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六二○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乙○○右上訴人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四○一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六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偵緝字第九六五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原判決撤銷。
乙○○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拾月。偽造之「曾王桂春」署名壹枚沒收。
事 實
一、乙○○自民國(下同)八十八年十一月一日起,任職甲○○○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甲○○○公司),擔任展業東勢通訊處展業一課二區之營業專員,負責拓展業務,並有收取保險費及貸款利息、各種保險金給付申請及款項轉交之權限,為從事招攬保險及收款業務之人。乙○○因與人有合會關係之糾紛,缺錢可供周轉,一時利令智昏,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在其任職甲○○○公司業務員期間內,利用其職務之便,自八十九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九十年八月二十九日止,連續將其因業務所持有,原應交付公司之如附表序號一至五十四及五十六所示詹雅各等客戶支付之續期保險費或貸款本息及公司應退還客戶曾王桂香之如附表序號五十五所示之新契約保險費等費用,共計新臺幣(下同)五十三萬五千六百四十八元,以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而予以侵占入己。其中,乙○○為侵占前開甲○○○公司退還予客戶曾王桂香之如附表序號五十五所示新契約保險費三萬元,竟於九十年五月初,基於偽造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在臺中縣石岡鄉和盛村營林巷十七號住處,於甲○○○公司「一次保費退費領回單」上受款人欄內,偽簽「曾王桂春」之署名,而偽造完成表彰甲○○○公司所退還保險費三萬元業由曾王桂春收到無誤,性質上屬私文書之保費退費領回單一紙,旋再將該紙偽造之「一次保費退費領回單」私文書,交回甲○○○公司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曾王桂香及甲○○○公司對保險客戶退費資料稽核之正確性。嗣於九十年八月間,因甲○○○公司發覺乙○○收費不正常,經予帳目比對及垂詢客戶後,始知悉上情,嗣至九十三年五月十三日乙○○僅匯款五千元返還予甲○○○公司。
二、案經甲○○○公司訴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 由
一、右揭事實,業據被告即上訴人(以下簡稱被告)乙○○於偵查、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均坦認不諱,核與告訴代理人丙○○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到庭所指訴之情節相符,並有甲○○○公司所提員工人事動態資料(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發查字第二二三卷第六頁)、甲○○○公司客戶所填寫之聲明書、送金單、劉惠珍聲明書及收據在卷可稽(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發查字第二二三卷第一○至第五二頁)、偽造之「一次保費退費領回單」一份(見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發查字第二二三卷第五二頁反面)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確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而被告係甲○○○公司之業務代表,負責招攬保險客戶,並有代收客戶給付保險費及各種保險金給付申請與款項轉交等權限,對其因業務關係所持有之款項,明知應交付予公司或轉交客戶收取,竟未予轉交,擅自挪為己用,且被告於偵查中亦供稱:伊侵占這些錢是與人解決被倒會的問題等語(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偵緝字第九六五號第一四頁),是被告自有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甚明。綜此,本件事證業臻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二、被告乙○○受甲○○○公司之委任,擔任展業東勢通訊處展業一課二區之營業專員,負責拓展業務,並有收取保險費及貸款利息、各種保險金給付申請及款項轉交之權限,自屬從事招攬保險及收款業務之人無誤,其將自客戶所收得及公司欲退還客戶託其轉交之款項侵占入己,並於公司「一次保費退費領回單」上受款人欄內,偽簽客戶之署名,以表彰客戶已領得該筆款項,且將該偽造之「一次保費退費領回單」私文書,交回公司而行使,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業務侵占罪及同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行使偽造私文書。被告偽造署押以偽造私文書,其偽造署押之行為為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不另論罪。其偽造私文書後持以行使,其偽造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亦不另論罪。被告多次業務侵占之犯行,其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均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被告利用職務之便侵占附表序號五十六劉惠珍一千六百三十八元部分雖未經起訴,惟與被告經起訴部分之業務侵占犯行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自得併予審理,併予敘明。