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五四○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甲○○選任辯護人 楊玉珍右列被告因常業竊盜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常業竊盜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一日執行羈押,嗣經二次延長羈押,至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第二次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一日起,第二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照 明
法 官 林 清 鈞法 官 唐 光 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 明 冬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二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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