告甲○○本身並未與被告鍾燦輝有何利益輸送或不當協議之不法情事,則被告甲○○在基於臺中港務局需求為前提之考量下,參考基隆港務局之廢料絞碎機採購規範及被告鍾燦輝公司提出之產品型錄,而編寫製作採購規範,尚不足以成立圖利特定廠商或圍標之違法行為。

(十)另證人李在城於偵查中結證稱:「(問:如何得知臺中港務局廢料絞碎機標案?)由政府機關的採購公報中得知。(問:參加廢料絞碎機投標案的情形為何?)八十七年一月我們誠建公司參加資格標,三月五日本公司去函臺中港務局及臺灣省物資處,希望相關單位能秉持公正、公開方式辦理開標作業,三月十一日臺灣省物資處函告本公司所報售之規格經臺中港務局審查結果為不合格,三月十三日臺中港務局己○○局長函覆本案已完成規格標之審查,結果並於三月五日函送物資處辦理。三月十六日本公司再度發函臺灣省物資處、省政府交通處、政風處等單位,希望給本公司有充分澄清說明之機會,三月十八日省物資處函告本公司報售規格經審查結果為不合格,並檢附審標意見書,表示若本公司對審查結果有疑義,可於三月十九日開價格標時當場再予以說明,我曾在三月十九日開標時到現場提出澄清資料說明,但不為港務局所接受,三月三十日省物資處函告本公司,表示港務局業於開價格標前就本公司提出疑義部分當場釋疑。(問:誠建公司的招標規範是否為你製作?你對廢料絞碎機的了解程度如何?)是我跟同事一起製作。我從事廢料絞碎機這個行業已經五、六年,我對我的專業能力非常有自信。(問:你認為本採購案之招標規範有何不合理之處?)我認為是型錄部分及舉重能力等條文較不合理,本公司所附之抓斗型錄,八十七年三月十九日開標當天我還請原廠廠商到場證明我們提供的型錄是正本,所以雖不是銅板紙,但不能表示就不是正本。(問:招標規範中第D項絞碎機軸⑴截面需為「六角形」、及(c)小項六角形之對邊距離不小於二百公釐條文規定是否合理?)此部份我在八十七年三月十九日開標當天有提出澄清資料,依據我們公司的型錄,依我們設計師及電腦實際計算(c)小項六角形之對邊距離為二0三公釐,但臺中港務局人員並不接受,臺中港務局也未告知他們所稱的一九八公釐是如何計算得出。(問:第F項切片:從六角邊到外徑距離不小於『三五公釐』條文規定是否合理?)這部分本公司機械符合,只是翻譯成中文時數據有誤。因為絞碎機是一個訂單生產的產品,所以只要客戶提出什麼需求,我們都有辦法製作。(問:第Ⅰ項進料口

(b)項進料口開口不小於『2300×15 00公釐」條文規範是否合理?)進料口開口的規範是有必要,但是應有一定的彈性範圍,無須訂為不小於『2300×1500公釐』之條文規定。(問:第M項絞碎室尺寸:不小於二四00公釐,寬不小於一一00公釐。前面已規定出處理能力〈每小時兩噸,每天十六噸〉,是否有必要再作限制?)因為廢料絞碎機是一個訂單生產,本公司中英文規範所列悉為選擇性尺寸之正確尺寸,以符合本標案規格之需求,而原廠型錄為通用廣大市場行銷所需,故僅以制式之標準規格列述,但本公司在所提供之下方已加註解,表示該項長度可有彈性配合加長,所以港務局認定本公司不符合規格是錯誤的。(問:第N項重量:需不大於『二0000公斤』條文規定是否合理?)這部分完全不合理,因為在重量無必要作此限制,因為廢絞機跟起重機不同,起重機有配重問題,廢絞機應該注重的是它刀片的絞碎能力。(問:第五項抓斗:工作半徑五公尺之淨抓起量不小於三00公斤條文規定是否合理?)此部份本公司原廠型錄中,正面工作半徑負載圖下方已說明:所標示之荷重能力以含抓鉤重量(即淨抓起量),故實際淨抓起量係只工作半徑五公尺之淨抓起量約三四八公斤,而非臺中港務局人員自行曲解之再扣除抓斗重量方式之解釋,所以臺中港務局認定本公司不符合規格是錯誤的。」等語(參照證物資料第一冊第一八七至一八九頁),證人李在城係本案之投標廠商,因提出之產品型錄規格與臺中港務局所編列之採購規範規格不符,而被判定為資格不符,證人李在城在本案中之角色,係屬於有利害關係之地位,其所為證言已難期公正,又臺中港務局針對本身業務所需,編列符合絞碎大量漂流木、木麻黃樹幹、廢輪胎、棧板之業務所需之廢料絞碎機,亦有其需要,尚難據以認定被告甲○○有何以規格綁標之違法行為。

