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3年度上訴字第647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丙○○選任辯護人 吳瑞堯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255號中華民國93年3月1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90年度偵字第273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撤銷。
丙○○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丙○○自民國(下同)八十五年五月一日起至八十八年一月十八日止,擔任南投縣信義鄉鄉長,為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就南投縣信義鄉公所辦理之工程招標,為其主管或監督之事務。緣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以下簡稱原民會)於八十六年間,持續推動臺灣省原住民社會發展方案第三期四年計劃,第二(八十七年)度提高原住民生活素質計畫,於八十七年會計年度中編列新臺幣(下同)一億零五百萬元,供七名原住民立法委員協助推動山地建設,每名立法委員有一千五百萬元之使用額度,由各原住民立法委員向原民會提出補助計畫、受補助對象及補助額度後,該會即據以要求臺灣省原住民事務委員會納入上開計畫內辦理,並核撥補助款。而立法委員乙○○於八十六年間,經其助理甲○○之介紹認識台灣上聯文化事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聯公司)之負責人丁○○,得知丁○○有能力規劃山地鄉鄉立圖書館自動化系統工程,乙○○乃夥同甲○○、松光輝、孔文博等與丁○○(以上五人,已另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提起公訴,現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九十年度訴字第三七九號案件審理中)謀議,由乙○○、甲○○分別以其等妻子元惠珠、詹嫦慧名義,松光輝、孔文博則以本人名義無償入股上聯公司,擔任上聯公司之股東,再以立法委員乙○○身分向原民會爭取全省山地鄉鄉立圖書館自動化系統工程經費,工程款補助經核定後,甲○○乃聯繫南投縣信義鄉鄉長丙○○等十五個山地鄉,經該等鄉長同意接受補助後,向原民會申請獲得上開工程補助款。
而松光輝、丁○○二人於工程款核定後,乃向學英資訊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學英公司、代表人謝健民)、宏盛電腦資訊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宏盛公司、代表人林有志)、鏘遠有限公司、大同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總源電腦有限公司、柏齊電腦有限公司等公司借用牌照,並前往南投縣信義鄉等受補助之十五個山地鄉,要求該等鄉長配合乙○○,將工程交由上聯公司承包施作,並獲得南投縣信義鄉、花蓮縣萬榮鄉、新竹縣尖石鄉、五峰鄉、苗栗縣泰安鄉、台中縣和平鄉、高雄縣三民鄉、桃源鄉等八個山地鄉長之承諾配合。而松光輝等前往南投縣信義鄉公所拜會被告丙○○時,則提供上聯公司、學英公司及宏盛公司三家廠商名單,供被告丙○○於工程發包時指定該等三家廠商作形式比價之用。嗣南投縣信義鄉於八十六年十二月三日接獲南投縣政府通知,略謂:
