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一九九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乙○○指定辯護人 甲○○右列被告因(家暴)殺人未遂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乙○○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未遂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九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筱 珮
法 官 張 國 忠法 官 康 應 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 薰 慧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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