()而證人謝怡中於偵查中結證稱:「(問:參加臺中務局廢料絞碎機投標案情形為何?)我在雅安公司任職期間,經由採購公報得知臺中港務局要採購廢絞機,所以在八十七年初攜帶雅安公司代理的產品「Svedalaro228」之型錄至臺中港務局洽辦投標事宜,對於這個標案,我負責雅安公司所有的投標事宜,我提供型錄及原廠的技術資料及相關投標文件向省物資處投標,而後省物資處有來函告知本公司代理之商品未通過規格之審核,我有接到省物資局寄給我的審標意見書,審標意見書中有說明我們公司產品不符合的地方。所以雅安公司未進入價格標的競標。(問:為何不提出異議或澄清資料?)我參加過幾次政府機關的招標,從來沒有看過招標規範定的這麼細的,所以當時我們覺得既然他招標規範定的這麼細,我們就不想再花時間去爭取,因為這樣一點用處都沒有。(問:雅安公司的招標規範是否為你製作?你對於廢料絞碎機的了解程度如何?)是我跟當時的老闆一起製作的。因為雅安公司算是一個貿易商,我們在有標案時就會帶我們代理的產品去參加投標。(問:廢料絞碎機是一個訂單生產市場或一個現貨供給的成品市場?)依我了解,廢料絞碎機是一個可以依照客戶需求來製作的訂單生產產品。型錄的規格只是一般比較普遍的需求規格而已。(問:既然廢料絞碎機是一個訂單生產的供給市場,則廠商所提供的型錄不過是應一般市場上大多數客戶之需求所製作的標準型錄,所以廠商應該仍能依照客戶需求而製作或修改產品的規格,貴公司是否亦是如此配合?)若是在原廠能夠提供的更改範圍內,廠商是可以依照客戶的需求作修改,只是廠商必須考量其製作成本。但是製作成本的考量應該是在價格標上去競標決定,誰能拿到最低標,誰就決標。我們公司的廢料絞碎機是油壓式的,比臺中港所定的需求要『機械式』的還要好,但是價格會比較貴一點。我們當初想把我們的產品推銷出去,能得到臺中港務局的青睞。但是後來我們接到臺中港務局的審標意見書後,發覺他的規範實在定得很細,我們即使提出澄清資料也沒用,我們瞭解招標單位可能已經心有所屬,就不再爭執。(問:你認為本採購案之招標規範有何不合理之處?)我認為這個招標規範定得太瑣碎了,因為廢料絞碎機採購的作用是要能絞碎木頭、廢輪胎等物品,招標單位應該要從功能取向去作思考,而我們所代理的產品是屬於油壓傳動式,絕對比招標規範所定的需求還要好,因為比較沒有磨損的問題,而招標規範卻一定要求機械式的傳動方式,這不太合理。(問:招標規範中第D項絞碎機軸⑴截面需為「六角形」、及(c)小項六角形之對邊距離不小於二百公釐條文規定是否合理?)我覺得不太合理,因為不需要定得這麼細。(問:第N項重量:需不大於『二0000公斤』條文規定是否合理?)這部分完全不合理,因為在重量無必要作此限制,因為廢料絞碎機是放在地上,去限制他的重量根本沒必要。廢料絞碎機應該注重的是它刀片的絞碎能力及效率好不好。」等語(參照證物資料第一冊第一九九至二0一頁),該證人謝怡中亦係本案投標廠商,因提出之產品型錄規格與臺中港務局所編列之採購規範規格不符,而被判定為資格不符,證人謝怡中在本案中之角色,係屬於有利害關係之地位,其所為證言已難期公正,又臺中港務局針對本身業務所需,參考基隆港務局之採購規範,編列符合絞碎大量漂流木、木麻黃樹幹、廢輪胎、棧板之業務所需之廢料絞碎機,亦有其需要,且臺中港務局考量預算編列之問題,決定採用較為便宜之機械式廢料絞碎機,而捨棄證人謝怡中公司所代理之油壓式廢料絞碎機,純粹係預算編列之問題,並無違法失職之處,更難據以認定被告甲○○有何以特殊規格綁標之行為。