原民會已核定補助南投縣信義鄉鄉立圖書館自動化系統工程經費九十六萬元。詎被告丙○○明知依當時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稽察條例第六條規定:各機關營繕工程在一定金額百分之十以下者,得由該機關首長授權經辦單位,取具二家以上估價單,進行比價或議價辦理之,被告丙○○因上述工程輔助款係經乙○○之關係始獲核撥,遂對於其主管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未切實取具三家以上殷實廠商估價單,進行比價,基於圖利乙○○、李漢彬、松光輝等人之犯意,同意將上述工程指定由乙○○、李漢彬等人承包。被告丙○○果於八十六年十二月十七日批示由丁○○提供之上聯、學英及宏盛等三家廠商作虛偽之比價,以利乙○○等圍標南投縣信義鄉鄉立圖書館自動化系統工程,後利用不知情之曾東龍,以松光輝所提供之預算書、功能規格等資料辦理招標作業。八十七年四月十七日並利用不知情之鄉公所秘書陳國忠及總務曾東龍辦理虛偽比價開標手續,明知實際並無比價,卻於比價紀錄表中作不實之登載,作成由學英公司以八十九萬八千元價格得標之認定,並行使之而編入該工程之卷宗,足生損害於信義鄉公所工程比價之正確性,而該工程實際上係由上聯公司承作,依丁○○所供述之工程利潤約五成計算,圖利乙○○等計有四十四萬九千元之不法利益,因認被告丙○○觸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之圖利罪嫌。
二、公訴人認被告丙○○涉有上開圖利罪嫌,無非以:證人乙○○、甲○○、松光輝、孔文博、丁○○、謝健民、林有志、陳國忠、曾東龍等人於調查處調查及偵查中之供述,及被告自承與松光輝、曾東龍並無仇恨,其等自無可能任意誣陷被告之理,及南投縣信義鄉鄉立圖書館自動化系統工程相關資料等,為其論據。訊據被告丙○○堅決否認上開犯行,辯稱:其只是依法指定三家廠商參與比價,廠商是自己有四、五家到其那裡介紹自己之產品,其留有資料,所以其依據符合需求之廠商挑選出來比價,並未指示曾東龍要與松光輝聯繫,且系爭工程之底價之訂定、開標,其均未在場,招標由業務人員辦理,秘書代為發包,乙○○如有不法行為,與其也無關,其並不知廠商有無圍標,並無圖利情事等語。
三、經查:
(一)本案共犯即證人丁○○、甲○○、松光輝、孔文博、乙○○,證人林有志、謝健民、陳國忠、曾東龍於調查站調查時之供述,均係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陳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規定,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且證人甲○○於原審法院審理中證稱:「(八十八年一月十四日台北市調查處偵訊筆錄,有何意見?)我從早上七點多行動即受到限制,約談到凌晨三、四點,我的思維及頭腦都空白一片,我的心智方面及所講的話都失去了本意。... 我在偵訊當時,所講的話非出於本意。」等語(見原審卷第一三一頁至第一三四頁);證人松光輝於原審法院審理時證稱:「(對你前供述丙○○告訴你底價,有何意見?)我在調查站接受輪番的訊問,為儘速結束調查,才配合製作筆錄。... 我在(調查站)期間沒有休息,只有上廁所和吃晚餐的時間。... (你在調查站筆錄最後一項的回答,當時調查人員如何訊問你?)調查站訊問時是輪番訊問,我身心俱疲,是調查員誘導還是我自己的回答不是很清楚。」等語(見原審卷第六六頁、第七十頁、第七一頁至第七二頁),再參酌原審法院勘驗證人松光輝在調查站接受詢問之錄影帶結果:「因播放影帶所顯示的聲音沉悶,調查員與證人松光輝的問答內容無法辨別... 證人松光輝在內呈打瞌睡狀。」