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八七九號
上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選任辯護人 黃文崇右被告違反區域計劃法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四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判決主文第一項「原判決關於乙○○、甲○○部分均撤銷」有誤,應更正為「原判決關於乙○○部分撤銷」。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四十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經查,本院上開判決之主文第一項所載,就被告甲○○部分,因其係經原審判決無罪,嗣檢察官提起上訴,經本院審理後,因主要判決無罪之理由,均屬相同,本院自應駁回上訴,無庸撤銷改判,此有本院判決正本之理由可憑,是本院判決
主文第三項已明確諭知,惟主文第一項有該誤載,自應依法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八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羅 禮 政
法 官 姚 勳 昌法 官 蔡 聰 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 振 祥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八 日
A