()末以,證人鄭莉莉雖於偵查中結證稱:「(問:廢料絞碎機並沒有在查核金額〈五千萬〉以上,為何乙○○還要去主持開標?)因為沒有超過五千萬,所以我沒有請乙○○來開標,應該是乙○○主動下來主持開標的。」等語(參照證物資料第一冊第二八三至二八四頁),然公訴人於起訴書中就廢料絞碎機採購案之犯罪事實,並未敘及被告乙○○有何舞弊之不法行為,則被告乙○○部分應屬未據起訴,且依據現有事證,亦無從根據證人鄭莉莉之前開證述,遽以認定被告乙○○有何參與舞弊之不法行為。又被告丙○○部分,公訴人雖於起訴事實中認定被告丙○○身為臺中港機務組長,於八十六年間簽准購置廢料絞碎機,並函送前臺灣省物資處辦理公開招標之情,然對於被告丙○○有何參與規格綁標、圍標、舞弊、圖利廠商之行為,卻隻字未提,公訴人所舉全部卷證,確無任何相關事證足以認定被告丙○○有何參與本件廢料絞碎機採購案之不法行為,自難逕予認定被告丙○○在本件採購案中有何貪污舞弊之犯行。綜觀上情,依據現有事證,尚無從證明被告己○○、甲○○、丙○○在本件廢料絞碎機採購案中有何公訴人所指此部分舞弊、圖利、綁標、圍標之不法行為及意圖;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甲○○、己○○、丙○○有何此部分舞弊、圖利、綁標之犯行,尚不能證明其前揭犯罪,揆諸首揭規定及判例意旨,爰就被告甲○○部分為無罪判決之諭知,而被告己○○、丙○○部分,本院原應為無罪判決之諭知,惟因公訴人認該部分與前開論罪科刑部分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六、原審就此部分,以不能證明被告甲○○、己○○、丙○○犯罪,而為被告甲○○為無罪判決之諭知,為被告己○○、丙○○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其此部分之認定與本院相同,檢察官就此部分之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佳琳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筱 珮

法 官 趙 春 碧法 官 余 仕 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林 玉 惠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3 日附表:

┌──┬─────┬────┬─────────┬───────────┐│編號│支票號碼 │發票日 │付款人 │面額(新臺幣) │├──┼─────┼────┼─────────┼───────────┤│ 一│BE0000000 │92.10.01│臺灣銀行臺中港分行│二百四十萬元 │├──┼─────┼────┼─────────┼───────────┤│ 二│BE0000000 │92.09.29│臺灣銀行基隆分行 │二百六十萬元 │└──┴─────┴────┴─────────┴───────────┘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8-0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