(見原審卷第一五九頁),而證人曾東龍於調查站中接受詢問之錄影帶結果:「該筆錄的製作係調查人員以先前晤談的結果製作而成,並非即問即答的方式記錄」(見原審卷第一六O頁),其製作筆錄之過程顯有瑕疵,合先說明。而證人丁○○、甲○○、松光輝、孔文博、林有志、謝健民、陳國忠於檢察官偵查中,檢察官就本案之犯罪事實為訊問時,均僅提示證人於調查站之筆錄,訊其等所陳述之內容是否實在?上開證人均答以實在等語(見偵字第二七三七號卷第七頁背面、第七九頁背面至第八十頁、第九十頁背面),並未詳述關於被告圖利犯行之經過,且證人丁○○於檢察官偵查時復證稱:「因為我與丙○○不熟,不能證明有或沒有,我只見過他一次」等語(偵字第二七三七號卷第七九頁背面);證人甲○○於原審法院審理中證稱:「(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七日檢察官偵訊筆錄中有提示以上筆錄,你答稱實在,有何意見?)我在偵查庭時只想趕快離開,這樣的心態致使我如此回答。」等語(見原審卷第一三一頁);證人松光輝於檢察官偵查時又證稱:「只有公所沒有告訴我底標的事」等語(偵字第二七三七號卷第八十頁),於原審法院審理時證稱:「(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七日檢察官偵訊時,提示你在調查站的筆錄,你稱內容實在,... 有何意見?)我當時沒有詳細看提示筆錄。...(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七日檢察官偵訊時,對筆錄內容無告以要旨?)沒有。」等語(見原審卷第六九頁),是彼等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證言,既僅陳述實在等語,並未詳述其細節或過程,而證人丁○○、甲○○、松光輝復就其等於偵查中之陳述作修正,是其等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有顯不可信之情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一第二項規定之意旨,彼等於偵查中之陳述亦難採為證據,併此說明。
(二)按各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在一定金額以上者,應公告招標辦理之;未達一定金額而在一定金額百分之十以上者,得比價辦理之;其在一定金額百分之十以下者,得由該機關首長授權經辦單位,取具二家以上估價單,進行比價或議價辦理之,本件工程辦理當時應適用之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稽察條例第六條定有明文。該一定金額經監察院審計部於八十年二月一日依同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決定為五千萬元,此有審計部台審部伍字第8002016號函可稽。查本件工程之補助款為九十六萬元,此有臺灣省政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八十六年十一月十四日八六原建字第四一五一號函附卷可憑,是本件工程之金額,既在上開「一定金額百分之十」以下,其招標程序,自得由該機關首長即被告丙○○授權經辦單位,取具二家以上估價單,進行比價或議價辦理之。故被告將本件工程交由承辦人找二家以上之廠商來比價或議價,而未經公告一節,自屬有據。
(三)雖然被告丙○○於南投縣政府八十六年十二月三日八六投府民山字第一七三二二九號函文上批示:「一、如主計室簽見辦理(即:本案須納入預算,請先函文代表會同意墊付;請總務單位依規辦李發包手續)。二、請台灣上聯文化事業有限公司、學英資訊有限公司、宏盛電腦資訊有限公司辦理比價。」等文字,但並未具體指示或直接指定本件工程向乙○○或其助理購置;且本件工程補助款金額未達一百萬元,依上開稽察條例之規定,本可直接以議價方式辦理,如果被告丙○○有意配合乙○○或其助理,何以捨議價之方式不為,反採較為嚴謹之通訊比價方式辦理?是不能因被告丙○○於上開函文上直接批示廠商名稱,而執為其有意圖利乙○○或其助理等人之證據。