被告所犯行使偽造私文書與連續業務侵占之犯行,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從一重論以連續業務侵占罪。原審判決認被告罪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原審判決關於侵占附表序號五十六劉惠珍一千六百三十八元部分未予審酌,尚有未洽。被告上訴主張其尚有兩個小孩待撫養,認量刑過重,指摘原審判決不當,雖無理由,惟原審判決既有上開可議之處,自應由本院將原審判決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前無犯罪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其連續多次侵占業務上所持有之自客戶所收取及公司欲退還客戶託其轉交之款項,破壞從事業務之人應本之忠實誠信關係,又為圖脫個人經濟之困,竟以偽造文書之手段達成目的,致生損害於甲○○○公司及客戶曾王桂香,其行自屬可議,並衡酌被告不法所得之利益五十三萬五千六百四十八元,,迄今僅返還五千元,猶未能與公司達成和解,賠償公司其餘之損失,惟犯後業已坦承犯行,深具悔意,犯罪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仍量處被告有期徒刑十月。
至被告偽造之「一次保費退費領回單」,固為被告因偽造私文書犯行而得之物,並供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之用,然業已經被告繳由公司收回,並非被告所有,核與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第三項之規定不符,爰不諭知沒收。
然該「一次保費退費領回單」上被告所偽簽之「曾王桂香」署名一枚,則不問屬於犯人與否,仍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之規定為沒收之宣告。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五十五條、第二百十九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丁○○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十七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朱 貴
法 官 劉 連 星法 官 胡 忠 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許 美 惠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十八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二百十六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二百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I附表:
┌──────────────────────────────────┐│ 乙 ○ ○ 侵 害 明 細 表 │├──┬────┬───────────┬──────┬───┬───┤│序號│保 戶│保單號碼或房屋貸款帳號│侵 害 種 類 │日 期│金 額│├──┼────┼───────────┼──────┼───┼───┤│ 1 │詹雅各 │0000000000 │續期保險費 │900629│20,147│├──┼────┼───────────┼──────┼───┼───┤│ 2 │詹柳鳳 │0000000000 │續期保險費 │900711│ 6,085│├──┼────┼───────────┼──────┼───┼───┤│ 3 │詹柳鳳 │0000000000 │續期保險費 │900817│ 6,085│├──┼────┼───────────┼──────┼───┼───┤│ 4 │黃 笑 │0000000000 │續期保險費 │900712│22,123│├──┼────┼───────────┼──────┼───┼───┤│ 5 │黃 笑 │0000000000 │續期保險費 │900814│ 8,350│├──┼────┼───────────┼──────┼───┼───┤│ 6 │曾嘉雄 │0000000000 │續期保險費 │900615│91,410│├──┼────┼───────────┼──────┼───┼───┤│ 7 │黃瑞燕 │0000000000 │續期保險費 │900210│13,764│├──┼────┼───────────┼──────┼───┼───┤│ 8 │黃瑞燕 │0000000000 │保單貸款利息│900210│ 4,484│├──┼────┼───────────┼──────┼───┼───┤│ 9 │許美芳 │0000000000 │續期保險費 │900410│31,330│├──┼────┼───────────┼──────┼───┼───┤│ │蘇永富 │0000000000 │續期保險費 │900810│ 4,588│├──┼────┼───────────┼──────┼───┼───┤│ │張光榮 │0000000000 │續期保險費 │900710│17,643│├──┼────┼───────────┼──────┼───┼───┤│ │林詹秀蘭│0000000000 │續期保險費 │900810│ 2,225│├──┼────┼───────────┼──────┼───┼───┤│ │林月霞 │0000000000 │續期保險費 │900131│23,740│├──┼────┼───────────┼──────┼───┼───┤│ │蔡承宗 │0000000000 │續期保險費 │900504│ 8,633│├──┼────┼───────────┼──────┼───┼───┤│ │游玉霞 │0000000000 │續期保險費 │900207│ 8,633│├──┼────┼───────────┼──────┼───┼───┤│ │游玉霞 │0000000000 │續期保險費 │900510│ 8,633│├──┼────┼───────────┼──────┼───┼───┤│ │游玉霞 │0000000000 │保單貸款利息│900829│12,374│├──┼────┼───────────┼──────┼───┼───┤│ │蔡四妹 │0000000000 │續期保險費 │900829│12,374│├──┼────┼───────────┼──────┼───┼───┤│ │蔡四妹 │0000000000 │保單貸款利息│900528│ 