(四)又本件經原審法院向南投縣信義鄉公所調取本件之工程全卷,經南投縣信義鄉公所以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五日信鄉圖字第Z000000000號函檢送「鄉公所圖書館自動化工程軟硬體工程設備」工程全卷後,查本件工程採用比價程序,以通信投標方式進行,由學英公司於八十七年四月十五日十六時左右,在台中水湳郵局;宏盛公司於八十七年四月十五日十六時左右,在台中文心路郵局;上聯公司於八十七年四月十五日十六時左右,在台中漢口路郵局,分別以限時掛號之方式寄出,此見上開卷宗內之標封(含標單)三件,上開各公司投標本件工程之限時掛號郵件三封,均蓋有郵戳屬實(見信義鄉公所收入支出憑證簿歲入出預算科目本第八、二九、四三頁)。而本件工程核定之底價為九十四萬元,開標結果上開三家公司之投標金額均低於核定底價(分別為學英公司八十九萬八千元、宏盛公司九十萬九千五百元、上聯公司九十二萬五千元),主持人陳國忠乃宣布由學英得標等情,復有本件工程底價表、比價紀錄表在卷足佐(見信義鄉公所收入支出憑證簿歲入出預算科目本第二、三頁),是本件就形式上觀察,尚無從認定投標之三家廠商有串通圍標之情事。足見本件工程之招標及開標程序,並未違反上開比價之規定。
(五)況且,證人丁○○於本院審理中證稱:「(你們在八十六年間,是不是有參與南投縣信義鄉鄉立圖書館自動化系統工程投標?)有無投標不知道,... 我曾經去拜訪過鄉公所... 開標事宜我不知道,經費我知道,原民會給的公文就可以看到。(你到信義鄉公所拜訪的人員包括哪些?)不記得,應該是在庭被告,如果是鄉長應該是他,我記得是去見鄉長。當時能夠做出那系統的就只有我們公司,所以我介紹給他們。(鄉公所)沒有表示什麼,只是把我的資料收下來。」等語(見本院卷第七四頁);證人甲○○於原審法院審理中證稱:「我有打電話給丙○○,告訴他有關原住民圖書館自動化的經費爭取的訊息,但是我沒有向丙○○爭取。我不是打給鄉長,我是與山地鄉聯絡,詢問他們有無需要。」等語(見原審卷第一三O頁);證人松光輝於原審法院審理時證稱:「(原住民委員會補助款經費下來後,你和丁○○有無去拜訪丙○○?)我們沒有同時去。(經費未下來之前,甲○○事先有無和山地鄉鄉長聯絡過?)... 有聽到田(天賜)和山地鄉鄉長聯絡。
(信義)鄉公所的總務曾東龍曾拿一份資料要我幫忙詢價。... (你記載信義鄉50000,是何意?)是我自己寫的。(你前供述五萬元是要當作回扣,有何意見?)我在調查站不是講回扣,是說以後有機會買一點東西致贈,事前我沒有向公所表示這樣的意思,後來我們公司沒錢,沒有送。事實上,我有向和平鄉公所的秘書提這件事,但是他不理會我。和平鄉公所工程未完成,後來公司也沒有錢致贈。我只有向和平鄉公所提過這件事。(後來五萬元有無送出去?)上聯公司後來沒有錢,都沒有買東西送出去。... (你稱有聽到甲○○和山地鄉鄉長聯絡,有無聽到內容?)我聽到有問到圖書館電腦資料有無需要?(你有無聽到要配合全委員得標承攬的話?)沒有。... (你先後和丁○○去找丙○○,有無提到你代表上聯?)沒有。(你找丙○○何事?)我們一般不會表明身分,只是去作選民服務。(丙○○知不知道你是代表上聯公司?)我沒有表明身分。(你在調查站供述你找鄉長後由鄉長交辦去找承辦人... 有何意見?)我們到鄉公所理當去向鄉長打聲招呼,不會談到電腦的事,業務應當找承辦的人去辦。... (在開標前多久去找過丙○○或在任何場合有見過丙○○?)時間多久不是很清楚。... (你稱聽到甲○○在電話聯絡,其有無單獨告訴你電話聯絡的內容?)沒有。(既然如此,你如何確定鄉長答應要讓上聯得標?)筆錄的記載不是我的本意。(曾東龍拿資料給你時,有無表示是丙○○指示來找你?)沒有。」等語(見原審卷第六三頁至第六五頁、第七O頁至第七二頁);證人謝健民於原審法院審理中證稱:「丁○○告訴我信義鄉的補助已經下來了,我有到信義鄉公所,我有一次碰到丙○○,我就向他做簡報並留下我們公司的資料。(信義鄉公所圖書館自動化工程,你們公司有無參與?)有,是我們公司得標。我們公司有派人去投標,我留下資料給全鄉長後,我認為從事這行業的廠商不多,所以我找宏盛及上聯有空到信義公所去寄資料,給鄉長有多一點選擇並湊足最低議價廠商數。」等語(見原審卷第九七頁至第九八頁),依上開證人所述,被告丙○○既未曾應允配合丁○○、松光輝等人之投標工程,其並無與乙○○等人串通圍標之犯意聯絡存在甚明。
(六)又證人松光輝於原審法院審理時證稱:「(信義鄉圖書館自動化工程是何人提供鄉公所三家比價?)我不清楚。(對你前稱是丁○○提供三家廠商供鄉公所比價,有何意見?)這我不清楚。(該工程的鄉公所承辦人員,有無將底價告訴你?)沒有。... (信義鄉公所比價當天,上聯公司有無去?)由我代表上聯公司去。(當天有無其他公司去參與比價?)我記得還有一個人去,其他不是很清楚。... 我們公司沒有得標。... (開標當天,是否是由陳國忠主持開標?)那時鄉長不在,是鄉公所秘書主持。...(信義鄉圖書館工程是否由上聯公司施作?)沒有。(... 你是否提供採購預算書給曾東龍?)沒有,他拿給我品名、規格表拜託我去詢價。」等語(見原審卷第六六頁至第六七頁、第七一頁至第七三頁);證人曾東龍於檢察官偵查時證稱:「我在調查站說,丙○○有指示我去找松光輝並不是丙○○指示的,而是我主動去找他,因為我電腦不懂,所以鄉長有說叫我去找懂的人去請教他... (後來是何人找松光輝來議價的?)我是依照丙○○的簽呈批示下去找的。... 主計簽呈寫說由總務辦,鄉長批示三家叫我找三家來比價,我照鄉長批示的三家來比價。他批下來時,我就去跟他講說我不懂,他就叫我去找懂的人問,後來我就碰到松光輝,聽說他在做電腦,就請他幫我們規劃。開標的時候,只有松光輝及一位不認識的男子來,我就將押標金退還給他們,因為沒有得標,一張退給松光輝,一張退回給那男子,因為他們有拿投標廠商的印章與投標的印模相符,我就退還給他們」等語(他字第一八六號卷第十七頁背面至第十八頁),於原審法院審理時證稱:「(... 南投縣政府... 公文)我有看過。(當時是何人批示?)是由當時的鄉長丙○○批示。... 鄉長批示時我向其報告電腦我不懂,他要我問懂的人。(對你在調查站供述鄉長告訴我該項補助款係由立委乙○○爭取來的,應由乙○○承包,有何意見?)當時我沒有這樣講。隔了很久,有一次在公所遇到他(松光輝),他有提及補助款立委已經爭取,為何未辦理?我告訴他電腦我不懂,當時公文規劃書內有規格,我就請他訪價。(... 電腦系統規格何來?)規劃書是原委會下來時即有。(... 你所稱採購預算書及圖書館自動化系統軟體功能規格是松光輝寄來給你,有何意見?)是我將規格給他,請他訪價後再寄回來給我,然後才依此資料作預算書。(工程估價單何人填寫?)投標時有估價單給廠商去填金額。當初我給松光輝原委會下來的規劃書,預算書是我們編的,因為原委會的圖書館自動化系統軟體功能規格是很空洞的東西,我們請松光輝提供具體的東西,再去編列預算書。(八十七年四月十七日三家比價)是由當時秘書陳國忠主持,我記錄。(當天有何人來比價?)松光輝有來,另一個我不認識的人。... (本件工程)有訂底價,由秘書訂的。(何時訂底價?)開標前。(訂底價有無紀錄?)有底價單。(標單是三家廠商寄到鄉公所?)是。估價單是和標單一起郵寄來的。... (未得標的廠商)當場沒有得標就退回(支票)。(二家未得標廠商的支票,各退回給何人?)我們驗核印模相符才退給他。... 是我不認識的人拿出印章。松(光輝)跟另一個我不認識的人,我核對印章無誤就退回支票給他們。(鄉長指示本件由你承辦?)是。(你前供述你向鄉長報告你不懂電腦,丙○○指示你向松光輝詢問,有何意見?)