3,525│├──┼────┼───────────┼──────┼───┼───┤│ │詹耀焜 │0000000000 │續期保險費 │900829│ 6,393│├──┼────┼───────────┼──────┼───┼───┤│ │詹耀焜 │0000000000 │保單貸款利息│900829│ 234│├──┼────┼───────────┼──────┼───┼───┤│ │蔡四妹 │0000000000 │續期保險費 │900724│ 4,399│├──┼────┼───────────┼──────┼───┼───┤│ │蔡四妹 │0000000000 │保單貸款利息│900724│ 2,302│├──┼────┼───────────┼──────┼───┼───┤│ │蔡四妹 │0000000000 │續期保險費 │900827│ 4,399│├──┼────┼───────────┼──────┼───┼───┤│ │陳錦霞 │0000000000 │續期保險費 │900806│ 2,379│├──┼────┼───────────┼──────┼───┼───┤│ │王家慶 │0000000000 │續期保險費 │900802│ 520│├──┼────┼───────────┼──────┼───┼───┤│ │陳林秀娘│0000000000 │保單貸款利息│900524│ 6,680│├──┼────┼───────────┼──────┼───┼───┤│ │毛林菊妹│0000000000 │保單貸款利息│900620│ 5,998│├──┼────┼───────────┼──────┼───┼───┤│ │曾錦輝 │0000000000 │保單貸款利息│900318│ 2,064│├──┼────┼───────────┼──────┼───┼───┤│ │廖蘇滿玉│0000000000 │保單貸款利息│900719│ 8,871│├──┼────┼───────────┼──────┼───┼───┤│ │廖雪萍 │0000000000 │保單貸款利息│891012│ 2,795│├──┼────┼───────────┼──────┼───┼───┤│ │廖雪萍 │0000000000 │保單貸款利息│900116│ 2,795│├──┼────┼───────────┼──────┼───┼───┤│ │廖雪萍 │0000000000 │保單貸款利息│900719│ 5,055│├──┼────┼───────────┼──────┼───┼───┤│ │黃秀宜 │0000000000 │保單貸款利息│890926│ 5,921│├──┼────┼───────────┼──────┼───┼───┤│ │黃秀宜 │0000000000│保單貸款利息│900327│ 5,921│├──┼────┼───────────┼──────┼───┼───┤│ │劉秀芳 │0000000000 │保單貸款利息│900821│ 715│├──┼────┼───────────┼──────┼───┼───┤│ │劉秀芳 │0000000000 │保單貸款利息│900821│ 887│├──┼────┼───────────┼──────┼───┼───┤│ │羅能豪 │0000000000 │保單貸款利息│891002│ 4,015│├──┼────┼───────────┼──────┼───┼───┤│ │羅能豪 │0000000000 │保單貸款利息│900408│ 4,015│├──┼────┼───────────┼──────┼───┼───┤│ │黃文慶 │0000000000 │續期保險費 │891128│ 6,009│├──┼────┼───────────┼──────┼───┼───┤│ │黃文慶 │0000000000 │續期保險費 │900529│ 6,149│├──┼────┼───────────┼──────┼───┼───┤│ │黃文慶 │0000000000 │續期保險費 │900529│ 6,083│├──┼────┼───────────┼──────┼───┼───┤│ │黃文慶 │0000000000 │保單貸款利息│890826│ 2,329│├──┼────┼───────────┼──────┼───┼───┤│ │黃文慶 │0000000000 │保單貸款利息│891128│ 2,329│├──┼────┼───────────┼──────┼───┼───┤│ │趙閩文 │0000000000 │保單貸款利息│900627│ 537│├──┼────┼───────────┼──────┼───┼───┤│ │邱乾松 │0000000000 │續期保險費 │900621│ 6,387│├──┼────┼───────────┼──────┼───┼───┤│ │邱乾松 │0000000000 │保單貸款利息│900621│ 831│├──┼────┼───────────┼──────┼───┼───┤│ │邱乾松 │0000000000 │續期保險費 │900604│ 6,748│├──┼────┼───────────┼──────┼───┼───┤│ │邱乾松│0000000000 │續期保險費 │900604│20,089│├──┼────┼───────────┼──────┼───┼───┤│ │邱傅美菊│0000000000 │續期保險費 │900604│ 6,692│├──┼────┼───────────┼──────┼───┼───┤│ │邱傅美菊│0000000000 │續期保險費 │900604│23,276│├──┼────┼───────────┼──────┼───┼───┤│ │張鳳奇 │Z000000000 │房屋貸款本息│900824│19,748│├──┼────┼───────────┼──────┼───┼───┤│ │王水生 │Z000000000 │房屋貸款本息│900816│13,348│├──┼────┼───────────┼──────┼───┼───┤│ │何朝熙 │Z000000000 │房屋貸款本息│900827│ 8,543│├──┼────┼───────────┼──────┼───┼───┤│ │曾王桂春│ │新契約退費 │900410│30,000│├──┼────┼───────────┼──────┼───┼───┤│ │劉惠珍 │0000000000 │保單貸款利息│900520│ 1,638│├──┴────┴───────────┴──────┴───┴───┤│ 合計56件 總金額535,648元 535,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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