我們鄉長沒有指示我這麼做。調查站筆錄的內容和我陳述不符。... 鄉長沒有指示我去找松光輝,我當兵前就認識他,我聽說松在電腦公司待過,我找松光輝去詢價。松光輝有一次到鄉公所找我,問我全立委爭取的案子辦理了沒有?我回答我不懂電腦,隨後我就提供資料請松光輝幫忙詢價。(你提供給松光輝的規劃書是否是類似高雄縣三民鄉圖書館自動化規劃書的東西?)對。松光輝沒有交給我圖書館自動化系統軟體功能規格。(三家投標廠商的資料從何來?)鄉長批示後,我去向鄉長要地址,鄉長有拿名片給我,我才請收發小姐依址寄投標單。... (估價單何來?)由預算書修改來的」等語(見原審卷第八六頁至第九四頁);證人陳國忠於原審法院審理時證稱:「(... 南投縣政府. .. 函... 是由何人批示?)當時鄉長丙○○。... (比價紀錄)由我主持,曾東龍記錄。(當天參與比價的公司?)是鄉長批示的三家。(有幾人去比價?)我只是審核資料,到底有幾人去我忘記了,但我認識松光輝,我有看到松。我不知道(松光輝是代表何家公司參與比價)。(三家公司標單內容)是事先寫好寄來,我們再審核。(為何要再採購電腦?)圖書館一直更新書籍,上面有這筆經費我們就去爭取來改善我們的圖書館管理。(計畫)是由總務組承辦,再與圖書館協調由哪一個單位去呈報。(金額在多少以下可由三家比價方式進行?)在一百萬元以下。... (是否依據稽察條例第六條辦理?)是。(本件的底價如何訂定?)我們一般在開標前一、二個小時訂定,由鄉長訂定,鄉長公出才由秘書訂定。本件是鄉長公出,開標前還沒有返所,總務曾東龍報告後才由我訂定。(訂完底價後,有無向鄉長報告?)沒有。(丙○○鄉長是前有無告訴你底價如何訂定?)沒有。往例就這樣,鄉長沒有交待。(你有無將底價告訴松光輝?)沒有,底價是秘密,不可能告訴任何人。(本件工程三家比價,是否要訂底價?)要。(本件工程底價何時訂定?)離開標時間很近。... 我們是依總工程費的百分之十作上下限的調整。我們在底價單要經過核章。... (當時收本件三張標單是何方式?)我認為應是郵寄收件」等語(見原審卷第七四頁至第八十頁),是依上開證人所述,被告丙○○於公文內批示三家廠商後,係證人曾東龍自行請松光輝詢價,而且本件工程開標時被告因公出並不在場,而由信義鄉公所之秘書陳國忠依照慣例在開標前一、二個小時訂定底價並主持開標,且得標之學英公司亦非乙○○、甲○○、松光輝、孔文博等人入股之上聯公司,亦無證據顯示被告有何公訴人所指與乙○○等人串通圍標、虛偽比價以得標圖利上聯公司之犯行。況且縱使依證人松光輝及丁○○於調查機關之證詞,松光輝曾打電話或走訪被告丙○○,表示本件補助款係乙○○爭取而來,會幫忙規劃採購事宜,丙○○同意配合,承辦人員會寄標單給丁○○提供之廠商或直接寄給台灣上聯公司;惟本件工程之招標及開標程序,既已符合上開比價或議價之規定,亦難因被告同意配合及提供標單給上開三家公司,即認與圖利罪之構成要件相當。
(七)另學英公司之代表人即證人謝健民於原審法院審理中證稱:「(宏盛公司負責人林有志有說你向他借牌?)對。(你標到工程後,如何施作?)由我們工作的人員施作,再來是教育訓練,然後才驗收。(施作過程有無其他公司參與?)沒有,我們公司有軟體、硬體人員,都是由我們公司完作。我們的軟體成本是三十四萬元,其餘是上聯公司的成本。中途丁○○和上聯公司有一些糾紛離開公司,所以有一些房租費、水電費等例行的費用都由我先行支付,待完成一些和上聯公司合作的案子後,我就把這些先行支付的費用扣下來。... (上聯公司... 有無支付回扣?)... 之前的事我不認帳,也沒有人找我要回扣。... 找三家廠商是我的主意,因據我工作的經驗,至少有三家廠商才能進行議價,所以才找合作廠商。... (宏盛公司)是派人到信義鄉公所,至於有無遇到鄉長我不清楚。三十四萬元是我們公司的毛利。為了湊足法定家數,我就去請其他廠商投遞資料,讓鄉長有多一點選擇,但在收到鄉公所標單後,我在填估價單時會向他們詢問價格以確保我能得標。(配合廠商的標單是何人填寫?)由他們自行填寫」等語(見原審卷第九八頁至第一O二頁),證人林有志於原審法院審理中證稱:「我們同業間有互相支援借牌,曾有一次,謝(健民)請丁○○拿投標單到我們公司請我的公司蓋章,我已忘記是哪一個鄉公所,因我和李在以前同在牛頓公司擔任業務員,基於以上情誼我有蓋章。我們的公司曾有幫忙借過一次牌,謝(健民)拿給我在投標上簽名或蓋章才是借牌。... 我記得沒有(參與南投縣信義鄉圖書館自動化工程的投標)。... 南投縣信義鄉的標單我有無收到無法確定... 標單、估價單不是我填寫的... 我沒有出過押標金,都是由丁○○處理。(投標單的標封)筆跡不是我的,但我不確定是否是我們公司投寄的丁○○告訴我信義他們自行填寫」等語(見原審卷第一三八頁至第一四二頁),證人林有志雖陳稱其實際上未參與本件投標事宜,證人謝健民亦自承有向其他廠商借牌圍標之情形,惟其等所為,既係在政府採購法於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實施之前所為,且無證據顯示被告丙○○明知證人謝健民可能係圍標本件工程,自不能據以認定被告與開標時在場之松光輝等人共謀不法圖利。
(八)此外,經核對本件「信義鄉公所採購預算書」(見乙○○等涉嫌貪瀆等案卷一⒉號卷第四二頁以下)與高雄縣桃源鄉公所工程預算書(見乙○○等涉嫌貪瀆等案卷一⒈號卷第九二頁以下)、高雄縣三民鄉鄉立圖書館自動化軟、硬體採購預算書(見乙○○等涉嫌貪瀆等案卷一⒉號卷第二二頁以下)、臺中縣和平鄉公所採購預算書(見乙○○等涉嫌貪瀆等案卷一⒉號卷第六六頁以下)辦理圖書館自動化工程之品名及規格內容,發現在項次方面,信義鄉公所採購預算書第四項之雷射印表機,係三民鄉公所及和平鄉公所採購預算書所無,與桃源鄉公所工程預算書上第一項之電腦主機CPU、HDD、多媒體及配件,第二項網路工作站CPU、多媒體及配件,第五項之傳真機,第六項之影印機,第七項之不斷電器,第九項之辦公室軟體,第十四項之電腦桌,第十五項之資料轉檔部分亦不相同,自堪認證人曾東龍於調查站中證述松光輝提供採購預算書等文件,供其更改後憑以辦理比價等情,難認與事實相符,附此說明。至案外人乙○○與甲○○、松光輝、孔文博、丁○○等人涉嫌入股上聯公司欲與各山地鄉長虛偽比價部分,雖現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九十年度訴字第三七九號案件審理中,然本院認本案並無證據顯示被告有何與其等共同圖利之犯行,與該案自無何關係,故辯護人請求本院俟該案審結後始能審理本案云云,並無理由,亦併此說明。
五、綜上所述,被告丙○○並無公訴人所指之圖利犯行,其所為不知情之辯解尚可採信。此外,本案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犯罪。原審就被告為有罪之判決,尚有未合,被告丙○○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為有理由,應予撤銷改判,而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弘政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 梅 月
法 官 黃 日 隆法 官 林 宜 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檢察官得上訴。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陳 振 海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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